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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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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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局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安装分局所属各单位。
第一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
面负责。
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属单位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依
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条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3.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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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7.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2.各有关部门上报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受理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有关单位或项目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限期排除。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发现隐患的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同时上报分局和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并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
改。
第五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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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定期组织策划和参加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
3.保证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
4.组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的落实;保证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上报。
(二)安监部门的责任:
1.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全面组织排查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按照“五定原则”(即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定时间),对本单位潜在和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整改或下达整改指令。
3.按照确定的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跟踪落实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落实保障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参与和组织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彻底整
改。
6.下达停工停业指令。
7.对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实施跟踪监控。
8.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汇报、上报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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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及报表。
(三)生产一线员工的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作业现场的设备状况、工程状况、环境状况和危险因素状况,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发现和确认作业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报告。
3.按照整改要求完成隐患整改。
4.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和维护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
第六条项目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凡三日之内无法整改完毕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上报分局和公司安全监管部门。
第七条项目部鼓励、发动职工发现、举报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50-3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
1.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行为;
2.本单位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3.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其他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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