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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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制度1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它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4第二章业务规范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能够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能够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一)经营行为规范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二)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三)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四)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五)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它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一、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出台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在“两节”前正式推出,并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报备、销售到托管、投资等各个环节,新规对专户业务的监管明显放松。

这对专户业务的发展构成利好,汇添富基金专户投资总监袁建军认为,此次试点办法带来的制度变革对基金公司来说,将是跨时代的变化,其服务对象将大大拓展,其“跨界金融平台”的功能和实现方式将更加多元化。

不过,在操作层面上,仍有一些细节需要完善。

投资拓宽基金公司的专户业务自2009年推出至今已有3年多时间。

截至今年6月底,已经成立的73家基金公司中,共有72家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即专户资格,其中48家基金公司开展了专户业务,共管理账户554个,管理总资产1047亿元。

与公募约2.4万亿元的资产总额相比,专户规模显得微乎其微,但对基金公司而言,这依然是不能放弃的蓝海。

此次修订涉及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部分业务规范性条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调整。

最受业内关注的是,新规拓宽了专户的投资范围,取消了投资比例限制。

在旧规中,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这样的投资比例限制虽然比公募产品略为宽松,但对于操作风格本应更加灵活多变的专户而言,仍显得过于死板。

新规则取消了这一限制。

不过,深圳某基金公司专户部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仍然有一些操作细节需要明确。

“新专户产品的投资不受限制,但已经运作的老产品怎么办,是不是也可以取消限制,这一点现在并没有明确。

我们之前反馈意见时就提过这个问题,但目前还没有说法。

”“与旧规相比,新规的监管思路更加开放,但是新老产品的衔接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上述专户部负责人认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 】继4月底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 】26号,下称“26号文”)之后,上海证监局日前也对其辖区内的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披露了26号文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的具体规范措施。

《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文件内容显示,26号文要求基金子公司守住两大合规底线:损害客户利益、不当宣传推进产品。

同时,从9个方面对基金子公司业务风险防范做出规范,其中资金池业务、利益输送、员工私下接受融资方回报,都在被禁止之列。

专户产品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共有67家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子公司,其中60家子公司开展了专项资管业务,管理账户4186个,管理资产1.38万亿元。

“总体运行平稳,但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部分子公司的运营管理有待加强,治理结构及激励约束机制不尽合理,通道类业务风控不严,业务规范与风险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

26号文要求基金子公司对专户产品实行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专户产品募集的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标准进行投资,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投客户披露投资组合情况。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政策研究组分析称,目前基金子公司开展的资金池业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基金子公司主动负责资金募集和资产投放的主动管理型;另外一类则是基金子公司为银行或者券商搭建的“体外”资金池,流动性由银行和券商提供,基金子公司仅提供账户管理、清算和分配等服务的非主动管理型。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一、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74号)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

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二)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申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必要性、可行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等;(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决议;(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六)基金管理公司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的有效业务规则和措施;(七)人员和部门准备情况,主要包括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情况,拟任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投资、交易、清算等技术准备情况;(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管理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运作、公司治理、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行、公平交易与防范利益输送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公司监察稽核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人员队伍及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议,必要时可以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则规范运作,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并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以下专门的管理制度:(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推广与营销体系,由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会计核算与估值系统,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技术系统等;(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则与内容、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与交易执行的程序、公平交易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等;(三)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主要内容包括:异常交易的类型、界定标准、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异常交易分析报告制度等;(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相关业务人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以及对违反行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处罚制度等;(五)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组织机构与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等;(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制度、资产配置方法、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具体投资对象的选择标准、投资指令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评价、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以及与各相关业务的执行、运作相适应的技术系统安排等;(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与原则、业务承接与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面临的各类风险、内部风险控制的架构与规则、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监察稽核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监察稽核的权限、监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监察稽核报告等;(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情况的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委托资产来源的判断与识别、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资产管理信息的传递以及客户服务等;(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记录的内容、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等;(十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危机处理的原则、危机处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处理方案等。

7第83号令《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7第83号令《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1 / 14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八条资产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83号令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83号令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83号令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XX年x月x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XX年x月x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八条资产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第九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现金、银行存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项和第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 3 —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经营行为规范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或者设立专门的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也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第十二条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第十三条资产管理人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委托财产交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第十五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六条资产管理人向特定多个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投资说明书投资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投资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应当保证有充足时间供资产委托人审阅合同内容,并对资产委托人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制作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并应指派专人就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委托人作出详细说明第十八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揭示管理、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使资产委托人充分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第十九条资产管理人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通过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第二十条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 6 —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结算专用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第二十二条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委托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风险进行管理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参与*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第二十四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 7 —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及时调整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办理特定客户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手续,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由资产委托人承担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为单一客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为多个客户设立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除外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第二十六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人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第二十七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资产管理人在设定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时,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率水平和托管费率水平,扰乱市场秩序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 8 —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第二十九条资产委托人在订立资产管理合同之前,应当充分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并就资金和证券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做特别说明和书面承诺资产委托人从事资产委托,应当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第三十条资产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慎、认真地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并忠实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在财产委托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资料;委托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或索要商业贿赂;要求资产管理人违规承诺收益;要求资产管理人减免或返还管理费;要求资产管理人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资产委托人谋取不当利益;要求资产管理人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为其提供配合;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9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资产管理人应当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向客户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充分揭示相关风险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专门用于投资管理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以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事宜资产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第三十三条资产管理人应当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对于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十五条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0 —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为该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投资活动;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投资活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资产管理计划;索取或收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报酬之外的不当利益;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11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十八条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十九条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该报告应当由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第四十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12 —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分析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委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业绩表现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若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类似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委托财产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有明显差距,应当出具书面分析报告,由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应当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四十三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保存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和资料第四十四条证券、期货交易所应当对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与委托财产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四章法律责任— 13 —第四十五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第四十六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取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开放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然而,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许多投资者往往面临着投资风险的挑战。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其投资回报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制度应运而生。

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和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特定客户的风险偏好、收益预期和投资目标,为其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

特定客户可以是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专业投资者。

该业务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各类金融产品的投资和交易。

三、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原则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其投资回报率,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1.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过程中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财产权。

2.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为特定客户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提供有竞争力的投资回报。

3.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特定客户披露投资策略、风险预警和回报情况,揭示投资风险,避免信息不对称。

4.强化监管和评估机制。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建立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行状况和效果。

四、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1.试点机构的选取。

根据市场化原则,选取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试点,以满足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需求。

2.试点客户的选择和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特定客户的需求和条件,选择适合的客户进行试点。

同时,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机制,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投资策略的制定和实施。

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特定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并在市场上进行实施。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修订)【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基金【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失效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9.26【实施日期】2012.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12年9月26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则总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原则,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和资产托管人托管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业务规范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第七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一)经营行为规范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二)已经配备了适当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三)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业务规则和措施;(四)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具体措施;(五)已经建立有效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解读一、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历程、现状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一法两则”修订解读三、下一步的业务发展变化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借助于券商公司的整体研发平台,针对高端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一对一的贴身理财服务。

该业务具有客户范围广、投资品种多、投资策略个性化强等特点,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深入了解客户)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按投资范围划分集合可细分为:限定性:主要是投资债券、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权益品种,低风险,客户准入门槛低,5万元;非限定:只要合法即可,与客户约定标的。

客户投资金额起点10万元)(按客户准入门槛、投资者的人数、计划的规模上限划分为一般集合计划(大集合)、限定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规模小于50亿,客户准入资产100万以上,人数在200人以下,单笔金额在300万以上的不受人数限制。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投资银行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帐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和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应该经常与客户交流。

(特殊性;客户,投资对象)前期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

将集合计划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提高了效率根据:稳妥原则,符合投资者适当要求的原则“双10%限制”是指,券商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这一限制证监会已经于2012年10月20日发文取消。

指数化产品本身已经较好地分散化了集合计划管得较好,收益较好,可是投资者有落袋为安的心里,会大量赎回。

2011证监会发布与基金行业相关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2011证监会发布与基金行业相关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2011年07月07日
证监会公告[2011]16号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
2011年08月03日
证监会公告[2011]18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修订)
2011年08月25日
证监会公告[2011]21号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2011年08月25日
证监会公告[2011]22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1年修订)
2011年09月23日
证监会公告[2011]26号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10月08日
证监会公告[2011]27号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2011年10月12日
证监会公告[2011]28号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05月27日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1年08月12日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1证监会发布与基金行业来自关规范性文件一览表类型
时间
文号
规范性文件
证监会令
2011年06月09日
【第72号令】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11年08月25日
【第74号令】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证监会公告
2011年04月29日
证监会公告[2011]11号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问题浅析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问题浅析

9月 , 中国证监会颁布 货 币 收支活 动 , 均需 通
理 业务试点 办法》 及其配套规则 。基金公 司开始设立子 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 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专项 计 公司, 发行类 似信托 的投资 于未 通过证券 交易所转让 的 划 资产与其 自有资金 、 其他 客户 委托管 理资 金 、 不 同计 股权 、 债权及其 他财产权利 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基金 划 的委托管理资金相互独立 。 子 公司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从 而也开始被 引入市场 , 并逐 根据专项 计划说 明书 , “ 隧道股份 B O T项 目专项 资 步 为市场所认识和接受 , 成为基金公 司发展 的新 引擎 。 [ I 】 产 管理计划 ” 采 用 了“ 委托 ” 这种 资产管 理 的法律形 式 , 但 专项 资产 管理计 划在 基金公 司子 公司 目前 主要作 为 具体包括 四个 法律关 系 。一为委托代 理关 系 : 资产支 持

享受和承担 。 二为资产购买关系 : 国泰君安作为代理人 , 代 资产支持证 券持 有人作 为买方 向原 始权 益人 购买 基

隧道股份 B O T项 目资产 证 券 化概 况 及 法律 结构
2 0 1 3 年5 月 9日, 上海 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 限公 础 资产 ,购买 的标 的资产为一定 时间 内的专 营权收入 。 司发行 了隧道股份 B O T项 目专项 资产证券化 产品 。该 买方支付 的对 价为计 划所募集 的资金 。三为担 保关 系 :
专 项资产管理计 划 , 是证券公 司资产 管理业务类 型 员会 ( 原上海市 市政工 程管理局 ) ; 养 护公司为 上海上 隧 的一种 , 在 当前 亦是证券公 司资产 证券化 业务的表现形 实业有 限公司 。

C1300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答案

C1300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放宽了对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监管安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应不低于()。

A. 3000万元B. 4000万元C. 2000万元D. 5000万元2. 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明确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比例可至()。

A. 20%B. 40%C. 10%D. 30%二、多项选择题3.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一法两则”修订过程中体现“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引导资产管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的主要内容有()。

A. 适度扩大资产管理投资范围,丰富资产运用方式B. 部分取消投资比例限制C. 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分级和有条件转让D. 取消集合计划事前准入审批,改为事后备案4.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B. 证券公司不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C. 证券公司不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D.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5.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一法两则”修订过程中体现“强化监管,确保业务规范,风险可控”的主要内容有()。

A. 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B. 加强集合计划取消审批的后续监管C. 充实公平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的监管要求D. 加强对集合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6.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A. 集合计划存续期,允许证券公司在遵守合同约定、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等条件下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B. 提高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 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事前准入审批,改为事后备案D. 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级和有条件转让7.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分为()等。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测试题库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测试题库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测试题库〔二〇一三年六月〕一、单项选择题◇托管业务根底知识1、托管是〔 C. 信托〕的开展和延伸。

对托管的理解也侧重于与之的关系出发。

A.管理B. 代管C. 信托D. 监视2、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 C. 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A.商业银行B.证券公司C.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D. 金融机构3、托管效劳是为满足客户融资、投资、交易三大需求,由作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 B. 独立第三方〕,为客户相关资产提供平安保管等效劳。

A.投资管理人B.独立第三方C.行业协会D.金融机构4、托管效劳内容包括根底效劳和〔A. 增值效劳〕。

A.增值效劳B.资金清算C.会计核算D.会计自动对账5、托管人履职的根本原那么是〔 B. 老实信用、慎重勤勉〕。

A.平安高效B.老实信用、慎重勤勉C.违规就是风险平安就是效益D. 客户至上6、以下 ( A.基金销售机构)不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A.基金销售机构B.基金份额持有人C.基金管理人D.基金托管人7、真实性原那么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为根底。

A.主观事实B.客观事实C.基金盈利最大化D.公司董事会决议8、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那么是〔〕。

A.真实性原那么B.准确性原那么C.完整性原那么D.及时性原那么9、托管人十分重视风险控制,一般根据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审计准那么ISAE3402,对托管业务进展〔〕。

A. 内部控制审计B.自我评估C. 年报审计D.内部控制10、投资管理人应当坚持〔〕利益优先的原那么。

A. 国家B.基金托管人C. 基金份额持有人D.自身◇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11、在托管业务品种中,〔〕是指买卖双方在商品、股权等交易过程中,委托托管人保管资金并根据约定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促使交易成立的一种托管业务。

A. 信托资金托管业务B.专项资金托管业务C.其他资金托管业务D.交易资金托管业务12、〔〕是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视等工作。

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历史、规则及其运作

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历史、规则及其运作

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历史、规则及其运作
李翔飞
【期刊名称】《人大研究》
【年(卷),期】2024()6
【摘要】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通过多种途径向有关机构、团体、法人组织或公民个人征询建议,是立法过程的法定环节。

目前,这种立法
参与方式已形成了一定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安排,在立法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也存
在一些限制性问题,未来为更好地发挥其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价值,可以在制度、平台、队伍、组织保障等建设方面进一步夯实。

【总页数】10页(P17-26)
【作者】李翔飞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中国证监会就《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
套规则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5.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
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水利部公告 202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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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说明2011年09月02日19:12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欢迎发表评论字号:纠错|收藏|订阅将本文转发至:为稳步扩大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进一步完善试点业务规则,促进专户理财业务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我们结合试点工作3年来的业务发展与监管实践,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2007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我会正式启动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先后开展了特定单一客户、特定多个客户专户理财试点工作。

三年来,相关机构和部门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充分准备,积极探索,初步达到了吸引长期稳定资金,改善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丰富理财市场产品种类的目的,试点工作基本实现了平稳开局。

一是专户理财业务法规框架基本形成。

根据“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工作首先从一对一的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开始。

2007年11月,我会发布了《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51号)及其配套文件。

经过一年多时间一对一专户理财业务试点经验的积累,我会于2009年5月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为专户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专户理财市场规模稳步扩大,初步改善了基金行业的资产结构。

截至2011年6月底,已有37家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管理专户资产约1000亿元。

三是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为扩大专户理财业务试点提供了有利条件。

试点初期,在我会的积极引导下,相关各方准备充分,业务运作总体平稳。

试点开展三年来,既未出现客户集中投诉事件,也未发现利益输送、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整体风险可控。

四是基金行业多层次理财服务市场逐步形成。

随着专户业务试点的稳步推进,基金行业提供的理财产品日益丰富,投资策略也日趋多样,既可以为普通大众提供公募基金管理服务,又可以为中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理财服务。

整体来看,专户理财业务相关法规制度框架基本合理,各业务环节运行平稳有序。

随着试点的平稳推进,我们也意识到,专户理财业务只有三年多的开展时间,当前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在资格准入、产品设计、投资者认识、投资交易、运营保障等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改进与完善。

为适应行业的发展需要,我会于2009年底开始启动《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

起草过程中,我们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部分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实地调研、要求相关机构上报书面总结报告等形式对专户理财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总结,并吸收了各方的合理建议。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修订稿,2010年11月2日至16日,我会就《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采纳了部分合理反馈意见,并作了相应修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共涉及法规体系、业务资格准入条件、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部分业务规范性条款等方面的调整,具体包括:(一)整合法规框架,将目前的专户业务法规体系调整为《试点办法》和两个合同准则。

目前,为稳步推进专户理财业务试点,我会先后发布了规范专户业务的5个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为优化现有法规体系,现将目前的5个法规整合为1个《试点办法》及2个配套的《合同准则》,并废除《规定》和《关于实施〈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此前的5个法规分别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二)降低专户理财业务资格准入门槛,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差异化发展。

试点实践证明,专户理财业务属于私募性质,面对的中高端客户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谈判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该项业务整体风险较低。

而经过3年多的业务实践,行业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运作经验,我们也积累了一定的监管经验,扩大专户理财业务试点范围的基础条件已经成熟。

因此,在专户理财业务资格准入条件中不再设置具体指标门槛,取消了关于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公司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等条件。

法规修订后,所有经营规范、配备专门业务人员、制度健全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新设立及已设立但尚未取得专户业务资格的公司)均可以申请专户理财业务资格。

(三)扩大专户产品的投资范围。

为进一步增加专户产品的多样性,更好地满足特定投资者的个性化理财需求,我们将商品期货纳入了专户产品的投资范围。

(四)适度降低单只专户产品的初始规模限制。

为便于基金管理公司更加有效地拓展专户理财业务,进一步提高业务运作效率,我们将一对一和一对多专户产品的初始规模限制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

(五)修改部分业务规范性条款,完善专户理财业务试点规则,具体包括:1、在确保公平交易的前提下,取消了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同日反向交易的限制,以及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办公区域严格分离的规定。

随着近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同步修订,基金管理公司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公平交易基本实现可查可控,在监管制度能够有效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为提高投资组合之间不同投资策略的操作可行性,便于基金管理公司形成投研一体化平台,增强整体资产管理能力,我们取消了上述限制性规定。

2、适度提高单只一对多专户产品投资单只股票的比重。

目前,一对多专户产品的投资与公募基金一样受“双10%”的限制,不利于体现两类不同产品在投资上的差异性。

通过适度提高单只一对多专户产品投资单只股票的比重,在坚持适度的分散投资原则和投资人风险可承受的前提下,有利于引导一对多专户产品与公募产品差异化发展。

为此,我们将单只一对多专户产品投资单只股票的比重由原来的10%提高至20%。

3、适度增加一对多专户产品开放参与和退出的频率。

为更好地兼顾一对多专户产品的流动性和投资资金的相对稳定,我们将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要求由原来“每年至多开放一次”修改为“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

4、增强一对多专户产品业绩报酬收取方式的灵活性。

为平衡管理人收入与投资者收益,从而切实保护和实现投资者利益,在借鉴国内外其他同类私募产品成熟做法的基础上,我们建议在业绩报酬的收取方式上给资产管理人更多的选择,具体计提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再做统一规定,改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5、适度放宽了一对多专户合同展期的要求。

为更好地适应一对多专户业务发展的需要,降低一对多专户合同展期的成本,我们在《一对多专户合同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明确了一对多专户合同展期的程序和条件,规定合同展期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取得资产托管人和代表计划份额2/3以上的资产委托人同意。

6、简化一对多专户业务客户资料表的备案手续。

为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备案效率,我们将一对多专户业务客户资料表变更从原来的5个工作日内报备简化为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备。

7、进一步落实法律责任。

在整合法规体系和调整有关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我们对《试点办法》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们共收到16家机构的30条反馈意见。

经梳理,涉及《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内容修改的反馈意见25条,将同类意见合并归类后共10项,我们采纳4项,不予采纳6项。

另有5条反馈意见不涉及该业务运作,有的属于操作细节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监管实践中另行研究解决。

(一)《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情况1、增加了期货账户的相关内容。

考虑到本次修订将商品期货纳入了专户产品的投资范围,我们在《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及其配套规则相关条款中增加了期货账户的内容。

2、明示了资产托管人在一对一专户业务中对于委托财产投资报告的复核义务。

《试点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投资报告应当由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为此,我们相应地在《一对一专户合同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资产托管人的义务中增加了一项内容,为修订后的第(六)项。

3、在坚持业务部门相互独立以及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不得兼任的前提下,取消了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办公区域严格分离的规定。

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机构建议取消专户与公募业务之间部门与人员相互独立的规定,以适应基金管理公司多样化的投研制度安排。

考虑到当前允许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相互兼任容易引发投资者对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问题的严重关切,处理不好还可能给基金行业的信誉带来冲击,从维护行业平稳发展的角度出发,我们仍然保留了业务部门相互独立以及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不得兼任的规定,但取消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实际意义不大的有关办公区域严格分离的规定。

4、文字修改。

为避免引起不同理解,我们对《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进行了修改,明确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资产管理计划。

(二)未采纳意见的说明对于部分机构反馈的其他意见,例如取消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及专户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的限制、将一对多专户业务中单个委托人的初始投资金额降至50万、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单只股票的比例上限提高至30%、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委托财产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比例上限提高至20%、提高或取消业绩报酬提成比例20%上限、放宽同一投资组合同一交易日反向交易的限制等意见,经认真研究,鉴于上述意见均已在修订《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过程中给予了充分考虑,从确保专户理财业务平稳运行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上述意见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建议暂不予采纳。

为保证专户理财业务平稳运作,法规修改后,我们将继续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总体工作要求,不断优化专户理财业务规则和简化专户理财业务备案程序,为推动基金行业以公募产品为主向公募、专户均衡发展转变创造有利条件。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后,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加大对各种利益输送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基金管理公司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促进专户理财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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