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指引--对期后事项的考虑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审计指引X号

--对期后事项的考虑

一、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的责任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三十三条规定,期后期间是指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之后至审计报告日之前的期间。

在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并不存在、但在该基准日之后至审计报告日之前(以下简称期后期间)内部控制可能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是否存在这类变化或影响因素,并获取企业关于这些情况的书面声明。

注册会计师需要针对期后期间询问并检查下列信息:

●在期后期间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类似报告;

●其他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涉及企业内部控制缺陷的报告;

●监管部门发布的涉及企业内部控制的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其他业务中获取的、有关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

二、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影响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知悉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的,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上述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仅指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基准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后续证据的事项,相当于有证据表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因而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的,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无法利用现有证据或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证据来证明期后事项对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则视同审计范围受限,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