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生活取水定额-1编制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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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工业用水与公共生活用水定额

丽水市区工业用水与公共生活用水定额

丽水市区工业用水与公共生活用水定额(试行)丽水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前言本标准由丽水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丽水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丽水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张军、徐美笑、金锐、王建;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沈培福、陈兵红、应俊辉、徐金刚、陈伟祥、傅冰、阮日敏、吴肖苗、翁伟君、刘逍遥、金嘉宾、陈章耀、谢安素、胡青青、舒京京、梅晶、吴明娟、蒋璐雨、刘巧玲、傅玲巧、项德龙、王泽南、邱珏莹、刘佳颖、金诗翔、赵文凯、李婷婷、伍拉密、阮倩、宋俊杰、陈燕飞、余箐、戴新安、翁飘燕、应明多、张健、应芳芳、陈静宁、董夫伟。

编制说明为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满足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丽水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编制了《丽水市区工业用水与公共生活用水定额(试行)》。

一、编制目的水是生命之源、发展之本。

丽水市人均水资源年占有量达7604立方米,是全国的3.5倍、浙江的3.65倍;95.2%的地面水符合国家Ⅰ、Ⅱ类水标准;全市可开发水电装机278.6万千瓦,约占全省的35%左右,是华东重要的绿色能源基地之一。

从水资源承载力分析来看,我市水资源量丰富,但降水量年际变化大,容易出现干旱、季节性和工程性缺水并存,降水量年内分配不均,加上山区山石陡峻,容易爆发山洪,水资源空间分布不均,山区降水较多,河谷平原地区降水相对较少。

此外,城市生产、生活用水中跑、冒、滴、漏和人为浪费水的现象仍然存在,与其他地方一样,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我市水生态问题也开始显现。

强调水的价值,提高用水效率,加快节水型城市建设步伐,是解决丽水市水资源短缺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举措,是缓解水资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T18820-2002)《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丽水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2008-2020)三、编制原则1、坚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定额水平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从实际出发,以现阶段或一定时期(3-5年)内所能达到的管理水平和新技术、新工艺为基础,考虑大多数用水单位通过努力可以达到,使制定的定额目标管理能落到实处。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沪水务〔2019〕1408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19〕14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9年12月31日目录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计算方法5 用水定额值前言用水定额是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创造单位产值或提供单位服务所规定的合理取水量标准。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由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制订用水定额的规定,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要求,促进全社会、全行业达到节水、减排、降损、增效的目标,满足精细化用水管理的需求,制订《上海市用水定额》,基本覆盖了本市现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19个门类、279个中类的387个产品或服务以及居民生活用水的2个产品。

提出单位:上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归口单位:上海市水务局起草单位: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水利管理处华东师范大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农业用水、工业用水、服务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的定额指标,用于指导本市农业、工业、服务业、居民生活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32716-2016 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GB/T 29404-2012 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 20203-2017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085-2007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 50288-201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T 50363-2018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SL 56-2013 农村水利技术术语GB/T 50458-2009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 13-2015 灌溉试验规范GB/T 18916.1-2012 取水定额第1部分:火力发电GB/T 18916.3-2012 取水定额第3部分:石油炼制GB/T 18916.39-2019 取水定额第39部分:煤制合成天然气GB/T 18820-2011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 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282-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T 7119-2006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50331-20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DB31/T 567-2011商业办公楼宇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DB31/T 478.1-2014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部分:火力发电DB31/T 478.2-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部分:电子芯片DB31/T 478.3-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3部分:饮料DB31/T 478.4-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4部分:钢铁联合DB31/T 478.5-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5部分:汽车DB31/T 478.6-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6部分:棉印染DB31/T 478.7-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7部分:石油炼制DB31/T 478.8-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8部分:造纸DB31/T 478.9-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9部分:化工(轮胎、烧碱)DB31/T 478.10-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0部分:食品行业(冷饮、饼干、固体食品饮料)DB31/T 478.11-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1部分:电气行业(锅炉、冷冻机、升降梯、自动扶梯)DB31/T 478.12-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2部分:建材行业(商品混凝土)DB31/T 478.13-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3部分:船舶(民用)DB31/T 478.14-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4部分:航天(民用)DB31/T 478.15-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5部分:烟草DB31/T 478.16-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6部分:基建(城市房屋建设)DB31/T 478.17-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7部分:仓储DB31/T 478. 18-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8部分:人工煤气DB31/T 478.19-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9部分:塑料制品(塑料粒子、塑料制品)DB31/T 478.20-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0部分:农副食品加工(馒头面粉)DB31/T 478.21-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1部分:污水处理业DB31/T 478.22-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2部分:陶瓷DB31/T 478.23-2017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3部分:植物油DB31/T 478.24-2017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4部分:豆制品DB31/T 478.25-2017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5部分:乳制品DB31/T 478.26-2019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6部分:原水及自来水制水厂行业(原水、自来水)DB31/T 478.27-2019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7部分:医药制造业(中成药、注射剂)DB31/T 680.1-2012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部分:沐浴DB31/T 680.2-2012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部分:单位内部生活DB31/T 680.3-2017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3部分:游泳池DB31/T 680.4-2017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4部分:体育场馆DB31/T 680.5-2019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5部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业(公园)DB31/T 680.6-2019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6部分:娱乐业(高尔夫)DB31/T 680.7-2019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7部分:零售业(超市大卖场、商场)水利部《关于印发宾馆等三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28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367号)3术语和定义3.1 用水量用水户的取水量,包括从公共供水工程取水(含再生水、海水淡化水)、自取地表水(含雨水集蓄利用)、地下水等,不包括重复利用水量。

公共机构用水定额

公共机构用水定额

公共机构用水定额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用水定额指标及等级、计算方法和节水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所辖范围内的公共机构,适用于现有公共机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监督考核等日常节水管理工作,公共机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节水评价,以及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和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评价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29149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30260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管理绩效评价导则GBT37813公共机构节水管理规范GB/T32716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共机构Public institutions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2公共机构用水定额Water consumption quota for public institutions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个自然年度),不同的节约用水条件下,按公共机构标准人数或建筑面积核算的人均用水量或单位面积用水量。

3.3公共机构用水量Water consumption of public institutions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个自然年度),公共机构取自任何常规水源并被其第一次利用的水量的总和,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等常规水源。

4定额应用说明4.1通用值用于现有公共机构计划用水管理和日常节水监督考核等。

4.2先进值用于公共机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节水评价,以及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和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评价等。

5用水定额指标及等级5.1教育机构用水定额指标及等级值表1教育机构用水定额指标及等级值行业代码类别单位先进值通用值P8310学前教育m 3/(人·a )1017P8321初等教育m 3/(人·a )1118P8331中等教育初中m 3/(人·a )1425P8334高中P8336中等职业学校m 3/(人·a )3040P8341高等教育高等职业学校高校m 3/(人·a )4580P8390其他教育m 3/(人·a )1425注:1.用水量不包括家属区、外租户、基建等与办学无关的用水量,对外培训、接待等用水量另计,达到一定规模的实验用水量另计。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定额及标准

生活与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 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与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得饮用、洗涤与冲洗便器等用水与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得用水量与水压等,就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得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得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与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与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与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得城市;大城市指:市区与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得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与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得城市、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与甘肃黄河以东得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与甘肃黄河以西得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与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1。

3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得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得规定。

《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征求意见稿)

《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征求意见稿)

ICS备案号:DB45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1)5 用水定额表 (2)6 计算方法 (5)7 统计规则 (5)前言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等制定。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炀、陈发科、苏冬源、凌贤宗、阮清波、陈锦云。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城镇生活用水定额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生活用水定额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范围内城镇居民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取用水管理,可作为我区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未列出的行业、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似的行业、类别的用水定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城镇居民在城镇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3.2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3.3城镇公共生活用水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镇的公共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的用水。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实用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实用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1.3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给水设备类型用水情况分区一二三四五室内无给水排水卫生设备从集中给水龙头取水最高日(L/人.d)平均日(L/人.d)时变化系数20~3010~222.5~2.020~4010~252.5~2.030~3520~352.5~2.040~6025~402.5~2.020~4010~252.5~2.0室内有给水龙头但无卫生设备最高日(L/人.d)平均日(L/人.d)时变化系数40~6020~402.0~1.845~6530~452.0~1.860~8540~652.0~1.860~9040~702.0~1.845~6025~402.0~1.8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但无淋浴设备最高日(L/人.d)平均日(L/人.d)时变化系数85~12055~901.8~1.595~12560~951.8~1.595~13065~1001.8~1.595~13565~1001.8~1.585~12055~901.8~1.5室内有给水排水和淋浴设备最高日(L/人.d)平均日(L/人.d)时变化系数130~17090~1251.7~1.4140~180100~1401.7~1.4140~180110~1501.7~1.4150~190120~1601.7~1.4140~180100~1401.7~1.4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有淋浴设备和集中热水供应最高日(L/人.d)平均日(L/人.d)时变化系数170~200130~1701.5~1.3180~210140~1801.5~1.3185~215145~1851.5~1.3190~220150~2901.5~1.3180~210140~1801.5~1.3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生活用水定额要求规范(DOC)教学教材

生活用水定额要求规范(DOC)教学教材

生活用水定额要求规范(D O C)生活和公共用水量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2.农村居民最高日用水量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2.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

02
宾馆
03
序号 01 02 03 04 05生活用水定额计量单位
用水类别 机关 宾馆 学校 医院 餐饮 商业 写字楼 文体场所 洗浴 绿化 洗车 其他
计量单位③ m3/人·月 m3/床·a m3/人·月① m3/m2·a m3/m2·a m3/m2·a m3/m2·a m3/m2·a m3/m2·a② m3/m2·a m3/车次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①分析调节系数的主要影响因素 表 2-4 列出了各用水类别主要影响因素,供参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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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4 各用水类别的用水主要影响因素
序号 用水类别
影响因素
01
机关
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附属设施(食堂、浴室等)
(6)逐步完善原则:用水定额制定要紧密结合技术产品的 更新换代,围绕水资源日常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7)经济合理性原则:用水定额制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 经济成本影响以及用水户经济承受能力。 5.工作组织要求
(1)明确组织单位。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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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宾馆
服务标准
一、二、三星级宾馆
四、五星级宾馆
普通高校
其它高校
03
学校
学校级别
中学
小学
幼儿园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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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医院
医院级别
05
餐饮
面积规模
06
商业
面积规模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

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1.3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试行)Guangxi Zuang Autonomous RegionMain Professions Water-use Quota审核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1、总则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各行业用水管理,建立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指标体系,促进社会各行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试行)》(下称《取(用)水定额》)。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取(用)水定额》是我区各行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水环境、水资源法规实施水资源宏观调配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技术准则,是评价用水单位用水水平的重要考核指标,与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取(用)水定额》中的指标(定额值)是广西工业、社会服务业、居民生活、农业、畜牧业中主要的行业种类与产品的用水考核标准。

《取(用)水定额》包括广西工业、社会服务业、居民生活、农业、畜牧业中主要行业(产品、作物、用水类型)的取(用)水定额值,具体适用范围如下:(1)工业:包括煤炭采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火力发电业等23个行业中的108项产品;(2)社会服务业:包括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业、医院、教育、机关团体单位6种用水类型;(3)居民生活: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家庭生活用水;(4)农业:包括种植业中的水稻、甘蔗等13种主要农作物;(5)畜牧业:包括大、小牲畜和家禽专业饲养和零散饲养。

3.术语与计算方法3.1 工业产品取水定额针对取水核算单位制定的,以生产工业产品的单位产量为核算单元的合理取水的标准取水量。

3.2 单位产品取水量单位产品取水量是工业产品取水定额的指标之一,它是指企业生产单位产品需从各种水源提取的水量(这些水量第一次被利用)。

取水定额国标

取水定额国标

取水定额国标
取水定额国家标准是我国为规范和控制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水资源消耗而制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水资源浪费,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取水定额国家标准:
1.《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T 18820-2002):该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的编制原则和方法,适用于各类工业产品取水定额的制定。

2.《取水定额第1部分:火力发电》(GB/T 18916.1-2002):该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行业的取水定额指标,包括单位发电量取水量、装机取水量等。

3.《取水定额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GB/T 18916.2-2002):该标准规定了钢铁联合企业的取水定额指标,包括吨钢取水量等。

4.《取水定额第3部分:石油炼制》(GB/T 18916.3-2002):该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行业的取水定额指标。

5.《取水定额第4部分:棉印染产品》(GB/T 1891
6.4-2002):该标准规定了棉印染行业的取水定额指标。

6.《取水定额第7部分:酒精制造》(GB/T 18916.7-2004):该标准规定了酒精制造行业的取水定额指标。

7.《取水定额第12部分:乙烯生产》(GB/T 18916.12-2009):该标准规定了乙烯生产行业的取水定额指标。

8.《取水定额第16部分:合成氨》(GB/T 18916.16-2006):该标准规定了合成氨行业的取水定额指标。

这些国家标准为我国工业企业的取水管理提供了依据,有助于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生活用水定额规范

生活用水定额规范

生活用水定额规范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生活和公共用水量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2.农村居民最高日用水量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2.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试行)Guangxi Zuang Autonomous RegionMain Professions Water-use Quota审核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1、总则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各行业用水管理,建立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指标体系,促进社会各行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试行)》(下称《取(用)水定额》)。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取(用)水定额》是我区各行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水环境、水资源法规实施水资源宏观调配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技术准则,是评价用水单位用水水平的重要考核指标,与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取(用)水定额》中的指标(定额值)是广西工业、社会服务业、居民生活、农业、畜牧业中主要的行业种类与产品的用水考核标准。

《取(用)水定额》包括广西工业、社会服务业、居民生活、农业、畜牧业中主要行业(产品、作物、用水类型)的取(用)水定额值,具体适用范围如下:(1)工业:包括煤炭采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火力发电业等23个行业中的108项产品;(2)社会服务业:包括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业、医院、教育、机关团体单位6种用水类型;(3)居民生活: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家庭生活用水;(4)农业:包括种植业中的水稻、甘蔗等13种主要农作物;(5)畜牧业:包括大、小牲畜和家禽专业饲养和零散饲养。

3.术语与计算方法3.1 工业产品取水定额针对取水核算单位制定的,以生产工业产品的单位产量为核算单元的合理取水的标准取水量。

3.2 单位产品取水量单位产品取水量是工业产品取水定额的指标之一,它是指企业生产单位产品需从各种水源提取的水量(这些水量第一次被利用)。

DB11_554_11-2013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第11部分_星级以下旅馆

DB11_554_11-2013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第11部分_星级以下旅馆

CCS:P 41ICS13.060.20备案号:40343-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554.11—2013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第11部分:星级以下旅馆Norm of water intake for public living—Part 11: Non-star Hotel 2013-10-18发布2014-03-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计算方法 (2)5 取水定额 (2)6 管理要求 (2)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星级以下旅馆取水定额信息表 (3)前言DB11/ 554《公共生活取水定额》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编制通则;——第2部分:学校;——第3部分:饭店;——第4部分:医院;——第5部分:机关;——第6部分:写字楼;——第7部分:洗车;——第8部分:商场;——第9部分:餐饮;——第10部分:沐浴业;——第11部分:星级以下旅馆;……本部分为DB11/554的第11部分。

本部分第5章、第6.1、6.3、6.4、6.5条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何建平陈远生廖平安徐洁郝瑞瑞张维刹顾定法李璐蒋蕾杨立宏章宏亮王惠阴亚军王秀茹DB11/ 554.11—2013 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第11部分:星级以下旅馆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星级以下旅馆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取水定额及管理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旅馆、招待所、经济型酒店等星级以下旅馆的取水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江苏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参考版)

江苏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参考版)

江苏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江苏省建设厅编制二○○六年二月目录前言 (3)用水定额 (4)1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和定义 (4)4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5)5定额的引用说明 (5)6用水定额表 (5)表1: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用水定额 (6)表2:公共电汽车客运 (6)表3:零售业用水定额 (6)表4:住宿业用水定额 (6)表5:餐饮业用水定额 (6)表5:公共设施管理业用水定额 (7)表6:居民服务业用水定额 (7)表7:教育业用水定额 (7)表8:卫生用水定额 (8)表9:体育用水定额 (8)表10:国家机构用水定额 (8)表11: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8)附表:用水行业分类代码 (9)编制说明 (19)前言水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因素。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积极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的指示,进一步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江苏省决定在全省开展用水定额编制工作。

用水定额是衡量各行业节水水平的重要依据,对推行节约用水、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用水管理、提高水利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核定取水许可数量、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水权分配制度的重要依据。

本次江苏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的编制受江苏省建设厅委托,由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负责定额的编制。

本着认真负责、严肃、科学的态度,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邀请南京工业大学城市建设与安全环境学院共同参与完成定额的编制。

本次定额编制的主要起草单位有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南京工业大学城市建设与安全环境学院。

主要编制人员: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蒋宏管冰张家发南京工业大学:蒋军成沈立(外聘)赵金辉蔡琢用水定额1 范围本定额规定了城市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居民服务行业、市政用水定额指标。

本定额作为本省开展涉及水规划的编制、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程项目设计、下达取(用)水计划指标、用水及节水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公共生活用水定额

公共生活用水定额

公共生活用水定额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共生活用水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公共生活用水的合理分配和节约使用,许多地方都制定了相应的公共生活用水定额。

公共生活用水定额是指根据人口数量和生活用水需求,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每个人每天所需的用水量。

公共生活用水定额的制定旨在合理分配用水资源,推动人们节约用水,促进可持续发展。

公共生活用水定额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人口数量。

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分布情况,可以合理确定每个人每天的用水量。

在城市中,由于人口密度较高,每个人所分配的用水量相对较少;而在农村地区,人口分散,每个人所分配的用水量相对较多。

公共生活用水定额的制定还需要考虑生活用水的需求。

根据人们的生活习惯和用水需求,可以确定每个人每天所需的用水量。

一般来说,公共生活用水包括饮用水、洗漱水、洗衣水、清洁水等。

这些用水需求的不同,决定了每个人每天所需的用水量也不同。

公共生活用水定额的制定还应考虑节约用水的原则。

在制定定额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有限性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推动人们节约用水。

可以通过设立用水限额、加大用水费用等措施,引导人们节约用水,减少浪费。

公共生活用水定额的制定对于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制定公共生活用水定额,可以有效分配用水资源,满足人们的用水需求,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然而,公共生活用水定额的制定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不同地区的用水需求和人口分布差异较大,制定统一的公共生活用水定额可能存在不合理性。

其次,一些地区的用水设施不完善,导致公共生活用水定额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此外,一些人对公共生活用水定额的理解和接受程度有限,导致用水浪费现象仍然存在。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善和完善公共生活用水定额的制定和实施。

首先,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公共生活用水定额,以适应不同地区的用水需求和人口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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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ation Chapter 1 Section 1ICS 13.060.20
P 41
备案号:29584-2011
DB11
公共生活取水定额 第1部分:编制通则 Norm of water intake for public living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of stipulation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编制原则 (1)
5 计算方法 (2)
6 编制程序 (2)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定额估算方法 (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11/ 554《公共生活取水定额》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编制通则;
——第2部分:学校;
——第3部分:饭店;
——第4部分:医院;
——第5部分:机关;
——第6部分:写字楼;
——第7部分:洗车;
——第8部分:商场;
——第9部分:餐饮;
……
本部分为DB11/ 544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红、何建平、陈远生、张琪、顾定法、孟光辉、郝瑞瑞、蒋艳灵、翁建武。

引言
随着人口的增加、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北京市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近年来,随着北京市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公共生活取水量逐年增加,已经成为城市用水的主要部分。

加强公共生活用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是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客观要求。

公共生活取水定额是制定各行业用水单位计划取水指标、评价行业内各单位综合用水水平的依据,是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基础。

本部分是北京市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管理体系中的基础标准。

随着节水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并视北京市水资源状况,取水定额应作适时调整。

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第1部分编制通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编制原则、计算方法及编制程序。

本部分适用于北京市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2452 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公共生活public living
公共管理部门、社会组织机构、公共事业机构以及社会服务行业。

3.2
公共生活取水量quantity of water intake for public living
公共生活各行业正常运转过程中从各种水源获取的水量。

3.3
核算单元accounting factor
核定行业取水定额所选取的与取水量关系密切的统计对象。

3.4
核算单位accounting unit
核算单元的计量单位。

3.5
单位核算单元取水量quantity of water intake for unit accounting factor
单位时间内,公共生活各用水单位每核算单元的取水量。

3.6
公共生活取水定额norm of water intake for public living
公共生活各行业合理的单位核算单元的取水量。

4 编制原则
4.1 公共生活各行业的确定应依据GB/T 4754;各行业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应符合GB/T 12452的规定。

公共生活各行业取水定额的制定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2 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的制定应符合北京市的水资源条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4.3 取水定额的制定应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可操作性。

4.4 取水定额是包含核算单元所有用水部位的综合取水定额。

4.5 核算单元应与取水量具有显著相关关系且数据易于获得。

DB11/T 554.1—2010
4.6 节水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后,取水定额宜作适时调整。

5 计算方法
单位核算单元取水量按式(1)计算:
i ui V V N
= ………………………………………………(1) 式中:
V ui ——单位核算单元取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核算单位年;
V i ——用水单位年取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年(m 3/a );
N ——用水单位核算单元的数量,单位为核算单位。

6 编制程序
6.1 成立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编制小组,负责取水定额的制定工作。

6.2 查阅国家、地方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和相关标准;收集城市公共生活各行业基本统计资料、相关专题文献资料和历史资料;参考国内各地区已有定额编制方法和编制成果。

6.3 广泛收集用水单位的基本属性数据和用水相关数据,分析其用水过程和用水结构。

6.4 在行业内,根据用水特征可将用水单位划分为不同类别。

6.5 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分析用水主要影响因素,确定核算单元,估算行业取水定额。

估算方法主要包括简单平均法、二次平均先进法、回归分析法、典型样板法、概率测算法、专家咨询法、时间序列法等,具体方法参见附录A 。

6.6 选择行业内若干典型用水单位,对估算出的取水定额进行校核、修正。

6.7 对估算出的取水定额进行实施的可操作性和经济的合理性分析。

6.8 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专家审定后,最终确定取水定额。

DB11/T 554.1—2010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取水定额估算方法
A.1 导言
不同的估算方法具有各自的特点和适用条件,应依据行业特点单独使用某种估算方法或综合使用多种估算方法。

A.2 取水定额的估算方法
A.2.1 简单平均法
对统计样本求平均值。

即计算各用水户单位核算单元取水量,将其平均值作为行业取水定额确定的依据。

A.2.2 二次平均先进法
先将统计样本求均值,再对优于均值的样本求均值,以二次平均值作为同类样本的较优值。

计算行业内各用水户的单位核算单元取水量,将二次平均值作为行业取水定额确定的依据。

A.2.3 回归分析法
在具有相关关系的变量之间确定一个数学表达式,以便进行估计或预测,用于分析取水量与主要影响因素之间的定量关系。

A.2.4 概率测算法
通过预先设定定额实现的先进程度,以此为前提估算行业取水定额。

通过该方法计算出各级水平的单位核算单元取水量,为行业取水定额的确定提供依据。

A.2.5 典型样板法
在研究对象的影响因素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可根据同类因素的相似性类推研究对象的变化规律。

运用此法在行业取水定额计算中,在行业内选取若干典型的用水户,计算其单位核算单元取水量,根据行业用水特征进行修正,从而估算全行业的定额。

A.2.6 专家咨询法
组织行业内专家给出建议定额,经反复讨论修正,最终以较一致的建议定额作为定额值。

对于难以估算的行业取水定额,可采用此法。

A.2.7 时间序列法
该方法要求研究对象与时间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并且有较长系列的资料。

在取水定额估算时,对积累有较长系列的取水定额资料的行业,宜采用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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