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劳动法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word版本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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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
生育津贴是很多生育女职工需要了解的内容,但是有很多的女职工都不知
道生育津贴的劳动法规定。下面是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生育津贴规定,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生育津贴的规定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
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
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
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
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
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
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
职工本人工资,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
后所获得的月工资。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
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实际上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的流程
1、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
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
(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
需盖章);
(2)结婚证原件;
(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
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
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
始享受。
注:申领流(引)产津贴的无需提供上述(3)。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2、【社保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
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