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9)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4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检疫第四章除治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除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并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宣传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林业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防治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具体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度法规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度法规
以下是关于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一些相关条例和法规:
1.森林法:森林法规定了森林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责任,包括森
林病虫害防治的相关内容。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管理制度,包括病虫害
的监测、预报、防治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等内容。
3.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标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了病虫害防治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包括病虫害防治的方法、措施和防治剂的使用等。
4.森林病虫害防治计划:相关部门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会制定年度或长期的防治
计划,明确病虫害防治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5.森林病虫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的具体措施,包括对病虫害防治人员的资格要求、防治工作的评估和考核等。
6.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的使用范围、资
金来源和管理要求,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以上是一些与森林病虫害防治相关的条例和法规,这些规定和措施有助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六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造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有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的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的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2020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1994年6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2020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逐级签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和防治工作情况。
发生危险性病虫害或者发现新的检疫对象应及时上报。
第四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
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林场、苗圃、农牧场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对森林病虫害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六条植树造林要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并选用良种壮苗。
造林、育苗、更新必须有预防森林病虫害的措施,平原地区营造人工林要留有喷药车通行的林间道路。
第七条育苗和造林用的种子、插穗等繁殖材料和苗木,不能带有国内检疫对象和自治区补充的检疫对象及本地区的危险性病虫。
第八条对森林和林木应当加强抚育管理并按营林设计方案的技术要求进行卫生伐,伐除的林木及时运出林外,并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的林木进行除害处理。
2023年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全文】
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全文】(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检疫第四章除治第五章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检疫、除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具体任务;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指导督促防治工作,并协助做好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落实“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鼓励、支持科研、教学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VS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对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控制和除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 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各省市自治区森林条例
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森林保护、管 理、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森林病虫害 防治提供了地方性法规依据。
国家林业局部门规章
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等,对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实施和相关 技术标准作出了规定。
06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未来发展趋 势和展望
发展绿色防控技术
1 2 3
推广生物防治
利用天敌、寄生性昆虫等生物手段控制森林病虫 害,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
发展绿色农药
研发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绿色农药,替代传统 的高毒、高残留农药,从源头上控制森林病虫害 的发生和传播。
推进生态防治
通过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自我 调节能力,增强森林对病虫害的抵御能力。
过度使用化学药物可能导 致天敌数量减少,无法有 效控制病虫害。
生态修复困难
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修复 困难,需要付出较大的努 力和时间。
资金投入问题
资金短缺
森林病虫害防治资金投入 不足,制约了防治工作的 开展。
资金使用不规范
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浪 费等现象,影响了防治效 果。
资金筹措渠道单一
资金筹措渠道单一,需要 探索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提高科技支撑能力
加强科研投入
加大对森林病虫害防治科研的投入,支持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基础 研究和应用研究,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培养专业人才
设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培养高水平的森林病虫 害防治专业队伍,提高防治能力和水平。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意义及有关规定
森林的经济价值。
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
01
02
03
防止有害生物传播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可以防 止有害生物的传播和扩散 ,降低对人类健康和安全 的威胁。
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可以保 护农业生产的安全,避免 有害生物对农作物和果树 的侵害。
维护公共安全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有助于 维护公共安全,减少自然 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强化属地管理,确保防治工作得到有效落 实。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搭建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提高防治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 。
增加对防治工作的投入与支持
01
加大政府投入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提供必要的资金、
森林病虫害防治 的意义及有关规 定
汇报人: 2023-11-16
目录
•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意义 • 森林病虫害的类型与特点 •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法律法规 •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措施 •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社会经济影响 • 未来展望与政策建议
01
CATALOGUE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意义
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开展技术培训与交流
组织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防治人员的 业务水平和能力。
建立科技示范区
选择典型区域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科技示范区,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推动先进技术的广泛应用。
建立多部门协同的防治机制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林业、农业、环保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应对森林病虫害问题 。
森林虫害的类型与特点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01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一百零一号《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检疫、除治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综合治理、分类施策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并作为林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林业植物检疫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气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等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检验、预防除治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临时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履行相应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防检疫机构具体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防除治工作,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发改、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有林保护中心、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和具有森林管理职能的自然保护地等单位,负责本经营管理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森防检疫机构,由其履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森防检疫机构的职责。
集体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防检疫机构指导下,负责其经营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
第七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书,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一、多选题1.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关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说法正确的是:(ABC)A.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B.市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C.市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D.某乡林业工作站授权某村民李三组织本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2.下列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森林经营活动,哪些符合《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BCD)A.林木种苗经营者王某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B.某林场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C.林场经历一场大火后,林业公司及时组织人员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D.张某在林区采伐作业完毕后,及时将采伐后的林木运出伐区并清理了现场3.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A.某县一处国有森林,由该国营林场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B.某村集体所有的森林,可由乡林业工作站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C.某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D.某村村民张某个人所有的林木,可由乡林业工作站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4.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哪些设施?(ABCD)A.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B.临时简易机场C.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D.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所称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包括(ABCD)A.森林病害的预防B.林木虫害的除治C.林木种苗病害虫害的预防D.竹材病害虫害的预防和除治6.关于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来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A.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规定分别从育林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用中解决B.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C.发生大面积爆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尚有能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仍应当给予补助D.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防治费用,地方各级政府可以不给予扶持7.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森林经营单位与个人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ABCD)A.李某经营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林木B.刘某经营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水源林C.王某经营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D.某村集体经营的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大片林木8.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对于下列个人,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ABC)A.甲负责某地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因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该地已经连续七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B.林业主管部门采纳了乙提出的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不仅提高了病情预报准确度,同时还获得显著效益C.丙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方面获得重大突破,有效解决了森林病虫害防治诸多难题-2-D.丁在林业基层单位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五年后,从该单位辞职。
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完整版)
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森林病虫害是不冒烟的森林火灾,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森林健康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既是当代林业发展的时代重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最高目标,也是打好林业相持阶段攻坚战的科学之举,长远之策,任务之重。
云南是一个林业大省,也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繁重的一个省。
XX 年是云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最艰苦的一年:一是由于罕遇持续高温、全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首次高达600余万亩,占全省有林面积的3%,创历史新高;二是蛀干害虫小蠹虫发生面积近0万亩,在滇中、滇东、滇西北地区危害最甚,形成了全省第二个钻蛀性害虫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高峰;三是重大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不断传入,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带来了新的考验。
云南省森林病虫防治在国家林业局、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通过加大行政执法、强化行政管理、实行科学防控,采取强硬措施,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XX年全省防治林业有害生物8.78万亩,森林植物及林产品调运检疫率达95%、种苗产地检疫率达99%、监测覆盖率达88.97%。
在完成年初提出的目标管理指标的同时,还为今后云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和探索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一、构建五个体系一是构建统一组织协调体系。
全省16个州市政府均成立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除治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授权森防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林业系统内部各级林业主管部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林业部门在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工作中的政府参谋和助手作用,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协调指挥体系已基本形成。
二是构建预测预报络体系。
省森防部门对全省19个监测点(其中个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从队伍、设施建设、管理手段、等方面进一步予以强化,1899个一般监测预报点、部分乡镇、林场和管护站的监测点得到了新的加强,涵盖全省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的县、乡(镇)、村的监测络已基本形成,全省组成了有27名专兼职人员监测预报队伍,监测面积达1717.97万亩,监测覆盖率达88.97%,省、州(市)、县、乡、村五级林业有害生物联系报告制度得到健全,预测预报能力在全面提升。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二&临时简易机场’%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第三章森林病虫害的除治第十四条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第十七条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第十八条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第二十条国家在重点林区逐步实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度!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奖励和惩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森林和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字号】豫政文〔1993〕26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3.07.19【实施日期】1993.07.1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7月19日豫政文〔1993〕26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的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虫害(包括鼠害,下同)的预防和除治工作。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铁路、公路、河渠(含水库)防护林的病虫害,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治;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国有和集体林场、苗圃、农场、果园、茶场、蚕场的林木病虫害,由其经营者负责防治;其他方式经营的林木病虫害,由所有者或经营者、承包者负责防治。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开展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建立技术档案;(三)掌握森林病虫害发生动态和发展趋势,编制防治规划,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森林病虫害进行防治;(四)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开展防治技术指导;(五)执行对森林植物、林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
第六条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实行联防联治。
森林面积为一千五百公顷以上的森林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日常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1997年3月31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城内的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以下简称森林)的病虫害防治,按《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执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和除治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开展联防联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调整纯林结构,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五条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市、县、乡(镇)森林病虫害测报网络和防治服务体系,具体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在森林病虫害频繁发生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防治专业队,实行多种形式的防治承包责任制,组织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咨询服务。
第六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一)铁路、水利、公路等部门和机关、团体、部队、国有林场(含苗圃)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二)乡村集体林场(含苗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责经营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三)联合经营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由联合经营管护各方共同负责;具体防治范围的划分,应当在联合经营协议中明确规定;(四)承包经营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承包合同中规定防治森林病虫害的责任。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整理)
利用天敌昆虫
通过引入或繁殖天敌昆虫,控制害虫数量,达到生态平衡。
微生物制剂
使用对害虫具有致病性的微生物制剂,进行生物防治。
生物农药
利用生物源物质制成的农药,对害虫具有毒杀作用,同时对人畜 安全。
化学药剂使用规范及注意事项
选择低毒、低残留农药
优先选用对环境友好、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
严格按照用药量和使用方法进行施药
。
2023
PART 04
应急处理与恢复措施
REPORTING
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实施
制定针对不同类型森林病虫害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资源调配和处置措 施。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森林病虫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 处置。
建立应急指挥体系,明确指挥机构、人员职责和通信联络方式,确保应急处置工作 的高效有序进行。
2023
REPORTING
THANKS
感谢观看
法规政策背景
01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等法律法规为森林病虫害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02 03
林业政策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林业政策,如《全国林业有 害生物防治规划》、《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明确了森林病虫害 防治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森林法》
国家层面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详细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组织管理、预防措施、疫情报告与处 置等方面的内容。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如《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与森林病虫害防治密 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地方性政策文件梳理
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3.04.15•【字号】•【施行日期】1993.04.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经省政府批准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五日省林业厅发布)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病虫害防冶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包括果树和桑树)、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村、果品的病害、虫害和鼠害(以下简称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林业生产的采种、育苗、造林(建园)、抚育管理、采伐(采收)和储运等各个生产环节,都应当实行科学管理,采用抑制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的先进技术和措施,创造有利于林木健康生长的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具体组织工作。
乡(镇、区)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和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主管所辖的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的防护林以及国营农牧场、部队营区等区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一律由经营、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造林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大型工程造林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营造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林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选配树种,实行混交种植。
较大面积的林区(包括果园和桑园),必须设有隔离带。
第八条严禁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种子、接穗、种条和苗木进行育苗、造林(建园)。
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事项名称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的检查事项类型行政检查设定依据1、[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依据名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2月18日发布,自1989年12月18日起施行)。
法条内容: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实施主体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区园林绿化局行使层级市级区级权限划分无咨询电话(010) 89150241, (010) 84236429监督电话(010) 84236685,(010)84236686办理标准以《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北京市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为标准开展检查。
流程图具体职责 1.制定方案环节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对防治施药和除治作业工作中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2.实施检查环节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对防治施药和除治作业不规范的、未达到防治效果的,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环节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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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9.12.18
【实施日期】1989.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号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已经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89年12月18日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定,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各级森木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
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