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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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安全操作规程
1.放射源操作人员必须有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2.操作密封放射源,必须遵循“缩短受照时间,增大离源距离、设置适当屏蔽”三项原则。

3.操作测厚仪、水分仪、料位计(开关)所用放射源时,操作人员应距离放射源半米以外,使用镊子或其它长柄夹具进行操作。

距离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用有机玻璃、铅玻璃、石蜡等进行屏蔽,切忌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

4.不准用尖硬的东西碰划源窗的表面,以避免密封层损坏。

5.不准将放射源与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放在一起。

6.放射源不用时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容器外表面贴上醒目标志,由专人负责保管,以防止丢失。

7.要定期检查放射源周围有无放射性污染,如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并防止污染转移。

8.没有使用价值的废源,应按规定处理。

放射源管理制度
1.科技管理部负责全所放射源的管理工作,建立放射源登记账薄,安全保管放射源。

2.各部门订购放射源时,须填写“订购放射源申请书”经领导审批后,报科技管理部登记备案。

源到后由科技管理部验收、登记、入库。

3.各部门使用放射源时,须到科技管理部办理借用放射登记手续,使用时要有专人负责看管,用完后立即归还。

不允许私自保存放射源。

4.各部门出售含源仪表时,须办理放射源转让手续,买方须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
及“放射源准购证”,否则不准发货安装。

5.所内放射源须保存在所源库内,源库设有明显的“当心电离辐射”标志及联网防盗防劫报警装置,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放射工作场所卫生防护制度
1.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2.放射工作场所入口必须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防止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

3.放射工作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需要进入时要限制停留时间。

4.放射工作场所内应配备适当的监测仪表及铅玻璃、铅砖、有机玻璃、石蜡等防护屏。

5.放射工作场所要定期进行剂量监测,发现有放射性污染或剂量超标时,立即停止使用,组织人员撤离,防止污染扩散。

6.放射工作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要有放火、防水、防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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