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10
何为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何为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在不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中,都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认定,因此不少从业人员开始研究,何为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如何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财政部发布的首批10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的案例要点就指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一方面,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在“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中,财政部查明,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3、投标人室内仓库情况”的评分细则要求:“根据投标人室内仓库(仓库配套有室内仓储场地不少于7000平方米、高台仓、有监控摄像、存放货物在1楼)横向比较: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单项分数/权重为45分。
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6、投标人室外仓库情况”的评分细则要求:“根据投标人室外仓库场地(仓库配套有室外仓储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有监控摄像、有保安巡逻)的情况横向比较:优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单项分数/权重为40分。
财政部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设置有“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等,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针对本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问题,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B和代理机构A限期改正,并对代理机构A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94号令指导性案例-山西
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偷拍/非法手段/依法投诉
财政部认为:
本案中,T公司获得G公司投标文件的方式是在代理机构Z的工作人员不在办公室时,对其办公桌上的投标文件进 行偷拍取得的,T公司投诉使用的证明材料为偷拍的G公司的投标文件。除开标和中标时公开的内容外,G公司投 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并未对外公开。由于T公司是在代理机构Z的办公室这一私密空间获取的相关材料,且未获得 G公司的许可,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 料进行投诉”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T公司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
XX网络建设工程投诉案
关键词:资格审查/获取招标文件/采集目录
财政部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的申报材料及有关部门审批意见显示,本项目的网络建设内容涉及 软件方面的能力要求。同时,招标公告提出了对供应商的软硬件能力要求,即“中标供应商应 有智慧校园网络顶层设计的能力,并能为后续开展的学校应用开发和部署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和建议方案”。因此,本项目并非单一硬件采购。
件相互混装,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供应商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
中标、成交的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施行之后,不同投标人之间混盖公 章的行为,构成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虚假材料/主观方面/谋取中标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循。供应 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 材料谋取中标。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与原始材料不一致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评 审委员会判断的,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供应商的员工在投标活动中的行为代表供应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22•【文号】财综〔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
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
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
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
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四、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五、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2020年12月22日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代码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A 公共服务A01 公共安全服务A0101 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A0102 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A0103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服务A0104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A02 教育公共服务A0201 课程研究与开发服务A0202 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3 校园艺术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4 教学成果推广应用服务A0205 国防教育服务A03 就业公共服务A0301 就业指导服务A0302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A0303 创业指导服务A0304 人才服务A04 社会保障服务A0401 儿童福利服务A0402 基本养老服务A0403 社会救助服务A0404 扶贫济困服务A0405 优抚安置服务A0406 残疾人服务A0407 法律援助服务A05 卫生健康公共服务A0501 传染病防控服务A0502 地方病防控服务A0503 应急救治服务A0504 食品药品安全服务A0505 特殊群体卫生健康服务A06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A0601 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A0602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服务A0603 碳汇监测与评估服务A0604 废弃物处理服务A0605 环境保护舆情监控服务A0606 环境保护成果交流与管理服务A0607 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服务A07 科技公共服务A0701 科技研发与推广服务A0702 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A0703 科技交流、普及与推广服务A0704 区域科技发展服务A0705 技术创新服务A08 文化公共服务A0801 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A0802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A0803 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A09 体育公共服务A0901 体育组织服务A0902 体育场馆服务A10 社会治理服务A1001 社区治理服务A1002 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A1003 社会工作服务A1004 人民调解服务A1005 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服务A11 城乡维护服务A1101 公共设施管理服务A12 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A1201 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A120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服务A1203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A1204 外来入侵生物综合防治服务A1205 动物疫病防治服务A1206 品种保存和改良服务A1207 公益性农机作业服务A1208 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A1209 渔业船舶检验监管服务A1210 森林经营与管理服务A1211 林区管理服务A1212 水利设施养护服务A13 交通运输公共服务A1301 水路运输保障服务A1302 交通运输社会监督服务A1303 轨道交通应急演练服务A14 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服务A1401 防灾减灾预警、预报服务A1402 防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A1403 防灾救灾物资储备、供应服务A1404 灾害救援救助服务A1405 灾后防疫服务A1406 灾情调查评估服务A1407 灾害风险普查服务A15 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A1501 公共信息服务A1502 公共公益宣传服务A1503 公共公益展览服务A1504 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A16 行业管理服务A1601 行业规划服务A1602 行业调查与处置服务A1603 行业统计分析服务A1604 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服务A1605 行业规范服务A1606 行业标准制修订服务A1607 行业投诉处理服务A1608 行业咨询服务A1609 行业人才培养服务A17 技术性公共服务A1701 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A1702 检验检疫检测及认证服务A1703 监测服务A1704 气象服务A18 其他公共服务A1801 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A1802 农村金融发展服务B 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B01 法律服务B0101 法律顾问服务B0102 法律咨询服务B0103 法律诉讼及其他争端解决服务B0104 见证及公证服务B02 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B0201 课题研究服务B0202 社会调查服务B03 会计审计服务B0301 会计服务B0302 审计服务B04 会议服务B0401 会议服务B05 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501 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6 工程服务B060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B0602 工程监理服务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工程服B0603务B07 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B0701 评审服务B0702 评估和评价服务B08 咨询服务B0801 咨询服务B09 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0901 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业务培训服务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机关工B0902作人员培训服务B10 信息化服务B1001 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B1002 数据处理服务B1003 网络接入服务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信息化B1004服务B11 后勤服务B1101 维修保养服务B1102 物业管理服务B1103 安全服务B1104 印刷和出版服务B1105 餐饮服务B1106 租赁服务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后勤服B1107务B12 其他辅助性服务B1201 翻译服务B1202 档案管理服务B1203 外事服务。
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典型违法行为评析(上)
58最近,笔者参与处理了几起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案件。
在这几起案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分别出现违法行为。
现将违法行为进行整理,供业内同行参考。
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一: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典型违法行为评析(上)□文/吴华 相斐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根据上述规定,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案例1 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招标文件对环境标志产品、节能环保认证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某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如表1所示。
法律分析:《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二条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实例解说财政部9号指导案例如何量化打分
40实例解说财政部9号指导案例如何量化打分□文/张文华近期,政府采购中关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投诉屡屡出现,仅财政部近期发布的第992—1042号采购信息公告中,就有13项涉及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导致招标结果被判废标,比例高达25%。
这一现象,引起业界高度关注,也使一些招标文件从业人员陷入迷茫和困惑,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到底怎么做才能符合规定,才能因此避免被质疑、投诉,甚至废标呢?法理剖析关于分值设置要与量化指标对应的法规要求,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释更详细: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应该说,法规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但在采购实践中,还是有不少从业人员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太理解,具体操作中问题也屡见不鲜,主要问题是对法规的实质精神理解不到位、把握不准确,掌握不住“量化”的内涵,对一些评价指标不知道如何量化,或者不知道该量化到什么程度。
案例复盘分析法规要求的根本核心,是通过对综合评分因素的强制量化,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避免评标委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乱”打分,或个别人员钻空子,甚至借此“合理”操控评审结果。
如何达到法规要求,本文尝试以政府采购9号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
该案例技术评审表“3、投标人室内仓库情况”的评分细则要求:“根据投标人室内仓库(仓库配套有室内仓储场地不少于7000平方米、高台仓、有监控摄像、存放货物在1楼)横向比较: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单项分数/权重为45分。
政府采购实践中的差别歧视待遇——以政府采购指导案例为切入点
案例分析 I CASE ANALYSIS本文分析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不同阶段的常见情形,明确了差别歧视待遇的内涵,厘清了差别歧视待遇与否的 边界、以更好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实践中的差别歧视待遇——以政府采购指导案例为切入点文/祝飞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 系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必要条件。
保证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亦有助于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加快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
然而,在政府采购实践中, 依然存在大量限制竞争、排除竞争的行为存在,尤以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为甚。
财政部 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发布两批共20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有6件涉及差别歧视待遇。
政府采 购指导案例共有30%的案例涉及不同类型的差别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实践中亦大量设置差别歧视待 遇,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既授予了采购人 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权利,又对供应商实行差别 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进行了限制。
为了方便采购人更好地理解差别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进行了列举。
通过总结实践经验,财政部又对差别歧视待遇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补充,并明确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54由国政府采购I 2019年第12期CASE ANALYSIS|案例分析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亦不能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就此,建立了政府采购领域差别歧视待遇的规制体系。
政府采购实践中所设置的差别歧视待遇,既有直接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也有以间接手段排斥竞争的情况,还有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兜底情形。
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性案例(10个)(2017年最新)
目录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1)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4)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6)指导案例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 (8)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9)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11)指导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 (13)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16)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19)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21)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2017年11月20日 10:5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关键词货物采购/适用法律错误/采购活动违法案例要点政府采购法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和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未依照前述规定执行,而依据招标投标法执行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基本案情2004年10月29日,采购人C委托代理机构A就该单位“XX体系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有关仪器设备。
B公司参与投标。
2004年12月1日,代理机构A发布中标公告。
B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向采购人C和代理机构A提出质疑。
2004年12月21日,B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制造 商说 明及检 测报 告等评 判投 标产 果进行确认后 ,代理机构 G于 2017年
【处理结果 】
品技 术参 数响应 的真 实性 。具体 评判 3月 1日发布中标公告 ,并向 H公司发
财 政 部 作 出投 诉 处 理 决 定 :根 据
时 ,如 仅有 投诉 人单 方异议 ,不应 直 送 中标 通知书 。2017年 3月 6日,供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
招标 。2016年 12月 30日,代理机构 评 标委员 会 已进行 复核 ,H公司投 标 在违法 、违规评审的问题 。投诉事项 1、
G 发布招标公告 ,后组织了开标 、评标 文 件 中对 “工 作温 度范 围 ”、 “内存 2、3缺乏事实依据。圄
【政 府采购指 导性案 例 】
指导案例 9号 XX仓库 资格 招标项 目投诉案
供 应商投 诉处 理办 法 》 (财政 部令 第 要依 据是招 标文件 中 “投 标人室 内仓 第 (二 )项 规定 ,责 令采 购人 B予 以废标 。
2O号 )第 十九 条的规定 予以处理 。
库情 况 ”要 求 “存放 货物 在 1楼 ” ,
根据 《政 府采 购供应 商投 诉处理
【相 关法条 】
形的 ,应认定投诉事 项缺乏事实依据 。 的 要 求 ;中 标产 品电 源 电压 为 1 10— 应为 “支持高压直流供电技术 ”,偏差
【相关法条 】
240伏交流供电 ,不支持高压直流供电 , 说明为 “无”。本项目中标产品制造商
《政府采 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 不满足招标文件 中 “能源管理 ”关于 “高 L公 司 向 财政 部 提 交 的 说 明 材料 显 示 ,
依法 获取 了投标 产 品制造 商书面 说明 为 “5℃ -40℃” 的要 求 ;中标 产 品 或链接 作为证 据 ,中标供应 商 H公司
案例十:自行确定评标专家行不行
案例十:自行确定评标专家行不行要点提示: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案情概述】采购人某研究院为推进办公自动化工作落实,委托X招标公司组织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采购工作,项目招标预算为200万元。
采购人成立了专项采购小组,由资产科、网络中心、计划财务处、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
自4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开始,招标过程历经了发售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其间共有3家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经评审A公司综合得分最高,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后、采购合同签订前,财政部门收到关于本项目的举报,举报人称“本招标项目早已内定,涉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装模作样招标,滥用财政专项资金。
”【调查情况】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采购人的公开招标工作是否涉嫌违规。
因此,收到举报后,财政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调查期间采购活动暂停。
经过调取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记录等材料,财政部门发现,X招标公司于4月4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4月24日组织了评标工作。
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中,有一位评标专家在“专业”一栏中填写了与本次采购的内容完全没有关系的“土建”专业。
于是,财政部门调取了“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记录,发现4月22日至4月23日,X招标公司没有从财政部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随后,财政部门就该问题向X招标公司询问,X招标公司承认未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中抽取评标专家,而是于4月23日,在采购人的监督下,从该公司自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评标专家。
X招标公司向财政部门提供了当时抽取评标专家的记录表格。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本案反映了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没有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问题。
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人的受托方,应该给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给予正确的指导,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程序节点都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购人如果对政府采购工作节点的具体操作过程不太清楚,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从专业的角度向采购人提出建议,并且合规操作。
财政部会计司会计经典案例
财政部会计司会计经典案例案例一:关于增值税的税收征管增值税是我国主要的税收之一,财政部会计司在征管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在某省份的税务局,企业申报增值税时,存在漏报、误报、虚开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会计司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提高征管效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
案例二: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财政部会计司对国有资产进行了审计工作。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国有资产流失、滥用等。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会计司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如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等。
案例三:关于政府采购的财务监督政府采购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支出活动,财政部会计司对政府采购进行了财务监督。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如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采购资金使用不透明等。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的财务监督,财政部会计司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如加强对政府采购程序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等。
案例四:关于预算管理的改革预算管理是财政部会计司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提高预算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财政部会计司进行了一次改革。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的监督,提高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通过改革,财政部会计司成功提高了预算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案例五:关于会计准则的修订会计准则是会计工作的基础,财政部会计司对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工作。
修订的重点是完善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会计准则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修订,财政部会计司成功提高了会计准则的质量和适用性,为企业会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案例六:关于财务报告的审计财务报告是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反映,财政部会计司对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工作。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如财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核算错误等。
为了加强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财政部会计司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如加强对财务报告的审核,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等。
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性案例(10个)(2017年最新)
目录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1)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4)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6)指导案例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 (8)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9)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11)指导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 (13)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16)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19)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21)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2017年11月20日 10:5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关键词货物采购/适用法律错误/采购活动违法案例要点政府采购法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和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未依照前述规定执行,而依据招标投标法执行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基本案情2004年10月29日,采购人C委托代理机构A就该单位“XX体系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有关仪器设备。
B公司参与投标。
2004年12月1日,代理机构A发布中标公告。
B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向采购人C和代理机构A提出质疑。
2004年12月21日,B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财政部首批10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指导作用
文 ,陈 鹏 贵 州省综合 评标专家库 中心
一 、 发 布 政 府 采 购 指 导 性 案 例 定 事实清 楚 ,适 用法 律正确 的 ;三是 二 、 指 导 性 案 例 的 统 一 规 范 性
的主要 目的和要 求
裁 判说 明充分 ,法律 效果和 社会效 果 和有效实用性
2017年 1 1月 28日,财政 部 国 良好 的 ;四是法 律法 规规定 不清 晰 、
财政部 依法处 理 以 《中华 人 民共
库司 有关 负责 人就 发布 政府 采购 指导 不明确 ,实践 中反 映较 多的。
和 国政府 采购 法 》 (以下简 称 《政府
性 案例答 记者 问 ,发布 了首 批政 府采
财政部 国库 司充 分对政 府采 购指 采 购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政府
购 10个 指 导 性 案 例 。政 府 采 购 指 导 导性 案例 做 了大量 、严密 、细致 的准 采购 法实 施条 例 》 (以下简 称 《政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性案 例的 目的 ,一 是弥 补现 行政府 采 备工 作 ,做 到 四个精 准 。第 一 ,召 集 采购 法实 施条 例 》 )、 《政 府 采购质
切 实 维护 政 府 采 购 市场 秩 序 。
理 由等 内容 ,确 保了 案例的 可读 性和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采购文件
为 了 指 导 性 案 例 具 有 普 遍 指 导 意 规 范性 。第 四,精心 组织 审改 。在对 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 义 ,财 政部 国库 司确定 了案 例选 取的 指导 性 案例进 行了 多轮修 改后 ,组织 收入 、从业人员 、利 润、纳税 额等规模 四项 原则 ,一是 财政f lBf3已经作 出处 了 编 审 组 成 员 进 行 集 中 审 查 ,有 效 保 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等 。
【编辑】以案说法——政府采购财政部指导性案例分析2019
封闭性的,不应拒收。
指导性案例11号——基本案情
▪ 采购人H医院委托代理机构G公司就“H医 院超声影像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 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2017年11月6日,代理机构G公司发布招标 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
▪ 12月7日,代理机构G公司发布中标公告, S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均缺乏事实依据。 ▪ 鉴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
服务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指导性案例12号——基本案情
▪ 采购人Z歌剧院委托代理机构M公司就“Z 歌剧院舞美灯光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 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2017年8月14日,代理机构M公司发布招标 公告。
▪ 9月8日,代理机构M公司发布更正公告,修 改招标文件,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
▪ 9月26日,代理机构M公司发布中标公告, 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指导性案例11号——法律适用
▪ 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 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 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 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 标文件。
▪ 另查明事项的认定: ▪ 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提供合作并服
务于W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 养的用户反馈意见”设置为评审因素,考 虑到W部直属院团的舞台设备与其他院团 的舞台设备没有实质区别,上述评审因素 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 遇或者歧视待遇。
指导性案例12号——处理结果
▪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 加条件的;
近两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的九大成绩
近两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的九大成绩佚名【摘要】财政部国库司主要负责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娄洪主任在2017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回顾了近两年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九大成绩。
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推进了一大批改革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7(000)012【总页数】4页(P20-23)【关键词】政府采购工作成绩政府采购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负责人监管机构改革举措财政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财政部国库司主要负责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娄洪主任在2017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回顾了近两年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九大成绩。
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推进了一大批改革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采购规模不断提高,2015年、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连续突破2万亿元和3万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12%和16.4%,占GDP的比重分别为3.1%和4.2%。
二是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内控管理、信息公开、需求和履约验收、专家管理等一大批规章制度相继实施。
三是政策功能不断显现,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范围向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信息安全等领域拓展。
四是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常态监管、协同监管、动态监管紧密联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互贯通,强基固本取得新的成效。
五是救济机制不断健全,投诉举报案件大量增长的同时,投诉处理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并被寄予更高的期望,政府采购公正性、严肃性有效显现。
六是开放谈判不断深入,多边、双边市场开放稳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的国际参与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一是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
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招标采购程序,健全公平交易规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行为进一步规范。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10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目录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2)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6)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9)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14)指导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 (19)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24)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28)指导案例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32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34)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37)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42)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构建阳光政府,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近日,财政部发布了首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背景是什么?答: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是财政部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求的举措之一,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相关工作部署的有力抓手,是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的有效措施。
政府采购法实施15 年以来,初步形成了以法和条例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但相关法规制度仍存在一些不清晰、不明确之处。
同时,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专业化机制建设滞后,各级财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判断不一。
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有利于规范统一执法判定标准,压缩执法自由裁量弹性空间,有利于纠正法律法规落实的执行偏差,有利于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问: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弥补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不足。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三类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情形及案例的指导意见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三类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情形及案例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三类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情形及案例的指导意见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市级各预算单位,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全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精神以及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三部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发挥以案警示、以案普法的作用,我局对近年来财政部门在投诉举报处理等案件查处及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相关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梳理,对一些发生频率较高的典型共性问题按照当事人的类别进行了分类整理,形成了《采购人违法情形及案例汇编》《代理机构违法情形及案例汇编》《评审专家违法情形及案例汇编》,现予发布,供大家在工作中予以参考。
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市级各预算单位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系统)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对违法情形及案例的学习、宣传和运用,做到以案为戒。
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全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要加强对违法情形及案例的学习,要将违法情形及案例作为反面教材用好用活、为警为戒。
共同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助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
附件:1.《采购人违法情形及案例汇编》2.《代理机构违法情形及案例汇编》3.《评审专家违法情形及案例汇编》西安市财政局2024年8月19日。
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主观分”SayNo!
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主观分”SayNo!《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作了较为详细的解释——本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如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规定,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
这样的规定就违反了上述要求,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均量化到了5-8分、3-4分、1-2分的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
财政部发布的首批10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的案例要点就指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一方面,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在“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中,财政部查明,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3、投标人室内仓库情况”的评分细则要求:“根据投标人室内仓库(仓库配套有室内仓储场地不少于7000平方米、高台仓、有监控摄像、存放货物在1楼)横向比较: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单项分数/权重为45分。
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6、投标人室外仓库情况”的评分细则要求:“根据投标人室外仓库场地(仓库配套有室外仓储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有监控摄像、有保安巡逻)的情况横向比较:优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单项分数/权重为40分。
财政部第二批政府采购指导案例
A检察院机房空调升级改造项目举报案指导性案例20号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型号/一一对应案例要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产品型号必须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型号一一对应。
相关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7〕129号)基本案情采购人A检察院委托集中采购机构G采购中心就“A检察院机房空调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017年11月24日,G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
12月18日,G采购中心发布中标公告,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018年1月12日,财政部收到关于本项目的举报材料。
举报人反映: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中标供应商B公司投标产品型号不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产品型号和节能清单内型号须完全一致”的要求。
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B公司称:其投标产品均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产品型号也均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的型号相同。
为了更精确地描述产品功能,制造商根据其产品命名规则,增加了基础型号的后缀部分,仅表示一种安装形式,其整机结构、受控部件、产品性能与基础型号完全一致。
G采购中心称:本项目中标产品型号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的品牌基础规格相符,因此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维持了原评审结果。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型号必须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产品型号完全一致,否则投标无效。
B公司投标产品型号不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内。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行之 后 ,不 同投标 人之 间混 盖公章 的 过程 中拿错公章 ,将 C 公司的公章 直 术指标 应答 书fDN.价单上 加盖 的是 C
行为 ,构成了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 ) 接加 盖在 自 己的竟价 文件 中 ,未经 核 公司公章 。虽然 C公 司辩称对 此毫不
项 规 定的 “不同投 标人 的投 标文件 相 查就直接上传了竞价文件 。
CASE ANALYSIS I案例分析
【政 府采购指 导性 案例 】
指导案例 6号 XX设备购置采购 项 目举报案
【案例要点 】
2016年 10月 20日,财 政 部 收 法行 为分别 作 出了行政 处罚决 定 :根
公 章具有 代表 公司 意志 的法律 效 到关 于该项 目的举报 信 。来 信反 映 : 据 《政府 采购 法 》第 七十七 条第 一款
足采 信 。基于 D公 司部分 竟价文件 中
代理机构 B发 布网上竞价公告 。201 5
【处 理结果 】
加盖 C公司公 章 ,且两家 公司对此 不
年 8月 17日,竞价截止 ,共六家供应
财政部 作 出监督 检查处 理决 定 : 能给 出合理解 释的事 实 ,应认定 C公
商参 与竞 价 。2015年 8月 24日,代 根据 《政府 采购 法 》第 七十 七条第 二 司与 D 公司的行 为属于 《政府 采购法
不知 情 。D 公司称 确 实存在 竞价 文
财 政部认 为 :公 章具 有代表 公司
《政府 采购货 物和 服务 招标投 标 件 中加盖 的公章 与公司 名称 不符 的情 意志 的法 律效 力 。本 案 中,D公 司提
管 理 办法 》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施 况 ,原 因 是 公 司职 员在与 C公司 对账 交的竞价文件中 ,法人代表授权书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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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目录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2)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6)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9)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14)指导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 (19)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24)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28)指导案例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 32 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34)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37)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42)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构建阳光政府,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近日,财政部发布了首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背景是什么?答: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是财政部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求的举措之一,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相关工作部署的有力抓手,是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的有效措施。
政府采购法实施15年以来,初步形成了以法和条例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但相关法规制度仍存在一些不清晰、不明确之处。
同时,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专业化机制建设滞后,各级财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判断不一。
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有利于规范统一执法判定标准,压缩执法自由裁量弹性空间,有利于纠正法律法规落实的执行偏差,有利于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问: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弥补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不足。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是并不忽视判例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起陆续分批公布司法审判指导性案例,为审判实践提供了普遍借鉴和指导,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法律规范本身不清晰、不明确时,指导性案例可以在法律的原则之下对实践作具体规则的指引,有效填补相关制度的空缺。
二是解决政府采购领域个别存在的“同错不同罚”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案件焦点问题日趋复杂,各地财政部门对案件的处理尺度把握不一,个别地方出现了“同错不同罚”的现象。
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力争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类案件法律适用统一,处理尺度相同,处理结果一致。
问:在出台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过程中,做了哪些准备工作?答:财政部国库司在出台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中做了大量、严密、细致的准备工作,做到了四个精。
一是召集精干力量。
成立案例编审组,由财政部国库司牵头,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高等院校和相关领域专家,以及地方政府采购有关同志等各方面主体共同参与。
二是精挑细选案例。
反复筛查,从财政部裁决生效的大量案例中精确定位了首批10个具有代表性、指导性、参照性的典型案例。
三是精研编制体例。
在案例结构上,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指导性案例模式,每个案例均包含关键词、案例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处理结果、处理理由等内容,确保了案例的可读性和规范性。
四是精心组织审改。
在对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多轮修改后,组织了编审组成员进行集中审查,有效保证了案例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问:选取指导性案例时主要有哪些考虑?此次发布的案例包括哪些类型,涉及哪些问题?答:指导性案例应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据此,国库司确定了案例选取的四项原则,一是财政部门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法院已判决胜诉的;二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三是裁判说明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不清晰、不明确,实践中反映较多的。
此次发布的10个指导性案例,都是实践中反映的热点问题。
从案例类别看,包括7个投诉案,3个举报案,涵盖了货物、服务和工程等各种类型。
从争议事项看,包括了采购人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业资质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代理机构采购程序违法,评分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典型问题。
从处理结果看,包括投诉事项成立,驳回投诉,无效投诉事项,责令当事人整改,对供应商、代理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等。
首批指导性案例从财政部已经处理的案例中挑选,下一步,将精选一部分地方有借鉴意义的案例纳入指导性案例范围,并分期发布。
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虚假材料/主观方面/谋取中标案例要点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循。
供应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与原始材料不一致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评审委员会判断的,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供应商的员工在投标活动中的行为代表供应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承受。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基本案情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G就该单位“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016年11月17日,代理机构G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
经过评审,评审委员会推荐S公司为中标候选人。
采购人确认后,代理机构G于2016年12月14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S公司。
2016年12月21日,投诉人提出质疑。
2017年1月4日,供应商Z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称S公司所投产品的制造商M公司不能生产该产品。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审查中发现,S公司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是H公司,不是M公司。
据此,财政部对本案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后Z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提起复议。
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处理决定。
财政部另查明,S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投产品的检验报告与检验报告出具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存档件的多项内容不一致,且不一致内容均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重要指标。
对此,财政部依法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审查终结后向S公司送达了《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对此,S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称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验报告是其员工篡改的,属于个人行为,S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S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
财政部依法组织了听证会,经审查,认为S公司的辩解不成立,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财政部对本投诉案作出处理决定: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财政部对另查明的情况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中标无效。
鉴于去除S公司后,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对S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S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理理由财政部认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与检验报告出具单位的存档件内容不一致,且不一致的技术指标项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和评审因素,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本案中,虽然S公司称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验报告是其员工篡改的,属于个人行为,S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S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
但是,投标主体为S公司,投标文件盖有S公司的公章,其员工的投标行为代表公司。
因此,S公司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关键词偷拍/非法手段/依法投诉案例要点投诉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投诉应依法进行。
投诉人用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投诉,严重破坏政府采购秩序的,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形,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基本案情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Z就该单位“XX信息服务云平台”(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016年3月10日,代理机构Z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
经过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G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016年4月1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
2016年4月1日,T公司向代理机构Z提出质疑。
2016年4月8日,代理机构Z答复质疑。
2016年5月4日,T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Z确定G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没有体现招标文件关于“投标软件应优先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的规定。
2.评审专家严重低估了T公司在本项目相关行业中的巨大优势。
3.T公司报价低、技术高,G公司报价高,且是在开标前两天才在经营范围中加入“软件开发”这一经营项目,没有承接本项目的能力。
G公司称:招标文件中没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字样,投诉没有事实依据;其具有PPP运营模式的优势,可整合全国各地本行业的资源,打造面向全国的本行业数字信息服务云平台;营业执照里软件开发的增项无需任何前置或后续的审批手续,不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且其也具有开发软件的能力和搭建平台的实力。
同时,T公司投诉所使用的事实证据是非法偷拍的其投标文件,虽然T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模糊化处理了大部分的内容,但是可以看出该证据的页眉、投标文件的骑缝章以及投标文件翻页等内容与其投标文件一致。
代理机构Z称:G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5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说明其软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评标委员会是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和评分细则,依据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逐项进行评审的,不存在评审不公的问题;本项目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T公司总分得分低于G公司,且G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完成类似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证明其具有实现本项目的能力。
投诉处理过程中,因T公司涉嫌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财政部启动了进一步调查取证程序,请T公司就证据材料来源问题进行说明。
T公司的答复材料显示:“2016年4月13日下午2点,我方人员按约前往代理机构Z提交第二次质疑函,到达代理机构Z后联系X老师,但他因临时有急事外出且下午无法赶回办公室,遂在电话沟通中应X老师意见,将第二次质疑函放置在他办公桌上,在这过程中,我方人员无意看到桌上中标单位的标书,出于好奇,所以看到了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