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药行业(中)药学专业副主任(中)药师资格评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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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药行业(中)药学专业副主任(中)药师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药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浙江省药品研发、经营、检验、监测、审评及相关单位(部门),从事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主任(中)药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是聘任副主任(中)药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

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医药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主任(中)药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后,实际聘任主管(中)药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后,实际聘任主管(中)药师职务2年以上。

(二)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副主任(中)药师。

(三)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副主任(中)药师资格。

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中)药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学历认证要求。对于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六条:论文条件

申报对象应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及以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工作紧密相关的论文2篇及以上。

第七条: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外语要求。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通过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具体要求按照浙人

专[2007]80号文件执行。凡年满50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外语能力不作要求;外语能力考试其他免试条件仍按照浙人专[2007]80号文件执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使用过的职称外语成绩不能作为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外,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以下的人员,均应取得有效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必须取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使用过的计算机成绩不能作为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八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3项条件中的2项

(一)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中)药学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二)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将(中)药学方面科研成果在行业内推广应用或产业化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较好的效益。

(三)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中)药学领域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第九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作为主要完成者(前五)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1项:

(一)至少参与一项厅局级及以上(中)药学相关科研项目。

(二)获得地市级三等奖及以上科技奖项。

(三)获得与本人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

(四)参与两项及以上国家、省(部)、行业技术标准或规范指南的制定。

(五)取得的(中)药学相关科研成果或技术进步,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评审副主任(中)药师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副主任(中)药师资格的,应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课程。

第十一条: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医药行业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破资历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破格申报副主任(中)药师资格者,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以第一作(著、译)者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及以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工作紧密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含3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35万字以上)。

2.为(中)药学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厅局级科技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前三)。

3.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科技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者。

4.主持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验收。

5.为省级及以上相关机构举办的(中)药学专业技术竞赛类奖项主要获奖者;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或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性规范性文件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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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者。

6.具有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5年以上资历。

第三章附则

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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