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合集下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豫政办〔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创业创新1.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以家庭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流动经营。

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类自然人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级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3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农业农村厅、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3.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增资变更和行业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增资变更和行业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增资变更和行业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豫工信企业[2013]388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增资变更和行业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信企业〔2013〕388号)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2012〕525号)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年审指导意见(试行)》(豫工信企业〔2013〕23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年审、增资变更和开业验收等工作,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资和引入法股问题。

尽可能按照(豫工信〔2012〕525号)文件要求一步到位。

若有困难可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增资注册资本至5000万元以上,第二步再引入法人股东。

若单个法人股东达不到净资产1亿元以上,可引入2个至3个。

鼓励郑州等市增资1亿元以上。

二、关于行业年审问题。

各地要按照(豫工信企业〔2013〕232号)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和公示,合格一批、上报一批。

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并签订协议确保审计质量,审计报告应有验证码。

公示应在省辖市主流媒体(报纸)上进行,公示报纸随市局文件上报。

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供全年连续打印的银行对账单原件。

对注册资本不足5000万元的,年审时最多给基本合格的结论。

年度监管评价时,也只能给予C级及以下评价结果。

通过年审使违法违规经营和长期不开展业务等不合格者退出行业。

三、关于新设立公司的开业验收问题。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地市监管部门为单位组织现场验收,省级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验收时要重点检查三方监管协议、上月末银行对账单,若有少量贷款的,要检查放贷手续,包括合同、贷审会记录、财务凭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实现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有机结合,建立符合现代财政制度要求的扶持产业发展长效机制,现就推进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

国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对竞争性领域专项逐一甄别排查,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改进分配方式,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

实施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有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政府研究产业发展方向、科学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的职能,把具体支持项目选择权归于市场,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较好地实现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的有机结合;有利于通过“直接变间接、无偿变有偿、资金变基金”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更好地实现政府调控目标;有利于通过股权投资,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财政资金的激励效应,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推进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深化财政支出领域改革,改进财政性涉企资金分配方式,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把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结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推动转方式、调结构,激励商业模式创新,构建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培育“百千万亿”级优势产业集群,提高财税体制服务现代产业体系构建和先进制造业大省、高成长服务业大省、现代农业大省建设的整体效能,促进“四化”(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协调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1月7日银办发[2011]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负责。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征信管理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系统、网络条件、运行成本及管理要求,依据总行科技司已经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安全管理要求,研究确定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方案,并报总行征信管理局审批和科技司备案。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指导督促其建立与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用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上述制度和操作规程报总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关于赋予试点县(市)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试点县(市)要在履行原有职能的同时,做好新赋予权限的行使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豫发〔2011〕7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对本部门有关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不一致的,以豫发〔2011〕7号文件和本《通知》为准。

《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自2011年6月1日起生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序号权限部门1县域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核准,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发展和改革2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3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用房及县(市)法院审判法庭、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公安看守所及拘留所、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司法局业务用房项目等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申报4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申报5油料基地、旱作农业、农村沼气、农产品质量检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项目、林木种苗、湿地保护申报6新建水库项目申报7河道治理项目申报8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计划申报9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申报10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11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规划田间工程和农技服务体系项目、油茶基地、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增效、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淮干滩区居民迁建、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动物防疫项目申报12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水运建设项目可研、项目申报13使用省级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公路运输场站项目申报14国防战备公路项目申报15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工业项目、多晶硅及航空领域国家核准项目、内资进口设备项目备案函申报16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发展和改革17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18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经贸领域中央投资物流项目及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中央投资(地方切块部分)物流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19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旅游基础设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等限额在5000万元以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申报21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或审批22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国防战备公路、农村公路、公路运输场站、水运建设项目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编制并申报23高速公路等经营性公路、桥梁建设项目法人确定24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和投资计划申报2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涉及进口设备限额以上项目、限制类项目申报26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27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由企业自行担保偿还的项目核准或备案28县域商品房备案项目备案29物流项目备案30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等投资额度在5000 万、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没有省级以上政府投资的文化、旅游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和项目核准31加油站项目备案加气站项目(不含加气母站)备案33对于点多、量大、面广且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审批发展和改革34县(市)直机关、乡镇机关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乡镇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审批35省审核计划确定的县乡公路和大桥项目审批36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装机1000千瓦以上)可研、实施方案申报37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可研报告申报38洗选厂项目备案39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复核、核准40城市热力价格审批41县(市)区域内的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批42县(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零售价格核准43县(市)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核准44省辖市级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45省授权省辖市级管理的收费标准制定46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申报47省级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报48煤矿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报49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报50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51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文件、汇编审核52创业投资企业审核53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概算调整申报54省重点项目开工报告申报发展和改革55呈报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企业名单审核56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申报57城市供水价格申报58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申报59跨县(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申报60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报61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室(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申报6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申报6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热电联产)认定申报64节能降耗和碳排放强度目标分解申报65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项目奖励或补助资金申报66高中、中专招生计划申报教育67职业中专设立审核68省级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学术技术带头人审核推荐69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研成果申报70校安工程项目、特教项目、明德项目、职教项目等有关项目经费申报7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学技术72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申报73省级科技园区认定申报74科技成果鉴定75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76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业和信息化77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78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奖励资金申报79煤炭经营资格审核80煤炭调运计划申报81煤炭生产许可证验收审查82关闭煤矿和报废许可审核83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核84省级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审核85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核86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核87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办理、省工艺美术大师作品个人标识办理、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证标办理等审核88食盐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准运证)审核89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90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初审91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审核92使用省级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9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初审94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初审95电石、黄磷、铁合金、纯碱、焦化、多晶硅、食品行业(白酒)等工业行业准入初审96农药生产与农药企业核准、更名、迁址申报初审97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98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业和信息化99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初审100接受国际对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核查101重点工业产品达标审核102汽车及零部件投资项目审核103国家及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报国家、省财政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验收申报105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民族事务106宗教教职人员备案107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审核108宗教活动场所修缮费的初审109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申报110县(市)公安局内设、派出机构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嘉奖奖励的审批公安111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112二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工程验收113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案件等刑事案件管辖114网吧安全审核网吧安全管理平台建设116互联网单位备案(包括互联网运营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联网单位、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场所、个人联网用户等)117重要信息系统定级备案118与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公安局间密码通信和国保、网监、技侦等业务部门加密网开通申请119等级机要室升级、达标管理公安120购买使用密码设备(包括商用密码)申请121县(市)公安局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处主任嘉奖、记三等功以上奖励,非县(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副处级以上的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县(市)公安局内设、派出机构集体和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申报122公安题材影视剧本审核123警衔、入警申报124督察长、副督察长提请任免125一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和工程先期审查验收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申报127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延期申报128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辖区提出保安服务核查129加入、恢复、退出国籍受理130台湾居民大陆定居、华侨定居受理131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审批132技防产品生产初审与封样送检133技防产品封样送检134技防工程的日常管理135公安科研项目申报136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及资质初审137普通护照及出入境通行证审批、签发138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139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140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及检测业务安141办理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机动车登记及检测业务142车辆号牌制作14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颁发144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受理、审批、签发145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受理14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147报列不准入境人员工作(国际恐怖分子、台湾注意人物)148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遣送出境的决定14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签注审批150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审批151火灾事故调查152办理外国人行政案件153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制定民政154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制定155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及调整有关项目审批156本级年度救灾资金预算编制157华侨及港、澳、台居民收养子女登记158养老服务机构审批159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的审核、建设和管理160实施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发行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161追认革命烈士审核162退出现役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审查163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的残疾认定及残疾等级拟定审查民政16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参战参试人员认定165各类救灾款(物)申请166减灾救灾领导机构设立、灾害救助预案、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建设的审定167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及个人信息认定168行政区划调整申请169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备案170福利企业资格审核171外资投入的社会福利机构申办资料报送172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审核173新建、扩建殡仪馆审批174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审批17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检查司法176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177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9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180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181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182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调查处理183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184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司法185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调查处理186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87律师执业许可初审188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初审189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初审190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初审191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查192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查193对律师事务所应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的,提出处罚建议194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审核财政195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196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标准提高申报197会计从业资格证发放198注册会计师会员证发放审核199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和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0外国人来豫就业许可201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20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审核20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和五级(初级工)的审批204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20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审核206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非领导职位设置审核207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审核20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9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地审核210跨统筹地区的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地审核211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重组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212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申请21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评估申报214本省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资助(本省境内设站单位)审核215本省博士后出站留豫工作安家补助费(省内外博士后出站来豫工作)审核216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年度计划申报217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218出国(境)培训团组申报219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下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审批国土资源220建设项目使用六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2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222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变更、验收和信息备案223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及补划验收224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变更、验收225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批226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227开采《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登记(含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闭坑、注销)228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等行政审批项目出具意见国土资源229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延续、变更、转让等行政审批项目出具意见230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或初审23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232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管理23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和年度检查23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23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初审(省发证的矿山)、评审备案省以下发证的矿山)236县(市)及所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237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238土地整治项目库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申请239县(市)土地整治项目库报备240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查(含城市批次、乡镇批次、单选址项目用地)241地籍管理统计数据上报242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编制243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统计上报244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245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246地质环境类规划编制247地质环境类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数据速报248设立省级和国家级地质公园审查249交通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250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医药项目环评审批251轻工、机械电子项目环评审批252有色金属、非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253地质勘查、煤炭、电力项目环评审批254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环评审批255农业等其他项目环评审批256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和环保验收审批257核与辐射项目环评审批258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25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260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和管理261环保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262排污许可证核发263制定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264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验收265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验收266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267省内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268放射源转让、返厂、送贮后的备案269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和城乡建设270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初审27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初审城乡规划编制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273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274二级以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275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276权限内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27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27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审27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初审280权限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281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282权限内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初审权限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28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初审28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286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初审,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287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二级注册师的注册初审和日常管理288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初审与日常管理289国省道上中桥及以下危桥改造、县道上中桥及以下改造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审批交通运输290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291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执法(国省道除外)292在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293在本行政区域内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294在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交通运输295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6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8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9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30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301水路运输企业许可30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许可303港口经营许可304船员适任考试发证305船舶登记普通干线公路改造、大修、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7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8辖区内库区安全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9辖区内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10普通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可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311普通干线公路大修、危桥改造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312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313农村公路危桥(大桥及以上)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314干线公路年度中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15干线公路大中修项目设计的编制与申报316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317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318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受理与申报交通运输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0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与申报321对申请跨省辖市进行超限运输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受理与申报322对申请特殊占用、挖掘、使用、穿跨越国、省道干线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受理与申报323更新砍伐国、省道干线公路用地的树木的受理与申报324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行为的受理与申报325以流动检测方式在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的申报326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7跨省客运的经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8跨区客运的经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9岸线规划的编制与审批330取水许可审批水利331规定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批332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33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管理使用的审批334省、市际边界水事纠纷治理工程项目的初审335占用省管水库、河道或灌区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方案的审核336负责本辖区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执行本地的植物检疫任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农业337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初审农业338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339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进出口初审340质量检验机构及种子(含食用菌菌种)检验员的初审341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的初审342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许可初审。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我省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豫政办〔2023〕61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24日河南省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推动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持续稳定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根本保障,将增加脱贫人口收入作为根本要求,不断缩小脱贫人口与其他农民的收入差距,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1.保持脱贫人口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收入结构持续优化。

2023—2025年,全省脱贫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高于全国脱贫地区平均水平,全省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持续高于全国脱贫人口平均水平。

脱贫人口的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保持合理增长,持续提高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水平。

2.缩小脱贫人口与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

2023—2025年,确保每年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县(市、区)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增速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持续缩小脱贫人口与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

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研究——以河南省为例

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研究——以河南省为例
额 贷 款公 司是 指在 河南 省行 政 区域 内 , 由 自然人 、 企 业 法人 与其 他 社会 组 织 投 资 依 法设 立 , 不 吸 收 公 众 存款 , 可经 营小 额贷 款业 务 , 经工 商登 记 注册 取得 营 业 执照 的有 限 责任公 司或股 份有 限公 司 。小 额贷 款 公 司设 立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低 于 2 0 0 0万 元 ; 设 立 为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的 ,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 —
以河 南省 为例
赵 丽 炯
[ 中州大学 经济 贸 易学院 , 河南 郑州 4 5 0 0 4 4 ]

要: 目前 ,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 司的发展优势是 市场定位清晰 、 贷款 流程便捷 ; 劣势是专业人 才匮乏、 融 资渠
道狭 窄、 风 险防范能力薄弱 ; 机会是相 关政 策保 障了小额贷款 公 司的健 康发展 、 市场信 贷需求 旺盛 ; 存 在威胁是 法 律制度和监管体 系不健全、 竞争压力 大。建议加 大 小额 贷款公 司员工培训 力度 , 招揽 专业人 才 , 提 升 员工整体 素 质; 完善 法律 法规 , 明确其法律地 位和监 管主体 ; 拓宽融资渠道 ; 鼓励其接入征信 系统 , 建 立客 户信 用评价制度 。 关键词 : 小额贷款公 6卷 第 4期
2 0 1 3年 8月
河南 商业 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e n a n B u s i n e s s Co l l e g e
Vo 1 . 26 No . 4 Au g. 2 01 3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研 究
小 额贷 款公 司作 为我 国农 村金 融市 场深化 改革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把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省政府金融办制定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8日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行政主管单位是其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并有义务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4]11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4]11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4)118号2004年11月1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妥善解决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有关问题,根据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下大力气做好清收不良贷款工作。

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清收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

要下决心重点清收党员、干部、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的贷款,同时也要清收群众拖欠的不良贷款。

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必须在2004年底以前全额归还;不能按期归还的,责成其所在单位负责督促清收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清收。

对因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要落实偿债责任,认真组织清收。

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拖欠、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完善贷款手续和贷款担保手续,限期清收。

二、关于清收不良贷款费用问题。

通过法院起诉的案件,可缓交诉讼费、执行费,先立案、先审理、先执行,贷款收回后,减半补交两项费用;通过其他方式清收的,贷款收回后,由农村信用社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费用从清收回的贷款中提取。

具体标准为:清收1995年底以前“双呆”贷款按清收额10%提取,清收1996年1月到2001年底“双呆”贷款按清收额6%提取,清收2002年1月到2004年6月底“双呆”贷款按清收额3%提取。

提取的费用由农村信用社实行专户管理,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使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7〕3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7〕3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7〕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改善“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普惠金融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扶优限劣、提升质量、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要求,坚持“小额分散、支农支小”的主业导向和特色化发展定位,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对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和扶贫等普惠领域的小额贷款业务,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对其他小额贷款业务,鼓励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

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加强行业法规建设,推进科学监管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和创新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力争用4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增资扩股做大一批、重组联合做强一批、推进上市提升一批、严格监管淘汰一批等措施,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发展。

重点支持县(市)特别是贫困县设立直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省辖市及市辖区设立注册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设立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小额再贷款公司。

逐步做专做精、做大做强小额贷款业务,把小额贷款公司培育成为我省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具有鲜明特色和品牌影响力的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实现其健康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较快增长,每年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总额不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0〕10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1 —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各市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均可申请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无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可指定一个规模较大的省级科技园区申请试点。

每个试点开发区(园区)在试点初期可申请设立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试点市的名称,行业为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为认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以上,剩余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按期足额到位。

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为2亿元人民币,苏中为1.5亿元人民币,苏北—2 —为1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由试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后,向所在省辖市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市金融办会同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再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经省金融办会同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中标股东持省金融办批准开业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视管理实施细那么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实用文档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视管理,标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其安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1〕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法、稳健运行,严防非法集资,维护社会金融稳定。

实用文档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承受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金融办有关规定,对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展审核,对权力范围内的事项进展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给市金融办。

实用文档〔三〕落实市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展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展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行、县银监办、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民营企业管理局等部门成立“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

第八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有:实用文档〔一〕执行上级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方法及有关监管规定;研究制定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扶持实施方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变更及终止的材料初审,并上报市金融办。

合、持续性监管和审慎性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那么。

实用文档第十条由县十大办牵头,人民银行ⅩⅩ支行等部门配合,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那么,共同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实施对公司信贷投放和贷款利率、借款主体、经营范围等的非现场监管,防范公司违规多立账户、账户资查,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那么自主确立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湘政办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4号HNPR—2009—01037)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件精神,为稳步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加大对中小企业、“三农”领域及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严格准入、规范运作,有效监管、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在各市州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坚持规范运作和从严把关、从严审批;省、市、县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主体,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依法管理、属地管理和自我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与处置,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三、试点范围结合我省实际,在符合条件的市州首批选择1— 2个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其中,长株潭地区可视情况适当增加试点县市区名额。

列入试点的县市区,试点期间限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

四、设立条件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发[2008]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出具风险处置承诺。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1. 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种,其发展旨在为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管理,河南省提出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2. 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融资的需求不断增加。

传统金融机构对于这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需求常常存在限制,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

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机构,能够为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灵活、便捷的融资服务。

3.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3.1 试点范围《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试点范围。

暂行办法将试点范围确定为河南省内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并给予其合规经营的试点机会。

3.2 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一定金额。

此举旨在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一定的风险。

3.3 业务范围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可从事小额贷款、担保、赊销业务等,并规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要求。

3.4 风险管理为了保护贷款人的利益,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控制等。

3.5 市场准入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进行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经营能力等。

3.6 监督管理为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暂行办法对其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罚。

4. 总结《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对河南省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进行了规定,促进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规范发展。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合规经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并接受监督管理。

这将有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为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20〕1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20〕1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正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豫政〔2020〕1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规定和有关要求,省政府对2019年9月底前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批转省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5〕3号)等89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豫政〔2007〕28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等5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按程序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91件)
2.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3.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4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结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豫政办[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抓好工作落实。

涉及多个单位的工作任务,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完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2〕40号)确定的重要指标任务。

省政府金融办要及时跟踪分析任务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各牵头单位要将任务落实情况分别于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汇总后于当月25日前报省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一、拓宽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一)着力扩大信贷投放。

1.充分发挥银行信贷融资主渠道作用。

与全国性银行总行全面建立紧密型战略合作关系,积极争取各总行扩大对我省的信贷投放,力争新增贷存比不低于70%。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加强银团贷款合作,增强对中原经济区建设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的资金保障能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3•【字号】豫政办〔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4〕4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3日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营商环境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推进“便民利企微改革”事项加快落实,提升信用报告集成应用水平,推行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专项信用报告(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代替多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深度融合,深化信用信息惠企应用,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和数字政府建设,按照“依法依规、信息集成、应替尽替”的原则,通过“信用中国(河南)”网站、河南政务服务网、“豫事办”APP等渠道为我省市场主体免费出具专项信用报告,着力解决市场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多次办理、重复开具等繁、难、慢问题,推动“一纸信用报告”代替多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提升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2024年8月底前,在全省推行专项信用报告代替省内44个领域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包括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贸流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金融、知识产权、粮食和物资储备、药品安全、电影和新闻出版、税务、气象、通信、邮政、城市管理、消防安全、法院执行、烟草专卖、网信、审计、文物、住房公积金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

【法规类别】专业公司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8]10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8]10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为重
点,按照“统一组织、积极稳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积极有序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完善县域金融市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与就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每个省辖市各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

试点期间,适度从严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认真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试点公司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三)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省辖市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第一阶段(2008年12月):制定并出台《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阶段(2009年1月):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确定参加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象,试点申报材料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上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