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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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
见
【法规类别】专业公司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8]10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8]10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为重
点,按照“统一组织、积极稳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积极有序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完善县域金融市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与就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每个省辖市各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试点期间,适度从严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认真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试点公司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三)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省辖市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第一阶段(2008年12月):制定并出台《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阶段(2009年1月):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确定参加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象,试点申报材料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