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是什么
司法机关独⽴⾏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是什么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院组织法》、《⼈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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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使审判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使检察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使审判权,⼈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使检察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司法机关独⽴⾏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1.⼈民法院、⼈民检察院进⾏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命令。
2.任何⾏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都不得⼲涉⼈民法院、⼈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作。
3.⼈民法院、⼈民检察院作为⼀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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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对比(表格)
基本原则基本制度3、两审终审制度:同民事2、回避制度(含侦察人人员等,回避分别由公安和院长决定,包括其他人单数;3、两审终审制度(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2)合议制:基层和中级和最高院3-7人,中级案3-5人(限审判员),2、回避制度:同民事(3)审判委员会:拟判、重大或者新型案件,合的;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1、合议制度:只能实际合议制;由审判员1、合议制度(例外: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在特定情况下也适用独任制)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会三种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2、回避制度(含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等;适用所有程序;审判人员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1)独任制:由审判员民法院简易程序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法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8、诚实信用原则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确定有罪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效判决、裁定)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讼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政处罚显失公允,可以判决变更)4、辩论原则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处分原则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例外: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侦察权、检察权、审行使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受案范围受案范围地域管辖4、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如劳动监察指令书)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作者:李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5期摘要近年来,党和国家不断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以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
“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改革”才有意义,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也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
关键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作者简介:李洋,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08-02人民法院,自创建以来就是公正的代表,在人民的心目中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权威的,党和国家为了维持法院公正权威的形象,更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原则。
宪法的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直接的依据,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该如何真正的贯彻这一原则,还需要进行更深入地探讨与研究。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内涵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即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是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而独立地作出裁判,它考虑的只是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而不受任何其他意志的左右。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二是同一法院的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行政诉讼原则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的原则是怎样的(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
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四)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
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
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标题:诉权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
二、法律关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状和思考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和审理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利。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法院的独立。
即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的影响,上级法院不能在下级法院进具体行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裁决过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
二是法官独立。
即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仅是是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共有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宪法原则。
因此,确立并完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对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切实树立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现实中,尤其是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却面临诸多困境。
在我国传统的政治观念中,国家行为是一种“大一统”行为,法院的审判行为作为一种国家行为更是被视作一种“官治”,这种思想的根深蒂固就间接导致了在现今中国,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为,即“民告官”,通常意义上被认为是一项挑战而非常态。
此外,作为我国人民法院,在行政经费、人员任命等方面确实与行政机关紧密关联。
其经费的来源完全受地方财政和行政机关领导控制,其人员的出入也受制于地方党委组织和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
在这种现实状况下,特别是当法院在遇到行政诉讼案件,这类案件的性质决定其必定与地方的行政机关息息相关,法院在受理直至审判的的过程中都很容易会陷入两难的境地。
所以,这类行政诉讼案件通常最后会在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权的本质外裹上司法的形式外衣,即通常最后以行政相对人撤诉或和解的形式不了了之。
论行政诉讼的作用及意义
论行政诉讼的作用及意义摘要:行政诉讼是一种最为公正、有效的监督行政方式,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有巨大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诉讼,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有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行政诉讼是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有力武器。
关键词:行政诉讼作用意义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共事务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它是一种国家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必然依靠和运用国家强制力,而且行政管理涉及到每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方方面面。
由于强大的国家权力作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很容易产生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显失公正、以权谋私、随意执法等腐败和违法现象,损害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政府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以致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
基于此,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诉讼这种监督行政的方式便应运而生。
本文就行政诉讼在监督行政过程中的巨大作用及其意义作简要论述。
一、行政诉讼是一种最公正、最有效的监督行政方式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依据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而管理国家和社会,行政职权不同于一般的权力,它具有强制性和优先性。
所谓强制性是指行政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同时,行政权力具有优先权,是指行政权力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又由于行政权力事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又具有自我扩张性,造成该权力极易滥用,导致腐败。
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正确行使其职权,就有必要对之进行监督,以保证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能够得到正确的反映和真正的实现。
06909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沿革行政诉讼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西方近代革命后,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取代封建专制制度,行政机关成为代议机关的执行机关。
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的观念为行政诉讼的产生提供了政治背景。
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起源地,其行政诉讼法产生的标志是1799年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的设立为起点。
法国行政讼的发展大概经历了保留审判权时期、委托审判权时期、一般权限时期和特定权限时期四个阶段。
德国在15世纪后出现了法警,19世纪中叶设产了行政法院。
英美行政诉讼的产生并无任何确定的标志,其司法制度是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逐渐形成。
司法对行政的监督表现为凡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认为其侵害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请法院进行审查,由法院对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活动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由此产生。
2.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目的概念:所谓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特征:(1)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或途径相比,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
(2)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3)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隐含着两种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4)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
目的: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独有原则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行政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每一个法字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的独立;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以事审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要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还是最终作出裁判或裁定,均应依法进行。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即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作为法院主持下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其与其他诉讼制度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主要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4)两审终审制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以解决外部行政争议为对象,而外部行政争议的最大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与其他诉讼不同的原则,主要有: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6)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等。
本书重点介绍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
即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简言之,在我国,复议原则上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把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行政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理论根据是,在进行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其实践意义是,由行政机关自我检查、自我纠正,既可以维护行政机关的威信,也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还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
在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以下几种关系:1)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是否经过复议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当事人选择;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当事人任择其一;4)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宪法学》: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宪法学》: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一切案件中的当事人都必须平等地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适用,不得考虑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既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歧视,也不得给予任何一方特权。
3.公开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允许旁听、采访和报道。
当然,所有案件均须公开宣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也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为他辩护,还可以由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为他辩护。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5.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
行政诉讼法考试(习题卷14)
行政诉讼法考试(习题卷14)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3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下列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中,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最能反映行政诉讼的精神和价值取向的一项是:( )A)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B)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C)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则D)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答案:D解析:2.[单选题]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 )A)法律地位平等B)只有复议权利相同C)只有复议义务相同D)权利义务表现对等答案:A解析:3.[单选题]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 )。
A)请求审判委员会进行裁决B)请求检察院作出审判监督C)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D)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答案:C解析:4.[单选题]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是( )A)被诉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的B)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C)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其履行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D)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的答案:B解析:5.[单选题]李某自2016年4月开始聚众赌博,至2018年1月停止。
2018年5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李某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B)公安机关应当对李某予以处罚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D)对李某的违法行为不再处罚答案:B解析:6.[单选题]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是( )。
A)行政相对人B)行政主体C)行政机关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答案:A解析:7.[单选题]甲与乙就承包的责任田的边界问题产生争执,甲将乙种植于争议地段的玉米抢摘走。
两人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就甲、乙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认为争议地段的承包权归乙,甲须于10日以内将所抢玉米返还。
甲对乡政府这一裁决不服,欲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与乙的争议。
甲能否就与乙的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原因何在?( )A)可以。
行政法总结
一、简答题1、行政法的概念及特征有哪些??答: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果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其特征有下:第一,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第二,行政法是规范承担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行使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
第三,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行政法律秩序。
2简述行政权力控制的必要性行政权力是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必需的,但不能滥用权力。
(1)、如果没有法律对行政机关所行使的权力、权力行使的程序和规则加以规定,那么,侵害被管理者权益的现象就会屡屡发生。
(2)、如果行政权力没有控制,不依法行政,就不会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社会也因此而失去发展的可能。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①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②行政合理原则----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③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的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对方的信赖损失。
④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参与原则4、简述行政主体的含义及特征从法律的角度看,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并能有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主体必须是承担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主要是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5.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重点法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重点法条2⼈民法院,⼈民检察院依法独⽴⾏使职权原则
第五条⼈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使审判权,⼈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使检察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配套练习】
1.某⼤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回答如何理解“⼈民法院依法独⽴⾏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独⽴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影响
B.⼄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审判案件.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或命令
【答案】 cD
【解析】我国的⼈民法院依法独⽴⾏使职权是法院整体的独⽴,不是法官或者审判组织的独⽴。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诉案件,甲市⼄区⼀派出法庭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被告⼈不服,应向甲市中级⼈民法院上诉
B.上级⼈民法院和下级⼈民法院是领导关系,下级⼈民法院应当执⾏上级⼈民法院的指⽰
C.某商场丢失⼀块⼿表,认为顾客甲有重⼤嫌疑,商场保安可先⾏拘留甲,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D.某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答案】 A
【解析】对B项,上级⼈民法院和下级⼈民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不是领导关系;对C项,商场保安不是侦查⼈员,⽆权采取强制措施;对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公安机关规定》第168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属于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的适⽤情形。
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甲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释解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的规定。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制社会,司法行政不分,行政长官—直兼任司法官员。
新中国成立前夕,各革命根据地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审判、检察不分,某些行政长官一直兼任司法官员。
正因为如此,新中国成立后最初的一段时间,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审判、检察工作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成为干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影响刑事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因素。
在刑事诉讼小确立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对于克服上述不良现象,建立科学的刑事诉讼结构,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针对这种情况早就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宪法》第126条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笋、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杜,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条依据宪法和相关绍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扣个人的干涉。
”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真正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落实到实处。
否则,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就会形同虚设,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将难以形成,科学的刑事诉讼结构也将难以建立,进而刑事诉讼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排除一切干扰,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从而维护司法行为的纯洁性,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实现司法的廉洁高效,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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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历史上诉讼法的发展,早期的人类社会只有实质意义上的民事和刑事诉讼。
从封建社会几乎不存在行政诉讼到近代行政诉讼大规模出现,再发展到现代,行政诉讼成为三大诉讼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三权分立国家中,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就是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的,而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是其实现监督和约束作用的根本保障。
而在我国,虽然司法权与行政权对立地位不明显,甚至在许多方面需要分工合作,但在我国,行政权有一家独大的趋势,必须要制约,而立法层面的制约只是基本,真正要靠的还是司法权在实质行政行为上的制约。
在这点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异曲同工之处。
借鉴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相较西方绝对强硬的三权分立,我国结合自身基本国情,实行了十分缓和的“权利分立”。
在行政诉讼法中的体现则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