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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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历史上诉讼法的发展,早期的人类社会只有实质意义上的民事和刑事诉讼。从封建社会几乎不存在行政诉讼到近代行政诉讼大规模出现,再发展到现代,行政诉讼成为三大诉讼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三权分立国家中,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就是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的,而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是其实现监督和约束作用的根本保障。而在我国,虽然司法权与行政权对立地位不明显,甚至在许多方面需要分工合作,但在我国,行政权有一家独大的趋势,必须要制约,而立法层面的制约只是基本,真正要靠的还是司法权在实质行政行为上的制约。在这点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异曲同工之处。借鉴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相较西方绝对强硬的三权分立,我国结合自身基本国情,实行了十分缓和的“权利分立”。在行政诉讼法中的体现则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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