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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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职的相关规定
(一)退休条件
1、干部退休条件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一项)
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
③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三项)
④工作年限满30年的(《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第七十九条二项)。

第②至④项须经本人提出(申请)
⑤因病(非因工)伤残的国家公务员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本人申请。

(冀人发字[1996]58号一条三项)
关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退职问题,根据省人事厅、卫生厅冀人发字[1996]58号文件的规定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2、工人退休条件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一项)
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二项)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按此项办理退休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原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1999年5月12日,河北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1999]32号)文件又重申了上述三项规定,同时规定本人已离开提前退休工种五年以上,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现岗工作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提前退休;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前一年至五年退休,也可以不提前退休。

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三项)
④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四项)
3、聘用制干部退休条件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可参照执行):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规定颁布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2003年3月13日,河北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就贯彻人法发[1991]5号的意见中规定:
工人身份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了聘任手续不满10年,或者未履行聘任手续的,退休时要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①参加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按照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后,再办理退休。

②未参加技术等级考核的,按下列比照关系确定工资:
聘任为处级(正副三级职员)以上职务的,比照技师,聘任为科级(四级职员)的,比照高级工,聘任为科员级(五级职员)以下职务的,比照中级工;聘任为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比照技师,聘任为中级职称的,比照高级工,聘任为初级职称及以下技术职务的,比照中级工,以后增加退休费按所比照等级标准增加。

1999年5月12日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1999]32号规定,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和“病退”的数量。

从一九九九年开始,每年省、市、县人事部门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退休总人数的10%以内。

(二)退职条件
根据国发[1978]104号和冀人发字[1996]58号文件的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应该退职。

九、出生时间的认定
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1990年8月23日印发《关于在办理干部、工人退休时如何认定出生时间和退休时间问题的通知》(冀劳人险[1990]253号文件)规定:在审查干部、工人何时才算到达退休年龄时,对档案中填写的出生年月日(或年龄、下同)前后不一致的,除在其参加工作初期已经组织批准作了更改的以外,应以其参加工作、入大专院校、入伍时的原始材料(如招干、招工、入学、入伍登记表、自传等)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

对多份原始材料中填写的出生年月日不一致的,一般应以多数记载为准,记载为两个出生时间且各时间的记载处数相等,可由本人说明情况后由组织认定;档案中的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的出生年月日不一致的,以档案为准。

1990年8月30日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文件)规定:凡居民身份证与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河北省人事厅冀人发[1999]32号文件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档案的管理,严禁更改反映工作人员出生时间的材料档案,对工作人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十、退休时间的认定
1990年8月23日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在办理干部、工人退休时如何认定出生时间和退休时间问题的通知》规定:
在涉及干部、工人的退休时间问题时,应以批准机关批准其退休日期为准。

对批准退休后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退休时间也应按批准之日填写和对待。

如:某男干部,正科级,1941年9月出生,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2001年9月应办理退休,可单位2002年9月报批,审批机关依据退休规定仍要批准其退休时间为2001年9月,若该人按在职人员晋升了工资,办理退休手续时要扣除改按退休人员标准增加退休费。

十一、审批手续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包括离休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按规定办完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1995年3月9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6]9号文件强调:今后,干部达到退(离)休年龄,办理退(离)休手续,不再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征得本人同意,但所在单位应在办理报批手续前通知干部本人,并由有关领导同志事先与本人谈话,做好工作。

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审批程序是:单位审查、填表,主管部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党群部门的工人报市人事局审批。

十二、政治生活待遇
(一)退休、退职后由审批机关发给退休证书或退职证书。

(二)1993年12月28日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承办发[1993]1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要本着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的原则,建立和坚持离退休干部阅文、学习制度。

各单位和各级老干部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好老干部阅文和学习,每月不少于两次;居住乡(镇)的,每月不少于一次。

对行动不便的,可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派专人到家或医院传达重要文件精神。

第五条建立健全老干部参加会议和听报告制度。

市、县(区)每年至少一次,市、县(区)直单位和乡(镇)每年至少两次,向老干部通报本地、本单位的政治经济情况。

遇有重大事件和重要文件时,可随时召开老干部会议传达。

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和集会,要请老干部代表上主席台荣誉席就座。

第六条建立健全党员离退休干部组织活动制度。

党员离退休干部,一般在原单位过组织生活。

党员离退休干部较多的单位,可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小组。

家居农村的党员离退休干部可单建党支部,隶属乡(镇)党委;个别居住偏远的可就近参加村党支部活动。

第七条加强老干部活动室建设。

凡有三名以上离退休干部的单位,都要建立老干部活动室。

活动室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用品。

以保证老干部学习、文体活动的开展。

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老干部活动中心。

第八条建立健全老干部文体活动制度。

每年的“老人节”、“春节”等重大节日要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文艺、体育活动。

根据离退休统管的新形势,老干部的文体活动要以单位或系统组织为主,以集中统一活动为辅。

第九条组织离退休干部参观工农业生产,按劳人老[1983]18号文件和中办发[1984]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参观费用从原单位老干部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丧事从简的指示精神,老干部逝世后,与在职干部逝世一样,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可由原工作单位通知主管部门和有关同志,做好慰问遗属和丧葬事宜。

享受地市级待遇的老干部、老红军逝世后,均可在《承德日报》上刊登简要消息。


(三)承办发[1993]17号文件的其他规定:
1、回农村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发给建房补助费,其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40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工作的老干部350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的老干部30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的老干部2500元;回农村安置的退休干部建房补助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104号文件规定: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三百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凡回农村安置的离退体干部,住房有因难需要建新房的,由当地乡村按农村建房规定,优先解决好房基地。

2、各单位要保证离退休干部看病、学习、开会用车。

因私事用车,要按规定收取费用。

3、做好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各医院(单位卫生所)凭离退休证,实行挂号、交费、取药三优先。

市、县(区)医院要设立老干部门诊。

乡(镇)医院老干部看病要有专人负责。

对居住农村的离退休老干部看病,实行责任到人,进行巡回医疗。

为保证离退休干部能够及时住院治疗,市、县(区)、农村中心卫生院都要设立一定数量的老干部病床。

4、建立健全老干部体检制度。

各单位每年都要组织离休干部进行一次体检。

退休干部也要定期体检。

建立健康档案。

5、特需经费:退休干部每人每年50元。

6、公用经费:退休干部的公用经费,主要用于退休干部订阅报刊、购置活动室文化用品、书籍、资料、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重大节日慰问等项开支。

其标准为:地市级400元,县处级300元,科级以下200元。

7、报刊。

退休干部,地市级两报一刊,县处级以下的一报一刊。

根据老干部个人意愿,也可将报刊费交给本人,由其自行订阅,其最高限额为:离休干部,地市级300元,县处级200元,科级以下100元;退休干部,地市级200元,县处级120元,科级以下70元。

此项费用从老干部公用经费中列支。

8、交通费。

当时的规定,退休干部地市级12元,县处级8元,科级以下4.5元。

此项费用不在公用经费中列支,随离退休费按月计发。

此标准承老字[1993]19号文件规定,从1993年11月5日执行。

1996年4月29日,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承老字[1996]2号文件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退休干部的交通费,市级每人每月提高到30元,县处级提高到20元,其他干部提高到15元。

此文规定,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离退休干部的公用经费、订阅报刊费和交通补助费的标准暂定为:属正高职的按地市级标准执行,属副高职的按县处级标准执行,属中职及以下的按科级以下标准执行。

(四)退休费计发比例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我省的离退休人员分两步进行了离退休费制度的改革。

第一步是按照省政府1994年4月1日《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文件)执行的;第二步是按照省政府1995年1月10日印发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1995]3号文件)执行的。

同时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了冀工改办[1995]1号文件,即杨国春、闫伶同志在贯彻落实会议上的讲话。

1号文件规定:男职工,工作年限满35年的补贴到95%,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补贴到90%,满20年不满30年补贴到85%,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贴到80%;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贴到70%。

女职工,满30年的补贴到95%,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贴到90%,满20年不满25年的85%,满15年不满20年的80%,满10年不满15年的70%。

计发基数: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

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一定的比例计发。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机关工人:1、技术工人,按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2、普通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比例的规定建国后变化七次:第一次是1955年12月的[55]国秘字第245号文件规定。

第二次是1958年4月[58]中劳办字54号文件规定。

第三次是1978年6月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第四次是1987年10月冀劳人险[1987]193号文件,此文的比例与冀工改办[1995]1号文件中男职工的比例相同。

第五次是1987年10月28日原省劳动人事厅保险福利处《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困难补贴几个具体问题说明的电话通知》中的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包括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办理退休的职工,也可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确定的退休费标准的基础上按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计发困难补贴,但最多不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

如某人按104号文件规定患二、三期矽肺病,办理了退休,工龄不满30年,按104号文件的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休待遇,比例为90%,不满30年工龄,按上述通知精神,退休金提高10%,计100%。

第六次是1991年11月冀劳人险[1991]106号文件,此文的比例与冀工改办[1995]1号文件中女职工的比例相同。

第七次是按冀政[1994]29号文
件规定的比例,机关干部:满35年及以上的88%,满30年不满35年的82%,满20年不满30年的75%,满10年不满20年的60%。

工人这四个年限段分别为90%、85%、80%、6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四个年限段分别为:90%、85%、80%、70%
(五)退职费计发比例
冀政[1994]29号文件规定:工资制度改革后,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40%计发。

退职的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不满10按50%计发。

1995年10月6日省人事厅冀人福[1995]60号文件规定,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后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工人办理退职的人员,退职前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退职生活费为本人原工资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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