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确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认定出生时间适用《身份证法》

张女士日前向本报反映,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她去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因档案上的出生日期问题,遇到了一系列麻烦。

档案记载三个年龄退休手续无法办理

张女士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1954年10月,参加工作后先后在4个单位任过职。记者来到其现在工作单位了解情况,单位人力资源部姜经理说,张女士的档案缺失很多,仅有的几份档案材料上对于她的出生日期有不同的记载,其中有“1955年”、“1956年”、“1957年”等多种说法,唯独缺少她身份证上记载的年龄。

因为单位按明年退休安排张女士的工作,所以,其个人三险一金要缴纳到明年,工作岗位也是到明年才有人替补进来。姜经理说,张女士现在突然提出办理退休手续,虽然其身份证上的信息显示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但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1999)8号文件明确规定,职工年龄不一致的应以其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因为张女士的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5年11月,所以,必须到2010年11月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张女士认为单位有意刁难自己。姜经理说这是依照法律,严格照章办事。

身份证件法定有效以档确龄超越权限

对于档案上登记的三个出生日期,张女士称其从未见过自己的档案,不知道为什么出现了以上问题。张女士认为其出生时间有户口薄、身份证为证,这证件是国家户籍管理专业部门颁发的权威证据,不容置疑。与之相反,1999年3月9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原劳社部(1999)8号文)只是应急措施,属部门规定,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如果单位强制执行这个部门规定不让其退休,势必会对其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公安部1989年9月8日公发15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的权威*;并可用作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姜经理承认这个规定的效力不容置疑,但其不解原劳社部为什么会在10年后发出(1999)8号文件,并且明文规定:“职工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姜经理说,既然都是国务院同级部门发出的政策规定,单位执行哪个规定都不应该是错误的,选择距离当今时间最近的法规应该是正确的,不会构成对张女士的侵权。

争辩双方各有法规作武器,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经走访法律工作者,记者得到的结论是:虽然公安部与原劳社部发布的规定属同一位阶规范性文件,且前文比后文早出台多年,但这两个法规文件在特别法律规范文件与一般法律规范文件效力原则面前没有可比*,后者涉嫌主体超越权限行使权力。如果考虑随后颁布实施的《身份证法》,原劳社部的规定就更站不住脚了。

认定公民出生时间《身份证法》最具权威

路民律师说,户口登记、户籍管理是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公民的出生时间是户籍管理的重要内容。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实行的是当事三方联合核实干部年龄,体现了权限与主体相一致原则。原劳社部在职工身份证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却避开户口登记、户籍管理职能部门而单独行事,违背了权限与主体相一致原则,其结果必然造成户口、户籍管理上的混乱。

从法理上分析,张女士的单位是在本质上错误地将《身份证法》当成一般法,将对公民出生时间的认定之“规定”当作特别法,进而错误地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推导出错误的结论。其实,这里不存在同一阶位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司法适用问题,但不同位阶特别法与一般法的优先适用是有严格条件的,那就是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因此,对公民出生时间的认定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当前行政与司法中存在的一个严重误区,必须予以澄清和纠正。

《身份证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原劳社部发(1999)8号文是其自身作出的规章以下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这明显不属于同一阶位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问题。对不同位阶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条件,前提是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立法法释义》第88条:“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属于…抵触‟:(一)上位法有明确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反的;(二)虽然不是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反,但旨在抵消上位法的规定的,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三)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的;(四)违反了本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越权立法的;(五)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符合上述5项中任何一项,都可以认为是与上位法相抵触”。

原劳社部发(1999)8号文不仅属于“上位法有明确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反的”,是抵触情况(一),还属于“违反了本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越权立法的”,是抵触情况(四)。原劳社部在该文发出后的107天,又发文要求“一律使用…公民身份号码‟”,又属于同一机关的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综合以上因素,“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于法无据,不能成为标准。只有依据《身份证法》,发挥身份证证明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功能,才算发挥出了身份证的效力。

年龄小10岁不能退休

2008年11月,林口县林业局西北楞经营所工资员王英伟通知老万,他的退休申请没有通过审批,原因是他的人事档案记载他的出生年份是“1963年”,这样一算,他距离退休年龄整整差10年。

按照身份证上记录的“1953年”的出生日期,老万现在已经过了退休年龄两年。可他还要等上8年后才能退休。

老万不服,去林口县林业局申辩:自己是1980年12月接父亲班到林业局汽车队工作的,6个月试用期后,单位给他和其他十几个人转了正。转正后,又干了4年,他又调转到现在的西北楞经营所。

“档案怎么会有错呢?”老万说,“我记得大概是1980年年底的一天,在林业局劳资科一间办公室,我和十几个人围在办公桌前,有工作人员问我们的年龄、民族等信息并记录,问完就拉倒了。之后,我就转正成为正式工人。难道是这次给我登记错了?”

“这么多年,除了公安局外,从来没有人核对过我的身份信息,档案我也看不到,我根本就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