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清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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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清理管理规定

第1条目的

为了确保工程竣工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项目能够如期进行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相关定义

本规定所称竣工清理是指工程竣工后对施工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他废弃物的清理以及土地的平整、环境污染的治理, 以最大限度地还原周边环境原貌。

第3条责任单位

1. 自建工程项目

由工程部负责组织竣工清理工作,总裁验收确认;需要雇佣、使用清理工作队或清理工人时需经人力资源部审核。

2. 外包工程项目

由工程部与承包商、分包商协商具体的清理事宜,并负责清理检查、清理验收工作,总裁审核确认。

第4条清理计划

在工程开工前工程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清理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清理范围

明确工竣工清理的范围,根据政府有关管理制度及工程量的大小规定竣工清理的范围;清理范围、责任事项的界定

一定要精确、严谨。

2. 清理内容

(1)清除建筑垃圾,施工单位至少对建筑场地内集中堆放的建筑垃圾进行装车清运,按照相关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场地平整,施工单位至少对因建筑施工而造成的场地地形变化进行处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平整恢复。

(3)修复损坏环境,施工单位至少对因进驻施工而损坏或污染的植被、设施进行修复,按照有关规定如需赔偿,根据合同在结算款中扣除。

3. 清理方法

(1)明确竣工清理方法,原则上集中处理建筑垃圾,在建筑垃圾运输、堆放过程中避免二次污染。可建议施工单位对混凝土垃圾、金属、塑料等物料进行分类清理, 回收利用。

(2)采取适当方式平整、修复场地,需要回填或采土时应尤其注意避免对施工区域地下水造成破坏。

(3)需要清洗被污染的绿化植物时,应注意清洗时机、用水、用药剂的选择,避免对植物造成伤害。

4. 达标标准

工程竣工清理的达标标准以本地区政府机关下发的城市环境管理、卫生治理等相关规定为标准,工程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

第5条检查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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