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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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庐江经济开发区浙江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安徽庐江经济开发区浙江商会(简称浙江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在安徽庐江经济开发区的各类行业中从事经济商贸活动的浙江籍企业代表人士组成的民间商会组织;本会是庐江县总商会的基层商会,接受庐江总商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联络在庐江从事民营经济活动的外来投资人士和企业开展经营协作、联谊交流、技术和信息服务等活动,以促进发展,繁荣经济,为庐江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职能与任务:
(一)宣传国家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发展和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照章纳税。
(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
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会员的业务需求;
(四)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营、商贸、投资等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管理、科技、法律、财会、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掌握新技术、新法规;
(六)组织会议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等经贸交流合作,组织会员在国内各地和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团结互助,增进和沟通乡情;
(八)为会员提供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增强自律,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九)开展与其他地方商会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十)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暂设在安徽庐江经济开发区。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安徽庐江经济开发区浙江商会实行会员制,包括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各类浙江籍在庐江经济开发区所办的民营企业以及浙江籍在庐代表人士,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本会企业会
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以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
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的最高领导机关,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
(四)聘请名誉理事长;
(五)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定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七)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八)决定吸收会员和撤销会员资格;
(九)召开定期和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经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办事机构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长主持浙江商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浙江商会签署有关文件。副理事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理事长和常务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本会下设若干工作部门:会员秘书部、信息联络部。
第四章财务
第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政府资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占有、使用和维护本会财产。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浙江商会于2009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