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与结构的重要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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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与结构的重要性系数
注:1、要使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工程完成预定的使用功能时具有足够的可靠度。
2、所对应的各种可变荷载(作用)的标准值及变异系数,材料强度设计值,设计表达
式的各个分项系数,可靠指标的确定等需要配套,是一个系统工程,目前还没有解决。
3、抗震设计时,对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参考以下原则处理:
(1)若投资方提出的所谓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功能要求仅仅是耐久性的要求,则抗震设防类别和相应的设防标准仍可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2008年版)执
行。
(2)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地震动参数与设计基准期(50年)的地震动参数之间的基本关系,可参阅有关的研究成果。
(3)当设计使用年限少于设计基准期(50年)时,抗震设防要求相应降低。
(4)临时性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小于5年)可以不考虑抗震设防。
4、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本建筑设计规范、规程采用的设
计基准期均为50年,但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可依据具体情况而定,见GB50068-200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5、设计基准期是为确定可变作用(可变荷载)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取值而选用的
时间参数,它不一定赞同于设计使用年限。GB50009-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提供的荷载统计参数,除风、雪荷载的设计基准期为10、50、100年外,其余都是按设计基准期为50年确定的。如设计需采用其他设计基准期,则必须另行确定在该基准期内最大荷载的概率分布及相应的统计参数。设计文件中,如无特殊要求时不需要给出设计基准期。
6、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
(2)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3)对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
7、现阶段重要性增大0.1,结构的可靠指标约增加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