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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用地保障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办〔2020〕3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用地保障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办〔2020〕3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用地保障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用地保障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关于统筹用地保障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2日关于统筹用地保障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以强化用地要素保障为抓手,助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新增工业用地保障力度(一)保障工业发展空间。

统筹编制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快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线,确保全市工业用地总量不低于250平方公里,充分保障工业用地发展空间。

因城市发展需要调出工业区块线,要遵循镇内“总量不减”原则,补入不低于原级别的工业区块线。

实施分区分级管控,推进产业项目在市级产业平台、工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集中布局,严格控制工业用地转为其他用途。

充分保障经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先进制造业用地需求,鼓励和指导镇区通过土规有条件建设区调整方式,促进“三旧”改造和工业增资扩产项目等重大产业项目落地。

(二)优先配置用地指标。

积极争取省用地指标,用足用好用活省级指标使用、奖励、返还等政策,推动指标使用和供给有序循环。

按照“小指标盘活大片区,大指标布局大平台”的思路,科学统筹市级产业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重大产业平台用地需求,促进国土空间规模化利用,实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的良性互动。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中府办[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06〕9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6〕5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高标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建设的基本手段,是关乎我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工作。

我市作为珠江口西岸重要的地区性中心城市,在经历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高速发展后,城乡规划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一是规划编制工作前瞻性、科学性、操作性还不够;二是规划实施缺乏有效监督机制,违法建设行为尚未得到有效制止。

当前,全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经进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市委、市政府从战略发展高度确定了建设“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示范市”、“适宜创业、适宜居住城市”的发展目标,提出了加快推进“组团式”发展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开发的战略决策。

在新时期,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必须有更高标准,达到更高水平。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切实发挥规划对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指导作用,高标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促进中山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高标准地做好城乡规划工作,要着力提高全社会的城市规划意识。

广东省中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广东省中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广东省中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山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节规划目的 (1)第二节规划依据 (1)第三节规划范围 (2)第四节规划期限 (2)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问题 (4)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4)第二节土地利用主要问题 (5)第三节挑战与机遇 (6)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9)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 (9)第二节指导原则 (10)第三节土地利用目标 (11)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5)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5)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6)第五章土地利用的区域调控 (20)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20)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23)第六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27)第一节耕地保护 (27)第二节基本农田保护 (28)第三节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 (31)第七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33)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33)第二节优化城乡用地布局 (33)第三节市域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35)第八章土地生态建设 (39)第一节土地生态建设目标 (39)第二节土地生态建设空间格局 (39)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43)第一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43)第二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指引 (43)第三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4)第四节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 (46)第十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 (52)第一节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安排 (52)第二节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55)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8)第一节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58)第二节加强土地管理与监督 (59)第三节加强规划管理基础建设 (61)附表 (63)附图 (91)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划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建设“适宜创新、适宜创业、适宜居住”的现代生态文明城市为目标,科学统筹全市城乡土地资源和指导各镇(区)的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用地保障,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中山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2007〕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

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维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更新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电、无线电、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法定效力。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查询。

中山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中山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中山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中山市位于珠江三角洲腹地,地处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区域,是广东省地级市之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利用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日益凸显,土地综合整治迫在眉睫。

二、整治目标。

1. 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 优化土地空间布局,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3. 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内容。

1. 调查评估,对中山市现有土地资源进行全面调查评估,明确各类土地的利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后续整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 规划设计,制定中山市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合理规划土地空间布局,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生态修复,加大力度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土地整治,对存在问题的土地进行整治,包括土地复垦、改良、整合等措施,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益。

5.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土地综合整治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动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路径。

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激励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2.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措施。

1. 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2. 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强化技术支持,加强科研力量,提高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技术水平和科学性。

六、预期效果。

经过中山市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全面推进,预计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土地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推动中山市城乡一体化发展。

同时,也将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管理办法

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管理办法

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更好地促进“多规合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的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空间规划,是指依法编制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需要单独编制的交通、环境保护、能源、水利、农业、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住房保障、市政基础设施(供电、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等)、综合防灾、城市更新、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军事设施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

第四条国土空间规划坚持全市域统筹、全类型管理和全过程指导原则,以统筹自然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为目标,强化总体规划对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管控,最终形成“一张蓝图”。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第六条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第七条各类空间规划应当按照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服从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进行衔接。

第八条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市级编制,原则上镇级不单独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第九条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常态化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规划编制的事前协调,在相应规划编制的工作组织、时间安排、空间范围和技术重点等方面进行有效衔接,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可开展规划共同编制、同步审批、协同管理,从源头上避免各规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第三章空间规划制定第十条制定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市级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后制定编制目录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6•【字号】粤府函〔2023〕195号•【施行日期】202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19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中府〔2023〕5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中山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支撑中山建设广东省珠江口东西两岸融合互动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沿海经济带枢纽城市、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

二、中山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大湾区西岸枢纽城市与创新高地、国家自主创新型制造业城市、全国文明城市。

中山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职能和本地实际,将建设人民城市作为新时代中山城市发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探索出一条内涵式、集约化、绿色化的发展路线。

要全力推进省级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水平,携手共建粤港澳国际一流湾区。

做强做优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推进“东承、西接、南联、北融”一体化融合发展,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中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2.13平方公里(9.3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5.20平方公里(8.28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63.80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72.12平方公里以内。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中府函〔2018〕642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提请审定〈中山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请示》(中国土资报〔2018〕43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中山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目标、任务和范围明确,编制依据充分,基本满足规划编制要求,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原则同意《中山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下称《土地整治规划》)。

二、《土地整治规划》是中山市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塘基整治、垦造水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均应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的要求。

三、你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土地整治规划》要求做好全市各类土地整治工作,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市城乡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等单位要将相关要求落实到行政审批、管理、执法等各个环节当中,并加强监管。

四、你局要在《土地整治规划》获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整治规划》文本送市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9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4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4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6日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能,完善重点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提升重点项目质量和效益,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

市重点项目分为三种类型:(一)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加快推进对全市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公路、铁路、港航、能源、水利、城建等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达到3亿元以上(含外币折合,下同)。

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支持5G网络与应用、大数据和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慧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科技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新型基础设施项目不设具体投资额度要求。

(二)重大产业项目。

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积极推动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经济等前沿领域发展项目,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达到1亿元以上。

现代服务业:鼓励发展金融会展、文旅文创、会计法律、设计咨询、创新科技、检测认证、区块链技术应用等高端现代服务业项目。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2日中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制度化,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7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的原则,依法依规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

(二)工作目标。

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边界,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

实现全市重要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一)积极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3•【字号】中府[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05〕15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心城区及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中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和提出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指导和规范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审定。

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由镇政府制订,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城市(镇)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转变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三旧”改造项目除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通过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从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不占用生态控制线范围。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报批管控第四条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按照《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分配和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并进行计划指标使用的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条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应根据年度征地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申报用地报批手续。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4号 中府规字〔2019〕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4号 中府规字〔2019〕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4号中府规字〔2019〕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13日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我市村庄规划管理,引导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庄规划,是指对村庄规划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进行控制管理制定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划定实行村庄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镇增长边界线以外的村庄应实施村庄规划管理;对城镇增长边界线以内的村庄,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城镇增长边界线在镇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建设实施的依据,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村庄规划及本办法。

第五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落实与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

第六条编制村庄规划应遵循农民主体、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和谐共生的原则。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本市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中府〔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有序解决土地规划历史遗留问题,推动重大项目落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对本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合并与分割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鼓励的产业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土地整备等需求为前提。

(二)坚持依法依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的基础上,优化规划条件变更流程,完善出让合同签订及后续管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多宗用地整体报建、跨多宗用地建设等问题,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四)坚持节约集约,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合并整合利用、分割盘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及利用效益。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二)属闲置土地的已按规定处置;(三)不涉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的;(四)地上房屋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或土地未以分摊面积登记到房屋买受人名下(含预告登记)的;(五)出让合同未约定不允许合并或分割;或已约定不允许合并或分割,但因政府实施规划调整导致用地被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剩余用地需整合开发,以及工业用地因政府招商引资需要或同意项目整合开发的;(六)符合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设计、城市设计(建筑及景观设计)、历史文化保护、海绵城市建设、河岸线退让、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相关规划要求。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规字〔2019〕1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规字〔2019〕1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规字〔2019〕1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6日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变更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是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建设用地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核心内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核实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的依据。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设计要求、城市设计(建筑及景观设计)要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市政府提出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五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包括出具规划条件和变更规划条件两种情形。

出具规划条件是指首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建设条件;变更规划条件是指对已出具并载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依法进行变更。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中府办[2004]97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中府办[2004]97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开。

第三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特殊要求的规划项目不得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城市规划,经过解密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城市规划,应当提交市保密局审查同意后加注保密标识。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公开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由市、镇(区)两级规划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市规划局负责公开全市性的和中心城区的各项城市规划,各镇(区)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公开所在镇(区)范围内的各项城市规划。

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承担该项工作。

第五条应当公开的城市规划材料必须进行整理、核对,经规划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进行公开。

第六条城市规划草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结果应当公开。

第七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将审查后的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应当公布其图纸、文本、说明、附件、规划实施时间和查询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依法进行城市规划调整的,其规划调整草案及经批准后的城市规划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结果应当公开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二)用地范围、建设工程性质;(三)用地规划总平面图(含相邻关系)、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立面图(或透视图);(四)各单体建筑的高度、层数、建筑物间距、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物退界及退让城市规划控制线、距离配套设施等内容;(五)审批单位、批复文号、监督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山市中心城区管线动态规划管理的通知-中府[1998]7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山市中心城区管线动态规划管理的通知-中府[1998]7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山市中心城区管线动态规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山市中心城区管线动态规划管理的通知(中府[1998]75号1998年9月10日)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建规[1998]69号),完善中心城区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建立城区地下管线数据,切实加强我市中心城区管线资料的动态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中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必须向中山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其他部门申请施工。

凡属公路部门管养,未移交市政部门管理的中心城区公路路段,应按《公路法》及《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和不准建筑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二、管线建设单位须经市规划局放、验线后,领取《建设工程报建执照》,并在施工现场挂牌施工。

三、管线建设单位在已经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的地区进行管线建设,必须采用中山市地理信息系统中心提供的综合地下管线图,在未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库的地区应提供地形图委托相应资质单位进行管线工程设计。

四、管线工程竣工,由中山市规划局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其中地下管线或隐蔽工程应在覆盖前进行测量。

建设单位持测量成果资料向中山市规划局办理管线工程规划验收手续,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在报建批复书上加盖规划验收章,再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投入使用手续,管线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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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更好地促进“多规合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的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空间规划,是指依法编制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需要单独编制的交通、环境保护、能源、水利、农业、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住房保障、市政基础设施(供电、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等)、综合防灾、城市更新、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军事设施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

第四条国土空间规划坚持全市域统筹、全类型管理和全过程指导原则,以统筹自然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为目标,强化总体规划对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管控,最终形成“一张蓝图”。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第六条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第七条各类空间规划应当按照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服从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进行衔接。

第八条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市级编制,原则上镇级不单独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第九条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常态化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规划编制的事前协调,在相应规划编制的工作组织、时间安排、空间范围和技术重点等方面进行有效衔接,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可开展规划共同编制、同步审批、协同管理,从源头上避免各规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第三章空间规划制定
第十条制定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市级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后制定编制目录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各部门自行编制或批准的各类空间规划,须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除国务院、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或批准实施。

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十一条统筹规划编制需求。

每年各镇、相关部门通过市空间规划设计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结合各镇、各部门需求和实际情况,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规划编制需求书,再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年度空间规划编制计划。

若确有需要编制的规划未能纳入编制目录清单,相关部门可以向市政府专文请示。

第十二条统筹立项审批。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组织规划编制需求的初审,并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项目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三条各类空间规划的编制、批准,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3.1论证或方案评审。

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编制过程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论证或初审。

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后,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及部门进行评审。

13.2规划符合性审查。

结合评审意见,按照《中山市规划编制电子报批技术规定》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电子成果,申请规划符合性审查。

13.3社会公示。

编制空间规划应当坚持公开原则。

空间规划报请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空间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

13.4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修改完善后,需要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按规定提交审议;不需要
的则直接由相关主管部门报审批机关审批。

13.5成果入库。

批准后相关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电子文件成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报送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空间要素信息和和规划布局叠加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13.6备案工作。

规划经批准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同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成立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我市各类空间规划的编制计划、组织领导、管理政策、综合协调等工作,市财政部门加强空间规划编制经费保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各类空间规划编制申报、管理、监督等具体工作。

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制定和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统筹解决,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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