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县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的申请与受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石城县农业和粮食局
2、办理权限: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需要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的行政许可。
(二)审批内容
对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核
(三)法律效力
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活动。
(四)审批对象
在本县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生产企业
五、审批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
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三)重新办理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四)续展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五)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六)依申请注销
1)生产企业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饲料生产许可证》原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六、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1)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申请材料目录
同新办
4、续展
同新办,同时提供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
5、补发
《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七、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审批办理期限: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专家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时限: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专家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饲料生产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已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饲料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续展申请。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审查环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县农粮局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审核;县农粮局根据专家评审组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拟在本县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产品生产的。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县农粮局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书面审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农粮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重新办理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县农粮局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审核;市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重新办理是指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1)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2)生产场所迁址的;
3)增加单一饲料产品品种的;
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续展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县农粮局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审核;县农粮局根据专家评审组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