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饲料生产许可证
附件4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围〔一〕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展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缺乏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当受理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二〕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1.封面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饲料生产许可条件及现场审核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
可申报材料要求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概念
饲料添加剂——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
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 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类别: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 提取前等工艺,或进一步精制、脱水、包 被等获得的含一种或两种以上添加剂的混 合物。
2.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 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3.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 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 料、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4.许可证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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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草案)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机构与人员 厂区、布局与设施 工艺与设备 质量检验与质量管理制度 附则
与《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不同之处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 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 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生产能力≥1t/h,V混合机≥0.25m3。 配方中低于0.2%的,单独配备混合机预混合。 化验室面积≥50m2,有满足产品成分检验的仪 器。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产 品主成分检测方法应经省级以上饲料检验机构 验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6.质量负责人:大专或中级以上,熟悉法规、 质控、检验,通过现场考核。 7.销售和采购负责人:熟悉法规,通过现场 考核。 8.检验化验员:2人,职业技资格证书(农业 部鉴定机构),通过现场考核;中控工、 维修工: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4号)(1999年12月9日发布,根据2003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26号-《关于修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第三条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第二章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人员要求(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所生产产品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三)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四)生产企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生产场地要求(一)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应当分开;(二)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工序衔接合理;(三)要有适宜的操作间和场地,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四)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五)仓储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当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第六条生产设备要求(一)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二)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三)生产设备完好;(四)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须有空气净化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质量检验要求(一)应当设立质检部门,质检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二)质检部门应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三)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能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检验机构代检;(四)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操作规程;(五)质检部门必须有完整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并保存两年以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规定完整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2-09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对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并做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受托方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具体条件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总9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为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单一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一、机构与人员1.企业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岗位职责明确。
2.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3.技术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4.生产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轻工纺织、食品类、机械类、化工与制药类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5.质量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类、生物科学类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6.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7.饲料检验化验员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企业至少有2名专职的饲料检验化验员,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和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近年来,人们对于生态环境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养殖业的环保标准也随之提高,饲料机械行业也受到相关政策的影响。
2019年9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细则对饲料粉碎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根据细则规定,饲料粉碎机械的生产企业需进行生产许可证的申领。
申领前,必须要有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并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核定。
申请许可证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方案、生产工艺流程等资料。
二、质量要求和检测标准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质量是被严格监管的。
细则中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实行全面质量监测和管控。
产品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而且必须经过第三方机构的质量检测,相关检测报告也应该提交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维护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要持证企业重新申请许可证。
为了保证持证企业的产品质量,市场监管部门会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价,定期公布相关情况。
四、品牌标识和销售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销售应在合法途径下进行,产品销售前必须应取得生产许可证。
销售时,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码、规格型号、产地以及使用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必要信息。
对于未经许可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进行查封、扣押等行为。
五、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力度加强细则规定,对于违法生产和销售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会严肃查处。
对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虚假宣传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对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
综上所述,《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于规范饲料粉碎机械行业、保障产品质量、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会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确保自身符合标准,以此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一、引言饲料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配套产品,与畜禽养殖密不可分。
饲料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是确保饲料生产的质量与安全,保障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饲料生产企业获得许可的条件,以及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1. 注册资本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应达到一定金额,以确保其正常运营和履行相关法律责任。
具体金额视企业结构和规模而定,通常建议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
2. 生产场地饲料生产企业应拥有符合规定的生产场地。
生产场地应满足以下要求:•场地面积达到一定标准,以容纳饲料生产设备和所需原料;•厂房结构合理,防火、防爆、防潮等安全设施完善;•通风、照明等生产条件良好;•良好的卫生条件,包括清洁、消毒等措施;•各生产区域的分隔明确,避免污染交叉。
3. 生产设备饲料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应保证生产过程的科学性、自动化程度和安全性,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常见的饲料生产设备包括粉碎设备、混合设备、造粒设备、干燥设备等。
4. 原料供应饲料生产企业应确保原料供应的可靠性和质量。
企业应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原料的来源可追溯和合格。
对于一些易污染的原料,企业应加强检测和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5. 产品质量控制饲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企业应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强化原料的检验和检测,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抽检和自检,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6. 资质证书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资质证书。
通常要求企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和相关的生产许可证明,证明企业的合法经营和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企业还需及时维护和更新所需的证书,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申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所需材料申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3.注册资本证明;4.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包括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5.生产设备的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6.原料供应商及供应协议的相关证明文件;7.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证明文件;8.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资质证书等。
饲料生产许可新变化、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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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 饲料生产许可条件 3 申报材料要求 4 企业现场审核(检查)要点
3 申报材料要求(6)
饲料添加剂: —规定了生产方法:食品级添加剂使用问题,化工级添加剂的除杂、 “勾兑” —检化验员的资质范围扩大:毕业证书、培训证书。 —核心要求: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及工艺说 明:逐一,管道仪表图、国家或行业相关的规范性要求绘制,控制点; —环保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与所申报产品相 关,环评报告和环保部门的批复。 —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种属证明,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中 心。12个月。 —使用微生物菌种发酵生产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 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与新饲料添加剂衔接问题:新饲料添加剂证书转让证明 —其他情形: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产线,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重大调整 增加产品品种: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单一饲
料 增加产品类别: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 迁址:原厂区 变更: 叠加的概念
3 申报材料(4)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情形:重新办理、变更情形 —电子文档 —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职业资格证书:鉴定合格证明 —生产工艺流程图:GB/T24532-2009《饲料加工设备图 形符号》 —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逐一”的概念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固定资产帐目 —产品标准问题:有国标或行标而采用企业标准的还要提 供国标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PPT课件
宣传教育与培训
制定培训计划 开展培训
宣传资料制作 宣传渠道建设
根据实施方案,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内容和 时间安排。
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包括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 产企业的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制作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册、海报、视频等,以便更好地宣传 管理办法。
建立多种宣传渠道,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以便 更好地推广管理办法。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抽查与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 准。
举报与投诉处理
及时处理公众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举报与投诉,保障公众 权益。
处罚措施
01
警告与整改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 令限期整改。
吊销许可证
对于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违法行 为,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03
02
罚款与没收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处以罚款,并 可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物品。
许可证注销
企业如需注销许可证,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 后注销。注销后不得继续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
03 生产许可条件与要求
生产设施条件
生产设备
具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匹配的生产设备, 确保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生产场地
具备符合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的场地,包括原料储 存、加工、包装等区域,以及必要的作业空间。
法律责任追究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04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01
企业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但
不限于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等。
民事责任
02
因违法行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饲料生产许可证
饲料生产许可证一、概述饲料生产许可证是饲料生产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都必须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饲料生产活动。
二、申请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和检测手段;3. 具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卫生条件;4. 具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5. 具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6. 具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环保设施。
三、申请材料1. 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 生产场地、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和检测手段的相关证明材料;5. 卫生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6.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7. 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8. 环保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1. 准备申请材料;3. 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进行现场核查;4. 核查通过后,饲料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饲料生产许可证。
五、许可证管理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在有效期内,饲料生产企业需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并接受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有违反许可证规定的行为,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饲料生产许可证。
六、许可证变更与延续饲料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如遇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企业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申请变更时,需提交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原发证机关将予以变更。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如需继续从事饲料生产活动,应提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申请延续时,需提交延续申请表、许可证原件、企业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原发证机关将予以延续。
七、监督检查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由饲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环保措施等。
饲料生产许可新变化及新要求
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饲料添加剂产品。
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
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 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 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 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 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 且不高于10%。
• 对噪声控制的要求:要有完善的噪声控制措施或设施(隔 音或消音装置)
• 对称量的要求:
• 增加了小料配置与复核的要求:小料称重采用电子秤;小 料投放有复核电子秤(小料投放时复核,不是在配料称重 时复核)。
工艺与设备
• 生产工艺要求 • 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要求配备成套加工机组
(包括原料提升、混合和自动包装?等设备),并有完整 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 浓缩、配合、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配料系统要求配料、 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个人建议:自动配 料应在混合之前、粉碎之后,且除小料外,其他原料均应 实现自动配料。(配料前置、部分料自动配制)先配料后 粉碎工艺:按饲料配方的设计先进行配料并进行混合,然 后进入粉碎机进行粉碎。 •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求至少一台混合机,是否 必须有除尘系统?许可条件第19条,对除尘的要求 • 配方中有添加比例小于0.2的添加剂时,需有预混合工序。 混合机要求同上。 • 注:先配料后粉碎工艺流程:指将所有参加配料的各种原 料,按照一定比例先进行计量配料,然后进行粉碎混合。
产装置。
饲料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饲料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饲料(包括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饲料生产1.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工艺流程和检验设施;(2)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2. 饲料生产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使用合格的原料和辅料;(3)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4)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检验;(5)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饲料。
三、饲料经营1. 饲料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2)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人员;(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2. 饲料经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经营假冒伪劣饲料;(2)不得销售无质量保证的饲料;(3)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变质饲料;(4)不得擅自改变饲料的包装、标识和标签。
四、饲料使用1. 饲料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饲料标签和使用说明进行使用;(2)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饲料;(3)不得擅自改变饲料的成分和比例;(4)加强饲料使用的安全管理。
2. 饲料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饲料使用记录,并按照规定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监督管理1.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饲料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饲料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饲料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饲料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日期:2012-05-02 00:00发布单位:农业部畜牧业司来源:下载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CEB2012年第3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规定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2-09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对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并做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受托方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
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饲料生产许可证
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饲料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饲料生产单位的要求:规定了饲料生产单位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生产设备和场所
的要求,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的要求,以及管理人员的要求等。
2. 申请材料和程序:规定了饲料生产单位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和申请
程序,包括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场地检查和审核等。
3. 审查和批准:规定了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生产设备和场所的检查,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的审核等。
4. 监督和管理:规定了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包括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对违规情况的处理等。
5. 证书发放和有效期:规定了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证书的有效期,以及证书
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6. 变更和注销:规定了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程序,包括申请变更或注销的条
件和材料,以及审核和批准程序等。
以上是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具体的细则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
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规定完整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许可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 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2-09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虽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对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査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倾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饲糾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总见稿)》共五萃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十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倾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孩发:収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侦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査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査.审核恿见上报农业部。
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灸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并做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I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受托方应、勺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I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段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X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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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鱼粉产品质量,促进我国鱼粉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经质〔1987〕180
号颁发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和原农牧渔业部文件(1986)农(计)字第8号颁发的《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鱼粉是指饲料用鱼粉。
凡生产鱼粉的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都必须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
第三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为农业部(以下简
称我部)。
日常管理工作由我部水产司加工处(以下简称加工处)负责。
第四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单位为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第二章取证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鱼粉生产企业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生产的鱼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原农牧渔业部标准
SC118—38《鱼粉》的规定,并出具该产品的检验报告;
三、企业必须备有蒸煮、压榨(离心脱水)、干燥、粉碎等湿法工艺基本设备或蒸干、粉碎等干法工艺基本设备。
四、企业应设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室,并具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尚未设检验室的,必须委托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授权
的检验机构检验。
五、企业必须有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章生产许可证的申报
第六条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企业应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过期不受理;新投产企业应在批量投产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无
证产品。
第七条企业申请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先填报“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
证收费办法”交纳费用。
第八条申请书一式五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查
盖章,再报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九条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后,按第四章的程序组织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我部申报。
第四章审查与质量检验
第十条现场审查工作。
由我部或我部委托的牵头单位组织审查组,按“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附件2)对鱼粉生产企
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审查组由我部批准的审查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一般
3~5人。
第十二条审查后,审查组应填写“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评分汇总表”,写出审查报告,在申请书上签署结论,并由组长签章。
第十三条审查组在审查期间,按“鱼粉产品质量检验办法”的取样方法取样。
第十四条检验单位按“鱼粉产品质量检验办法”进行检验。
出具鱼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在申请书上签署检验结论,并由负责人签章。
第五章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十五条我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后,再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最后审核。
审核合格的企业
由我部颁发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登报公布。
第十六条审核不合格的企业,由我部通知省级水产主管部门、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允许企业在半
年内整改并重新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二次审查仍
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章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省级水产主管部门协同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做好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及时将
有关情况报告加工处。
我部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产品和企业进
行不定期抽查或复查。
第十九条发证结束后,对无证生产、销售鱼粉者,按经质〔1987〕180号文颁发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对未有许可证的新投产企业,试产期间的产品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办公室开具证明,在半年内不以无证产品论处。
第二十条在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将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经复查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
(三)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的;
(四)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牌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企业必须将生产许可证交回我部,并由我部将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办公室统一登报公布。
企业应自公布之日起停止鱼粉的生产和销售,否则,按《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到期前半年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换证申请,否则其生产许可证到
期失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鱼粉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否则视为无证产品。
第二十四条生产许可证标记与编号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统一编号。
格式如下:XK02—008第二十五条发
证后,企业的申请书返回给企业、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水产主管部门、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复审。
第二十七条参加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发放生产许可证
工作人员守则”,清政廉洁,秉公办事。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生产许可证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生产许可证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生产许可证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生产许可证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在“增项”后的“□”打“√”。
申请日期: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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