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鄂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R1)《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州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净空一体化图》)覆盖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临时施工塔吊、避雷针、广告牌等设施,下同)的规划设计及建设高度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净空一体化图》,是指依据国家及民航行业标准、国际民航组织规范、现行有效航行资料制作,是鄂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高度管理的法定图则。

(一)《净空一体化图》综合考虑了鄂州民用机场建成后双跑道及总体规划三跑道的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机场飞行程序、机
场最低运行标准、目视助航灯光、民航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无电磁干扰源设施部分)、飞机性能等控制要求,各项控制要求中以较严格的为准。

(二)图中控制范围为以鄂州民用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的区域;
(三)图中高度为海拔高度,1985国家高程,单位为米;坐标为WGS-84经纬度坐标,与国家2000经纬度坐标系可通用。

第四条市、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在办理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高度审核。

对省级及以上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对应的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衔接,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净空管控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净空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以
下程序办理高度控制审批(审查)手续:
(一)《净空一体化图》覆盖范围内控制高度(含)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遵守《净空一体化图》规定的限制高度进行审批。

以下两种情形由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后,将其地理位置、海拔高度(1985国家高程)、角点坐标(WGS-84坐标系和国家2000坐标系)、拟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及联系人信息报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湖北监管局)备案,并抄送湖北国际物流机场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

1.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外,高出海拔高度170.3米(1985国家高程)以上,在《净空一体化图》限制高度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对于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需要安装障碍物灯和涂抹障碍物标识的,市、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将建(构)筑物位置、高度等信息和航空障碍物灯安装及实施方案报湖北监管局和机场公司备案。

(二)拟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确实需要突破《净空一体化图》控制高度的,市、区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要求征求湖北监管局意见,并根据意见履行相关净空审核流程。

(三)拟建的建(构)筑物有施工塔吊等附属设施需要临时突破控制高度的,市、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征求湖北监管局意见,允许临时突破控制高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突破控制高度前25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报送机场公司,以便机场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涉及临时突破最低扇区高度(MSA)或最低雷达引导高度(MVA)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25个工作日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签订临时保障协议,确定超高位置、高度及持续时间等,报湖北监管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净空一体化图》仅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如烟气、火焰、激光射线、粉尘等对机场净空保护造成影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征求湖北监管局意见。

(五)《净空一体化图》仅对民航无线电台站无源干扰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电磁环境及有源干扰部分,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征求湖北监管局意见。

(六)《净空一体化图》仅就民航运行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涉及其他如军用、警用航空运行高度控制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七)市、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审批、备案或征求民航行业意见的建(构)筑物高度应包括避雷针、天线、电梯井、楼梯间、水箱、女儿墙、扶手梯等附属物的最高点海拔高度。

第六条建立会议协调机制。

建立由市交通运输局与湖北监管局协调,召集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和机场公司共同参加的鄂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1—2次会议,梳理研究净空管控工作情况,讨论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

对净空管控工作中涉及面广的问题或者重大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

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联络人员岗位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于25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单位。

第七条建立巡查机制。

由机场公司依据《净空一体化图》限
制高度规定,对有无新增超高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疑似超高物体测量(高度复核)、障碍标志(物)等安放是否符合标准、障碍灯是否符合标准持续运行内容进行巡查。

确有必要时,机场公司可以商请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巡查工作。

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障碍灯故障等影响净空安全的情形,及时反馈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置。

第八条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对民航部门反馈的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等影响净空安全的情形,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测量核实工作,分清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未经批准的建筑物结构主体超高的,市城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制订整改方案,会同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落实整改。

(二)未经批准的新增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超高的,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函告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其中:电梯井、水箱等房屋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含广告牌)由市城管部门负责;高压线、铁塔等通信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由市经信部门负责;桥梁、高速公路等交通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由
市交通部门负责;避雷针、气象塔等气象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由市气象部门负责。

(三)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且未征求湖北监管局意见的,市住建部门应当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暂停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四)障碍灯运行出现故障的,机场公司应当及时函告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由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完成整改,并跟踪巡查。

(五)对民航管理部门反映的其他异常事件,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机场有关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制定处置方案并限期整改落实。

第九条建立调整更新机制。

机场公司负责收集汇总民航部门及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净空一体化图》的调整意见。

确有必要修改《净空一体化图》的,由引发相关修改的单位提出修改建议方案,并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将市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其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

对未
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职尽责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对违反净空安全管理规定且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区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市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制度。

对举报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巡查情况和对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置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5年9月9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