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查处;负责对无线电有害干扰的排查。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在活动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备,并按要求严格进行。
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督促其严格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在相关区域施放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等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检查落实。
对在禁止区域实施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涉及到无线电等相关内容通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确保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围违法排污企业;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民用 机 场 净 空 保 护 区 域 内 建 设 项 目 净 空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随着我国民用机场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首先,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详细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
这些方案需要包括建筑物的高度、体量以及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距离等关键信息。
建设单位还需要提供技术手册和施工图纸,确保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会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造成任何影响。
其次,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净空模拟和仿真分析。
通过模拟和仿真分析,可以准确地评估建设项目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影响程度。
建设单位需要使用现代化的软件和技术工具,对项目进行三维建模和动力学分析,以确保项目在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安全性。
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要求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建设项目可能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噪音、空气污染等。
因此,建设单位需要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净空保护区域的不良影响。
此外,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建设单位与机场管理方的沟通与协调。
建设单位需要与机场管理方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沟通项目的进展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机场管理方则需要提供建设项目所需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净空审核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最后,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项目竣工后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竣工后,相关部门将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按照净空审核结果进行了合理的建设。
同时,还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在保护机场净空的同时,也为建设单位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通过严格的审核和管理,可以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合理地进行,促进机场和城市的和谐发展。
机场净空保护区规章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降落和飞行,维护机场飞行秩序,确保航班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在机场飞行运行安全,维护飞行秩序及保障航班正常,根据民航有关规章和标准所划定的限定空间范围。
第四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影响机场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界定第五条机场净空保护区的范围由机场基准点、水平半径和垂直高度构成。
具体范围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机场运行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界限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界定:(一)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根据机场飞行程序和机场净空要求,确定水平半径;(二)在水平半径范围内,根据航空器起飞、降落和复飞的安全需要,确定垂直高度;(三)机场净空保护区应当以明显标识标明,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应当包括机场跑道、滑行道、起飞爬升区域、降落复飞区域、机场周边导航设施保护区域等。
第三章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第八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筑物、设施、障碍物等,应当符合民航有关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十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放养牲畜。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巡查和监控,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环境源头管控,统一规范全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月21日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净空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三条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净空审核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净空审核。
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进行净空审核:(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二)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6•【字号】临政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净空环境保护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起降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所称障碍物限制面,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和机场安全运行而设定,用以限制机场及周围地区障碍物高度的空间范围,主要由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过渡面和起飞爬升面组成。
第四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或者更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确定本机场净空参考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及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依法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送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条机场净空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机场净空管理规定,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拟建项目净空审核申报工作,协调推进净空保护宣传工作,根据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需要,协调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机场净空相关问题。
深圳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深圳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和本市其他民用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相关用语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负责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二)机场净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和机场通信、导航台(站)的环境要求;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三)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四)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证民用机场通信设施、设备正常工作而在其周围划定的限制电磁干扰信号和电磁障碍物体的区域;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四条【职责分工】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开展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机场地区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建设、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气象、卫生、口岸、应急管理、无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机场的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安全,并有权向国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民用机场净空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行为。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0修订)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0〕27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3【实施日期】2020.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无线电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气象、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民航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青岛空中交通管理站(以下称民航空管机构)协同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规定第⼀条为加强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安全,根据《民⽤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都国际机场和本市其他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市⼈民政府和民⽤机场所在地地区民⽤航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区县⼈民政府负责相关区域内民⽤机场净空保护管理⼯作。
市⼝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作。
第四条区县⼈民政府和民⽤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制度,发现影响民⽤机场净空保护的⾏为,应当⽴即制⽌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安全的影响。
区县⼈民政府和民⽤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作,提⾼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都应当依法履⾏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举报影响飞⾏安全的违法⾏为。
第五条区县⼈民政府应当会同民⽤机场管理机构,在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标识。
第六条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从事下列活动:(⼀)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影响民⽤机场⽬视助航设施使⽤或者飞⾏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三)种植影响飞⾏安全或者影响民⽤机场助航设施使⽤的植物;(四)放飞影响飞⾏安全的鸟类;(五)违反规定升放⽆⼈驾驶的⾃由⽓球、系留⽓球;(六)违反规定从事航空模型飞⾏活动;(七)违反规定升放风筝、孔明灯或者其他升空物体;(⼋)焚烧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九)排放⼤量烟雾、粉尘、⽕焰、废⽓等影响飞⾏安全的物质;(⼗)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焰⽕;(⼗⼀)在民⽤机场围界外5⽶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机场净空保护的⾏为。
第七条市规划⾏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航空管理机构、民⽤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程的限制⾼度和其他控制要求。
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2021年)
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2013年7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净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承担保障净空安全的责任,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部门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所属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意识。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净空保护定义及范围1. 净空保护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2.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包括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其中,核心区域为以跑道中心线为基线,两侧各10公里、两端各20公里的空间区域。
三、净空保护管理部门及职责1. 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净空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净空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塔城机场具体负责机场净空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塔城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所涉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工作。
四、净空保护区管理措施1. 将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净空保护区的空间范围不受侵占。
2. 国土自然空间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邀请机场管理机构参与规划方案的编制,并将净空保护限高要求纳入规划。
3.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进行以下活动:(1)放飞影响航空器安全的低慢小升空物,如风筝、无人机、气球等;(2)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3)进行爆破、射击等可能影响航空器安全的活动;(4)其他可能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4.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净空保护区的巡查监控,对违反净空保护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五、净空保护宣传与教育1.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净空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2. 教育部门应当将净空保护知识纳入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加强学生群体的净空保护意识。
3. 媒体单位应当配合政府及机场管理机构,开展净空保护的公益宣传活动。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进行禁止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亚凤凰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三亚凤凰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三亚凤凰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施行。
为做好政府规章的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1. 背景为健全净空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明确三亚市政府和三亚凤凰机场净空管理责任,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有效防控三亚凤凰机场的净空管理风险,确保民航运行安全。
三亚凤凰机场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完成《三亚凤凰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净空一体化图》),并通过各地方政府以及民航相关单位评审。
2. 必要性⑴确保民航飞行运行安全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机场周边新建超高层建筑不断增多,机场净空保护难度日益增大,严重影响民航飞行运行安全,《净空一体化图》的制作、发布工作迫在眉睫。
⑵落实净空保护管理机制明确三亚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民航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理顺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流程,建立净空保护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民航运行安全。
综上,建立健全三亚凤凰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立法,加强三亚凤凰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相协调,对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3.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4.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
三、《办法》涉及的主要内容解读《办法》共十六条。
1.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2. 第二条明确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
3. 第三条说明了《净空一体化图》编制依据,并明确了《净空一体化图》是我市净空安全高度管理的法定图则。
4. 第四条明确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十政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20〕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5月29日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十堰武当山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净空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机场净空安全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R1)和《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一体化图”)涵盖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及建设高度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以下简称“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证航空器在十堰武当山机场飞行运行安全,维护飞行秩序及保障航班正常,根据民航有关规章和标准所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
该区域是以武当山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含)范围构成的区域。
详见《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
第四条一体化图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的综合性净空保护控制图,是我市净空保护区管理的法定图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8.31•【文号】民航规〔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考国际民航组织《机场使用许可证颁发手册》以及《机场勤务手册》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内容,另行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一般无需开展巡视检查,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运行实际,定期收集该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及其他活动或者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置。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净空管理工作,并根据净空管理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净空管理及巡视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净空巡视检查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巡视检查工作量、巡视检查方式和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严格落实。
业务培训包括初始培训和年度复训。
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初始培训应当不少于24学时,年度复训应当不少于8学时。
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鄂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R1)《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州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净空一体化图》)覆盖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临时施工塔吊、避雷针、广告牌等设施,下同)的规划设计及建设高度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净空一体化图》,是指依据国家及民航行业标准、国际民航组织规范、现行有效航行资料制作,是鄂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高度管理的法定图则。
(一)《净空一体化图》综合考虑了鄂州民用机场建成后双跑道及总体规划三跑道的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机场飞行程序、机场最低运行标准、目视助航灯光、民航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无电磁干扰源设施部分)、飞机性能等控制要求,各项控制要求中以较严格的为准。
(二)图中控制范围为以鄂州民用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的区域;(三)图中高度为海拔高度,1985国家高程,单位为米;坐标为WGS-84经纬度坐标,与国家2000经纬度坐标系可通用。
第四条市、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在办理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高度审核。
对省级及以上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对应的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衔接,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净空管控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净空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工作。
《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
《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净空一体化图》)武汉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及建设高度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净空一体化图》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天河机场的机场障碍物限制面、飞行各保护区技术标准、管制运行控高等各项要求编制的净空保护控制图,是我市净空安全高度管理的法定图则。
第四条市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在办理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审批工作时,应严格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及相关法律限制高度进行审核。
全市涉及省级及以上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依照行政(行业)管理职责分工,由对应的市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衔接,按照《净空一体化图》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净空管控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净空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按下列程序办理高度控制审批(审查)手续。
(一)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东西湖、黄陂、蔡甸等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严格遵守《净空一体化图》规定的限制高度、不得突破。
该区域内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高度应征求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并报民航湖北监管局备案。
(二)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外,不高出机场地面标高150米(黄海高程180米)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及相关法律进行审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鄂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R1)《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州民用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净空一体化图》)覆盖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临时施工塔吊、避雷针、广告牌等设施,下同)的规划设计及建设高度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净空一体化图》,是指依据国家及民航行业标准、国际民航组织规范、现行有效航行资料制作,是鄂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高度管理的法定图则。
(一)《净空一体化图》综合考虑了鄂州民用机场建成后双跑道及总体规划三跑道的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机场飞行程序、机
场最低运行标准、目视助航灯光、民航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无电磁干扰源设施部分)、飞机性能等控制要求,各项控制要求中以较严格的为准。
(二)图中控制范围为以鄂州民用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的区域;
(三)图中高度为海拔高度,1985国家高程,单位为米;坐标为WGS-84经纬度坐标,与国家2000经纬度坐标系可通用。
第四条市、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在办理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高度审核。
对省级及以上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对应的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衔接,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净空管控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净空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以
下程序办理高度控制审批(审查)手续:
(一)《净空一体化图》覆盖范围内控制高度(含)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遵守《净空一体化图》规定的限制高度进行审批。
以下两种情形由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后,将其地理位置、海拔高度(1985国家高程)、角点坐标(WGS-84坐标系和国家2000坐标系)、拟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及联系人信息报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湖北监管局)备案,并抄送湖北国际物流机场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
1.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外,高出海拔高度170.3米(1985国家高程)以上,在《净空一体化图》限制高度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对于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需要安装障碍物灯和涂抹障碍物标识的,市、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将建(构)筑物位置、高度等信息和航空障碍物灯安装及实施方案报湖北监管局和机场公司备案。
(二)拟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确实需要突破《净空一体化图》控制高度的,市、区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要求征求湖北监管局意见,并根据意见履行相关净空审核流程。
(三)拟建的建(构)筑物有施工塔吊等附属设施需要临时突破控制高度的,市、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征求湖北监管局意见,允许临时突破控制高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突破控制高度前25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报送机场公司,以便机场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涉及临时突破最低扇区高度(MSA)或最低雷达引导高度(MVA)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25个工作日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签订临时保障协议,确定超高位置、高度及持续时间等,报湖北监管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净空一体化图》仅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如烟气、火焰、激光射线、粉尘等对机场净空保护造成影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征求湖北监管局意见。
(五)《净空一体化图》仅对民航无线电台站无源干扰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电磁环境及有源干扰部分,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征求湖北监管局意见。
(六)《净空一体化图》仅就民航运行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涉及其他如军用、警用航空运行高度控制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七)市、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审批、备案或征求民航行业意见的建(构)筑物高度应包括避雷针、天线、电梯井、楼梯间、水箱、女儿墙、扶手梯等附属物的最高点海拔高度。
第六条建立会议协调机制。
建立由市交通运输局与湖北监管局协调,召集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和机场公司共同参加的鄂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1—2次会议,梳理研究净空管控工作情况,讨论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
对净空管控工作中涉及面广的问题或者重大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
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联络人员岗位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于25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单位。
第七条建立巡查机制。
由机场公司依据《净空一体化图》限
制高度规定,对有无新增超高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疑似超高物体测量(高度复核)、障碍标志(物)等安放是否符合标准、障碍灯是否符合标准持续运行内容进行巡查。
确有必要时,机场公司可以商请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巡查工作。
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障碍灯故障等影响净空安全的情形,及时反馈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置。
第八条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对民航部门反馈的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等影响净空安全的情形,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测量核实工作,分清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未经批准的建筑物结构主体超高的,市城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制订整改方案,会同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落实整改。
(二)未经批准的新增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超高的,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函告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其中:电梯井、水箱等房屋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含广告牌)由市城管部门负责;高压线、铁塔等通信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由市经信部门负责;桥梁、高速公路等交通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由
市交通部门负责;避雷针、气象塔等气象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由市气象部门负责。
(三)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且未征求湖北监管局意见的,市住建部门应当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暂停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四)障碍灯运行出现故障的,机场公司应当及时函告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由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完成整改,并跟踪巡查。
(五)对民航管理部门反映的其他异常事件,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机场有关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制定处置方案并限期整改落实。
第九条建立调整更新机制。
机场公司负责收集汇总民航部门及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净空一体化图》的调整意见。
确有必要修改《净空一体化图》的,由引发相关修改的单位提出修改建议方案,并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将市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其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
对未
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职尽责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对违反净空安全管理规定且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区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市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制度。
对举报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巡查情况和对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置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