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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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培训资料(连载四)附录Ⅲ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培训资料(连载四)附录Ⅲ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培训资料(连载四)附录Ⅲ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期刊名称】《吉林农业》【年(卷),期】2019(000)007【总页数】12页(P15-26)【作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附录Ⅲ 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接上期)3 生产性试验的申报要求3.1 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试验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和试验阶段名称四个部分。

如转***基因***(微生物名称)在山东省的生产性试验。

3.2 试验转基因微生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种不超过5个转基因微生物株系(品系),这些株系(品系)应当是由同一种受体微生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3 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批准进行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每个试验点规模大于1000升(公斤)发酵产品(样品)或者陆地面积大于30亩。

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3.4 试验年限:一次申请生产性试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

3.5 申请生产性试验一般应当提供以下相关附件资料:3.5.1 目的基因的核苷酸序列或其推导的氨基酸序列图;3.5.2 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3.5.3 环境释放阶段审批书的复印件;3.5.4 中间试验和环境释放阶段安全性评价试验的总结报告;3.5.5 食品安全性检测报告(如急性、亚急性、慢性实验,致突变、致畸变实验等毒理学报告);3.5.6 通过监测,目的基因或转基因微生物向环境中转移情况的报告;3.5.7 试验地点的位置图和试验隔离图;3.5.8 生产性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转基因微生物的贮存、转移、销毁、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及试验点的管理等);3.5.9 试验设计(包括安全评价的主要指标和研究方法等,如转基因微生物的稳定性、竞争性、生存适应能力、外源基因在靶动物体内的表达和消长关系等)。

农业部公告第736号--简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续申请程序-农业部公告第736号

农业部公告第736号--简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续申请程序-农业部公告第736号

农业部公告第736号--简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续申请程序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736号)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决定简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续申请程序。

现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对已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和[进口]),且有效期满后要求在原批准区域继续应用的转基因生物,可按本公告规定实行简化程序。

对于已取得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转基因抗虫棉品种(系),仍按农业部第410号公告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二、申报要求申请单位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有效期满前一年,直接向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提出续申请。

续申请的申报书基本要求和格式不变(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

申报书一式十份,并提供电子版。

申请资料包括:(一)原批准安全证书的复印件;(二)申请表;(三)内容摘要;(四)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最新动态;(五)原批准安全证书要求的相关补充技术资料;(六)应用期间的生产应用规模、生产效果、安全性问题、监控措施及贸易情况等等;(七)安全评价附件资料;(八)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审查意见;(九)本单位审查意见;(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三、其他第一次申请受理时间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申请受理时间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

我部收到申请后,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会(每年两次)进行评审。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结束——。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31日第1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农村部决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建立或共享专用的试验基地。

”(二)对附录Ⅰ作如下修改1.将“二、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中的“品种、品系”修改为“转化体”。

2.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2修改为:“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1个转化体,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3中的“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修改为“应在试验植物的适宜生态区进行”。

4.删除“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5.10。

5.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4.1修改为:“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抗虫棉花XY12的安全证书。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修改。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14日第1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8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农业农村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作出修改将第四十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0号)--正式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三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0号)--正式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三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0号)--正式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三项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3.11
•【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90号
•【施行日期】2002.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0号)
根据国务院2001年5月23日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部于2002年1月5日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将于2002年3月20日正式实施。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境外公司可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证书的申请,农业部按有关规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为使自申请到批复的270天内转基因农产品贸易正常进行,农业部采取如下临时措施:向中国出口转基因生物的境外公司可在申请安全证书的基础上,持本国或第三国有关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有效文件,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对审查合格者,农业部将在30天内发给“临时证明”。

进口商可持境外公司已取得的“临时证明”办理报检手续,并按《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标识。

该临时措施有效期截止到2002年12月30
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2年3月11日。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安全审批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进口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程序(一)引进单位或境外公司对所从事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活动进行安全性评价,填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申报书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准备有关申报材料。

(二)引进单位的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或境外公司负责人,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填写本单位的审查意见。

(三)引进单位或境外公司拟申请进行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的,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拟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证书的,须取得实施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后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实施所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内容包括:试验地点基本情况是否真实,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实施的可能性。

(四)农业部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进行安全评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安委会的评审意见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不同阶段的规定,起草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或安全审批书或安全证书,经主管部长签发后,抄送相关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内有关司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引进单位或境外公司凭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或安全审批书或安全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程序1、由境外公司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请。

申请资料包括:(1)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2)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V填写的申报书;(3)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4)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5)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模板】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模板】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分为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领取安全证书五个阶段。

其中,安全等级为Ⅲ、Ⅳ的实验研究和所有安全等级的中间试验实行报告制管理;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领取安全证书阶段实行审批制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

第一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在受理截止日期后三个月内农业部做出批复。

一、报告制管理程序(一)拟从事安全等级为Ⅲ、Ⅳ级的实验研究和所有安全等级的中间试验的单位,应填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报告书,并准备相应的技术资料。

(二)报告单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技术资料进行技术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后,由报告单位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备案并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报告、咨询,书面反馈意见。

(四)报告单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每年12月31日前要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

二、审批管理程序(一)拟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领取安全证书的单位,须填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并准备相应的技术资料。

(二)申报单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技术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填写审查意见,报实施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实施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进行登记和审核。

主要审查试验地点基本情况是否真实,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可能性,并填写审核意见。

(四)申报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2•【文号】农科[基安]函[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的通知(农科(基安)函[2006]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科研教学单位: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为保障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指导研发单位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开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监管,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和部分省区的管理人员,研究制定了《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现印发你们。

请研发单位严格按照法规及指南的要求,配合管理部门进行自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田间试验的安全。

附件:《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附件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数量逐年增加,田间试验安全检查任务日益增大。

为指导研发单位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地开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监管,规范检查方法和检查内容,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包括适用范围、检查依据、检查前的准备、检查方法和内容四部分,以及《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自查表》、《转基因植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工作表》和《转基因植物田间试验检查报告表》三个附表。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对农业部批准实施的转基因作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监督检查。

其他转基因植物的田间检查可参照本指南。

二、检查依据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有关对转基因作物试验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农业部批准申请人开展转基因作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审批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管的重要法规,它于2001年正式颁布实施,主要目的是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评价的程序安全评价程序包括四个阶段:实验室研究、小范围试验、中试和大范围试验。

在每个阶段,要对转基因生物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价,包括评价其对生态系统、人类健康和动物健康的影响。

2. 安全评价的标准安全评价标准要求转基因生物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标准。

评价的过程中,要考虑到因素如生态影响、转基因生物对生态系统的影响、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风险等。

3. 安全评价的机构中国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

同时,农业部还将组织由专家组成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委员会,负责对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4. 监督管理为了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转基因生物的监督管理。

在实验过程中,必须遵守现有的法规和规定。

同时,要建立转基因生物的管理和标志体系,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管理效率,保障公众权益。

5.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重要的管理手段,可以有效地推动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和监管。

在安全评价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和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利益,公开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报告和其他相关信息,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并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回应。

总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对于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且对中国转基因生物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

因此,未来在转基因生物的监管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推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第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风险。

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成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I、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7号)自2020年9月27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操作规程一、安全管理原则1、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我公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等活动。

3、参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转基因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由4种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和3种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组合构成,不同等级的基因工程工作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二、机构与人员1、为切实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成立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司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制定有关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审查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操作规程,监督和检查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监督相关工作人员准入、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实施。

2、对从事转基因生物操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熟悉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及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注意个人防护,严防菌(毒)感染人。

3、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疾病预防及控制意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平时不得与家养动物接触。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不适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三、试验材料管理1、菌种和试验材料应贮存在特定设备内,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任何人不得私自外泄或取走.2、领取使用菌种和实验材料必须经安全负责人批准,并说明材料之名称、型别、数量及用途。

3、转移或者运输的转基因生物应放置在与其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容器内.四、实验动物管理1、用于转基因生物安全试验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可靠.2、经审批许可后,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限内进行饲养和试验。

3、实验动物饲育工作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饲育环境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要求,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和监控过程的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正文:----------------------------------------------------------------------------------------------------------------------------------------------------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四条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第二章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第五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I、II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III、IV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研究或试验的证明文件;(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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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报告书中转化体应当是由同种受体植物(品种或品系不超过5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化体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
1.3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两个省,每省不超过3个点,试验总面积不超过4亩(多年生植物视具体情况而定)。试验地点应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2.2试验转基因微生物菌株数量:一份申报书中菌株应当是由同一受体菌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基因菌株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的相对应。
2.3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5个点,总面积为4~30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3.3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2个点。总规模(上限)为大动物(马、牛)100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10000头(只);禽类(鸡、鸭等)20000羽(只);鱼10万~30万尾等。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1.3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法人单位的试验基地进行,每个试验点面积不超过4亩(多年生植物视具体情况而定)。试验地点应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1.5.6中间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转基因植物的贮存、转移、销毁、收获、采后期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以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2.2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中不超过转化体5个。这些转化体应当是由同一品种或品系的受体植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方法所获得的,每个转化体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阶段的相对应。
4.2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转基因植物一个品系(或品种),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4.2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转基因植物一个品系(或品种),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品系名称应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4.3一个转基因植物品系(或品种)应当在已批准进行过生产性试验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申请一个安全证书。
2.3试验地点和规模:每个试验点面积不超过30亩(一般大于4亩,多年生植物视具体情况而定)。试验地点应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2.5.7环境释放的操作规程(包括转基因植物的贮存、转移、销毁、收获、采后期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以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3.2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报一个品系,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附录Ⅲ二、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三)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各阶段申报要求
附录Ⅲ二、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三)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各阶段申报要求
1.2试验转基因动物材料数量:一份报告书中转基因动物品系(材料)应当是由同种受体动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品系(材料)应当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
1.3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3个点,总规模(上限)为大动物(马、牛)10~2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20~40头(只);禽类(鸡、鸭等)100~200羽(只);鱼2000~5000尾等。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2.3试验地点和规模:每个试验点面积为不超过30亩(一般大于4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2.5.7环境释放的操作规程(包括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贮存、转移、销毁、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以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3.2试验转基因微生物菌株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一个转基因微生物株系(品系),株系(品系)应有明确的名称,并与以前各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附件3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附录Ⅰ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安全性评价申报要求
附录Ⅰ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
1.2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报告书中转化体不超过20个。这些转化体应当是由同种受体植物(品种或品系不超过5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化体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
4.1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苏云金芽孢杆菌NY23的安全证书。
4.2对于已经完成生产性试验的转基因微生物,才能申请安全证书。一个转基因微生物株系(品系)应当在批准过生产性试验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申请一个安全证书。
4.2转基因微生物应当经农业部批准进行生产性试验,并在试验结束后才能申请安全证书。
4.3一个转基因植物品系(或品种)应当在已批准进行过生产性试验的适宜生态区申请一个安全证书。
附录Ⅱ三、转基因动物各阶段申报要求
附录Ⅱ三、转基因动物各阶段申报要求
1.2试验转基因动物材料数量:一份报告书中转基因动物品系(材料)不超过5个,这些转基因动物品系(材料)应当是由同种受体动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品系(材料)应当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
2.5.7环境释放的操作规程(包括转基因动物的贮运、饲养、屠宰、销毁、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意外事故的处理措施以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3.2试验转基因动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转基因动物的一个品种或品系。品种或品系应当有明确的名称,并动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中转基因动物品系不超过3个,这些品系应当是由同种受体动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获得的。品种或品系应当有明确的名称,并与以前各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3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每个试验点规模(上限)为大动物(马、牛)100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10000头(只);禽类(鸡、鸭等)20000羽(只);鱼10万~30万尾等。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3.5.8生产性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转基因动物的贮运、饲养、屠宰、销毁、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意外事故的处理措施以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4.1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安全证书应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基因cry1Ac基因抗虫棉花XY12在山东省应用的安全证书。
4.1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安全证书应用所在适宜生态区等几个部分,如转基因cry1Ac基因抗虫棉花XY12在黄河流域应用的安全证书。
1.2试验转基因微生物菌株数量:一份报告书中菌株应当是由同一种受体微生物(受体菌株不超过5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基因菌株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
1.3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3个点,试验总面积不超过4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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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Ⅲ一、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三)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各阶段申报要求
附录Ⅲ一、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三)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各阶段申报要求
1.2试验转基因微生物菌株数量:一份报告书中菌株不超过20个。这些菌株应当是由同一种受体微生物(受体菌株不超过5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基因菌株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
1.3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法人单位的试验基地进行,每个试验点面积不超过4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1.5.5中间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贮存、转移、销毁、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以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2.2试验转基因微生物菌株数量:一份申报书中菌株不超过5个,这些菌株应当是由同一种受体微生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基因菌株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的相对应。
2.2试验转基因动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中转基因动物品系最多不超过3个,这些品系应当是由同种受体动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获得的,而且每个品系应当有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阶段的相对应。
2.2试验转基因动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中转基因动物品系最多不超过5个,这些品系应当是由同种受体动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获得的,而且每个品系应当有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阶段的相对应。
2.3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3个点。总规模(上限)为大动物(马、牛)15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500头(只);禽类(鸡、鸭等)3000羽(只);鱼10000~50000尾等。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2.3试验地点和规模:每个试验点规模(上限)为大动物(马、牛)15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500头(只);禽类(鸡、鸭等)3000羽(只);鱼10000~50000尾等。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3.3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每个试验点面积大于30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3.5.8生产性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贮存、转移、销毁、试验结束后的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以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4.1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微生物名称、安全证书应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苏云金芽孢杆菌NY23在广东省的安全证书。
3.3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每个试验点面积大于30亩(多年生植物视具体情况而定)。试验地点应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3.5.8生产性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转基因植物的贮存、转移、销毁、收获、采后期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以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3.2试验转基因微生物菌株数量:一份申报书中不超过5个转基因微生物株系(品系),这些株系(品系)应当是由同一受体菌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应有明确的名称,并与以前各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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