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1.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研究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负责组织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与督导。
探索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完善医院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
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对口帮扶”等工作制度,在辖区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科普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调整治疗方案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政法部门协调,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服药率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提高患者救治管理水平。
县级及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要与政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患者相关信息。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工作规范课件-PPT
精神疾病相关并发症 6其他
危险性评估 0 (0级) 1(1级) 2(2级) 3(3级) 4(4级) 5(5级)
□
1幻觉 2交流困难 3猜疑 4喜怒无常 5行为怪异 6兴奋话多 7伤人毁物
目前症状 8悲观厌世 9无故外走 10自语自笑 11孤僻懒散 12其他
□/□/□/□/□/□/□/□/□/□/□/□
本人(代表患者)同意下列事项:
①为有利于今后得到连续性的治疗和康复,同意加入居住地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
疗网络,并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或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的随访和康复指导 。。。。。。
以上《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内容,本人已仔
细阅读并理解,获得了充分的知情同意权。为此,本人自愿做出以下选择
综合医院除外
三、服务病种- 6种严重精神障碍
精神卫生专 业机构发病 报告的患者 诊断不局限
于此6种
四、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
患者发现与信息管理 患者随访评估 分类干预 健康体检
一、患者发现与信息管理
(一) 线索调查
在社区或者乡镇开展严重精神障碍线索调 查,应由县级精防机构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组织人员使用《行为异 常人员线索调査问题清单》(表1-1),在辖区 常住人口,中开展疑似患者调查。将发现的疑 似患者情况填入《严重精神障碍线索调査登记 表》(表1-2),报县级精防机构。在线索调查 中,要充分依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当地民政、残联、救助 管理站等的力量,提供搜集信息。
□□□□ □□ □□
身份证号 本人电话
常住类型 1户 2非户籍
联系人姓名 □
工作单位 民族
联系人电 话
重性精神病管理规范
重性精神病管理规范重性精神病是一类严重影响患者身心健康和社会功能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
这些疾病不仅给患者本人带来极大的痛苦,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因此,加强重性精神病的管理,对于保障患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重性精神病管理的目标重性精神病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预防和减少重性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祸行为,提高患者的治疗依从性和康复效果,促进患者回归社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早期发现和诊断:通过建立健全的监测网络,及时发现疑似重性精神病患者,并进行准确的诊断和评估。
2、规范治疗:为患者提供科学、合理、有效的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治疗等,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充分的治疗。
3、病情监测和评估:定期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患者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
4、康复指导:为患者提供康复指导和支持,帮助患者恢复社会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5、应急处置: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突发的重性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性精神病管理的对象重性精神病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已经明确诊断为重性精神病的患者。
2、疑似重性精神病患者,需要进一步诊断和评估。
3、有肇事肇祸倾向的重性精神病患者。
三、重性精神病管理的流程1、发现和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疑似重性精神病患者,应当及时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并向所在地的精神卫生防治机构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疑似重性精神病患者,应当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或精神卫生防治机构报告。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肇事肇祸倾向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的精神卫生防治机构。
2、诊断和评估精神卫生防治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精神科医生对疑似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诊断和评估。
诊断和评估应当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等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诊断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及应急处置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及应急处置一、应急处置工作流程1、伤害自身行为或危险的处置包括有明显的自杀观念,或既往有自杀行为者,可能出现自伤或自杀行为者;已经出现自伤或者自杀行为,对自身造成伤害者。
获知患者出现上述行为之一时,精防人员应当立即协助家属联系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及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由家属和(或)民警协助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有抢救能力的医院进行紧急处置,如系服药自杀,应当将药瓶等线索资料一同带至医院,协助判断所用药物名称及剂量。
2、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处置发现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时,精防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立刻通知公安民警,并协助其进行处置。
精防人员应当及时联系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放绿色通道,协助民警、家属或监护人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门急诊留观或住院。
必要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派出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前往现场进行快速药物干预等应急医疗处置。
3、病情复发且精神状况明显恶化的处置得知患者病情复发且精神状况明显恶化时,精防人员在进行言语安抚等一般处置的同时,应当立即联系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医疗处置。
必要时,协助家属(监护人)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门急诊留观或住院。
4、与精神疾病药物相关的急性不良反应的处置发现患者出现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时,精防人员应当及时联系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精神科医师,在精神科医师指导下进行相关处置或转诊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二、常用处置措施1、心理危机干预根据现场情形判断现场人员的安全性,如果现场人员安全没有保障时,应当退至安全地带尽快寻求其他人员的帮助。
处置时应当与患者保持一定的距离,观察好安全撤离路线。
使用安抚性言语,缓解患者紧张、恐惧和愤怒情绪;避免给患者过度地刺激,尊重、认可患者的感受;同时对现场其他人的焦虑、紧张、恐惧情绪给予必要的安慰性疏导。
2、保护性约束保护性约束是为及时控制和制止危害行为发生或者升级,而对患者实施的保护性措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国卫疾控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适应精神卫生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请遵照执行。
原卫生部发布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卫疾控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5月28日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重度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23年版)
重度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23年版)前言《重度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23年版)》是为了规范我国重度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全面提高服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而制定的。
精神障碍患者精神障碍概述精神障碍是指由于一系列客观、主观原因,引起大脑神经功能失调,表现出行为、情感、认知、感知、心境等方面的异常。
常见的包括:精神疾病、药物依赖、精神发育障碍等。
诊断标准和分类根据国际上通行的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5)和《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诊断标准和分类规定,对精神障碍进行诊断。
精神障碍患者对生活影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功能受损,常常伴有适应能力下降、自我照顾能力减弱,生活自理困难等问题,而且常常有着高发作性和易复发性。
管理治疗管理治疗原则采用系统、综合性的管理治疗策略,以促进患者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同时应考虑到社会因素对患者康复的影响。
管理治疗方案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方案主要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治疗、社会康复等。
监护与干预管理治疗过程中,需要建立在对患者需求基础上的全天候、系列化、多元化的监护与干预服务体系。
治疗机构特殊条件与设施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病区、病房和医疗设备,并加强患者教育和心理干预,充分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治疗流程和配套服务治疗机构应针对不同类型的精神障碍患者,制定相应治疗流程和配套服务,特别是高度关注患者的心理状态和康复进程。
结束语《重度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23年版)》旨在提高我国重度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健康和全面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
INDUSTRY 业界19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6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以下简称《规范》),原卫生部发布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同时废止。
新版《规范》增加了精神康复、质量控制与督导等章节,强调了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帮扶与技术指导,同时要求基层多部门加强协作,成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和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将精神障碍管理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并对加大精防机构承担工作经费保障。
上海市卫生部门出台《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近日,上海市卫生部门依据国家和上海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发布《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同时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从事前把关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申请人落实审批条件,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办法》面向上海市7大类21种经营单位,并作出规定:从今年6月起,上海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实施“告知承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宣传治疗作用,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规定或禁用的中药饮片。
征求意见稿指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中医健康咨询指导等,对服务对象进行健康干预调理时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等中医药技术方法。
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工作规范课件(PPT3)
•引言•严重精神障碍概述•管理工作规范•药物治疗及注意事项目录•心理干预技巧与方法•社区康复资源整合与利用•总结与展望01引言目的和背景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降低患者肇事肇祸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课件内容概述02严重精神障碍概述定义与分类定义分类根据症状表现和治疗方式的不同,严重精神障碍可分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等。
发病原因及危险因素发病原因危险因素临床表现与诊断依据临床表现严重精神障碍的临床表现多样,包括感知觉障碍、思维障碍、情感障碍、意志行为障碍等。
患者可能出现幻觉、妄想等症状,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功能。
诊断依据严重精神障碍的诊断需综合考虑患者的病史、症状表现、体格检查及心理评估结果。
医生需详细询问患者及家属的病史,进行全面的精神检查,并结合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最终做出准确的诊断。
03管理工作规范建立患者档案登记报告制度信息保密030201患者登记与报告制度1 2 3个体化治疗定期随访药物治疗与心理干预相结合治疗与随访管理康复训练与心理支持康复训练心理支持家属参与04药物治疗及注意事项常用药物介绍及作用机制通过阻断多巴胺受体或5-羟色胺受体,减少精神病症状,如幻觉、妄想等。
增加大脑神经递质5-羟色胺或去甲肾上腺素浓度,改善抑郁症状。
通过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减轻焦虑、紧张和恐惧等症状。
用于治疗双相情感障碍,可稳定患者情绪,减少情绪波动。
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抗焦虑药物心境稳定剂药物治疗原则与策略01020304个体化治疗足量足疗程单一用药定期评估处理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副作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调整药物剂量、更换药物等。
同时,加强患者教育,提高患者对药物副作用的认识和自我监测能力。
常见副作用包括口干、便秘、头晕、嗜睡等,多数副作用轻微且可逆。
严重副作用如恶性综合征、粒细胞缺乏症等,需立即停药并就医处理。
副作用监测定期监测患者的生理指标、生化指标和药物副作用情况。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2018年版)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
本规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符合《中华人民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1.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研究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负责组织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与督导。
探索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完善医院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
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对口帮扶”等工作制度,在辖区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科普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调整治疗方案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政法部门协调,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管理率、服药率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提高患者救治管理水平。
县级及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要与政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患者相关信息。
重性精神病管理规范
重性精神病管理规范重性精神病是一类严重影响患者身心健康和社会功能的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等。
加强重性精神病的管理,对于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促进康复、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重性精神病管理的规范要点:一、患者筛查与诊断1、建立社区监测网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村医生等基层医疗机构合作,建立重性精神病监测网络。
通过定期走访、居民反馈等方式,及时发现疑似患者。
2、全面评估与诊断对于疑似患者,由专业精神科医生进行全面的精神检查、病史采集和必要的辅助检查,以明确诊断。
诊断过程应严格遵循相关的诊断标准和规范。
二、患者登记与建档1、信息登记对确诊的重性精神病患者,要详细登记其个人基本信息、家庭状况、疾病诊断、治疗情况等。
2、建立健康档案为每位患者建立专门的健康档案,包括病历、检查报告、治疗方案等,并定期更新。
三、治疗与康复1、个体化治疗方案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治疗方案应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等综合措施。
2、药物治疗管理指导患者按时按量服药,定期监测药物不良反应。
对于药物治疗效果不佳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患者,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心理治疗与康复训练提供心理支持和辅导,帮助患者应对疾病带来的心理压力。
开展康复训练,如社交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训练等,提高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四、随访管理1、定期随访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对患者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治疗效果、药物依从性等情况。
2、病情评估在随访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治疗和管理方案。
3、应急处置对于病情不稳定或出现紧急情况的患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如送医治疗、危机干预等。
五、家庭支持与健康教育1、家庭支持向患者家属提供疾病知识培训和心理支持,指导家属正确照顾患者,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2、健康教育开展针对患者和家属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他们对疾病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促进患者的康复。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02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概 述
精神障碍的定义和分类
精神障碍定义
精神障碍是指由于大脑机能活动紊乱 ,导致认知、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 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
精神障碍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精神障碍可以 分为多种类型,如按病因可分为器质 性和功能性精神障碍,按症状表现可 分为精神病和神经症等。
01
02
03
控制症状
通过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 等手段,控制患者的症状 ,减少复发和恶化。
提高生活质量
帮助患者恢复社会功能, 提高生活质量,减少家庭 和社会的负担。
尊重患者权益
在管理中尊重患者的权益 ,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尊严 ,同时关注患者的心理需 求。
03
服务规范内容
患者评估与诊断
评估
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精神状况评估,包括病史 、症状、认知功能、社会功能等方面。
失败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医疗机构在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时,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的病情变化,导致 患者病情恶化,出现暴力行为。
案例二
某社区在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服务时,缺乏有效的随访机制,导致患者失 访,无法得到及时治疗。
经验教训与改进建议
经验教训
成功案例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个体化、全面化的服务是关键;失败案 例则提醒我们,应加强病情监测和及时干预,完善随访机制。
04
教育资源
提供教育资源,如专业机构、专 家学者等,为患者及家属提供更
深入的教育和指导。
04
实施与监督
实施流程与责任人
建立患者档案
为每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详细的档案,包括基本信息、病史、治疗情况等。
定期评估
根据患者情况,定期进行病情评估,调整治疗方案和管理计划。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计划
一、背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对患者本人、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切实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严重精神障碍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
二、工作目标1. 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水平,确保患者得到及时、规范的治疗和康复。
2.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
3. 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体系,减轻患者家庭负担。
4. 提高社会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认知度,消除歧视,营造关爱患者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机制。
(1)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
(2)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认知度。
(1)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知识,提高公众认知度。
(2)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如举办健康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普及精神卫生知识。
3.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
(2)加大精神卫生设备投入,改善诊疗条件。
4. 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体系。
(1)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确保患者得到及时、规范的治疗和康复。
(2)加强医保、医疗救助等政策衔接,减轻患者家庭负担。
5. 加强患者管理,确保社会稳定。
(1)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采集、汇总、分析,实现动态管理。
(2)加强对高风险患者的动态监管,确保患者安全。
四、工作步骤1. 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2. 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认知度。
4. 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体系,减轻患者家庭负担。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全文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
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
根据《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1.1机构与职责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有: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1.2卫生行政部门1.1.2.1卫生部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逐步扩展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范围,开展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3)组织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5)建立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
1.1.2.2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1)制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承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地市级、县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
精神障碍治疗管理工作规范(2023年版)
精神障碍治疗管理工作规范(2023年版)目录1. 引言2. 定义和范围3. 管理原则4. 治疗计划5. 专业人员资格和培训要求6. 管理程序和记录要求7. 不正当行为和违规行为处理8. 结论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精神障碍治疗管理工作提供规范,以确保患者的安全与健康,提高治疗效果。
2. 定义和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康复中心等。
涉及的精神障碍包括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
3. 管理原则3.1 患者至上:以患者的需求和利益为重点,提供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3.2 综合治疗:通过结合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社会支持等手段,实现全面的治疗效果。
3.3 遵循最佳实践:依据最新的临床指南和研究成果,制定和执行治疗方案。
3.4 风险管理:评估和减轻治疗过程中的风险,包括药物副作用、自杀风险等。
3.5 共同决策:与患者及其家属积极沟通,共同制定治疗目标和计划。
4. 治疗计划4.1 个性化: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治疗计划。
4.2 目标明确:明确治疗的预期目标,包括症状缓解、功能恢复等。
4.3 多维评估:综合运用临床访谈、观察、量表等方法评估患者的状况和进展。
4.4 定期评估:定期对治疗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治疗计划。
5. 专业人员资格和培训要求5.1 学历与资质:精神障碍治疗管理工作应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来担任。
5.2 持续教育: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会议,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5.3 多学科合作:积极与其他专业团队合作,共同为患者提供全面的治疗服务。
6. 管理程序和记录要求6.1 治疗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应有明确的程序和流程指引。
6.2 记录要详实准确,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治疗方案、疗效评估等内容。
6.3 隐私保护:严格遵守患者隐私保护的法律和规定,妥善处理患者的个人信息。
7. 不正当行为和违规行为处理7.1 不正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滥用权力、侵犯患者权益等,应严肃认真处理。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1.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研究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负责组织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与督导。
探索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完善医院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
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对口帮扶”等工作制度,在辖区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科普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调整治疗方案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政法部门协调,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服药率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提高患者救治管理水平。
县级及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要与政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患者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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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研究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负责组织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与督导。
探索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完善医院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
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对口帮扶”等工作制度,在辖区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科普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调整治疗方案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政法部门协调,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服药率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提高患者救治管理水平。
县级及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要与政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患者相关信息。
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建立由政法、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由网格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精神疾病防治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精防人员)、派出所民警、民政干事、残疾人专职委员、家属、志愿者等组成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通报重点工作情况。
综合管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成员之间要加强协作,熟悉各自联系方式,及时保持沟通,协同随访患者,共同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和登记,交换患者信息,全面了解辖区内在册患者和家庭的基本情况,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和生活中的难题,工作中注意保护患者个人隐私,避免将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1.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辖区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加强与当地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负责辖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维护。
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督导、考核、评估及培训等。
统筹辖区内精神卫生资源,对技术力量薄弱地区组织开展对口帮扶。
对辖区内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并上报调查结果。
成立由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疑难患者诊治、质量控制和培训等。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辖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统筹安排辖区精神卫生资源,组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辖区县(市、区)开展对口帮扶。
负责辖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的管理。
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督导、考核、评估及培训等。
对辖区内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调查,并逐级上报调查结果。
成立由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疑难患者诊治、质量控制和培训等。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辖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统筹协调落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督导、考核、评估及培训等。
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区域内精神障碍康复体系建设。
对辖区内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调查,并逐级上报调查结果。
与政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1.3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职责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辖区内指定一所具备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承担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培训与指导,负责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业务管理。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有关机构承担管理任务,并应当同时指定一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技术指导任务。
各级精防机构设立防治办公室,具体负责精神卫生工作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国家、省、地市、县级精防机构组成业务技术管理网络。
国家级精防机构协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编制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参与有关政策的研究,编制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等。
指导下级精防机构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等。
负责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日常管理,定期编制信息简报,定期调查、分析、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
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省、地市级精防机构协助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起草精神卫生有关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
指导下级精防机构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
负责本级信息系统日常管理及信息上报工作,定期编制信息简报。
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承担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精防机构交办的各项任务。
承担对辖区技术力量薄弱的市(地、州)、县(市、区)的技术帮扶工作。
县级精防机构协助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起草精神卫生有关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
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确诊患者登记报告、随访管理等工作。
开展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
负责本级信息系统日常管理、信息上报及患者信息流转管理。
定期调查、分析和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患者管理的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
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承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精防机构交办的各项任务。
1.4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职责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含中医院等)。
在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中承担职责包括:提供各类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联络会诊等诊疗服务。
及时向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疑难重症和病情不稳定患者,对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及时办理出院并将患者信息转回社区。
将本机构门诊和出院确诊的六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口帮扶,提供随访技术指导。
指导基层开展患者应急处置,承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
开展院内康复并对社区康复提供技术指导。
在精神卫生健康教育中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1.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要职责: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配合政法、公安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疑似患者筛查,将筛查结果报告县级精防机构;接受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技术指导,及时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在上级精防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辖区患者应急处置,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应急医疗处置;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政策宣传活动;优先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家庭医师签约服务。
1.6人员保障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当地工作相适应、业务能力强的精神科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及康复、心理治疗、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从事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等工作。
要采取措施,保持人员队伍稳定,所有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每年参加地市级及以上举办的相关培训,使其临床诊疗能力和知识不断得到更新。
精防机构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医疗质管员、业务管理员、数据质控员,分别负责组织协调社区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审核分析数据等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确定适当数量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公卫医师专职或兼职开展严重精神障碍防治工作,要采取措施,保持人员稳定,确保其每年接受专业培训。
1.7经费投入等保障条件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培养、引进和激励政策。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承担精神卫生工作机构的房屋、人员、设备以及经费的落实;加大对精防机构承担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
2.患者的发现、诊断、登记和报告2.1患者早期发现2.1.1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居民自行到各级各类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或咨询时,对疑似严重精神障碍者,接诊医师应当尽可能明确诊断。
非患者本人到医院咨询时,接诊医师应当建议患者本人来院进行精神检查与诊断。
2.1.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合政法、公安等部门,每季度与村(居)民委员会联系,了解辖区常住人口中重点人群的情况,参考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开展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
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包括:(1)曾在精神科住院治疗;(2)因精神异常而被家人关锁;(3)无故冲动,伤人、毁物,或无故离家出走;(4)行为举止古怪,在公共场合蓬头垢面或赤身露体;(5)经常无故自语自笑,或说一些不合常理的话;(6)变得疑心大,认为周围人都针对他或者迫害他;(7)变得过分兴奋话多(说个不停)、活动多、爱惹事、到处乱跑等;(8)变得冷漠、孤僻、懒散,无法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9)有过自杀行为或企图。
对于符合上述清单中一项或以上症状的,应当进一步了解该人的姓名、住址等信息,填写精神行为异常线索调查复核登记表,将发现的疑似患者报县级精防机构,并建议其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2.1.3基层多部门疑似患者发现县级精防机构参考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政法、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人员开展疑似患者筛查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上述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疑似患者,及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联系,进行信息交换共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