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出差住宿标准
贵阳市出差住宿标准一、住宿标准为规范公司出差人员住宿问题,提高出差管理效率,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出差人员。
1.贵阳市内出差住宿标准:出差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住宿地点,但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公司合作酒店或协议酒店。
标准如下:●豪华型酒店:单人间400元/晚,双人间500元/晚;●四星级酒店:单人间300元/晚,双人间400元/晚;●三星级酒店:单人间200元/晚,双人间300元/晚;●其他酒店:单人间150元/晚,双人间250元/晚。
注意事项:●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住宿标准,需事先向部门负责人请示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出差人员应优先选择公司合作酒店或协议酒店,如因特殊原因需选择其他酒店,需事先汇报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出差人员应自行预订酒店,如因预订困难需公司协助,需事先向部门负责人请示并经公司领导审批。
二、注意事项1.出差人员应根据公司规定的住宿标准选择住宿地点,不得超标消费。
如有特殊情况需超标消费,需事先向部门负责人请示并经公司领导审批;2.出差人员应优先选择公司合作酒店或协议酒店,以享受更优惠的价格和更好的服务;3.出差人员应自行预订酒店,并确保入住时间与离店时间符合出差计划。
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4.出差人员入住酒店后,应保持与公司的联系,确保通讯畅通,以便于及时处理工作事务;5.出差人员应遵守酒店的各项规定,保持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爱护酒店设施设备,如有损坏或遗失物品,应按照酒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6.出差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住宿标准进行费用报销,不得虚报、多报、少报。
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报销金额,需事先向部门负责人请示并经公司领导审批;7.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转发ltXX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gt的通知》(苏教财[2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离开XX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不含所属县(市),下同)开展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校内单位)要切实贯彻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院士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正、副校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以下简称厅级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三)其他人员乘坐火车硬席和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五条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凭据报销。
第六条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除厅级以上人员外,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确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第七条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第九条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直达特快全列软卧列车,其中,厅级人员及其随行一人可乘坐高级软卧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卧席,凭据报销。
第十条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使用专车科级(含科级)以下人员出差不得使用专车。
贵州省出差住宿标准
贵州省出差住宿标准根据贵州省相关规定,出差人员在贵州省出差期间的住宿标准如下:一、住宿标准。
1. 贵阳市,贵阳市作为贵州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拥有丰富的住宿资源。
出差人员在贵阳市的住宿标准为,五星级酒店不超过600元/晚,四星级酒店不超过400元/晚,三星级酒店不超过300元/晚,经济型酒店不超过200元/晚。
2. 其他市县,除了贵阳市外,出差人员在贵州省其他市县的住宿标准为,四星级酒店不超过400元/晚,三星级酒店不超过300元/晚,经济型酒店不超过200元/晚。
二、住宿要求。
1. 住宿环境,住宿场所应保证环境整洁,床上用品干净整洁,设施齐全,安全卫生。
2. 交通便利,住宿场所应交通便利,便于出差人员前往工作地点或会议地点。
3. 配套设施,住宿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配套设施,如无线网络、会议室、餐饮等,以满足出差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需求。
三、注意事项。
1. 预订方式,出差人员可通过公务出差预订系统或者委托专业旅行社进行住宿预订,预订时需提供出差证明和相关身份证明。
2. 结算方式,出差人员在住宿结束后,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提供有效的发票和相关费用清单。
3. 合理安排,出差人员在选择住宿场所时,应根据出差地点和工作需求合理安排,避免超出住宿标准或者选择与工作地点相距较远的住宿场所。
四、监督管理。
贵州省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出差住宿标准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差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出差人员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合理使用公款,节约开支。
在贵州省出差期间,出差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安排住宿,节约开支,做到既满足工作需要,又不浪费公共资源。
希望出差人员能够理解和支持相关政策,共同营造良好的出差环境。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黔财行【2009】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省直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
驻省外的省直机构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
省垂直管理部门驻贵阳市城区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到省外和贵阳市城区出差执行本办法差旅费标准,到省内其余地方出差执行本机关(单位)所在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在本地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
贵阳市城区包括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
省内其他城市的城区范围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四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费用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二)事业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其岗位相当于正副厅(局)级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管理人员和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出差已经享受正副厅(局)级待遇的,继续保留原来待遇。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出差路途较远、其他交通工具需中转换乘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四)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普通列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五)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学校经费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培训、考察、参加会议等产生的差旅费用报销。
第三条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经费。
第二章出差审批与报备第四条教职工因公出差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填写《出差审批表》。
第五条《出差审批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出差事由、时间、地点、人数、交通工具;(二)预计差旅费用;(三)出差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对《出差审批表》进行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向财务部门报备,填写《出差报备单》。
第三章差旅费用报销标准第八条差旅费用报销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费:1. 乘坐火车:出差人员根据职务级别,可乘坐硬席、软席或高铁二等座;2. 乘坐飞机:出差人员根据职务级别,可乘坐经济舱或公务舱;3. 乘坐长途汽车: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1. 住宿标准根据出差地点、职务级别和住宿条件确定;2. 住宿费实行限额报销,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伙食补助费:1.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天数和实际用餐情况确定;2. 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每人每天100元。
(四)市内交通费:1. 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每人每天50元;2. 出差期间确需使用出租车、租车等,需经审批后凭据报销。
(五)通讯费:1. 通讯费实行限额报销,每人每天30元;2. 报销通讯费需提供通讯费清单,并注明用途。
第四章差旅费用报销流程第九条出差人员返回学校后,应及时将相关报销材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第十条财务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出差审批表、报销单、发票、行程单等。
第十一条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将报销款项支付给出差人员。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学校差旅费核报规定(3篇)
学校差旅费核报规定一、概述差旅费是指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教职工因工作需要而出差产生的相关费用。
为规范差旅费的核报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差旅费的范围差旅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1. 交通费:包括交通工具的费用,如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2. 住宿费:根据出差地点和时长,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确定;3. 餐饮费:出差期间的伙食费用;4. 通讯费:因工作需要而产生的电话费、网络费、传真费等;5. 其他合理费用:如出差期间的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
三、差旅费的核报标准和流程1. 差旅费的核报标准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以合理、经济、公正为原则。
具体标准由学校财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制定和调整,并向全校教职工明确通知。
2. 差旅费核报流程:a. 出差人员应提前向上级申请出差,并提交出差审批单;b. 上级领导审批通过后,应出具出差通知,明确出差目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抄送财务部门;c. 出差人员按照出差通知的要求进行出差,出差期间的费用应按照规定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d.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表,详细列明出差期间的费用,并附上相关凭证和出差报告等;e. 财务部门收到差旅费报销申请后,进行审核核实,并及时支付相应费用;f.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差旅费报销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核对,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差旅费的管理要求1. 差旅费核报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私自调整或擅自决定费用;2. 出差人员应根据安排合理安排行程,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3. 出差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出差期间产生的费用凭证,如发票、收据等,作为差旅费核报的必要依据;4. 财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差旅费核报和管理制度,保证核报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准确性;5. 学校应加强对差旅费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差旅费的合理和规范使用。
五、差旅费的违规处理措施对于故意违反差旅费核报规定的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违规费用的核减:对于已报销的费用中存在不合规的部分,财务部门有权核减相应费用;2. 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对于故意违规的出差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学校将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3. 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涉嫌贪污、挪用差旅费、虚报费用等违法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追回相关费用并报批相关部门处理。
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实施细则-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单位 Nhomakorabea元伙食补助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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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省份住宿费标准伙食补助费标准部级院士一级教授二级职员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普通套间司局级正高职正教授三四级职员岗位工资在上的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北京800500350100天津800450320100河北800450310100山西800480310100内蒙古800460320100辽宁800480330100大连800490340100吉林800450310100黑龙江800450310100上海800500350100江苏800490340100浙江800490340100宁波800450330100安徽800460310100福建800480330100厦门800490340100江西800470320100山东800480330100青岛800490340100河南800480330100湖北800480320100湖南800450330100广东800490340100深圳800500350100广西800470330100海南800500350100重庆800480330100四川800470320100贵州800470320100云南800480330100西藏800500350120陕西800460320100甘肃800470330100青海800500350120宁夏800470330100新疆800480340120
贵州差旅费标准规定【最新版】
贵州差旅费标准规定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的要求,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经研究决定,自1月1日起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省级党政机关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上限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1)。
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有关标准可在财政部网站和“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
二、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情况,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详见附件2)。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直党政机关仍执行驻地差旅费制度规定的住宿费标准。
三、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住宿(不分房型),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贵州大学文件贵大发〔2016〕8号关于印发《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校直各单位:《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州大学2016年1月12日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印发附: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9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黔财行〔2015〕1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一、本校教职工因公出差1.校级领导从预算中安排的校领导办公经费中借支及报销。
2.其他人员。
使用学校经费(含专项经费)出差,需经主管书记、校长同意,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使用部门经费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课题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共同审批。
二、职工经批准外出进修学习,使用师资培养经费的,需经教师工作处批准。
三、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差旅费国内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外部分按《贵州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及符合探亲条件教职工的探亲经费报销,由人事处审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关于印发《xxxx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xxxx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xxxx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学校2xxx年第1x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xxxx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xxxx大学2xxx年8月29日附件 xxxx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2xxx]5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含在编人员、退休返聘人员、聘用人员、学生等)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各单位应严格差旅费预算及出差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四条各单位出差人员差旅费开支要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任务相关,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一)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二)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三)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经费支出的,可以乘坐高铁一等座;(四)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差旅费标准;(五)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就低”的原则报销。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及相关费用的报销:(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二)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三)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四)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理。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差旅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内各单位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管理。
第三条差旅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差旅费的支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二)节约性原则:鼓励节约使用差旅费,反对浪费;(三)透明性原则:差旅费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规范性原则: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有明确的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差旅费的构成第四条差旅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二)住宿费: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三)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的餐饮费用;(四)市内交通费: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用;(五)其他费用:如通讯费、资料费等因公出差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
第三章差旅费的标准第五条差旅费的标准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交通费标准:(一)乘坐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应有明确的等级和标准;(二)出差人员应优先选择经济舱或硬座,特殊情况下需乘坐更高等级舱位的,应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住宿费标准:(一)出差人员应选择经济型酒店或招待所,住宿费用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二)住宿费用应根据出差地点和当地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八条伙食补助费标准:(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计算,每天补助标准应符合规定;(二)出差人员应节约用餐,不得奢侈浪费。
第九条市内交通费标准:(一)市内交通费包括公共交通和出租车费用,应有明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二)出差人员应合理选择交通方式,节约使用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其他费用标准:(一)通讯费、资料费等其他费用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支出;(二)其他费用的支出应有明确的审批程序和报销规定。
第四章差旅费的审批与报销第十一条出差前,出差人员应填写出差申请表,明确出差目的、时间、路线、费用预算等,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学校公务差旅管理规定
学校公务差旅管理规定一、概述学校公务差旅是指为了履行职责、推动工作发展需要,由学校工作人员参与的出差活动。
为了规范学校公务差旅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差旅申请1. 差旅计划:学校的各部门在确定公务差旅活动前,应编制差旅计划,报经主管领导审批。
2. 差旅申请:每一次公务差旅活动需填写差旅申请表,由申请人按规定的流程提交给主管领导审批,并在审批通过后进行下一步安排。
三、出差路线与交通方式1. 出差路线:学校公务差旅时,应根据任务需要,合理安排出差路线,选择最经济、最便捷的交通线路。
2. 交通方式:公务差旅交通方式应根据实际需要和预算限制,选择飞机、火车、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差旅人员需提前预订机票或车票,并按规定时间出发。
四、差旅费用报销1. 支出标准:差旅费用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在公务差旅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需按规定报销。
2. 报销材料:差旅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差旅申请表、出差行程单、发票、机票或车票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完整的费用报销表。
五、安全与保障1. 个人安全:差旅人员外出期间,应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特别是在陌生地区要增强安全意识,保管好个人财物。
2. 差旅保障:学校将为差旅人员购买必要的人身意外险和医疗保险。
发生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需及时向学校汇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六、差旅行为规范1. 文明礼仪:差旅人员在外代表学校的形象,应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道德风尚,礼貌待人,文明出行。
2. 差旅纪律:差旅人员应遵守学校和各地的法规法纪,不得违规接受宴请、礼品等;不得利用公务差旅谋取私利。
七、差旅信息管理1. 差旅信息记录:学校应建立差旅信息管理系统,对每次公务差旅的活动、费用、时间等进行记录和统计。
2. 差旅数据分析:学校可以通过对差旅信息的统计与分析,优化差旅计划,提升差旅效率和成效。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差旅行为,学校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对差旅行为中的失职失当、私车公用、违规接待、超标准差旅等行为,将严肃处理。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摘要:学院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一)经学院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第一次赴外地及最后一次学完回学院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报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院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7]977号)的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指教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及异地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学院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务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级别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二等舱普通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三等舱凭据报销第七条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
第八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席卧铺票,尚未购买硬席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黔财行【2009】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省直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
驻省外的省直机构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
省垂直管理部门驻贵阳市城区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到省外和贵阳市城区出差执行本办法差旅费标准,到省内其余地方出差执行本机关(单位)所在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在本地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
贵阳市城区包括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
省内其他城市的城区范围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四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费用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二)事业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其岗位相当于正副厅(局)级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管理人员和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出差已经享受正副厅(局)级待遇的,继续保留原来待遇。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出差路途较远、其他交通工具需中转换乘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普通列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大学生差旅活动可以开阔视野,增强团队协作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然而,在差旅活动中出现的形式主义、浪费与贪污现象却屡见不鲜。
因此,为有效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保障大学生差旅活动的质量和安全,必须制定一套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1.经费申报经费申报应在课程负责人、学院领导和校方教学管理部门共同的监督下进行。
申报必须提供详细的项目预算,申请经费数目必须与项目需要的费用一致。
对于每项项目,不得存在高估或低估经费的现象,并严格限定每位学生出行的最高经费额度。
经费申报需要提前至少2周提交,并确保在项目开始前得到批准。
2.经费使用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不允许超支或者未经批准的支出。
课程负责人必须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详细记录和相关凭证齐全,确保预算和实际支出的一致性。
3.差旅报销学生及其家长应知晓有关报销流程及标准,并定期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差旅费用清单,如有未发生的费用,必须退还学校。
当发现违规报销行为时,应及时向学校纪律处置机构汇报。
4. 实地考察差旅活动中的实地考察必须在安全可控的情况下进行。
针对需要去往危险较大的地区的差旅项目,需对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设施,教育其如何应对突发情况。
5.责任追究如果在差旅活动中出现腐败、浪费现象,必须进行严肃查处;如果出现重大意外,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规定者,应受到相关部门严格追究和处理。
三、结论为了避免差旅活动中的形式主义、浪费与贪污现象,必须对差旅费用进行细致管理。
通过严格的经费预算和使用制度、清晰的差旅费用清单、安全可控的实地考察以及责任追究,可以保障大学生差旅活动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差旅效益,促进学生成长。
贵州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贵州省差旅费报销标准一、差旅费报销范围。
根据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因公出差期间的交通、食宿、通讯、会议、材料等费用支出。
其中,交通费包括交通工具费和市内交通费,食宿费包括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通讯费包括因公出差期间的电话、传真、快递费用,会议费包括会议注册费、会议材料费等,材料费包括因公出差期间的打印、复印、资料购买等费用支出。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
1. 交通费。
(1)火车,硬座或硬卧标准票价;(2)飞机,经济舱标准票价;(3)汽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实际票价;(4)自驾车,按照实际路程计算,每公里0.5元;(5)市内交通,每次不超过10元。
2. 住宿费。
(1)一般城市,不超过300元/天;(2)发达城市,不超过400元/天;(3)特殊地区,不超过500元/天。
3. 伙食补助费。
(1)一般城市,不超过120元/天;(2)发达城市,不超过150元/天;(3)特殊地区,不超过180元/天。
4. 通讯费。
(1)电话费,实报实销;(2)传真费,实报实销;(3)快递费,实报实销。
5. 会议费。
(1)会议注册费,实报实销;(2)会议材料费,实报实销。
6. 材料费。
(1)打印、复印费,实报实销;(2)资料购买费,实报实销。
三、差旅费报销流程。
1. 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表,注明出差事由、时间、地点、费用明细等内容;2. 出差人员提交相关费用发票或凭证,并经出差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3. 财务部门审核报销申请表和费用发票或凭证,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4. 财务部门将报销款项转账或发放给出差人员。
四、差旅费报销注意事项。
1. 出差人员在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表时,务必如实填写费用明细,不得虚报、冒领;2. 出差人员在提交费用发票或凭证时,应当保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以备财务部门审核;3. 财务部门在审核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和费用发票或凭证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审核,不得私自调整报销标准;4. 差旅费报销款项应当及时发放,不得拖延或拖欠出差人员的费用。
学校出差补助实施方案
学校出差补助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学校出差补助的发放,保障教职工出差期间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特制定学校出差补助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出差补助标准。
1. 国内出差,根据出差地点的不同,分为一线城市、二线城市和其他城市三个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出差地点确定。
2. 国际出差,根据出差地点的不同,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出差地点确定。
二、补助范围。
1. 住宿费,根据出差地点的不同,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报销住宿费用,需提供有效发票。
2. 餐饮费,根据出差地点的不同,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报销餐饮费用,需提供有效发票。
3. 交通费,根据出差地点的不同,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报销交通费用,需提供有效发票或交通票据。
4. 日常补贴,根据出差天数的不同,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发放日常补贴,确保出差期间的正常生活。
三、补助申请流程。
1. 出差申请,教职工在出差前需提前向所在部门提交出差申请,包括出差地点、出差目的、出差时间等相关信息,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2. 报销流程,出差结束后,教职工需准备相关报销材料,包括发票、交通票据等,填写报销单据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3.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学校规定的补助标准和范围,完成审核后进行财务报销。
四、补助管理。
1. 严格执行,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出差补助标准和范围,不得擅自调整或超出规定标准发放补助。
2. 监督检查,学校财务部门对出差补助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的合理有效使用。
3. 审计核查,定期对出差补助进行审计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1. 特殊情况,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出差补助,需提前向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 政策解释,学校财务部门对出差补助实施方案的具体政策进行解释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全校教职工。
以上即为学校出差补助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各部门和教职工应严格按照此方案执行,确保出差补助的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学校教职工的出差工作顺利进行。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7.28
•【字号】黔教办函〔2016〕119号
•【施行日期】2016.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
理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黔财行〔2016〕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通知》明确解答了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今后的报销工作将按此《通知》解答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黔财行〔2016〕37号)(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
贵州出差住宿标准
贵州出差住宿标准
一、住宿费用
出差期间住宿费用标准根据出差地点和住宿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贵阳市区内的住宿费用相对较高,而其他市县的住宿费用相对较低。
具体的住宿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的经济水平和消费水平来确定。
二、交通费用
交通费用包括往返贵州的机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等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根据出发地点、出行时间、交通方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另外,在贵州省内出差时,还需要考虑市内交通费用,如出租车、公交车等。
三、餐饮费用
出差期间的餐饮费用标准同样需要根据出差地点和餐饮消费水平来确定。
一般来说,贵阳市区内的餐饮费用相对较高,而其他市县的餐饮费用相对较低。
具体的餐饮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的消费水平和饮食习惯来确定。
四、通讯费用
出差期间需要拨打电话、发送邮件等通讯活动,因此需要一定的通讯费用。
具体的通讯费用标准可以根据通讯方式和通话时长等因素来考虑,如使用当地的手机网络、拨打固定电话等。
五、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一些临时性的支出,如购买当地特产、支付导游费用等。
这些费用根据出差目的和需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需要在预算中予以考虑。
总之,出差期间的各项费用都需要在预算中充分考虑,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在制定出差住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水平和消费水平,以确保合理、节约地使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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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贵州大学文件贵大发〔2016〕8号关于印发《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校直各单位:《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州大学2016年1月12日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印发附: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9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黔财行〔2015〕1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一、本校教职工因公出差1.校级领导从预算中安排的校领导办公经费中借支及报销。
2.其他人员。
使用学校经费(含专项经费)出差,需经主管书记、校长同意,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使用部门经费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课题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共同审批。
二、职工经批准外出进修学习,使用师资培养经费的,需经教师工作处批准。
三、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差旅费国内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外部分按《贵州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及符合探亲条件教职工的探亲经费报销,由人事处审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四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参照省部级标准执行。
正教授参照司局级标准执行。
第四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可以乘坐软席卧铺而改乘硬席卧铺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五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六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上限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差城市差旅住宿标准(详见附件1),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省内出差按省财政厅制定并公布的城市(地区)的住宿费上限标准(详见附件1)执行。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参照省部级标准执行。
第九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按中央和国家机关人员出差相关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四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工作地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出差审批经费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80元直接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三个月内且一般不得跨年度)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具备条件的应以公务卡方式结算住宿费、机票等支出。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在职人员使用学校或部门经费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乘坐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自带车辆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科研经费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单位分管领导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自带车辆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二十一条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会同审计、监察及相关部门(教务、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等)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相关纪律规定处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部分特殊事项报销规定第二十五条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实行车改前到贵阳市城区、郊区公务活动:一﹑花溪校区教职工由花溪出发临时到贵阳市城区(观山湖、云岩、南明、小河)办理公务不乘坐学校车辆的每人每天补助市内交通费20元;由花溪出发临时到贵阳市郊区(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办理公务不乘坐学校车辆的每人每天补助市内交通费30元。
城区校区临时由城区校区出发到贵阳市郊区(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办理公务不乘坐学校车辆的每人每天补助市内交通费20元;城区校区由城区出发临时到花溪校区办理公务补助市内交通费15元。
自带车辆办理公务人员超过二人的,最高只能按两人报销,补助包干使用。
二、到远郊区(修文、开阳、息峰)按一般出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会议通知需交纳会务费或培训费及注明食宿自理的,按通知标准报销会务费或培训费,伙食补助、住宿费按标准报销,会议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在职人员符合报销条件的国内探亲旅费报销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票,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车票。
职工探亲时如果选择乘坐高铁(动车),报销时按高铁(动车)二等座票价的50%或普通列车(包括直快、特快)硬座票价选择其中一个标准报销。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不包括飞机)的凭据按实报销。
四、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费报销,市内出租车费自理。
五、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按"其余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报销1天住宿费。
六、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七、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均由职工自理。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条毕业生分配到校工作,可报销1次从毕业院校至学校的交通费,交通费限火车硬席卧铺(含硬席卧铺)以下或动车高铁二等座。
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2.贵州大学出差申请审批表3.贵阳市城区郊区公务活动报销审批表4.贵阳市城区郊区公务活动报销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