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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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学生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学风、校风和社会风尚,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就读并以学籍在校的全日制、非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该关注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与创新能力的发展,强调学生守纪律、守规矩、守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在大学学习期间,学生应该自觉维护和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和学术环境。

第四条大学生具有行为自主性、自我认识、自我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学生在行动中应该按照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他人,保护自己,考虑社会,言行得当,树立高尚的品德。

第五条本条例由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监管,并由各学院履行具体的执行任务。

第二章违纪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公共秩序和德育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乱喊乱叫,高声喧哗,横冲直撞的行为,影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等;
(二)在校内互殴,造成人身伤害,影响校内稳定安全;
(三)在校园内携带、传播不良信息、传销、色情等行为,影响校风校纪,侵害他人权益;
(四)在公共场合擅自宣传、张贴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话题相关广告、标语、传单,搞乱校园文化秩序;
(五)在食品安全、环保等方面犯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等;
(六)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论文重写、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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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纪律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纪律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纪律
处分工作小组名单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是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领导机构,负责学生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意见审核、上报,记过处分的审批及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

组长:金明辉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
宿强学生工作部部长
何佳琳教学科研部部长
万志坚保卫工作部部长
成员:
张吉林学生工作部副部长
徐娟管理系党总支负责人
林红经济系党总支副书记
佟春雨健康系党总支副书记
王朋虎信息系党总支副书记
朱佳纯土木系党总支副书记
熊全传媒分院党总支负责人
吴海燕电气系党总支书记。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2015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根据本届毕业生所学专业归属的学科门类,学院有权在下列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文学、工学和管理学。

二、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及基本条件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等全面考核的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正常授予学士学位。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在校期间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3、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及其它毕业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4、学业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在校期间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或平均成绩专业排名75%及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者(计算平均成绩时,重修、补考通过的科目一律以60分计算)。

(2)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355分及以上,或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证书的;英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专业四级合格证书的。

(3)在校期间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学术竞赛(含贵州大学校级学科专业竞赛)获一、二、三奖,或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获奖者;或科研(含贵州大学SRT、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成果获得地市级(含贵州大学校级)以上奖励者;或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者;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性期刊(北图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普通高等学校学报、CSCD源刊、CSSCI源刊、EI源刊)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其它刊物论文须提交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和认定(艺术类可为作品)。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

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本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按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例可获得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本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自觉维护学校稳定、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本条例旨在维护大学校园的纪律和秩序,规范大学生的行为,加强对违纪行为的处分管理。

第二条大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种情况。

1. 轻微违纪轻微违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上课迟到;- 未经请假旷课;- 擅离学校或寝室;- 不遵守学校规定的校园秩序等。

2. 严重违纪严重违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涉及学术不端行为,例如抄袭、作弊等;- 扰乱校园秩序,包括参与非法集会、组织或参与暴力活动等;- 侮辱、歧视他人以及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第三条针对轻微违纪,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分:1. 出勤情况不良的学生,要进行教育、批评和警告;2. 违反校园秩序的学生,要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行为;3. 多次不诚实或擅离学校或寝室的学生,可以给予临时禁止参加活动的处分。

第四条针对严重违纪,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分:1.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暂停其学籍;2. 违反学术规范的学生将面临学术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降级、留校察看等;3. 涉及严重秩序扰乱或人身攻击等行为的学生将被取消学生资格。

第五条大学生违纪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权威性原则:处分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随意处理;2. 公正原则:处分决定要公平、公正,不得有嫌疑或歧视;3. 教育目的原则:处分决定应具有教育意义,对学生进行及时教育和引导;4. 警示作用原则:处分决定应起到警示作用,对其他学生产生震慑效果。

第六条大学生享有申诉权,如果学生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将对申诉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情况需要增补或修改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报学校上级领导批准。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办法试行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办法试行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

第二章评审机构及职能第四条学院设立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

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是学院评选学生各类奖励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评优评奖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优评奖办法,审批全院获奖名单。

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教学科研科科长、学生科科长、团委书记及各系主任组成。

委员会下设评优评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科),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汇集各类奖励推荐材料并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提交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批。

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学生评优评奖评审小组,负责审核推荐本系各类奖励获奖候选人。

第三章评优评奖类型第五条评奖类型(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二)单项奖学金(三)学习进步奖学金(四)学术科研奖学金(五)毕业生考研奖学金第六条评优类型(一)三好学生(二)优秀学生干部(三)文体积极分子(四)优秀大学毕业生(五)优秀共产党员(六)十佳大学生(七)优秀团干(八)优秀共青团员(九)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第四章各类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2000元/年·生、二等奖学金为1400元/年·生、三等奖学金800元/年·生,获奖名额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5%;(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全班评奖学年度课表所列的各科加权平均成绩的排名为主要依据,并结合《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的排名和学生平时表现,各系在下述范围内综合择优评定;(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加权平均成绩一般不低于80分,该学年内无重修或补考科目,操行表现分不低于90分。

大学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XXXX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XX年3月,教育部令第21号)和《XX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片,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社会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6、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开展未经批准批准的社团活动,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邪教、迷信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一)违反本办法;(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两条或者两款(含两条、款)以上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六)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学院学生网络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网络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网络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引导学生正确运用网络,获得有益信息,保障网络秩序和校园文明,弘扬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促进学生思想的健康发展,维护网上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网络规定和有关学生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违反治安管理法或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从事违反国家法令、法律的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在网络上发布具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的言论,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2.在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妨碍社会稳定的信息,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3.在网络上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者;4.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等活动,触犯国家刑律者;5.故意制造、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黑客程序,给国家或个人财产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四条散布恶意信息,攻击国家、集体及个人名誉和权益者给予以下处分:1.捏造或歪曲事实,制造、散布谣言,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在网络上公然或以影射方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单位,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在网络上散布他人隐私,或采用窃取他人口令或名称,盗用他人账号等手段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借口停电、停水、体育比赛或其它突发事件,或为发泄私愤在网络上发布恶性语言进行谩骂、攻击,损害个人或集体声誉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5.因发布的消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信息发布者或转发者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在网络上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或从事非法活动,给予以下处分:1制作、主动调查、存储、传播反动电子出版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制作、主动调查、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7.从事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等宣传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8.利用计算机或网络进行赌博和诈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违纪学生处罚条例违纪学生处罚条例1一、为了加强校风及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校园良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据《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勒令退学;8、开除学籍。

三、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讨论,可按期终止;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已受到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可根据该生犯罪的具体事实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被收容审查释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被处以警告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6、被处以罚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于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秩序,破坏团结者,根据错误的具体情节、造成后果、认错态度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偿还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1、案值不满1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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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和促进广大青年大学生严于律己,自觉遵纪守法,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弥补违纪造成的损失,并取得效果;(二)检查深刻并得到他人谅解者;(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的或辅助作用者;(五)违纪行为尚未被发现且主动向学校交代者;在学校调查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报告学校尚未掌握的情况者。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者;(二)各种违纪行为的组织者;(三)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者;(四)在校外违纪、损害学校声誉者;(五)违纪性质恶劣者;(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者;(七)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者。

第七条受处分者,自处分公布之日起,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一学年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三)一年内不得申领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已获助学生停发资助剩余款项。

(四)需按《贵州大学明德学院违规违纪学生校园公益服务实施办法》规定参加校园公益服务活动。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以观后效,学院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延期解除的,学院做出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末做出延期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

学生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可给予换发毕业证。

第三章纪律处分机构与权限第九条“贵州大学明德学院院长办公会”是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最高机构,负责学生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审批。

第十条“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是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领导机构,负责学生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意见审核、上报,记过处分审批及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分管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科、教务科、团委、保卫科等学院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一条学生科是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日常机构,在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意见审核、上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审批、违纪处分决定书的制作及对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各系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小组,由各系部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

配合学生科对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上报。

第四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第一节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及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宪法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图片或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在建筑物、公用设备及其他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画、乱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在公共场所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受司法、公安机关处罚且有明确结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二)被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因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及纪律处分第十六条打架斗殴者,除承担民事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一)用语言侮辱、挑衅或用其他方式激怒他人引起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聚众斗殴,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邀约者、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者,加重一级处分;(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持械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管制刀具打架者,无论伤害程度如何,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寻衅报复打人者,按上述各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七)殴打教职工或学院工作人员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以写恐吓信、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等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不良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窃取、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及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偷盗、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或聚众哄抢及抢劫公私财物等行为,公安机关又未做出刑事、治安处罚而交由学院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偷窃初犯且作案价值较小、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较大,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偷窃(两次以上,含两次)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参与放哨、窝赃、分赃者与盗窃者同等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侵占、诈骗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敲诈勒索和聚众哄抢的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抢夺及哄抢的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聚众哄抢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各类电话和密码,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侵吞或挪用公款,案值不足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节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及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学生每迟到、早退3次计旷课一学时),作下列处分:(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学生,按累计学时多少作如下处分:1、累计旷课达到20-29学时给予警告;2、累计旷课达到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3、累计旷课达到40-49学时给予记过;4、累计旷课达到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5、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以上者,劝其退学,否则开除学籍。

(二)未请假离校两周或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两周,作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凡学院、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报告会、运动会、公益活动、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社会实践等,无故不参加或不假离校者,均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1、不按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调换或挪动座位的,且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加以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2、在监考人员清场后,在其座位发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使用自备答题纸、草稿纸或互借文具、稿纸、交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到考试规定的结束时间,不按监考教师要求立即停止答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将试卷、草稿纸带离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6、携带电子设备或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关闭并放在指定地点的,给予记过处分;7、在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随意进出考场者,给予记过处分;8、交卷之后,在考场及周围逗留经劝告仍不离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资料或他人试题答案者;2、传接纸条、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3、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5、其它作弊行为者;(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组织作弊者;2、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3、窃取试卷、偷改分数、考试再次作弊者;4、破坏考场纪律,威胁、恐吓监考教师,阻碍考场管理者;5、涉嫌考试作弊,且故意销毁试卷或有关材料者;6、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四)考试有违纪行为当场未查获,事后被举报,经查证属实,且证据充分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课程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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