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标准版)
2024年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上海的实施准则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上海的实施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的定义1.2 服务的范围2.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 物业公司的权利与义务2.2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3.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3.1 物业维护与管理3.2 安全保障3.3 环境卫生3.4 设施设备维护4. 服务标准与质量要求4.1 服务标准4.2 质量要求5. 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5.1 服务费用5.2 支付方式5.3 费用调整6. 物业公司人员配置与管理6.1 人员配置6.2 管理与培训7. 业主投诉与纠纷解决7.1 投诉渠道7.2 纠纷解决方式8.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8.1 变更条件8.2 终止条件8.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9. 违约责任与赔偿9.1 违约行为9.2 赔偿责任10. 合同的生效、期限与终止10.1 生效条件10.2 合同期限10.3 终止条件11. 争议解决方式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解决11.3 诉讼解决12. 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12.3 泄露后的处理13. 合同的修订与补充13.1 修订条件13.2 补充内容14. 其他事项14.1 法律适用14.2 合同的解释权14.3 合同的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的定义1.2 服务的范围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包括:物业维护与管理、安全保障、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 物业公司的权利与义务2.1.1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2.1.2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2.1.3 乙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保护甲方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和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份管理、维修保养、安全防范、公共服务等各项服务,并处理共有财产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合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场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合规,规范经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物业管理方有权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维护,并收取相关维修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方应当及时维修保养共有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方应当制定和发布物业管理规约,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收费等进行监督和投诉,并可以自愿参预物业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伤害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方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维修、安全等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保障业主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是指业主按照物业管理规约支付的费用,用于共有设施维修、公共服务支出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合理,物业管理方应当依法公开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变相收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方应当按照约定和规定,及时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费用,并向业主公开费用支出明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卫生、绿化维护、保安服务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方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楼宇等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方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问题。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方应当定期开展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业主的参预权。
第五章管理机构和监督第十七条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是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组织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市境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宗旨是服务业主、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和谐。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的原则,推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洁、绿化、安全管理等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计划,按照业主大会决议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标准,对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条业主有权参与业主大会,依法行使议事决策权。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二条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章物业维修与设施更新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维修资金计划,及时进行维修和设施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维修基金制度,按照法定比例和业主的缴费额度,定期进行维修资金的储备。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业主报修的问题,并按照约定的时间限制完成维修工作。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小区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防范工作,维护社区的安全稳定。
第六章业主自治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尊重业主自治,不得干涉业主的正当事务。
2024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内建筑物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居民为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业主、居民的沟通与合作,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歧视、虐待、侮辱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加强与居民的联系和沟通。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居民的合理投诉。
第三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基本服务,包括清洁、绿化、照明、安全等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定期检查建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安排居民参与社区活动,增加社区凝聚力和居民之间的交流。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定期组织居民大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章居住物业管理费用第十六条居住物业管理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由业主按时缴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合理计算,包括基础设施维护费、公共服务费等。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公开透明,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设施改造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的增加应提前告知业主,并经过合法程序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2020年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2020年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2020年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二)实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事项;(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八)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居民权益,提高住宅小区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包括公有住房和私人住房。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生活质量。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履行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职责,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履行职责的专门机构或部门,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居民应当依法履行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共同建设和谐社区。
第八条住宅小区的居民应当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物业管理规定使用物业相关设施,禁止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居民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居民的个人隐私。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基本物业管理服务:(一)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其安全和卫生。
(二)维护小区的公共绿化和环境卫生,努力提升小区的整体美观度。
(三)确保小区内道路、人行道、楼梯、电梯等交通设施的畅通和安全。
(四)维护小区正常供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的稳定运行。
(五)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和安全事故,提供相应的救援措施。
(六)组织小区内的文化娱乐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邻里关系的融洽。
(七)提供居民个人财产安全保护服务,维护小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提供有偿补充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共费用。
(二)提供家政服务、修理服务等居民生活服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规范,维护住宅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住宅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以居民为中心,注重居民参与,建立居民自治、居民依法参与决策和居民监督的机制,推动社区自治的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立物业管理组织,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在小区内设立物业管理组织,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由住宅业主和居民自愿组成,履行社区自治职能,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居民大会,听取业主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居民服务中心,提供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服务和便利,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小区内的各项管理数据,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居民需求和社区特点,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明确管理目标和措施。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小区内的安全管理,确保小区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小区的整洁、干净。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小区内的绿化和景观管理,美化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第十六条小区内的住宅业主和居民应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于支付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和改善小区的公共设施。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细则《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样本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实施,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约”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机制,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所有物业管理公司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和管理第四条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公司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纳税。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资金实力,并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为住宅小区居民提供服务,包括维修、保洁、绿化、安防等方面的工作。
公司应当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居民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的重要机构,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居民权益的保护第七条居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居民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维修和保洁服务,并定期组织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进行评价和监督。
如有违规行为,居民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要保证居民生活的安全和便利,维护社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对于违规停放车辆、乱倒垃圾等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负责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每一个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修维护情况。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从个体做起来的,在这个过程中,物业管理条例起了很好的作用。
下面整理了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权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2023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居住物业管理单位和居民使用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社会伦理,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事项的规定和流程。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有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组织居民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问题。
第三章居民权益第十一条居民享有安全、安静、整洁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二条居民享有合理的物业费用收取标准,物业管理单位应公布费用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居民享有按时按量供应的水、电、煤气等基础设施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居民享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使用权,物业管理单位应合理规划和利用公共资源。
第十五条居民享有合法拥有和使用财物的权利,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防范和监控设施的建设。
第四章居民义务第十六条居民应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区安宁。
第十七条居民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依法享受物业服务。
第十八条居民应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坏和污染公共财物。
第十九条居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扰乱社区秩序。
第二十条居民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共同营造和谐、友好的社区环境。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确保居民合法权益,提升小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包括物业公司、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主体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积极推动社区自治,倡导居民参与物业管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居民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建议,维护社区稳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和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小区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安防系统,加强对小区安全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维修、维护服务,及时处理居民报修的问题,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收缴管理制度,确保费用的收取、使用和公示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三章社区自治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社区自治工作,引导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居民议事制度,定期组织居民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开展社区活动。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就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起到协调、监督、建议的作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包括小区规章制度、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等,确保居民知情权。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引导居民参与环境保护、文明素质提升等志愿服务活动,共同维护良好居住环境。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4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管理上海市的住宅物业,保障居民的权益和物业管理的有效运营。
下面是该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的责任: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提供基本服务设施、维修维护公共设施、处理居民投诉等。
2. 业主大会的组织和决策:规定了业主大会的组织程序和议事规则,明确了业主大会的决策程序和决策范围。
3.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明确了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并规定了物业服务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
4.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规定了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和管理要求,包括公共绿化、道路、电梯等。
5. 居民投诉处理:明确了居民投诉的处理程序和方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问题。
6. 物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违反规定的行为和管理职责不到位的处理办法,包括警告、罚款等。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旨在落实和细化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旨在提高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服务保障。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非常抱歉,由于字数限制,无法为您提供____字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以下是一份500字左右的草案范例,仅供参考: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包括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绿化养护等相关事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获得经营许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约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业主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原则,提供住户的日常生活服务,保护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住户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受托,负责小区内的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安全防范等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了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做好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管执法、工商、绿化市容、规划国土资源、民政、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职责,组织召开住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住宅小区管理的综合性问题,并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落实部门和人员解决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手续。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中相关程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中相关工作职责的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的指导,指导业主选举具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且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帮助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核定对有市政道路或自然河道穿越的建设用地,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时,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分别配置配套设施设备。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意见。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原则,审查建设单位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标明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情况及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并出具物业管理区域预划意见书,复告区、县规划管理部门。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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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上海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三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规范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住宅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良好的社区和谐。
第二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等进行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本市规定,认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依法行使物业管理职责,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住宅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小区的良好秩序。
第五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充分尊重住宅业主和居民的意见,建立听证、意见征集等机制,广泛征求意见,依法保障住宅业主和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住宅业主之间团结互助的组织,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政策,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九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依规承担住宅物业管理责任。
第十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健全管理机构,确定专业的管理队伍,提供专业化、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定期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和职业素质。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包括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资料、日常维修、装修等记录,维护良好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住宅业主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需求,提供周到的服务。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收缴制度,确保物业费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电力、邮电、环卫、园林、住宅、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协调。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住宅与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小区的良好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和其它具有住宅物业管理需求的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目的是为了确保住宅小区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生活的安宁、文明、便利并维护良好社区秩序。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质,对住宅小区负有维护管理责任。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维护;(二)负责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三)做好居民的入住和搬离登记工作;(四)按照规定收取物业费,维护财产和财务的安全;(五)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住宅小区的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保安工作计划,保障住宅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准确、透明地向业主和住户公示物业费用的收取情况,接受业主和住户的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和材料。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住户购买其提供的服务和产品。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保障住户的个人隐私,不得擅自进入住户的家庭和私人空间。
第三章居民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住宅小区设立居民委员会,由业主普选产生。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制定住宅小区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组织协调住宅小区的公共事务;(三)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和服务质量;(四)调解和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五)参与住宅小区的改造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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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作为我国的朝阳产业要取得良好快速的发展,与成熟完善的物业管理立法是息息相关的。
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最新的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和参考!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七条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九条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允许。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许可手续时,应当向房管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造、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
业主可以向房管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业主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造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但惟独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允许,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应当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核定意见;(二)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三)业主清册和物业建造面积;(四)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五)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份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份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允许。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份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依据委托人对所议事项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补选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任期为三年到五年。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后浮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催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二)提出业主委员会会议议题;(三)按照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签署有关文书。
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履行。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暂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邀请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听取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催促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应业主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听取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商议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妥善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发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