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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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安徽省尾矿库安全责任人的公告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安徽省尾矿库安全责任人的公告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安徽省尾矿库安
全责任人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3.04.24
•【字号】厅公告〔2023〕4号
•【施行日期】2023.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安徽省尾矿库安全责任
人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应急管理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重点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2〕6号)的要求,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全面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现将2023年度安徽省尾矿库安全责任人予以公告。

各地要认真落实包保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责任和监管责任,切实提升尾矿库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尾矿库安全。

附件:2023年度安徽省尾矿库安全包保责任人一览表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4月24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12.28•【文号】矿安〔2021〕199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矿安〔2021〕199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履行非煤矿山安全国家监察职责,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现就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监督检查地方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监察内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国家监察,主要监察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下列情况。

(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

地方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记“国之大者”,胸怀“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落实“两个根本”,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目标、措施和要求,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等情况。

(二)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情况。

尾矿库闭库销号情况汇报

尾矿库闭库销号情况汇报

尾矿库闭库销号情况汇报尾矿库是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尾矿、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贮存设施,是矿山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环境、预防污染,尾矿库的闭库销号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我对尾矿库闭库销号情况的汇报。

首先,我要向大家汇报的是尾矿库的闭库销号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我单位已经完成了尾矿库闭库销号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尾矿库进行了全面的勘察和测量,制定了详细的闭库销号方案,并完成了相关手续的办理。

同时,我们也对尾矿库周边环境进行了全面排查和监测,确保了闭库销号工作的安全进行。

其次,我要向大家介绍的是尾矿库闭库销号的具体工作内容。

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尾矿库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治理,确保尾矿库内部的固体废弃物得到了有效处理和处置。

同时,我们还对尾矿库周边的植被进行了恢复和重建,加强了尾矿库的围护设施,以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再次,我要向大家汇报的是尾矿库闭库销号后的环境监测情况。

我们对尾矿库周边的土壤、水质、大气等环境进行了全面的监测和调查,结果显示,尾矿库闭库销号后,周边环境的污染物浓度明显下降,环境质量得到了有效改善。

同时,我们也对尾矿库进行了长期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尾矿库的闭库销号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

最后,我要向大家汇报的是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在闭库销号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尾矿库内部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处置工作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以及尾矿库周边环境的恢复和重建工作需要更长的时间和精力。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尾矿库周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尾矿库的闭库销号工作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确保尾矿库的闭库销号工作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为保护环境、预防污染做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大家的支持和关注。

以上就是我对尾矿库闭库销号情况的汇报,谢谢大家!。

尾矿库闭库销号实施方案

尾矿库闭库销号实施方案

尾矿库闭库销号实施方案尾矿库是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堆积而成的,其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还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理尾矿库,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需要对尾矿库进行闭库销号。

本文档旨在制定尾矿库闭库销号的实施方案,以确保该过程的顺利进行。

一、尾矿库闭库销号的背景和意义尾矿库闭库销号是指对尾矿库进行封闭管理和销号处理,以达到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闭库销号过程中,需要对尾矿库进行清理、整治和修复,最终实现尾矿库的永久封闭和销号处理。

二、尾矿库闭库销号的实施方案1. 制定闭库销号计划针对不同的尾矿库,制定闭库销号计划,明确闭库销号的时间节点、工作内容和责任部门,确保闭库销号工作有序进行。

2. 进行尾矿库清理对尾矿库进行清理,清除废弃物和污染物,确保尾矿库内部的环境清洁。

3. 进行尾矿库整治对尾矿库进行整治,修复尾矿库周边的植被和土地,恢复其原有的生态环境。

4. 实施尾矿库销号处理根据尾矿库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销号处理方式,包括填埋、固化、资源化利用等,确保尾矿库永久封闭和销号处理的有效性。

5. 监测和评估闭库销号效果对闭库销号后的尾矿库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其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

三、尾矿库闭库销号的保障措施1. 加强闭库销号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闭库销号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闭库销号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环保意识和闭库销号工作的重要性。

3. 加强闭库销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闭库销号工作中的问题和隐患。

4. 加强闭库销号工作的技术支持和科研保障,提高闭库销号工作的技术水平和科学性。

四、尾矿库闭库销号的预期效果通过闭库销号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尾矿库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周边的生态环境,实现尾矿库的永久封闭和销号处理,为矿山生产留下一个清洁、美丽的环境。

五、尾矿库闭库销号的后续工作闭库销号工作结束后,需要对尾矿库进行长期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其封闭和销号处理效果的持续稳定,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2.02.08•【文号】矿安〔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2月8日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通过源头管控、规范条件、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和强化监管监察,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含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下同)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一)严格安全准入制度。

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

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

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

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土地复垦办法》(国务院令第592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59-2016)以及《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XX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X安(20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含磷石膏库)闭库销号工作。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闭库销号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销号主要包括闭库、销库和销号工作。

尾矿库闭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进行安全环保整治和土地复垦,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规程要求,保持闭库后尾矿库的长期安全稳定。

尾矿库销库:将尾矿库内的尾砂全部综合利用或移走,拆除初期坝、排洪设施等尾矿设施后恢复原始地貌,或者闭库后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其他用地,注销尾矿库,经评估已消除安全、环保风险,不再纳入尾矿库管理。

尾矿库销号:完成闭库或销库,并已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的尾矿库,从现存未闭库尾矿库名单中予以消除。

第四条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实施;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尾矿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尾矿库管理单位),在尾矿库闭库后应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达到销库条件的,销库程序履行完毕后,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申请销库。

第六条负有尾矿库闭库或销库监管责任的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合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尾矿库闭库或销库工作,督促尾矿库管理单位解决尾矿库闭库或销库涉及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问题,促进闭库或销库工作开展,适应绿色、安全发展需要。

链工宝2023安全生产月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801900题

链工宝2023安全生产月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801900题

链工宝2023安全生产月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801—900题)《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所有尾矿库必须至少配备水力、安全、环保、选矿等专业技术人员各O名。

A.1B.2C.3D.4正确答案:A《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

A.问题导向B.责任导向C.目标导向D.结果导向正确答案:ACD《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2023年底所有矿山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新建矿山应当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现二级生产标准化达标。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山东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原则有()。

A.政府主导、社会参与B.分类推进、分级负责C.专常兼备、保障有力D.专业化和社会化结合正确答案:ABC《山东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要在竣工验收之日起()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闭库销号申请。

A.7B.15C.30D.60正确答案:C《山东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个月。

A.1B.3C.6D.12正确答案:C《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突发事件分为()、()、()、O四类。

A.自然灾害B.事故灾难C.公共卫生事件D.社会安全事件正确答案:ABCD《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负责人不需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关闭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关闭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关闭的尾矿库,包括已关闭和废弃的尾矿库。

三、安全管理责任1. 尾矿库关闭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尾矿库关闭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 关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尾矿库关闭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尾矿库关闭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尾矿库关闭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尾矿库关闭前的安全评价(1)关闭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安全评价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尾矿库关闭。

2. 尾矿库关闭设计(1)关闭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尾矿库关闭设计,设计内容应包括尾矿库闭库方案、闭库施工方案、闭库后的安全监测与维护方案等。

(2)关闭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3. 尾矿库关闭施工(1)关闭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关闭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4. 尾矿库关闭安全验收(1)关闭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尾矿库关闭工程进行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直至合格。

5. 尾矿库关闭后的安全监测与维护(1)关闭单位应建立健全尾矿库关闭后的安全监测与维护制度,定期对尾矿库进行安全监测。

(2)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安全教育培训1. 关闭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监督检查1.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尾矿库关闭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安徽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皖应急〔2020〕132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气象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气象局2020年8月17日安徽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我省现有尾矿库191座,经过近年来先后开展的专家会诊、“头顶库”(初期坝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和遏制尾矿库较大及以上事故专项整治、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等行动,保证了尾矿库的正常运行。

但我省大部分尾矿库位于沿江江南地区,受地质灾害、汛期强降雨和违规违法生产等影响,尾矿库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安全风险仍然存在。

为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以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为抓手,采取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销号、尾矿综合利用和下游居民搬迁等治理方式,着力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证。

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30•【文号】环办[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尾矿库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尾矿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我部组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和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编制了《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针对我国目前尾矿库种类复杂、数量繁多、分布广泛的现状,以及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的实际情况,为构建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体系,实现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指南。

1总论1.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放射性选矿之外的金属与非金属选矿项目的尾矿库(含干式处理的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

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的环境应急管理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1.2术语和概念(1)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2)尾矿库企业:指建设和使用尾矿库的企业。

(3)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4)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27•【文号】安监总管一〔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油安办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5月27日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为推动各地区及非煤矿山企业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一)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方法,明确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推动构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二)确定每一座非煤矿山及矿山内部各生产区域、岗位的安全风险级别,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分类制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三)完善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在非煤矿山企业推行安全操作“明白卡”。

(四)针对非煤矿山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环节,强制推行6项重大风险防控措施:1.单班井下作业人数50人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在2016年12月底前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纳入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

2.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在2016年12月底前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皖安监明电〔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属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22号)、和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安委办明电〔2007〕1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安徽省化工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安徽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细化措施,有效指导各市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家、省政府的部署和《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对企业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进行细化,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到位。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无〔2024〕无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的通知各有关市及宿松县应急管理局:现将《安徽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排查问题,举一反三,认真分析问题原因,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全力推进监测预警系统实战化运用,切实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请于2024年2月10日前报送省应急厅监管一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夏仁海0551--62998449;电子邮箱:**************。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1月24日安徽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经对2023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分析,全省1811个监测设备,其中感知设备1431个,视频设备380个,监测设备平均在线率92.91%。

其中感知设备平均在线率93.49%,视频设备平均在线率91.04%。

一、系统运行情况(一)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使用方面。

一是系统平均登录使用情况。

全省11个有关地市及所辖的31个县(区)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登录次数为617.17次,安庆市、蚌埠市、芜湖市政府端平均登录使用次数分别为5391次、1016次、555次,位居全省前三位;马鞍山市、六安市、宣城市政府端平均登录使用次数分别为90.67次、136次、172次,位居全省后三位。

全省103个尾矿库企业平均登录次数为324.61次,其中蚌埠市、芜湖市、六安市所属企业平均登录使用次数分别990.5次、845.25次、481次,位居全省前三位;安庆市、宣城市、马鞍山市所属企业平均登录使用次数分别为91.33次、125.63次、208次,位居全省后三位。

尾矿库闭库管理规定

尾矿库闭库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闭库工作,保障尾矿库闭库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核工业矿山和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闭库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包括闭库前的安全评价、闭库设计与施工、闭库安全验收。

第五条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管理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它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

对解散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已关闭和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

尾矿库闭库后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应当经过可行性论证,并报审批闭库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章闭库前的安全评价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尾矿库设计资料,在尾矿库闭库前1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

第八条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尾矿库现状地形图及下游有关资料;(二)水文气象资料;(三)尾矿库(坝)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含堆积坝物理力学指标);(四)尾矿库工程设计资料;(五)尾矿库运行管理(含环境保护、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资料;(六)尾矿的化学成分资料;(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九条评价机构向企业出具的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尾矿坝安全评价1. 不良地质现象对尾矿坝(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2. 坝体结构、构造的情况;3. 坝体沉陷、裂缝、坍塌、位移的情况;4. 坝面渗流破坏情况(包括管涌、流土等现象);5. 执行尾矿堆积坝安全超高和沉积滩长度规范的情况;6. 尾矿堆积坝坡比及坝面防护的情况;7. 坝内排渗设施效果及坝体浸润线观测的情况;8. 尾矿坝静力、动力和渗流稳定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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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气象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气象局
2020年8月17日
安徽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全面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三等及以下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适用本办法。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闭库销号工作依据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是指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按规定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的行为。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限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尾矿库闭库后的安全设施完整存在并发挥作用,仍然纳入尾矿库管理。

第四条尾矿库销号是指将库内尾矿全部移走或综合利用,拆除尾矿设施和初期坝后,或者闭库后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园地等其它用地,按规定注销尾矿库的行为。

尾矿库销号后不具有尾矿库明显特征,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且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安全和环保威胁,不重新用于排放尾矿,不再纳入尾矿库管理。

第五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的闭库销号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消除安全、环保隐患。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升级改造、综合利用等方式,落实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

第七条依法对尾矿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尾矿库闭库销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实施。

第二章闭库
第九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对停用、废弃的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除经论证仍有使用价值,履行建设项目程序重新启用外,应当进行闭库治理,履行闭库程序。

对库内尾砂尚有利用价值但目前不宜开发的,应当先进行闭库处理。

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

第十一条尾矿库闭库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三等尾矿库闭库设计、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二)四、五等尾矿库闭库设计、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第十二条尾矿库闭库的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二)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已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三)有完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尾矿库闭库工程的安全设施验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对解散或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废弃的尾矿库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无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闭库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明确闭库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销号
第十六条尾矿库回采或闭库工程结束后,对具备销号条件的,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履行销号程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环保论证和专家审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综合确认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销号。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尾矿库,应当履行销号程序,公告实施销号,不再纳入尾矿库管理:(一)已履行闭库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满足安全、环保条件的;(二)已恢复自然地貌,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未对周边安全、环保造成影响,无尾矿库明显特征的;(三)由于历史原因,经相关部门批准改作其它设施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四)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全部清除尾砂且不再堆存尾砂的;(五)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及坝体已削坡变缓、库区已复垦、下游无重要设施的。

第十八条销号工作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对满足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之一的尾矿库,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论证复核,认定不再具有安全、环保隐患的,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综合确认后,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销号的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对已闭库、符合销号条件的尾矿库,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销号方案设计并实施销号工程,经安全与环保论证后,提出销号申请,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复核确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销号程序。

第十九条适用一般程序的尾矿库销号工程,应当经工程地质勘察后方可实施,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参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尾矿库销号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尾矿库销号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方案设计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

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经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二条尾矿库销号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对销号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做好工程验收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监督施工材料的见证取样等,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及相关要求,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

第二十三条尾矿库销号工程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环保验收报告。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资质参照《尾矿库安全监督
管理规定》要求执行,环保验收报告的编制单位资质按照相关环保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销号工程进行验收,出具明确的验收结论。

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销号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销号论证报告审查通过后,适时向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申请,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复核确认,出具销号意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尾矿库销号申请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尾矿库的销号申请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尾矿库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帮助解决尾矿库闭库销号出现的问题,推动闭库销号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尾矿库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尾矿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群众举报,公正公开、依法依规实施尾矿库的闭库销号工作,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闭库销号工作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除国家负责以外的、跨市行政区域、四等及以上尾矿库的闭库工作;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五等尾矿库的闭库工作。

三等、四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尾矿库销号工作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非煤矿山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并委托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非煤矿山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请所在市级人民政府批准销号,并向社会公告。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非煤矿山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五等尾矿库的销号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的尾矿库监督管理部门是指有非煤矿山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应急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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