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源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19年统计年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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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资源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2019年统计年报)
湖南省统计局制定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湖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一)省生态环境厅 (4)
(二)省水利厅 (9)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1)
(四)省自然资源厅 (14)
(五)省农业农村厅 (19)
(六)省应急管理厅 (20)
(七)省交通运输厅 (21)
(八)省林业局 (23)
(九)省地震局 (27)
(十)省气象局 (28)
(十一)省工业与信息化厅 (29)
四、主要指标解释 (30)
一、总说明
(一)为全面反映湖南省环境的整体状况,搜集环境领域的综合统计资料,满足湖南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制定环境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湖南省统计局对各市、州统计局和省政府及中央驻湘有关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统计范围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包括由省政府及中央驻湘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统计局报送的报表。
(四)本制度中有关生态环境、水利、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林业、地震、气象、有色金属统计的业务报表,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
(五)本制度为年报,各有关部门按制度要求填好Excel电子表,并以邮寄和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统计局报送。电子表报送至**********************;纸质统计报表需加盖公章。
(六)本制度由湖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一)省生态环境厅
(二)省水利厅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省自然资源厅
(五)省农业农村厅
(六)省应急管理厅
(七)省交通运输厅
(八)省林业局
(九)省地震局
(十)省气象局
(十一)省工业与信息化厅
三、调查表式
(一)省生态环境厅
各地区大型畜禽养殖场污染情况
表号:S T303表
制定机关:湖南省统计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68号
说明:1.统计范围是各市、州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大型畜禽养殖场。
2.报送时间:7月30日前。
各地区生活污染情况
表号:S T304表
制定机关:湖南省统计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68号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1.统计范围是各市、州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城镇生活源和机动车等。
2.报送时间:7月30日前。
各行业环境保护情况
表号:S T307表
制定机关:湖南省统计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68号
20年有效期至:2021年1月
综合机关名称:省生态环境厅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
说明:1.统计范围是各市、州辖区内有污染排放的工业企业。
2.报送时间:7月30日前。
3.审核关系:宾栏17≥18;19≥20;24≥25;26≥27。
环境综合统计基本状况
表号:S T309表
制定机关:湖南省统计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68号综合机关名称:省生态环境厅20年有效期至:2021年1月指标代码2019年2018年
甲乙 1 2
废水排放总量 (万吨) 01
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 (万吨) 02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 (万吨) 03
集中式治理设施污水排放量 (万吨) 04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 (吨) 05
其中:工业废水中COD排放量 (吨) 06
农业COD排放量(吨) 07
城镇生活污水中COD排放量 (吨) 08
集中式治理设施COD排放量 (吨) 09
氨氮排放量 (吨) 10
其中:工业废水中氨氮排放(吨) 11
农业氨氮排放 (吨) 12
城镇生活污水中氨氮排放量 (吨) 13
集中式治理设施氨氮排放量 (吨) 14
二氧化硫(SO2)排放量 (吨) 15
其中:工业SO2排放量 (吨) 16
城镇生活SO2排放量 (吨) 17
集中式治理设施SO2排放量 (吨) 18
氮氧化物排放量 (吨) 19
其中: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 (吨) 20
城镇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 (吨) 21
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 (吨) 22
集中式治理设施氮氧化物排放量 (吨) 23
烟(粉)尘排放量 (吨) 24
其中:工业烟(粉)尘排放量 (吨) 25
城镇生活烟尘排放量 (吨) 26
机动车烟尘排放量 (吨) 27
集中式治理设施烟尘排放量 (吨) 28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统计范围是各市、州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大型畜禽养殖厂、实施污染物集中处置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城镇生活源和机动车等。
2.报送时间:7月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