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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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审批制度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首先要分清一、二、三级动火范围。
2、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审批手续,动火许可手续按一、
二、三级动火审批程度。
(1)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公司行政部及消防安全负责人及生产部门、工程部门、协理、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工程部及行政部主管部门审查再由协理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消防安全负责人及工程部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3、在禁火区、危险区域内动用明火的,除办理动火许可手续外,还必须落实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并确认无火险隐患和危险性。
4、焊、割作业者,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动火许可证方可上岗,并严格遵守焊割“十不烧”规定。
5、动用明火作业区域必须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和指派专人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监护,明确职责,手持灭火器进行监护。
6、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做到“二证一器一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