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7•【字号】闽政〔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着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省对涉及民营经济的省政府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对主要内容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等情形的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一、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等6件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福建省农垦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号)等73件文件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3月17日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一、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9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4〕22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7号)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06〕4号)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6号)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福建省农垦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21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41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87号)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29号)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0〕255号)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闽政办〔2010〕307号)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1〕136号)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1〕252号)1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79号)1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09号)1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防涝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2〕197号)1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1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2〕201号)1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3〕89号)1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08号)1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133号)1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90号)2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148号)2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61号)2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2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79号)2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05号)2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26号)2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8号)2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39号)2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相关政策加快推进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6〕70号)2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闽政办〔2016〕91号)3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106号)3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09号)3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供排水设施灾后修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1号)3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0号)3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81号)3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06号)3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3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39号)3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64号)3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攻坚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17〕87号)4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35号)4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推进“厕所革命”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8〕4号)4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决定(闽政办〔2018〕36号)4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42号)4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19〕32号)4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4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52号)4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1〕5号)4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2〕344号)4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50.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5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411号)5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26号)5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5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5号)5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使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4号)5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5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7号)5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2015年7月10日闽政〔2015〕36号发布;2020年12月4日闽政办〔2020〕60号修改)5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67号)6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2017年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的通知(闽政文〔2015〕83号)6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5〕482号)6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6〕2号)6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6〕29号)6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闽政〔2016〕30号)6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59号)6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4号)6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的决定(闽政〔2017〕7号)6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4月13日闽政〔2017〕13号发布;2020年12月4日闽政办〔2020〕60号第一次修改,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第二次修改)6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7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10号)7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2018年9月6日闽政〔2018〕17号发布;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修改)7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7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年5月19日闽政〔2020〕3号发布;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修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鲁政办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把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足额安排经费,保障督导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到2015年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
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协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7日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评估标准和工作程序,严禁弄虚作假;要坚持科学性原则,在广泛收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程度作出基本判断;要坚持指导性原则,既要找准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又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整体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第三条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必须在县(市、区)所辖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方案》要求的基础上,并经市级复评通过后进行。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解析
附件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修订)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年月日申报:初评()复评()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2014年4月说明一、《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等相关教育政策、法规制定的。
二、本《方案》既是县(市、区)申请国家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申报书,也是撰写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均衡自评报告的依据。
三、本《方案》包括四部分:(一)《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二)《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三)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实施方案;(四)检查学校工作表。
四、本《方案》在申报时所附各表所有数据,应统一采用省教育信息平台上一年数据进行填写。
(一)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广东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市、区)报送时间:年月日报送单位:(盖章)省级督导部门:(盖章)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表I: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基本情况注:1、小学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2、一贯制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3、初中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4、完中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___所,企业办学的有___所,民办学校有___所。
以附件表格为准表Ⅲ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情况表Ⅳ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表Ⅴ:义务教育经费情况表Ⅵ: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表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措施和成效自评报告市人民政府推荐意见(略)(二)《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1.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基本情况(表Ⅰ)(1)“自然情况”和“经济情况”按评估前一年国家(地方)统计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填写。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豫政办[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14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意见(省教育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学布局调整提出以下意见:一、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必要性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先后进行了两次中小学布局调整,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随着全省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学龄人口流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一方面,农村在校学生数大幅减少,部分农村中小学教育资源闲置;另一方面,随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政策的落实,城镇中小学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适应和满足我省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需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势在必行。
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形成科学、合理的中小学布局体系,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有利于有效配置教育资源,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有利于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推进素质教育。
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围绕提高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组织实施的一系列重大工程的实效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布局调整的状况。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辽政办发[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现就推进全省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促进社会公平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为宗旨,抓住城区薄弱学校改造和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两大主线,均衡配置经费、设施、设备、教师等办学资源,缩小学校间办学水平的差距。
到2007年,“双高”、“普九”县(市、区)要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1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均要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目标,结合“两类新三片”规划,确定可行措施,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省教育厅要制定并尽快印发《辽宁省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各市、县(区、市)要完善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按照有关办学标准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及督导评估方案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机构依据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含民办学校,下同)实施的综合性督导。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包括教学点、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督导评估要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学校发展为重,规范性与创新性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评价、指导、激励和促进功能,切实推动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由市、县两级教育督导室按照省制定的督导评估办法、督导评估标准,负责组织—1 —实施。
县(市、区)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对具体学校的督导评估;市教育督导室负责对标准化学校评估结果进行复查认定;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标准化学校复查认定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市、县两级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校园、校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和仪器设备、图书,办学规模、班额,校长、教职员队伍建设,卫生安全保障、生活设施,学校管理与素质教育等。
具体督导评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
第六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结果达标的认定为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第七条市、县(市、区)教育督导室应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计划,确定当年或下年度需要督导的地区或学校,提前3个月以上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云政办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9日云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教育部关于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精心谋划,科学制定优质均衡发展创建方案1.加强统筹谋划。
结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各地要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作为提高教育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重要举措,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谋划。
到2025年底,全省确保20%、争取30%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到2030年底,争取全省不低于70%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到2035年底,全省所有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2.坚持因地制宜。
各州、市要认真总结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工作经验,依据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规划,确定每个县、市、区实现优质均衡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明确工作目标、年度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有关部门要为实现优质均衡发展提供必要的土地、资金、人员、政策等保障。
要坚持标准、严把质量,在保持稳中求进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对规划进度作适当优化和调整。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3.强化县级政府主体责任。
关于做好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关于做好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0〕16号)等文件精神,我省决定从今年4月开始,分期分批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
为了有序地推进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教育公平为取向,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核心,进一步确立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逐步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师资配备均衡化、基础设施标准化、教育质量一体化,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关心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二、评估原则(一)法制性原则。
督导评估工作要以《义务教育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为依据。
(二)科学性原则。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尊重客观实际,评估标准、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力求做到全面、客观、科学。
(三)公平性原则。
在制定评估标准和评估过程中,以群众满意为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四)激励性原则。
建立督导评估工作机制,鼓励创先争优,提升工作效能。
三、评估内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县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
公众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参考。
督导评估指标内容如下:(一)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
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的情况。
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等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学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计划
学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计划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学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计划篇1做好评估。
一是实行工作例会制度。
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完善制度。
听取汇报,研究问题,布置任务,每年召开例会不少于2次;二是健全工作演讲制度。
各中小学要定期向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本校规范化建设推进情况。
根据《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量化规范》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定期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过程和阶段目标进行督导评估。
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精神,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
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以实现教育公平为目标,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为抓手,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主要目标。
全力创建全国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特色示范区。
实现义务教育公共资源基本均衡配置。
推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逐步实现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一体化共同发展。
二、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确保“五个优先”即教育发展优先规划、教育投入优先布置、教育用地优先保证、教育用人优先补充、教师待遇优先落实。
确保教育优先发展。
全区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扩大保证范围,继续加大教育投入。
逐年提高义务教育财政保证规范。
切实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即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校学生人数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因地制宜配置教育资源,科学优化学校布局。
贯彻落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制定区教育发展和改革规划和教育设施布点规划。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豫政办[2012]131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起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
各级政府要把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贯彻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紧迫任务,作为义务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扎实推进。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落实政策措施。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发〔2012〕48号文件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豫政〔2011〕26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合理配置教师、经费、设备、图书、校舍等教育资源,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强化督导评估,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实施推进计划。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河南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推进计划(2012-2020年),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四、严格评估标准。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要求是:每一所学校都符合国家或省定办学条件标准,办学经费得到保障;教育资源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开齐国家和省规定课程;教师配置合理,教师素质不断提升;学校班额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消除“大班额”现象,率先在县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黑政办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7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3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6年10月24日)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一)规范公办学校转制。
从2006年起,各地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
对已经批准转制实验的公办中小学(含民办公助校、公办民助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
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转制学校,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实行“四独立”(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目前尚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要在2007年6月底前达到“四独立”要求;2007年6月底前仍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届时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并随着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增加,逐步降低收费标准。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锦政办发[2006]125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锦州市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6号),制定本方案。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新的《义务教育法》,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位学生为宗旨,抓住城区薄弱学校改造和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为主线,均衡配置经费、设施、设备、教师等办学资源,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体现社会主义教育的公平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各级政府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到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之中,统筹规划义务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统筹规划义务教育与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本着“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工作方针,对均衡发展提出具体目标、步骤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政策倾斜,治薄扶弱。
各级政府要坚持“领导班子配备、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改造、教学研究指导”等五个方面的倾斜政策,采取独立改造、合并,加快薄弱学校的改造,扶持弱势群体,尽快解决区域内教育不均衡现象。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鲁教基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为扎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将《山东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2020年12月28日山东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实施方案为巩固我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有关要求,扎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创建工作为抓手,推动各县(市、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设区市管辖、财政独立且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开发区、高新区、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统称县)办好每一所学校,让每个孩子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整体提升我省义务教育水平,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
通过努力,争取我省在国家首批认定中有所突破;2022年,10%的县通过国家评估认定;2025年,30%的县通过国家评估认定;2030年,确保85%、力争100%的县通过国家评估认定。
二、主要任务(一)整体改善办学条件。
1.统筹城乡学校建设。
综合考虑城镇化趋势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动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
抓好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十四五”期间,全省每年新建改扩建不少于150所中小学校,同步做好教育教学设施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
加强乡村学校建设,逐县(市、区)梳理查摆办学条件短板,加强食堂、厕所和寄宿条件建设,支持乡镇驻地学校建设,发挥好辐射带动作用。
认真对标《评估办法》,解决仪器设备和校舍老化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粤府办[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本质要求,也是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印发〈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的通知》(粤府〔2005〕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特别是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和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制度和长效机制为保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力求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坚持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和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原则,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尤其是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力争经过3-4年时间全面实现全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机会均等,县域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办学水平相对均衡,地区间义务教育发展差距不断缩小,全省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和均衡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建设,缩小校际办学条件差距。
1.加大力度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
各县(市、区)要根据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人口变动状况,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加大对中小学教育资源的整合力度。
在生源偏少的地区,积极探索联村办学模式,集中力量办好乡镇中心小学和规模较大的片完全小学。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10〕1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0〕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普九”后切实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客观需要。
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推进湖北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为着眼点,以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主线,进一步巩固“普九”成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逐步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一)改革创新,科学决策。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模式和教学内容、教育方法、评价方式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用改革创新的办法解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建立健全管理部门、专家、学校、社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现改革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各市、州、县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担负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职责,统筹义务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城镇建设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统筹义务教育学校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统筹教育建设项目和社会建设项目,形成工作合力。
(三)以县为主,加强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承担主要职责,要认真履行调整布局、建设学校、投入经费等责任。
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各项工作。
(四)突出重点,逐步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扶持薄弱,从师资建设、生源均衡等方面重点突破。
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步实施,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推进,逐步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一)教育质量一体化。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青政办[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6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青海省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青海省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二○一○年四月)经过多年努力,我省义务教育“两基”攻坚任务将全面完成,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义务教育普及程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送子女“上学难”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
但由于受自然条件、历史原因、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我省义务教育在城乡之间、县(区)域之间、学校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差距,满足不了人民群众对高质量义务教育的需求,人民群众送子女“上好学”的愿望和现实教育条件之间的矛盾仍比较突出,影响和制约了全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青海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提高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现就“十二五”期间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坚持“巩固、调整、充实、提高”的方针,以“区域均衡、城乡共进、分类指导、积极推进”为总体思路,以改善农村牧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围绕全面提高普及水平,保障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发展高质量义务教育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为宗旨,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公平和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宁政办发[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部署,切实保障全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的义务教育,实现县(市、区)域内(以下简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在深入实施“宁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在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基础上,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二)进一步缩小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办学差距,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确保到2017年全区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三、规划安排按照“先易后难、梯次推进”的原则,稳妥有序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确保到2017年全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省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的梳理与评价
· 26 ·2021年1月20日投稿网址: 省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的梳理与评价*宋红霞(洛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河南洛阳,471934)摘 要 经过十数年的发展,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建设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符合河南省情的、相对完整的、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
这一体系有力地保证了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有效开展,但也存在着偏静态评估、缺动态监测,偏县域均衡、少市域均衡,偏基本均衡、缺优质均衡等不足。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动态监测制度建设,兼顾市域均衡监测,探索优质均衡监测。
关键词 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监测制度 评价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近年来教育部和各地政府强力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确有成效,各地先后建立了一系列的评估监测制度,河南省也不例外。
从2005年至今,经过十数年的建设,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符合河南省情的、相对完整的、操作性强的监测制度,有力地保证了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有效开展。
但依然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通过对这一制度体系的梳理、分析和评价,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的建设,从而更好地促进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深入实施。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的梳理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的萌芽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同年8月27日河南省人大通过了《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提出要普及义务教育,并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同时,《实施办法》从“学校”“管理”“教师”“经费”和“奖惩”等五方面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督、检查等给予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要求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机构。
1995年10月31日河南省人大又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决定》,对许多条文进行了补充规定,对目标责任制问题进行了重申和强调,同时,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既督学又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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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必须优先发展的基本公共事业。
近年来,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但与人民群众期盼相比仍有差距,特别是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人口及学生流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等,义务教育发展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当前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迈进,现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
1.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发展规划。
各地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常住人口规模、学龄人口变化趋势,超前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并纳入城镇规划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并按生源发展足额配置。
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老城区配套学校未达到配建标准的,要采取新建、改扩
—1 —
建等措施拓展办学空间,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
2.建立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
加强对中小学用地计划的保障力度,鼓励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
审批教育用地时,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统筹利用闲置校园校舍,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的现象,同时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优先通过置换等办法用于教育事业。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
3.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协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在学校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安排人员参与,保证新建学校体现现代教育理念,满足内涵建设要求,体育、卫生等设施设备符合相关标准。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4.办好必要的村小和教学点。
正确处理方便入学与保障质量的关系,审慎撤并农村学校,严格先建后撤制度,保留的村小和教学点要确保达到省定标准要求。
对因学校撤并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当地政府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步伐
5.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
新建学校按照省定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