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08•【字号】赣府字[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字[2001]4号2001年1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0)15号),保留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研究中心),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对全省经济技术、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咨询研究。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动态分析和前景预测,对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当前重大的或跨部门、跨地域的政策问题进行调研,为省政府提供政策咨询和对策建议。
(三)加强与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县调研机构、大专院校的联系与合作,围绕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政策研究,为省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服务。
(四)组织或参与对有关产业和地区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的研究论证。
(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研究中心内设3个处。
(一)秘书处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及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处室做好中心的人事、财务、劳动工资、纪检监察、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综合研究处按分工承担全省经济技术、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战略性、综合性研究课题;对当前经济发展中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对部门经济、区域经济和跨部门、跨地区经济发展问题开展调研;负责编辑中心刊物;承担中心科研管理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省直部门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由本部门管理。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名称可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省直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二)对进驻中心(窗口)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对涉及本部门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四)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多个部门审批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五)对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代理代办制度;(六)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七)本部门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6月5日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赣府厅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赣府厅发[2004]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设立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监管单位的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管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责。
(二)原中共江西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承担的指导省属企业党的建设和管理省属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四)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研究国有企业改革、规划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国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资产重组的职责。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赣府厅发[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07月3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保留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牌子〕,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金融、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地方金融发展改革有关职责、企业上市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金融办公室。
(三)增加省政府金融办公室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综合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和省委公文呈(传)阅,提出贯彻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四)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对省政府各部门间相互协商后仍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赣府厅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7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07月31日江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保留江西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省重点水利规划。
组织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规、规章和政策。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国家、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
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提出中央和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
(完整版)部门预算审计要点
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目标和内容一、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目标审计目标:一是审查预算单位贯彻执行《预算法》等财经法规情况,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审查各项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反映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面临的突出矛盾,揭露和查处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以及制度不完善或缺失的问题,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二是促进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定员定额体系和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逐步提高预算到位率,加强对预算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果。
二、部门预算编制审计的主要内容编制的部门预算是否完整、真实、准确。
表现形式:一是漏编或少编预算收入;二是上年部门预算指标结转和国库集中支付单位上年结余资金未编入当年预算;三是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预算资金;四是虚报项目资金预算;五是未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部门预算各项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1.预算收入是否真实、合规。
表现形式:一是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二是继续执行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三是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乱收费乱罚款;四是拆分收费项目乱收费;五是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六是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七是部门擅自制定罚款指标和下达罚款任务;八是擅自减免收非税收入;九是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十是行政单位截留应当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收入。
2.其他收入是否真实、合规。
表现形式:一是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收费;二是违规收取捐赠和赞助款;三是违规使用收款收据或收费票据收取款项;四是擅自处理和挪用没收财产物资;五是超越职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六未经批准政府部门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二)部门预算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1.串用预算指标。
一是基本支出串用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二是工资福利支出串用商品服务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三是项目支出相互串用指标。
2.是否无预算列报支出。
表现形式:一是擅自聘用借用人员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二是巧立名目乱发奖金、补贴和物资;三是擅自发公务员加班补贴;四是以考察、学习和培训的名义公款旅游;五违规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六是无预算列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国经费;七是未编列政府采购预算购置小汽车和办公设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3•【字号】赣府厅发[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常委会的决定,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管理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拟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的程序与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按照有关规定,拟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账户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社保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扩面、支付、管理、运营和缴费基数核定管理事务,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调剂计划,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储存、划拨社会保险基金。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管理经办工作。
(四)汇总编制全省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五)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制度建立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防范欠缴、拒缴、瞒报社会保险费和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工作程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赣府厅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赣府厅发[2004]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地方金融发展、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的有关职责。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编办,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省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为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设置,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6〕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依规。
领导职数管理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文件为依据。
上级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作为领导职数管理的依据。
2.坚持从严管理。
以部门职责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严格核定领导职数。
强化领导职数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3.坚持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逐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二、管理范围4.纳入本实施意见管理的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
具体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包括部门正副职及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及相当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三、设置标准5.领导职务名称。
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
6.领导职务层次。
全省党政机关领导职务设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六个层次。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0]4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8日赣府发〔2000〕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6日发布、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细则》(即赣府厅发〔1994〕17号文)同时废止。
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体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厅)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厅)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赣字[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赣字[2007]26号2007年7月4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各地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着擅自增设机构、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加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执行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是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定的,各级不得在上级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用于党政机关,现有的自定编制要一律撤销,超编人员5年内逐步消化。
同级各部门之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本级的总额内进行;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原则上不能相互调剂,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8日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处置管理第六章监督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赣府厅字[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7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2016年6月16日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为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依法实施。
(二)负责牵头拟订全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务服务的政策、制度、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全省政务服务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
(四)指导并推进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受理全省政务服务投诉,并会同、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指导、开展对全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政务服务的教育培训和业务工作的调查研究、评估分析。
(六)组织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负责江西政务服务网等政务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
(七)负责省级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和进驻单位及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内设3个职能处室(正处级)。
(一)综合秘书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机要、财务、后勤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承担人事、党务、教育培训相关工作;承担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政策调研办理工作。
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履行行政职责、使用行政编制的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等。
第四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任、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行政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
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
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信息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信息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08•【字号】赣府字[2001]7号•【施行日期】200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信息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字[2001]7号2001年1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信息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信息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0)15号),保留江西省经济信息中心,并更名为江西省信息中心,为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承担全省党政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实现党政机关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搞好省人民政府中心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发信息资源上网。
(二)开展全省宏观经济监测、预测及景气分析工作,跟踪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省政府、省计委和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实施宏观调控及时提供信息和对策建议。
(三)承担省计委纵向网、办公信息网的建设管理。
(四)开发信息资源,开展数据库建设、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培训和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五)承担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信息中心内设7个副处级部(室)。
(一)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文电处理、文档印章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及中心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督。
(二)人事部负责职工聘用、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党群事务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三)综合部研究规划省信息系统的发展战略;对信息系统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估;承担信息技术应用培训和技术文档管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30•【字号】赣府厅发[2003]36号•【施行日期】200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江西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决定,江西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狱局)为主管全省监狱工作的正厅级行政机构,由省司法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全省监狱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编制监狱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全省监狱依法执行刑法;布置、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改造罪犯工作和其他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省监狱的武装警戒工作,协调监狱与驻监武警的关系;领导和管理监狱企业。
(三)全面掌握监狱工作的基本情况;研究规划全省监狱布局;指导全省监狱工作的改革。
(四)负责全省监狱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建设、执法监察、重大执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全省监狱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和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全省监狱系统的宣传教育、干警培训、警容风纪、警衔管理工作。
(五)管理、指导全省监狱系统的基本建设、财务统计、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全省监狱系统湖区圩堤安全度汛。
(六)组织、指导全省监狱系统理论研究和司法人权的研究工作;负责全省监狱系统对外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
(七)承办省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监狱局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拟定综合性的行政工作计划、规划和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文稿;负责政务信息、文秘、信访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协调监狱系统与当地政府的工作关系。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政报》
【年(卷),期】2000(000)023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6日发布、1994年7月
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细则》(即赣府厅发〔1994〕17号文)同时废止。
【总页数】5页(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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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6]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1.16【实施日期】2006.01.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号2006年1月1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事项)的实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应当坚持公正、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为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第三条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实行窗口受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第四条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等在行政服务中心公示。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设立的为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提供的咨询、服务场所。
第六条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决定,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
行政服务事项少的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联合设立窗口。
凡已确定在窗口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受理。
涉及经济发展、公共安全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服务事项,均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派出的机构,负责对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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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行政编制总额内,分别提出分配给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整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
第二十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行政编制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构领导职数的配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配2-4名;少数任务繁重、编制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多配;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配1-4名;
(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配1-3名;
(四)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配1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任、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行政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一)行政机构的名称;
(二)撤销、合并的依据和理由;
(三)撤销、合并后,其职责的消失、转移情况;
(四)撤销、合并后,其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分流意见。
第十四条 行政机构的规格、名称变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构现有的规格或者名称;
(二)变更后的规格或者名称;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责调整,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机构职责调整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职责调整的内容;
(二)职责调整的依据和理由;
(三)职责调整后,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意见。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内设机构的职责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四)权责一致。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必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构承担的,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构实行进人核编制度。行政机构录用、聘任、调配人员,应当先到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进人核编手续,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具进人核编通知单。凡未开具进人核编通知单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任、调配和工资发放、社会保障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但数量一般应当少于其对应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数。
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三)变更规格或者名称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
(三)行政机构的职责情况;
(四)行政机构的现有行政编制和在职人员情况;
(五)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管理机关和劳教管理机关)的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批准的专项编制总额分配下达。
(二)变更后的规格或者名称;
(三)变更规格或者名称的依据和理由。
第三章 职责配置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构职责配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职责法定;
(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
(三)科学分工、合理划分事权、确保政令畅通;
专业技术性强的行政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国务院相应行政机构技术领导职数的配备情况,配备技术领导职数,其级别为同级副职。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配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编制4名的配1名,编制5-7名的配2名,编制8—24名的配3名,编制25名及以上的配4名;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编制3名的配1名,编制4-7名的配2名,编制8名及以上的配3名;
(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配1名。
第三十九条 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配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四十条 行政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内部调剂解决。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调整,应当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
行政编制调整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调整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需调整的行政编制数;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少于4名行政编制的,不得设立。
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少于3名行政编制的,不得设立。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少于2名行政编制的,不得设立。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为正处级;少数业务繁重、人员编制较多的内设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设立科。
省长 吴新雄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其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等。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职责分为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履行行政职责、使用行政编制的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等。
第四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为正科级。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股、室,不定级。
第十九条 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责;
(三)所需的编制及其来源。
第二十条 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撤销、合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内设机构的名称;
(二)撤销、合并的依据和理由;
(三)撤销、合并后,其职责、编制的调整意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规格、名称变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内设机构现有的规格或者名称;
(三)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称委员会、局、办公室,为正科级。
(四)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称办公室,不定级。
第十一条 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行政机构设立或者机构编制管理证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到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或者机构编制管理证内容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高效的原则依法配备。
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行政机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限额规定,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结合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