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经纪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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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婚介管理机制

台湾地区婚介管理机制

台湾地区婚介管理机制台湾地区的婚介管理机制主要受到当地政府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范,旨在保障婚介服务的质量和消费者的权益。

以下是台湾地区婚介管理机制的一些基本内容:1. 法律法规:台湾地区的婚介服务受到《消费者保护法》、《公平交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婚介服务提供者的基本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

2. 许可制度:婚介机构在台湾营业前需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许可,并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包括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员工等。

3. 合同规范:婚介服务合同必须明确服务内容、费用、服务期限、退款条款等关键信息,确保双方权益。

4. 服务质量监督:政府相关部门会对婚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5. 广告宣传监管:婚介机构的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对于违法广告,政府会依法进行查处。

6. 个人信息保护:婚介机构在收集和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确保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7. 纠纷解决机制:当婚介服务出现争议时,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申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府部门也会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8. 行业协会作用:婚介行业协会在台湾扮演着自律管理和行业规范的角色,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和服务准则来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

9. 消费者教育:政府和婚介行业协会会定期举办消费者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婚介服务的认识,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选择。

10. 透明度要求:婚介机构需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保证服务的透明度,让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自己将要获得的服务内容。

台湾地区的婚介管理机制通过上述措施,旨在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婚介服务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促进婚介行业的健康发展。

台湾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体系

台湾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体系

台湾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体系
朱铭来
【期刊名称】《上海保险》
【年(卷),期】1995(000)005
【摘要】随着台湾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发展,中介人组织逐渐成为市场上的一支生力军。

目前台湾保险市场共有大约190余家经纪人机构和240家代理人机构,将近80000人的中介展业人员。

为加强对保险中介人的管理,台湾当局除在“民法典”和“保险法”中对中介人和保险中介人制定有关法规外,还专门制定了(“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公证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保险法的补充内容和实施细则。

1991~92年,为适应台湾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国际化,台湾当局对保险法和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正,使保险中介人的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合理。

从总体上看,其管理制度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总页数】3页(P31-33)
【作者】朱铭来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金融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7
【相关文献】
1.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互相的关系和作用 [J], 俞自由
2.保险公司职能的市场化和保险中介人 [J], 叶朝晖
3.加快建立保险中介人制度促进重庆保险市场发展 [J], 潘为治
4.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 [J], 刘军生;周晓敏
5.论中国保险业的素质监管--香港保险中介人素质保证计划的启示 [J], 刘春才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娱乐行业演艺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本

娱乐行业演艺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本

娱乐行业演艺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本一、综述娱乐行业中的演艺经纪人担负着管理艺人、安排演出和谈判合同等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演艺经纪人的行为,保障艺人权益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演艺经纪人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娱乐行业演艺经纪人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各娱乐公司参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基本原则1. 客户至上:演艺经纪人应始终将艺人的发展和利益放在首位,全力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与服务。

2. 公平合理:演艺经纪人应公正、公平地处理艺人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分配问题,不偏袒个人,维护艺人团队的整体稳定与和谐。

3. 保密原则:演艺经纪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根据艺人的意愿,严格保守艺人的隐私和相关商业机密。

三、职责与权限1. 艺人管理:演艺经纪人负责与艺人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并全权负责艺人的工作宣传、形象策划和日常事务。

2. 行程安排:演艺经纪人应根据艺人的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演出行程安排,并确保艺人的健康、安全与舒适。

3. 合同谈判:演艺经纪人应与招聘方进行合同谈判,确保合同条款合理、公平,并充分保障艺人权益。

4. 项目管理:演艺经纪人应协调艺人与制作方之间的合作事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艺人的创作权益。

5. 媒体公关:演艺经纪人应建立和维护与媒体的良好关系,及时回应与艺人相关的各类媒体报道,并保护艺人形象。

四、绩效考核1. 业绩评估:按照艺人的市场价值、商业价值以及艺人事业发展的综合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年度考核指标。

2. 职业素养:评估演艺经纪人的专业素养、个人形象和与他人合作的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3. 服务质量:综合评估演艺经纪人在艺人管理、项目管理和合同谈判等方面的成效和效率。

五、奖惩制度1. 奖励机制:鼓励优秀的演艺经纪人通过薪资激励、晋升提升等方式予以奖励。

2.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职业道德、损害艺人利益等行为,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降职甚至解聘等。

六、保密责任演艺经纪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任何艺人私人信息、商业机密或其他有关机密的信息。

艺人经纪部门的规章制度

艺人经纪部门的规章制度

艺人经纪部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艺人经纪工作,保障艺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纪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艺人经纪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艺人经纪部门是负责管理和推广公司旗下艺人的部门,主要职责是签署和承接艺人的演出工作,并在其档期充裕的情况下进行商业合作。

第四条艺人经纪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严守职业操守,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经纪合同管理第五条签署艺人经纪合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六条艺人经纪部门工作人员在签署经纪合同时,应当了解艺人的个人情况和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经纪方案。

第七条艺人经纪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艺人的隐私信息,不得擅自泄露,避免对艺人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艺人经纪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三章档期管理第九条艺人的档期由艺人经纪部门统一安排,确保能够合理安排艺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十条艺人经纪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艺人的档期进行有效管理,确保档期的利用率和艺人的收入。

第十一条艺人的演出工作应当提前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艺人档期的调整应当在公司领导的指导下进行,不得擅自安排,以免影响公司的整体运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艺人经纪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艺人的安全负责,定期对演出场地和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演出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在演出期间,艺人经纪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艺人的安全保护,如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艺人经纪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科学合理的安排艺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艺人身心健康。

第五章纪律管理第十六条艺人经纪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公司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艺人经纪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调动艺人的档期,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久而不改者将予以开除。

台湾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台湾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台湾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赵龙杰
【期刊名称】《上海房地》
【年(卷),期】1999(000)004
【摘要】在上海与台湾的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经纪活动均十分活跃,房地产经纪业已发展成为一个颇具规模的行业。

但在行业的管理上沪、台两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运作,却有很大的不同。

台湾的主管部门似乎采取了比较超脱的“无为而治”的运作方式。

这是笔者随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赴台湾考察团考察了台湾房地产经纪业后产生的看法之一。

一、主管部门迟迟不作介入台湾地区房地产经纪业(台湾称房屋中介业)是1984年开始有合法地位的,在这之前是不能以房屋中介为业务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公司的。

台湾的房地产经纪业自发展之日起,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上就【总页数】2页(P47-48)
【作者】赵龙杰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中政府网络平台的作用r——以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为例 [J], 严科宇;罗佩文
2.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需要制度安排 [J], 廖俊平
3.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需要制度安排 [J], 廖俊平
4.从海外经验再谈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J], 徐斌;廖俊平
5.日本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模式研究 [J], 赵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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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管理办法2006年08月16日13:13 【字号大中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行为,促进经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认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经纪资格的认定;(二)经纪人的登记注册;(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四)指志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五)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五)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第七条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务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已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专门考核合格,取得专业经纪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发给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第三章经纪组织第八条经纪人事务所由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伙设立。

经纪人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二)有一定的资金;(三)由二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合伙人发起成立;(四)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二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五)专业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四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六)合伙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纪人管理办法(8篇)

经纪人管理办法(8篇)

经纪人管理办法(8篇)经纪人管理办法(通用8篇)经纪人管理办法篇1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二)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三)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2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3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其管辖的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经纪人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5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

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6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6号令)同时废止。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7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台湾娱乐经纪制度

台湾娱乐经纪制度

台湾娱乐经纪制度台湾娱乐经纪制度是指娱乐圈中各种形式的代理、经纪、制作、发行等业务形式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经纪制度是指娱乐公司运用专业经营管理方法,以专业的经纪人接洽与管理艺人,并以发行、制作代表提升艺人价值的方式,以维护艺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共赢并管理艺人形象。

在台湾,娱乐经纪制度分为平台和经纪公司两个层面,同时也包含各种形式的代理、经纪、制作、发行等业务形式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平台主要是指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平台等各种影视音媒界的内容生产及发布机构。

而经纪公司是从娱乐圈一线的艺人出发的,以其代理经纪艺人的专业性为核心,开展一系列业务,以进一步提升艺人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经纪人作为这个体系中的核心人物,将负责开发、管理艺人、线上娱乐平台的推广,在综艺、电视剧、电影等方面为艺人提供更大的舞台和资本,从而实现艺人利益和娱乐公司利益的共赢。

经纪公司的核心作用在于通过更广泛的资源调配和运营策略来提升艺人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并增加业务收益。

基于这种制度的管理方式,不断有更多新的商业模式和渠道发展起来。

出现了专业录音棚,专业化的音乐制作、发行公司;出现了通过网络资源平台的连接,提高艺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具体的媒介方式;也出现了一些代理公司,以特定业务模式在行业内闯出一片天地。

这些变化不仅丰富了娱乐圈中的商业模式,也让艺人有了更多的选择空间,并为经纪公司提供了更多的经营机会和发展动力。

虽然台湾娱乐经纪制度和大陆互联网产业中的经济模式和风格有很大不同,如一些新兴的经纪公司,并不具备较大规模、专业化程度和品牌效应。

但在经纪人与艺人之间的合作基础上,通过艺人个人与商业合作项目丰富、与网络平台合作的全面开展等技术手段的不断丰富,娱乐圈正在形成一种新的运作模式和利益格局。

随着这种经纪制度的不断发展,未来的台湾娱乐圈发展前景可期。

台湾房地产经纪业管理制度及其启示

台湾房地产经纪业管理制度及其启示

台湾房地产经纪业管理制度及其启示台湾房地产经纪业管理制度及其启示本文深入研究了我国台湾地区房地产经纪业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立法性质、机构设立、监管范围、业务范围、资格认证、佣金、违规行为等问题,以期通过台湾地区的房地产经纪业管理制度及其管理经验,对大陆有所启示。

关键词:台湾房地产经纪业管理自20世纪60年代,台湾地区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全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的公司、行号日益增多,由此引出的购房纠纷成为各类消费申诉与民事诉讼案件的首位,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权益。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业管理,台湾地方政府于1998年1月正式通过了“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8月又制定了“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实行细则(草案)”,标志着台湾地区房地产经纪业进入了规范化管理阶段。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与性质台湾地区房地产经纪业管理的立法目的是:“建立不动产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权益,促进不动产交易市场健全发展”。

其立法宗旨在于规范房地产经纪业的营业范围与运作程序,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保障交易安全。

“条例”是对整个台湾地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基本法律文件,建立了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注册、换证等制度并规定了奖惩办法,对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进行了有效管理,所以具有行政管理特别法性质和专门职业法性质;同时该条例又规定:如果房地产经纪企业或经纪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除受处罚外,还应追究其民事责任,所以又具有民法特别法性质;为落实证照制度,避免无照经营,该条例还规定了非房地产经纪企业经营中介或代销业务的公司,行政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营业,并处以罚款直至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所以该条例还具有特别刑法性质。

房地产经纪企业业界范围的界定“条例”规定中介业务是指从事不动产买卖、互易、租赁的居间或代理业务。

经纪团队职场管理制度

经纪团队职场管理制度

经纪团队职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经纪团队员工的行为,提高团队整体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经纪团队员工应当遵守本制度,服从管理,维护团队形象,促进团队发展。

第三条团队领导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团队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纪团队的组织架构第四条经纪团队由团队负责人、助理负责人、团队经纪人和团队成员组成。

第五条团队负责人负责团队整体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助理负责人协助团队负责人管理团队日常事务。

第七条团队经纪人负责联系客户、宣传推广及业务洽谈。

第八条团队成员为团队的基本组成单位,参与团队各项工作。

第九条团队应当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三章经纪团队的工作制度第十条经纪团队应当定期召开团队会议,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协调工作进展。

第十一条团队成员应当按照团队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二条团队成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团队应当建立清晰的工作目标和考核机制,激励团队成员积极工作。

第十四条团队成员应当尊重团队领导,服从管理,保持团队形象。

第四章经纪团队的奖惩制度第十五条团队应当根据团队成员的工作表现,及时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十六条工作表现优秀的团队成员可得到嘉奖或晋升机会。

第十七条工作表现不佳的团队成员应当接受批评和处罚。

第十八条团队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奖惩制度,确保奖惩措施的实施。

第五章经纪团队的培训制度第十九条团队应当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条团队应当根据员工的需求,开展个性化培训,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团队应当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鼓励员工学习和进步。

第六章经纪团队的安全制度第二十二条团队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团队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团队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工作顺利进行。

传媒公司经纪人管理制度

传媒公司经纪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媒公司经纪人的管理,提高经纪业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司及经纪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经纪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影视、音乐、广告、娱乐等领域的经纪人。

第三条经纪人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经纪人和公司的共同利益。

第二章经纪人选拔与培训第四条经纪人选拔应遵循以下标准:1. 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行业经验;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4.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公司应定期组织经纪人培训,内容包括:1. 行业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2. 业务技能培训,如谈判技巧、合同签订等;3. 公司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4. 职业素养培训,如职业道德、团队合作等。

第三章经纪人职责与权限第六条经纪人职责:1. 负责维护公司与艺人、客户之间的关系,确保双方利益;2. 协助艺人、客户完成合同签订、履行等工作;3. 收集市场信息,为公司提供决策依据;4. 参与策划、执行各类活动,提高公司品牌知名度;5. 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经纪人权限:1. 代表公司与艺人、客户进行洽谈、签订合同;2. 按照公司规定收取佣金;3. 向公司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4. 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经纪人考核与激励第八条公司对经纪人实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业务完成情况;2. 艺人、客户满意度;3. 工作态度、职业道德;4. 团队协作精神。

第九条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经纪人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1. 提高基本工资;2. 提成比例提升;3. 优秀员工表彰;4. 培训机会。

第十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经纪人,公司将进行培训和辅导,如仍无法达到要求,公司将考虑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经纪人离职与交接第十一条经纪人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经纪人离职前,应将所负责的业务、客户、合同等资料进行整理,并交接给公司指定的接替人员。

台商管理制度

台商管理制度

台商管理制度一、制度概述为了规范台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管理行为,促进台商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台商管理主体1. 台商管理团队:由台商地区负责人,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全面协调和管理台商的经营活动。

2. 台商员工:台商地区的全体员工,包括行政、生产、销售、财务等各个岗位的所有员工。

三、台商管理工作职责1. 制定台商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方针,明确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 负责对台商生产、营销等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导。

3. 负责台商各项业务的资金与资源调配和控制。

4. 负责台商的对外合作谈判、对外交流合作等。

5. 负责台商员工的管理和培训。

6. 组织、协调和审查考核台商各项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7. 负责台商业务发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8. 负责制定并执行台商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四、台商管理制度1. 经营管理制度1.1 目标管理制度:将台商发展目标量化,制定具体指标,实施目标考核和奖惩机制。

1.2 职责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决策和执行的高效协调。

1.3 资本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流动和使用,实施资金监管和审计,防范和化解各种财务风险。

1.4 产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保障客户利益。

1.5 客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客户档案和客户服务体系,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后续合作提供保障。

2.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2.1 招聘管理制度:设立招聘计划,加强招聘技巧和渠道的开发。

2.2 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优化组织架构和流程。

2.3 薪酬管理制度:制定公开公平的薪酬制度,提高员工薪酬与绩效挂钩度。

2.4 培训管理制度:建立持续的员工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3. 行政管理制度3.1 会议管理制度:规范会议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质量。

3.2 文档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文档管理流程,确保信息透明和安全。

台湾经纪人管理制度

台湾经纪人管理制度

台湾经纪人管理制度第 1 条本规矩依证券交易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七十条规定制订之。

第 2 条本规矩所称负责人,依公司法第八条之规定。

本规矩所称营业人员,指为证券商从事下列营业之人员:一有价证券投资分析、内部考察或主办管帐。

二有价证券承销、生意之接洽或履行。

三有价证券自行生意、结算交割或代办股务。

四有价证券生意之开户、征信、招揽、推介、受托、申报、结算、交割或为款券收付、保管。

五有价证券生意之融资融券。

六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风险治理或操作。

第 3 条证券商之营业人员,依其职务之繁简难易、义务轻重,分为下列二种:一高等营业员:担负第八条第二项之部分主管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投资分析或内部考察等职务者。

二营业员:从事前条第二项各款有价证券承销、自行生意、受托生意、内部考察或主办管帐等职务者。

前项第二款营业员担负内部考察职务者,以参加财务部证券暨期货治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所指定机构举办之内部考察人员练习班受训合格结业者为限。

第 4 条证券贸易务人员,应为专任,但本会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证券商之下列营业人员不得解决挂号范畴以外之营业或由其它营业人员兼办,但其它法令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一解决受托生意有价证券营业之人员。

二解决有价证券自行交易之人员。

三内部考察人员。

证券商之营业员不得履行或兼为高等营业员之营业。

第 5 条证券商高等营业员应具备下列资格前提之一:一大年夜学系因此上卒业,担负证券机构营业员三年以上者。

二相符证券投资参谋事业治理规矩规定得为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者。

三经中华平易近国证券贸易同业公会托付财团法人中华平易近国证券暨期货市场成长基金会 (以下简称证基会) 举办之证券商高等营业员测验合格者。

四曾依本规矩挂号为证券商高等营业员,或已取得本会核发之证券商高级营业员测验合格证书者。

五现任证券机构营业员,于八十年六月十八日本规矩修改施行前任职一年以上,且在修改施行后,连续担负营业员并计达五年者。

经纪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经纪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纪业务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及客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经纪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公司内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业务有序进行。

第二章经纪人员管理第四条经纪人员招聘1.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通过招聘会、网络招聘等方式选拔具备相关资质的经纪人员。

2. 经纪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具备相关行业知识及业务能力;(4)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经纪人员培训1. 公司对新入职的经纪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公司业务流程、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

2. 定期对经纪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

第六条经纪人员考核1. 公司对经纪人员实行月度、季度、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量、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

2. 考核结果作为经纪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经纪人员奖惩1. 对业绩突出、服务质量高的经纪人员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

2.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服务质量低下的经纪人员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降职等。

第三章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管理第八条管理人员选拔1. 管理人员需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业务能力。

2. 管理人员选拔实行竞聘上岗,择优录取。

第九条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公司各项业务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

2. 制定、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运营规范。

3. 负责经纪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4. 负责公司内部沟通、协调,确保各部门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部门管理1. 各部门需按照公司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部门工作有序进行。

2. 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四章客户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客户服务原则1. 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 保护客户隐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台湾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模式

台湾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模式

台湾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模式研究报告一、行业概述台湾房地产经纪行业历史悠久,市场规模庞大。

这个行业主要由房地产经纪人组成,他们为买卖双方提供咨询、谈判、估价、营销等服务。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技术的进步,房地产经纪行业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二、市场环境台湾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经济状况、政策调整、市场需求等。

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城市化的推动,房地产市场需求持续增长。

同时,政策调整也对市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例如土地政策的调整、房地产税的改革等。

三、行业政策台湾政府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管政策。

政府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执照和资格,并遵守一系列法规和道德准则。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等机构,以促进行业的自我监管和职业操守的提升。

四、管理模式台湾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门店式管理:这是最常见的模式,每个房地产经纪人通常都有一个独立的门店,为顾客提供咨询和服务。

2. 团队式管理:一些大型的房地产经纪公司采用团队式管理,由一个领导带领若干名员工,共同完成销售任务。

3. 网络化管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兴的房地产经纪公司采用网络化管理,通过线上平台完成咨询、谈判、交易等环节。

五、市场竞争台湾房地产经纪行业竞争激烈。

为了赢得客户和市场份额,许多公司采取了多种策略,包括提供优质的服务、建立品牌形象、开发新的营销手段等。

此外,一些公司还通过提供专业培训、加强团队建设等方式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六、未来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台湾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未来趋势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数字化和智能化: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未来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将更加数字化和智能化。

例如,通过大数据分析,经纪人可以更准确地了解客户需求和市场趋势,从而提供更精准的服务。

2. 专业化和服务化:未来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将更加注重专业化和服务化。

艺人经纪团队日常管理制度

艺人经纪团队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艺人经纪团队的管理,提高团队工作效率,确保艺人合法权益,促进艺人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制度1. 组织架构(1)设立艺人经纪团队,由团队负责人、经纪人、助理等组成。

(2)团队负责人负责团队整体运营,制定团队发展战略,协调各部门工作。

(3)经纪人负责艺人的日常事务,包括艺人形象、资源对接、活动策划等。

(4)助理负责协助经纪人完成工作,处理艺人日常琐事。

2. 工作职责(1)经纪人职责:① 艺人形象维护:负责艺人的形象设计、造型、妆容等,确保艺人形象符合市场需求。

② 资源对接:与各大媒体、活动方、广告商等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为艺人争取优质资源。

③ 活动策划:根据艺人特点和市场需求,策划并执行各类活动,提升艺人知名度。

④ 艺人沟通:与艺人保持良好沟通,了解艺人需求,协调解决艺人问题。

⑤ 团队协调:与其他团队成员保持紧密合作,共同推进团队发展。

(2)助理职责:① 协助经纪人完成日常工作,如安排艺人行程、处理艺人事务等。

② 艺人行程管理:负责艺人的日程安排,确保艺人行程合理、高效。

③ 艺人资料管理:负责艺人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④ 团队协调:协助经纪人与其他团队成员保持良好沟通。

3. 工作流程(1)艺人形象维护:① 研究市场需求,了解艺人形象定位。

② 与造型师、化妆师等沟通,制定艺人形象设计方案。

③ 定期跟踪艺人形象,确保形象符合市场需求。

(2)资源对接:① 调研市场需求,了解各类资源信息。

② 与相关机构保持良好沟通,争取优质资源。

③ 对接资源时,确保艺人利益最大化。

(3)活动策划:① 根据艺人特点和市场需求,策划各类活动。

② 协调各部门,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③ 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4. 考核与奖惩(1)考核:① 定期对经纪人、助理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效率、团队协作等。

② 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金、晋升等依据。

(2)奖惩:① 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团队成员给予奖励。

海外佣金管理制度规定

海外佣金管理制度规定

海外佣金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外佣金管理,加强对经纪人及其下属销售人员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市场竞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海外业务线下所有经纪人及其下属销售人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佣金团队、跨境业务团队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纪人及其下属销售人员与客户之间因销售、推广产品而获得的报酬,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佣金、奖励佣金、推广佣金等。

第四条公司海外佣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佣金结算公平公正、及时准确。

第二章佣金管理机制第五条佣金的计算方式应在经纪合同中明确规定,包括佣金比例、结算周期、结算方式等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佣金结算应当在每月底前完成,结算结果将通过公司内部系统或者邮箱进行通知,经纪人可通过个人账户查看佣金明细和结算情况。

第七条佣金结算应当及时准确,如有异议,经纪人应当在结算通知发送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公司将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八条佣金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经纪人应当提供准确的支付信息,支付信息有误导致的支付风险由经纪人承担。

第九条佣金不得私自兑现,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取佣金,如发现有佣金违规行为的,公司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经纪人及其下属销售人员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私自套取客户佣金,发现违规行为将取消佣金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经纪人及其下属销售人员应当保障客户利益,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故意误导客户或隐瞒相关信息,一经发现即取消佣金资格。

第十二条公司对经纪人及其下属销售人员的佣金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保障公司利益和市场秩序。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三条经纪人及其下属销售人员违反佣金管理规定的,将依据违规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撤销佣金资格等处罚。

第十四条经纪人及其下属销售人员有以下情形者,将取消佣金资格,并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兑现佣金;(二)盗窃、套取客户佣金;(三)通过虚假宣传、误导信息等手段获取佣金;(四)泄露客户信息,损害客户利益;(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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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 1 条本规则依证券交易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七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规则所称负责人,依公司法第八条之规定。

本规则所称业务人员,指为证券商从事下列业务之人员:一有价证券投资分析、内部稽核或主办会计。

二有价证券承销、买卖之接洽或执行。

三有价证券自行买卖、结算交割或代办股务。

四有价证券买卖之开户、征信、招揽、推介、受托、申报、结算、交割或为款券收付、保管。

五有价证券买卖之融资融券。

六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风险管理或操作。

证券商之业务人员,依其职务之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分为下列条3 第二种:一高级业务员:担任第八条第二项之部门主管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投资分析或内部稽核等职务者。

二业务员:从事前条第二项各款有价证券承销、自行买卖、受托买卖、内部稽核或主办会计等职务者。

前项第二款业务员担任内部稽核职务者,以参加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所指定机构举办之内部稽核人员训练班受训及格结业者为限。

证券商业务人员,应为专任,但本会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4 条证券商之下列业务人员不得办理登记范围以外之业务或由其它业务人员兼办,但其它法令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一办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业务之人员。

二办理有价证券自行买卖业务之人员。

三内部稽核人员。

证券商之业务员不得执行或兼为高级业务员之业务。

证券商高级业务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条 5 第一大学系所以上毕业,担任证券机构业务员三年以上者。

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规定得为证券投资分析人员二者。

.三经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委托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 (以下简称证基会) 举办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者。

四曾依本规则登记为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或已取得本会核发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证书者。

五现任证券机构业务员,于八十年六月十八日本规则修正施行前任职一年以上,且在修正施行后,继续担任业务员并计达五年者。

证券商业务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6 第条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规定得为证券投资分析人员一者。

经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委托证基会举办之证券商业务二员测验合格者。

曾依本规则登记为证券商业务员,或已取得本会核发之证券三商业务员测验合格证书者。

第 7 条已取得本会核发之证券商业务人员测验合格证书者,因故需换发或补发时,应向证基会申请。

前项规定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8 条证券商之董事或经理人,担任或直接从事第三条所定之职务者,应取得或具备第五条及第六条所定之资格条件。

证券商之承销、自行买卖、受托买卖、结算交割、内部稽核、股务、财务等部门之主管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担任受托买卖与结算交割部门之主管,除由金融机构兼营者,其内部稽核主管及财务部门主管得另依其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规定外,应具高级业务员资格条件。

外国证券商在中华民国境内分支机构之承销、自行买卖、受托买卖、结算交割及内部稽核等部门之主管,应具备前项所定之资格。

本规则修正前已登记为前项部门之主管,惟与前项规定资格条件不符者,应于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高级业务员资格。

第 9 条证券商之总经理,除由金融机构兼营者得另依其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规定外,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一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历,具证券、期货、金融或保险机构从事业务工作经验五年以上,并曾担任证券或期货机构副总经理或同等职务一年以上,或证券或期货机构经理或同等职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二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具证券、期货、金融或保险行政或管理工作经验五年以上,并曾担任荐任九职等以上或同等职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三证券机构工作经验六年以上,并曾担任证券或期货机构副总经理或同等职务一年以上,或证券或期货机构经理或同等职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四有其它学经历足资证明其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及经营管理经验,可健全证券商聘任总经理,应事先检具规划人选符合前项资格之证明文件,报证券交易所、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审查合格转报本会备查后,始得充任。

外国证券商在中华民国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第一项之资格,并事先检具有关资格证明文件报证券交易所、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审查合格转报本会备查后,始得充任。

第八条第二项所定部门之主管或各该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第 10 条理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具证一券、期货成绩优良者。

金融或保险机构从事业务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具证二券、期货、金融或保险行政或管理工作经验三年以上,并曾担任荐任七职等以上或同等职务,成绩优良者。

三证券机构工作经验四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四有其它学经历足资证明其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及经营管理经验,可健全外国证券商在中华民国境内分支机构之承销、自行买卖、受托买卖、结算交割及内部稽核等部门之主管,应具备前项所定之资格。

依其它法律或证券商组织章程规定而与副总经理、协理、经理职责相当者,准用第一项之规定。

第 11 条本规则修正前,已担任证券商总经理、第八条第二项所定部门之主管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得于原职务或任期内续任之,不受前二条规定之限制。

前项人员于本规则修正后升任或充任者,应具备或符合本规则所订资格条.件;不符者,解任之。

第 12 条证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于执行职务前,应由所属证券商向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同业公会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登记,非经登记不得执行业务。

证券商雇用经本会依本法规定命令解除职务未满三年之人员,从事第二条第二项各款以外业务者,应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登记后,始得为之。

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同业公会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不予登记;已登记者,应予撤销:证券商负责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条或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之情一事者。

证券商业务人员有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情事或不符二合第五条及第六条所定之资格条件者。

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同业公会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对于前三项之登记,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之登记情形汇总转报本会备查。

证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有异动者,证券商应于异动后五日内依条 13 第下列规定,向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同业公会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申报登记。

所属证券商在办妥异动之登记前,对各该人员之行为仍不能免责。

一证券商内部因负责人或业务人员职务调动、升迁等,为变更登记。

二证券商负责人或业务人员死亡、辞职、解雇、解任、资遣、退休等情事者,为注销登记。

三证券商负责人或业务人员,经本会依本法命令解除其职务,或其登记有前条第三项所列各款之情事者,为撤销登记。

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同业公会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对前项之登记,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之异动情形汇总转报本会备查。

第一项证券商内部稽核业务人员之异动,所属证券商应于异动前,先申请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同业公会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核备后,始得异动之。

停止执行业务或其它原因出缺者,证券商负责人或业务人员请假、条 14 第所属证券商应指派具有与被代理人相当资格条件之人员代理之。

前项之代理,所属证券商应设专簿载明代理之事由、期间、代理人及其职务,以供查考。

证券商之业务人员,应参加本会或本会所指定机构办理之职前训 15 条第练与在职训练。

初任及离职满三年再任之证券商业务人员应于到职后半年内参加职前训练;在职人员应每三年参加在职训练。

前项训练之内容及期间,本会得视实际需要另订之。

证券商之业务人员,参加职前训练或在职训练,成绩合格者,由条第16本会或训练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将训练成绩送服务机构作为考绩、升迁及工作指派之参考;成绩特优者,由本会或训练机构给予奖励。

证券商之业务人员,不参加职前训练或在职训练,或参加训练成条第17绩不合格于三年内再行补训二次成绩仍不合格者,由本会通知取销业务人员资格。

第 18 条证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执行业务应本诚实及信用原则。

证券商之负责人及业务人员,除其它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获取投机利益之目的,以职务上所知悉之消息,从事上市或上柜有价证券买卖之交易活动。

二非应依法令所为之查询,泄漏客户委托事项及其它职务上所获悉之秘密。

三受理客户对买卖有价证券之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之全权委托。

四对客户作赢利之保证或分享利益之证券买卖。

五约定与客户共同承担买卖有价证券之交易损益,而从事证券买卖。

六接受客户委托买卖有价证券时,同时以自己之计算为买入或卖出之相对行为。

利用客户名义或账户,申购、买卖有价证券。

七八以他人或亲属名义供客户申购、买卖有价证券。

九与客户有借贷款项、有价证券或为借贷款项、有价证券之媒介情事。

一○办理销、自行或受托买卖有价证券时,有隐瞒、诈欺或其它足以致人误信之行为。

一一挪用或代客户保管有价证券、款项、印鉴或存折。

一二受理未经办妥受托契约之客户,买卖有价证券。

一三未依据客户委托事项及条件,执行有价证券之买卖。

一四向客户或不特定多数人提供某种有价证券将上涨或下跌之判断,以劝诱买卖。

一五向不特定多数人推介买卖特定之股票。

但因承销有价证券所需者,不在此限。

一六接受客户以同一或不同账户为同种有价证券买进与卖出或卖出与买进相抵之交割。

但依法令办理信用交易资券相抵交割者,不在此限。

一七受理本公司之董事、监察人、受雇人代理他人开户、申购、买卖或交割有价证券。

一八受理非本人开户。

但本会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一九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户委任书之代理人申购、买卖或交割有价证券。

知悉客户有利用公开发行公司尚未公开而对其股票价格有二○重大影响之消息或有操纵市场行为之意图,仍接受委托买卖。

办理有价证券承销业务之人员与发行公司或其相关人员间二一有获取不当利益之约定。

二二招揽、媒介、促销未经核准之有价证券或其衍生性商品。

二三其它违反证券管理法令或经本会规定不得为之行为。

前项人员执行业务,对证券商管理法令规定不得为之行为,亦不得为之。

前二项之规定于证券商其它受雇人准用之。

第条 19 证券商负责人或业务人员涉嫌违反证券管理法令或就执行职务相关事项之查询,应于本会所订期间内,到会说明或提出书面报告资料。

第 20 条证券商之业务人员,于从事第二条第二项各款业务所为之行为,视为该证券商授权范围内之行为。

第 21 条证券商负责人或业务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会予以奖励或表扬:一为建立证券市场制度,贡献心力,具有显着绩效者。

二研究着述,对发展证券市场或执行证券业务具有创意,经实行者。

三举发市场不法违规事项,经查明属实者。

四在同一证券商连续服务满十五年以上,具有敬业精神者。

五热心公益,发挥团队精神有具体事迹者。

六其它有足资表扬之事迹者。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条 22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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