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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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二Ο一一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持续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核算期(年度、半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 X)。

各省(区、市)对辖区内各市(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参照本细则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二、核算原则遵循基数。

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及“十二五”各年度环境统计数据作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核算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削减量和实际排放量。

不在排放基数内的现有污染源不作为减排量核算的重点。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二五”环境统计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算清增量。

认真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资源能源消耗情况,以宏观核算和分行业核算相结合的方法核算新增排放量,使新增量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各行业新增产量的污染排放变化情况,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

对于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产量替代部分,须根据落后产能淘汰规模以及新增产量的排放强度核算新增排放量。

核实减量。

坚持日常督察与定期核查相结合、资料审核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资料审核为基础,强化日常督察和现场核查,依据统一的核算方法、认定尺度和取值标准,分行业、分地区按照工程、结构、管理三类措施对减排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长府办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长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依据《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吉政办发〔2013〕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十二五”期间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辖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第五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内容:(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依据环境保护部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以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十二五”及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定。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第一条 为确保“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及机动车、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

二氧化硫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

氮氧化物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机动车排放量之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至12月,年报快报—3—数据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季报主要统计季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地)、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并对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经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调查单位,是指环境统计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地市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发表调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划分标准确定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发表调查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是指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

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的核算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2011〕108号)以及《关于印发〈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环保评〔20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具体如下: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建设项目凡含有下列内容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列入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一)涉及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总量控制方面:凡排放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的工业项目,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人工煤气、液化气、高炉(转炉)煤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设施除外。

(二)涉及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量控制方面:凡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或者向污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除外。

(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总量控制方面:凡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工业项目。

(四)生产性、中试及以上规模的研发机构应参照产业项目进行总量计算。

二、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一)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

其中,挥发性有机物(VOC)只需计算总量,无需说明总量指标来源。

三、建设项目废水污染物总量核算方法(一)废水污染物总量计算公式废水污染物总量计算公式如下:E水= Q水×C水×10-6式中:E水——废水污染物总量,单位:吨/年;Q水——废水量,单位:吨/年;C水——废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川办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3]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7日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环境保护厅)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市(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附件2“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以下简称“减排监测”),是指对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状况和浓度水平开展监测,并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开展的污染源监测和为验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成效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

减排监测采用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对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机动车的监测(检测)管理。

第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以及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保存原始监测和监控记录,建立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产—15—生量、处理处置量、排放量等台账。

自行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每日至少开展一次;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排污单位不具备开展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进行监测。

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口,保证监测人员操作安全。

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 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或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尤其要尽快安装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应当逐级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9•【字号】深府办函[2012]131号•【施行日期】201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九月九日深圳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控制深圳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放量,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市相关重点企业“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期间成立污染减排考核小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统计、监察部门及相关专家构成,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组织工作,集中对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和市相关重点企业污染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市相关重点企业实行分类考核:(一)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考核内容。

1.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以定期信息调度数据为基础,依据国家污染减排统计办法、核查办法和核算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对我市减排项目的核查情况对各区(含新区)予以核定;2.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环发〔2013〕98号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

环发〔2013〕98号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一、目的与依据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保部等《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考核原则—7—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地减排体系建设运行成效。

四、考核内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

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30分)。

包括排污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完成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三)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20分)。

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完成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30分)。

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控管理、监督考核情况等。

(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分)。

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五、考核程序考核包括各省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8—(一)各省自评各省(区、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附1)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核查表》(附2)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核查表》,编写自查报告。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榆政办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榆林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全市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对各县区政府和承担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市直部门及重点企事业单位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年度削减计划和完成措施,落实考核奖惩。

第五条市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履行污染减排工作责任。

环保部门负责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污染减排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统一管理,拟定污染减排规划、计划,建立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并抓好监督实施。

发改部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严格项目准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为经济发展腾出环境容量。

加快推进两厂(场)建设,按期完成重点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任务。

住建部门负责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生活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削减生活污染物排放。

工信部门负责落后产能、工艺的淘汰,按年度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快粘土砖厂、小石灰窑、小水泥、小冶炼、小化工、小电厂等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淘汰关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京政办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3日北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促进首都环境质量改善,确保实现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1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1〕15号)以及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和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以及本市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定的特征污染物,即挥发性有机物。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细则汇总稿2011年12月13日4范文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细则汇总稿2011年12月13日4范文

第五章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核算第一节氮氧化物核算总体要求一、各省(区、市)核算期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是指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电力、工业、交通和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之和。

根据氮氧化物排放的行业特征和减排核算的基础条件差异,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核算采用全口径和宏观核算相结合的方法,分电力、水泥、交通和其他四部分进行核算。

二、电力行业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实行全口径核算。

核算范围包括常规燃煤(油、气)电厂、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

原则上全口径核算采用排污系数方法,基于燃料消耗量、产污强度、综合脱硝效率等,分机组逐一核算氮氧化物排放量,采取累加法核算出全行业排放总量。

对于取消旁路且在线监测规范的机组,可逐步实行在线监测直接测量法,条件具备的,可直接采用在线监测直接测量法,但流量要用煤量进行校核。

氮氧化物全口径核算清单中基本信息应与二氧化硫全口径核算清单保持一致。

三、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逐步推行全口径核算。

核算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水泥企业。

对于企业新型干法窑,分生产线采用排污系数法逐一核算氮氧化物排放量;对于企业立窑,基于立窑产品产量按照排污系数法统一核算。

通过累加法核算出全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总量。

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或企业累计熟料、水泥产量比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小8%以上的,采用宏观方法进行核算。

四、交通运输业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采用宏观核算方法,基于分车型排污系数法核算新增量和削减量。

核算范围以道路移动源为主,不包括船舶、航空、铁路、农业机械和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

五、其他行业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采用宏观核算方法。

基于排放强度法,根据煤炭消费增量(考虑淘汰锅炉及煤改气工程等量替代的煤量)和燃气消费增量核算氮氧化物新增量,并利用主要耗能产品排污系数法进行校核,合理确定新增量;采用项目累加法逐一核算工程治理、结构调整和加强管理新增氮氧化物削减量。

六、鼓励结构减排。

原则上一次性结清淘汰、关闭企业及生产设施的氮氧化物削减量。

淘汰、关闭企业及生产设施(含破产企业)的认定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落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中。

十二五COD和氨氮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十二五COD和氨氮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三、工业污染源减排核算
造纸及纸制品排放量 核算流程:
(一)、核对企业名单是否完整(污普基数、新投产项目等); (二)、核对企业机制纸及纸板产量、浆产量,统计辖区产量; (三)、按照全口径核算方法核算新建企业排放量和现有企业排放量; (四)、按照宏观核算法核算新增量和新增削减量。 (五)、优先采用全口径核算结果,各辖区机制纸及纸板总产量与国家 统计数据相差幅度5%以上的,采用宏观核算结果。
氨氮排放量: E造纸j = P造纸i×ef造纸i×10-6 =200000×280×10-6 =56吨
造纸及纸制品业全口径核算
采用系数法计算新建项目排放量
1、方案要求造纸行业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 新建项目总量指标要求明确来源。将出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予以具体规定,也与细则充分衔接。
对应排放标准中浆 纸联合企业
省级政府规定执行特别限制的,按照规定的单位产品排水量和排放浓度核 算。
案例
某地为实现林浆纸一体化,新建投产造纸企 业,年生产机制纸20万吨,该项目排放量为多少?
计算过程
COD排放量: E造纸j = P造纸i×ef造纸i×10-6 =200000×3600×10-6 =720吨
E造纸j = ef造纸上年j×P造纸j,1+ef造纸上年j×P造纸j,2×(co当年j,2 /co 上年j,2)×(ω当年j,2 /ω上年j,2)
案例
某企业2010年1至8月产量为6万吨,废水排放量 为620万吨,9至12月产量为3.2万吨,废水排放量为 330万吨。2010年COD排放量为1400吨,氨氮排放量 为50吨。
=311.0吨
造纸及纸制品业全口径核算
核算期内该企业同时实施多项减排措施前后分时段产 品产量、排水量、COD排放浓度等数据不能获取或明显不 合理

“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二Ο一一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持续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核算期(年度、半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 X)。

各省(区、市)对辖区内各市(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参照本细则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二、核算原则遵循基数。

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及“十二五”各年度环境统计数据作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核算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削减量和实际排放量。

不在排放基数内的现有污染源不作为减排量核算的重点。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二五”环境统计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算清增量。

认真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资源能源消耗情况,以宏观核算和分行业核算相结合的方法核算新增排放量,使新增量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各行业新增产量的污染排放变化情况,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

对于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产量替代部分,须根据落后产能淘汰规模以及新增产量的排放强度核算新增排放量。

核实减量。

坚持日常督察与定期核查相结合、资料审核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资料审核为基础,强化日常督察和现场核查,依据统一的核算方法、认定尺度和取值标准,分行业、分地区按照工程、结构、管理三类措施对减排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3]37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22【实施日期】2013.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3〕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污染减排工作责任,提高污染减排工作绩效考核实效,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2日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和核定工作,确保“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为完成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奠定基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2〕6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7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及机动车、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

二氧化硫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和城镇生活污染源之和。

氮氧化物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和机动车排放量之和。

【免费下载】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免费下载】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算清增量。认真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资源能源消 耗情况,以宏观核算和分行业核算相结合的方法核算新增排放量,使新增量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各行 业新增产量的污染排放变化情况,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对于重点行业淘汰落 后产能产量替代部分,须根据落后产能淘汰规模以及新增产量的排放强度核算新增排放量。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保通据护过生高管产中线工资敷艺料设高试技中卷术资0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高与中中带资资负料料荷试试下卷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5交写卷、底重保电。要护气管设装设线备置备4敷高动调、设中作试电技资,高气术料并中课3中试且资件、包卷拒料中管含试绝试调路线验动卷试敷槽方作技设、案,术技管以来术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十二五水总量减排测算与农业源减排方案共4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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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按照全国平均取值
二、工业、生活源减排核算重点
• 结构减排
– 减排项目的水量浓度按上年该项目执行的环境 标准填报
– 确实超标排放的,必须有详实的超标排污费证 明。
二、工业、生活源减排核算重点
• 工程减排——造纸、印染全口径核算
– 所有省均应采用宏观核算和全口径核算两种方 法对造纸行业进行核算,部分省(内蒙不在内) 也应采用上述两种方法对纺织印染行业进行核 算
核算方式 • 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市、省)、数据
核查验证工作(核查组)、审核认定工作 (环保部)三部分构成
一、“十二五”减排核查核算方式
资料准备 • 新增量核算资料——宏观数据(GDP、工
业增加值、人口、养殖量) • 减排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 • 2010年以来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
目台帐
畜禽品种 猪(出栏) 奶牛(存栏) 肉牛(出栏) 蛋鸡(存栏) 肉鸡(出栏)
模式5建设及核查要点具体指标
养殖方式 干清粪 干清粪 干清粪 干清粪 干清粪
粪便储存池体积 0.1m3 0.5 m3 1 m3
1/500 m3 1/2000 m3
污水/尿液储存池体积 0.3 m3 1.5 m3 3 m3 ---
五种特定减排模式
⑤生猪、奶牛、肉牛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方式,建设废弃物 储存设施,无污水排放口,且粪便、污水/尿液经现场认定完全农业利用( 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原则上以生猪计算每出栏5头不少于 1亩土地,储存设施满足养殖规模需求,须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可认定
化学需氧量、氨氮去除率90%。
一、“十二五”减排核查核算方式
核算原则 • 遵循基数:和上年环统、上年同期核算结果衔接 • 算清增量:根据GDP、重点行业工业增加值、产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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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及机动车、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

二氧化硫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

氮氧化物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机动车排放量之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至12月,年报快报数据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季报主要统计季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地)、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并对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经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调查单位,是指环境统计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地市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发表调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划分标准确定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发表调查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是指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

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每年动态调整一次,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的调查范围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城镇生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人口数、燃料消耗量等社会经济数据测算;农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和产排污系数测算;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分车型机动车保有量数据和排污系数测算;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统计。

第七条重点调查单位中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或产排污系数法进行调查统计,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

省级、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监测数据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流量与排放浓度之积。

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工业锅炉、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公式如下:火电厂(工业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煤炭(油)消耗量×煤炭(油)平均硫分×转换系数×(1-综合脱硫效率)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铁矿石使用量×铁矿石平均硫分+固体燃料使用量×固体燃料平均硫分)×转换系数×(1-综合脱硫效率)综合脱硫效率以自动监测数据及投运率确定。

产排污系数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工业锅炉、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放量以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测算,公式如下:火电厂(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量=煤炭(油、气)消耗量×产污系数×(1-综合脱硝效率)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放量=水泥熟料产量×产污系数×(1-综合脱硝效率)综合脱硝效率以自动监测数据及投运率确定。

造纸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排污系数印染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印染布(印染布针织、蚕丝及交织机织物、毛机织物呢绒)产量×排污系数第八条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排放总量变化的趋势(与上年相比排放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条城镇生活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产生量采用产污系数法测算,排放量为产生量减去经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形成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量,去除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确定。

公式如下:城镇生活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当年新增排放量=新增城镇人口数×化学需氧量(氨氮)综合产生系数×天数城镇生活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污系数法测算。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测算。

第十条农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采用发表调查和产排污系数法测算,为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种植业排放量之和。

其中,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放量之和。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类畜禽养殖数量×产污系数×(1-污染物去除率)畜禽类别包括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

水产养殖业(种植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为围网养殖(种植)面积与排污系数之积。

第十一条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机动车类别及相应的保有量、排污系数测算。

机动车类别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载客汽车,微型、轻型、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摩托车。

第十二条重点调查单位环境统计数据由调查对象负责填报,企业名称、产品产量等信息要与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一致,按照环境统计规定和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如实填报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及相关信息,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数据审核。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统计规定,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数据逐级审核汇总,如发现问题,应要求调查对象改正并重新填报。

对于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省级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见附)的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将结果通报各地。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算结果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核算方法中采用监察系数对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调查与核算由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并按职责提供有关数据。

对于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负责汇总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

第十五条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的分析应用,按季度编写减排统计专项报告,分析和预测总量减排形势,并上报上一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环境统计体系,完善污染源排放档案和总量减排台账,更新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推进环境统计标准化建设,开展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环境统计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量+农业污染源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量=造纸行业排放量+印染行业排放量+其他工业行业排放量造纸(印染)行业排放量为所有造纸(印染)企业排放量的累加值,各地区累计机制纸及纸板(浆)、印染布产量用国家统计局累计数据进行校核。

其他工业行业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当年新增排放量=上年排放强度×上年地区生产总值×计算用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上年排放强度=上年扣除造纸、印染行业后工业排放量/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监察系数)监察系数根据核查期综合达标率较上年同期变化情况取值。

计算用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当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1-(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造纸行业工业增加值+印染行业工业增加值)/(当年地区生产总值×当年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行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二、二氧化硫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所有火力发电机组排放量的累加值,各地区累计的火力发电装机容量、发电量和煤炭消费量用国家统计局累计数据进行校核。

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烧结(球团)工序排放量+其他工序排放量烧结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为所有烧结机(球团)排放量的累加值,各地区累计生铁、粗钢产量等用国家统计局数据进行校核;其他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通过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煤等消费量进行测算。

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当年新增排放量=煤炭消费增量×排污系数×(1-监察系数)+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须利用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及排污系数进行校核,主要耗能产品产量采用国家统计局数据。

三、氮氧化物核算氮氧化物排放量=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其他氮氧化物排放量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为所有火力发电机组排放量的累加值,校核方法同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用国家统计局熟料产量等参数进行校核。

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当年新增排放量为新注册车辆(含转入车辆)的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为车辆注销(含转出车辆)、油品升级、加强管理等产生的削减量之和。

以市(地)级为单位,基于分车型保有量和对应的排污系数核算新增排放量和新增削减量。

核算范围以道路移动源为主,不包括船舶、航空、铁路、农业机械和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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