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必备要件
抵押所需材料
抵押所需材料
在办理抵押业务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
这些材料的准备是否齐全,直接
关系到抵押业务能否顺利办理。
以下是您在办理抵押业务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
1. 身份证件,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是最基本的
身份证明,证明您的身份和个人信息,是办理抵押业务的必备材料。
2. 房产证,抵押房屋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产证是证明您拥有该房产所有
权的重要证明文件,也是抵押业务的核心材料之一。
3. 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合同是证明您购买该房产的法律文件,也是抵押业务必备的材料之一。
4. 还款能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
这些材料
可以证明您有足够的还款能力,是银行审核抵押业务的重要依据。
5. 婚姻证明,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在审核抵押业务时,通常会要求提供婚姻证明,以确认夫妻双方对抵押业务的同意和签字。
6. 共同借款人的相关证明,如果有共同借款人,需要提供其身份证件、收入证
明等相关材料。
7.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根据具体情况,银行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材料,比如
抵押房屋的评估报告、抵押物保险等。
以上是办理抵押业务时需要准备的基本材料清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准备
这些材料时,建议您提前咨询银行工作人员,了解清楚银行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办理抵押业务的顺利进行。
祝您办理抵押业务顺利,谢谢!。
动产办理抵押登记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动产办理抵押登记提交的材料有哪些企业登记抵押应该提交的资料如下:(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抵押登记有动产抵押登记和不动产抵押登记之分。
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相关的登记部门会根据动产和不动产要求提供不一样的材料和相关证件。
在实践中,动产抵押登记一般产生对抗效力。
下面,小编为您整理动产办理抵押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四份);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知识延伸:▲动产抵押登记事项包括哪些?动产抵押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债权概况,抵押物概况。
▲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可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一式四份);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抵押登记在实践中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为了更好的实现债权人的相关权益,另一方面,可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关于动产和不动产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相关问题,比如,抵押登记的效力认定问题等你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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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所需要的资料
When everyone talks about how lonely they are, I think they are happy.(页眉可删)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导读: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在个人或者公司需要进行贷款的时候,可以用抵押或者质押这两种方式进行贷款。
质押贷款一般来说,是指以动产作为质押物来进行的贷款方式,而抵押中,抵押物为不动产。
虽然说不动产是不能进行质押的,但动产却可以进行抵押。
将在下文中为您提供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所需要的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内容(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代理人名称(姓名);(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三、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提交哪些⽂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提交哪些⽂件最新?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提交哪些⽂件当事⼈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件:⼀、动产抵押登记书(⼀式四份)抵押⼈、抵押权⼈:填写《营业执照》核准的企业名称,或《⾝份证》上的姓名;住所地:填写《营业执照》核准的企业地址;代理⼈:双⽅授权委托书(代理⼈)上委托⼈的姓名;证件类型:填写营业执照,证件号码填写《营业执照》的注册号。
如果抵押权⼈为⾃然⼈的证件类型填写⾝份证,证件号码填写⾝份证号;种类:借贷;购销;其它;数额:币种、⾦额;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实现抵押权的费⽤、合同中其它约定(主要为这六项,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债务⼈履⾏债务的期限:根据抵押⼈和抵押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填写;抵押⼈签字(盖章)、抵押权⼈签字(盖章):分别盖上各⾃公章和法定代表⼈私章。
如果抵押权⼈为⾃然⼈的还应本⼈签字后按上⼿印。
⼆、抵押物概况(⼀式四份)名称:设备名称;所有权归属:企业名称;数量:多少台或套等,并在最后⼀栏中把数量合计;质量:好、⼀般、差(任选⼀项);状况:1、使⽤中、2库存、3、其它状况(任选⼀项);所在地:设备所在的地址。
三、双⽅法定代表⼈证明(各⼀份)⾝份证复印件粘贴处:贴上⾝份证复印件后在骑缝处加盖各⾃公章;四、双⽅授权委托书(代理⼈)(各⼀份)委托代理⼈⾝份证复印件粘贴处:贴上代理⼈⾝份证复印件后在骑缝处加盖各⾃公章。
五、提供双⽅已通过本年度或上⼀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各⾃公章,如果为⾃然⼈的提供最新⾝份证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须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误。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内容,根据以上所提的知识,据此为常识,希望能让您能够有⼀定的警惕,对此多⼀份⼼眼,不会吃亏后伤⼼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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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供下列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和复印件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当事人共同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诉书一式三份》。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三份)。
三、有关动产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保险凭证(权属证明:经济和商务局或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四、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现场勘验记录、抵押物清单和原始发票)。
五、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或一致字样、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
六、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七、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抵押人承诺书写清(所提供抵押设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能承担法律责任)。
九、抵押人保证书。
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抵押人提供)。
十一、按份共有财产、须提交抵押人所有份额的证明材料。
十二、共同共有财产、须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材料。
十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财产、须提交董事会批准文件。
十四、已出租的财产,须提交就保证执行抵押合同而与承租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十五、以同一财产设定诺干抵押权,须提交已告知各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
十六、承包人以承包财产抵押的,应提交发包有许可的证明文件。
办理企业财产抵押物登记变更应提供材料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以及当事人名称改变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企业财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抵押合同的书面协议。
三、属于新增加新设定抵押的财产,应提交的材料: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的营业执照副本;2、抵押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书及保险凭证(权属证明);3、有关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及抵押物清单原始发票。
四、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应提交后受偿的抵押权人同意证明。
五、变更当事人名称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
动产抵押法中的抵押登记要求
动产抵押法中的抵押登记要求动产抵押法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在债务人逾期还款或违约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行使抵押权而制定的法律。
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登记是一项重要程序,它确保了抵押权的成立和对抵押财产的优先权。
本文将探讨动产抵押法中关于抵押登记的要求。
一、抵押登记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抵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抵押权的成立和对抵押财产的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第十条规定,动产抵押的设立和变更应当向抵押权人所在地或者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登记。
二、抵押登记的时效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第十一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实物交付给抵押权人或者交付给由抵押权人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时设立。
抵押权设立时,抵押人应当将抵押财产移交给抵押权人或者委托的第三人,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应当自移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
三、抵押登记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抵押权合法设立。
抵押权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即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抵押合同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书面合同。
2. 抵押财产交付。
动产抵押需要抵押人将抵押财产移交给抵押权人或者委托的第三人保管。
3. 抵押合同生效。
抵押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如合同的形式要求、合同的内容要求等。
4. 抵押登记材料的准备。
申请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应当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合同、抵押物车辆的所有权证明、借款合同、经双方签署的动产抵押贷款借据等。
抵押登记机关会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真实并符合法定要求。
四、抵押登记的程序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第十四条规定,抵押权登记应当由设立抵押权的当事人提出申请。
抵押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以内,办理登记,并向抵押人发放抵押登记证明。
抵押登记的效力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时发生。
登记机关的抵押登记证明是证明抵押财产抵押权的重要依据,也是抵押权在抵押物之外对所有人生效的标志。
动产抵押法律要点
动产抵押法律要点动产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法律要点主要包括动产抵押的定义、成立条件、登记要求、权益保护等方面。
本文将从这些角度分别进行探讨。
一、动产抵押的定义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现有或未来的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对债权人主张的债权给予担保的一种方式。
动产抵押属于一种物权保全方法,可有效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动产的处置实现债权的实现。
二、动产抵押的成立条件要使动产抵押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抵押标的物必须是动产,包括动产权利以及具有动产性质的无形资产。
2. 抵押必须是以债务为由而设立,即抵押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
3. 债务人应有抵押标的物的支配权,即拥有将该动产处置的权利。
4. 抵押必须是以合法的方式进行设立,否则抵押将无效。
三、动产抵押的登记要求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动产抵押的设立应当进行登记。
登记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抵押合同的登记: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并在约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 抵押标的物的登记:债务人应当在合法登记机构登记抵押标的物的相关信息,并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3. 登记的效力原则:按照登记先后原则,即最先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利优先于后登记的权利。
四、动产抵押的权益保护在动产抵押实施过程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保护措施:1. 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抵押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责任。
2. 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违约情况下,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益,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处置抵押标的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3. 相对不善意取得权益保护:当第三人不善意地以受让或者其他方式获取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权利时,债权人可以主张相对不善意取得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动产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法律要点涵盖了定义、成立条件、登记要求以及权益保护等方面。
动产抵押登记流程
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动产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将其名下动产作为抵押物,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确立债权人对该动产的优先权。
下面将详细介绍动产抵押登记的流程。
一、准备材料在进行动产抵押登记之前,债务人和债权人需准备以下材料:1. 动产抵押合同:合同需要详细说明债务人、债权人、抵押动产的具体信息、抵押债权金额、债权的担保期限等内容。
2.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证明。
3. 被抵押动产的权属证明:包括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等证明抵押动产所有权的文件。
4. 动产评估报告:根据抵押动产的类型,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得出预估价值。
5.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提交登记申请1. 债务人向当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信息,抵押动产的具体信息及其评估价值。
2. 提交材料:债务人还需将准备好的材料一并提交给登记机关。
在递交申请文件时,要注意确认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缴纳登记费用:根据不同地区规定,债务人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动产抵押登记费用。
三、登记机关审核1. 材料审查:登记机关接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提供了完整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等。
2. 动产登记: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会将抵押权登记在动产登记簿上,并为抵押动产发放相应的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四、公示与注销1. 公示:登记成功后,登记机关将对抵押权进行公示。
债务人应定期查询公示信息,确保债权记录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2. 抵押权注销:在债务人归还债务或解除抵押关系后,债务人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抵押权的注销。
注销后,动产抵押登记即告终止。
总结: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包括准备材料、提交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审核以及公示与注销等环节。
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完备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在动产抵押登记期间,债务人应定期查询公示信息,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提供的具体材料
1、县局负责企业(内资、外资、私营)的抵押登记。
2、工商所负责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抵押登记
序号
提供的具体材料
要求
01
动产抵押登记书
1、一式四份,2、使用A4纸打印,3、双方签字盖章,4、登记编号由登记机关编填。
02
动产抵押申请书
1、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言人签字2、双方盖章。
03
合 同
08
《营业执照》
1、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各自单位公章,
2、反担保抵押(担保公司担保抵押)的需要提供金融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
09
身 份 证 明
1、委托代表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0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1
3、企业法人证书
12
公 司 借 款 决 议
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提供的具体材料
材料
明 细 、 说 明
法律依据
1、《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
抵押人(借款人)的范围
企业(内资、外资、私营)、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抵押物的种类
企业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浮动抵押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购销合同原件,2、反担保抵押(担保公司担保抵押)担保合同原件
04
权 属 证 明
1、原始发票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
05
2、抵押物清单(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签字)
06
3、抵押物存放使用状况(双方人员参加的勘察报告、购置时间以发票为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办理动产抵押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办理动产抵押所需材料是:1、《动产抵押登记书》;2、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4、《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5、非法人企业提供企业出资人其拥有财产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证明;6、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流程是: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后,开具《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动产抵押登记办结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动产抵押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申请人凭《动产抵押登记办结通知书》到发证照窗口领取《动产抵押登记书》。
设备抵押的注意事项:法律风险:在办理设备抵押贷款过程中,其抵押资产的产权只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才可设定为抵押物。
在实践中通常认为是单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个人同意以公司资产担保的无效,而经全体股东同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其中因各地差异有很大不确定性。
这类个人担保抵押贷款若已发生,必须完善相应手续,在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禁止对外担保的需补齐抵押人全体股东会议就同意给该笔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若在公司章程中有禁止对外担保约定的一定需增加其它形式的第二担保。
操作风险:①在办理设备抵押贷款时没有对拟抵押设备的范围作出界定,如将那些专业性极强的设备,使用期已过的设备,若设定为抵押物,处置时难度极大即不易变现,又难以求得适宜的价格。
②将企业按揭取得的设备也设定为抵押物,实际上该设备已设定抵押,造成设备的重复抵押。
③对抵押物是否属于抵押人的问题,在业务操作中没有产权确定报告,存在甲用乙的设备为抵押的状况。
动产抵押登记要提交的材料
一、动产抵押设立动产抵押的目的在于以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需求,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目的。
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泛,基本覆盖了所有的动产。
将这些财物设定抵押而非质押的话,有时会得到更大的效益。
二、动产抵押登记范围(一)动产抵押范围包括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必须进行过户登记。
所以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也叫作注册不动产。
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
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动产抵押范围包括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
因而,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
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
同时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
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三)动产抵押范围包括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因此,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三、动产抵押进行登记需要的材料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四、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处分抵押物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4、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是什么,办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是什么,办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动产抵押制度是目前现代化国家都已普遍确立的一种担保制度。
我国1995年通过的《民法典》将其确立为我国一种基本的担保方式。
动产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不移转占有性是动产抵押的生命力所在。
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是什么?办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法律方面是如何进行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办理抵押登记的范围:(一)企业的设备;(二)企业的原辅材料;(三)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四)企业及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办理动产抵押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二)贷款合同或其他主债权协议及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包括全部正、副本);(三)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证明书(各一式一份);(四)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五)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六)抵押财产的价值凭证;(七)海关监管物,应提交海关的许可证明;(八)国有财产须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九)已出租的财产,须提交就保证执行抵押合同而与承租人达成的书面协议;(十)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的,须提交已告知各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明;(十一)抵押物存放状况的资料;(十二)抵押物登记明细表;(十三)第三人为抵押人,应同意设定抵押的书面证明;(十四)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1.当事人延长履行债务期限的;2.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改变的。
最后,如果还有什么疑问,也在线学习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学习。
办理动产抵押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办理动产抵押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动产抵押登记要提交的资料
动产抵押登记要提交的资料如果⾃⼰的经济条件有问题的话,可以把房产作为抵押标的,这样⼦获取的贷款⾦额要多很多,那么⼀般在抵押登记的时候要提交哪些材料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动产抵押登记要提交的资料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当事⼈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件或者其复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当事⼈的营业执照;(五)双⽅代理⼈⾝份和权限证明⽂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或第三⼈以动产不移转占有⽽供担保的抵押形式。
在债务⼈不履⾏债务时,抵押权⼈得占有抵押动产,并得就其出卖价⾦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
由于不移转动产的占有⽽与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相区别。
因动产抵押为不占有债务⼈或第三⼈提供的动产的担保,故成⽴动产抵押须订⽴书⾯契约并经登记。
动产抵押多由法律的特别规定⽽发⽣,常见的有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等。
各国另有各⾃的特种动产抵押,如英国有在库商品抵押、法国有营业财产抵押,德国有农业⽤具抵押、⽇本有农⽤动产抵押等。
范围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没什么了。
也就是说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有如下⼏类: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过户登记。
故⽽有⼈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
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的动产进⾏⾏政管理的需要。
对其⾃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具、牲畜。
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产所必须,只能设⽴抵押之担保⽅式。
因⽽,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
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的查询义务,⽐较便于第三⼈掌握。
抵押登记材料
抵押登记材料
抵押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在进行抵押登记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以便顺利完成登记手续。
以下是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清单:
1. 房屋抵押登记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
不动产权证。
房屋测绘报告。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土地使用证。
房屋评估报告。
抵押合同。
2. 车辆抵押登记材料:
车辆登记证书。
车辆行驶证。
车辆评估报告。
车辆抵押合同。
车辆保险单。
3. 动产抵押登记材料:
动产清单。
动产评估报告。
动产抵押合同。
动产所有权证明。
在准备抵押登记材料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所有权证、评估报告等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没有造假和篡改的情况。
否则将会影响到抵押登记的有效性。
其次,注意材料的时效性。
有些材料可能有有效期限,比如评估报告、保险单等,需要确保在申请抵押登记时仍然有效。
最后,要确保抵押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抵押合同是抵押登记的法律依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完整清晰,双方签字盖章齐全。
总之,准备抵押登记材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认真对待。
只有做好了材料的准备工作,才能顺利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也保障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抵押登记材料的准备工作。
试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必备要件
试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必备要件衢州市市场监管局何小英2014年,**市工商局一则创新动产抵押登记的新闻,轰动全国。
新闻的大致内容是:“该局研究融资租赁物动产抵押法律规定,指导下城办理全省首件融资租赁设备动产抵押登记,并在全市推开,实现了抵押物登记范围的新突破,有效盘活资金2.13亿元。
”这则新闻不啻带给所有融资租赁公司一个讯息,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必须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方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事实真的如此吗?法律对抵押与租赁关系究竟是如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将自己的设备租赁给他人,是否有必要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融资租赁公司什么情形下可以作为债权人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融资租赁公司用自己所有的设备为自己办理动产抵押属不属于流押,是否属于洗钱行为?实践工作中,我们如果不厘清这些概念,我们就会一再陷入“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究竟可不可以,需不需要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困惑中,然后在困惑中一再犯迷糊,把无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办理了,无限扩大动产抵押登记内涵和外延,做了无用功,还美其名曰“创新”。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
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
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
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
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
中国的现代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求,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用这种方法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管理、技术,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中国的出口能力。
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要件分析
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要件分析办理抵押权登记时登记机构需收取哪些要件,在《房屋登记办法》第40条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在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日常业务受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下面就《房屋登记办法》第 40条所要求的业务要件做一具体分析:一、登记申请书1.《房屋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2)受理;(3)审核;(4)记载于登记簿;(5)发证。
可见当事人双方填写登记申请书是办理抵押权登记的首要要件。
2.要注意抵押人与债务人是否一致,当抵押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时,登记系统会自动填写,当抵押人与债务人不一致时,需手动调整债务人信息。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这里要强调首选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因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是依法向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机构、企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颁发的,其代码是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标识,与登记系统内的单位名称是唯一对应的。
而其他证件如营业执照号码会因换证等原因而发生变化,从而可能造成登记系统内有多个营业执照号码对应同一单位。
所以在工作中要首选录入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2.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土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
3.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号码中是否包含易发生变化的代表签发或换证次数的数字,如包含,应将其剔除,只录入该通行证持有人证件号码的终身号,以保证登记系统内该当事人有唯一对应的身份信息。
动产抵押登记流程
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动产抵押登记是指将动产作为抵押物进行登记,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动产抵押登记流程是指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时所需要经过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动产抵押登记的流程。
一、准备材料1. 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基本信息、抵押物的描述、债权数额等内容。
2. 动产抵押合同: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基本信息、抵押物的描述、债权数额、还款方式等内容。
3.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4.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车辆行驶证、房产证等。
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填写申请表格根据所在地的规定,填写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格,并将申请表格上的内容填写完整、准确。
三、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的动产抵押登记机构。
通常情况下,动产抵押登记机构为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司法机构。
四、材料审核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抵押物的合法性。
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将进入下一步。
五、公告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产抵押登记机构会将申请人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进行公告登记。
公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确保第三人能够获得相关信息。
六、登记完成经过公告登记后,动产抵押登记机构会将申请人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录入登记系统,并颁发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申请人可以凭借该证明来证明自己在债务人违约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登记期限动产抵押登记的有效期限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为5年。
在有效期限内,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续期。
八、注销登记在债务人履行完债务或者解除抵押合同后,申请人可以向动产抵押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将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注销手续。
以上就是动产抵押登记的流程。
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时,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
动产抵押登记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优先受偿。
经济法抵押登记设立条件
经济法抵押登记设立条件1. 引言在经济法领域,抵押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借款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能力。
抵押登记设立条件是指在进行抵押登记时,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和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经济法抵押登记设立条件的相关内容。
2. 抵押登记的定义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并通过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行为。
抵押登记的设立条件是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前提。
3. 抵押登记设立条件的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抵押登记设立条件包括以下法定要求:3.1. 抵押权的合法来源抵押权的设立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基础。
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合同债务、依法确定的其他债务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利害关系。
3.2. 抵押标的的合法性抵押标的必须是合法的不动产或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动产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器设备等可供抵押的财产。
3.3. 抵押权的明确性抵押权必须明确,即抵押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抵押权的种类、范围、金额、期限等相关内容。
3.4. 抵押合同的成立抵押登记设立条件中必须有抵押合同的成立。
抵押合同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了抵押权设立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3.5. 登记机关的登记程序抵押登记必须通过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登记机关将抵押权设立的事实和相关信息登记在抵押登记簿上,确保抵押权的公示和效力。
4. 抵押登记设立条件的补充规定除了以上法定要求外,还有一些补充规定需要满足才能设立抵押登记。
4.1. 抵押物评估抵押物的价值必须经过评估,并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抵押物的价值。
4.2. 抵押物保险抵押物必须购买保险,并将债权人列为第一受益人。
保险可以保障抵押物在意外损失时的赔偿。
4.3. 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物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如不动产权证、车辆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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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必备要件衢州市市场监管局何小英2014年,**市工商局一则创新动产抵押登记的新闻,轰动全国。
新闻的大致内容是:“该局研究融资租赁物动产抵押法律规定,指导下城办理全省首件融资租赁设备动产抵押登记,并在全市推开,实现了抵押物登记范围的新突破,有效盘活资金2.13亿元。
”这则新闻不啻带给所有融资租赁公司一个讯息,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必须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方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事实真的如此吗?法律对抵押与租赁关系究竟是如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将自己的设备租赁给他人,是否有必要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融资租赁公司什么情形下可以作为债权人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融资租赁公司用自己所有的设备为自己办理动产抵押属不属于流押,是否属于洗钱行为?实践工作中,我们如果不厘清这些概念,我们就会一再陷入“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究竟可不可以,需不需要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困惑中,然后在困惑中一再犯迷糊,把无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办理了,无限扩大动产抵押登记内涵和外延,做了无用功,还美其名曰“创新”。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
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
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
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
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
中国的现代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求,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用这种方法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管理、技术,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中国的出口能力。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具体做法,就是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
二、融资租赁的特征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
具体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是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是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是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
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是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融资租赁实质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行为依规依法当受《合同法》约束。
三、抵押与租赁的关系《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本条是关于抵押权与抵押物出租的规定,抵押人抵押已租赁标的物,不影响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承租人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设立后并经过登记的,抵押人如果出租抵押物,抵押物的租赁对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发生影响。
1.租赁权设定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
抵押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的担保物权,其以取得抵押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而不是利用标的物本身的权利,因此如果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已经毁损、灭失,而有代替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存在,该抵押权即移转到该代替物上。
而租赁权是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标的物本身的瑕疵直接影响承租人权利的行使,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赋予租赁权具有物权的性质,“买卖不破租赁”即为其体现。
在签订抵押合同前,抵押人已经将抵押物出租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拍卖抵押物的,依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当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而将抵押物变价时,抵押物所有人的改变不影响承租人的承租权,租赁合同存在于后一租赁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
因此《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担保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而应该注意的是,现行的物权法并未要求出租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时履行书面告知承租人的义务。
即使其未履行这一告知义务,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使抵押权是以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也不能影响生效在先的承租人的承租权,即设立在先,权利在先。
其原因在于租赁合同已经成立,其与出租人(抵押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无关系。
另外一个问题是:本条款并未强调租赁关系是否已经登记,这意味着即使租赁关系未进行登记,也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
但为了平衡抵押权人与承租人的利益,适用这条的前提是: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已经出租应当理解为该财产已经转由承租人占有,如果抵押人仅仅与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而并未将该财产转归承租人占有的,则无本条的适用,即不能认为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这样可以防止抵押人与恶意的承租人将签订租赁合同的日期提前,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但因为租赁权是支配着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出租人将其已出租房屋设定抵押的,在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租赁权的存在势必影响房屋的交换价值,因为受让人自己无法使用该标的物,而需要承受原租赁合同。
因为租赁权的存在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二种权利存在冲突,而解决该冲突的最佳方法就是抵押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将已出租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时,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抵押权人明知存在抵押财产上存在租赁仍同意接受抵押,则说明抵押权人自愿承受这种不利益,如此可避免事后的权利冲突;但如抵押人未尽告知义务,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则出租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已登记的抵押权设立在先,租赁权设立在后,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
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应影响已经存在的抵押权的行使。
在这种情形下应贯彻抵押权设定在先,故其权利在先的原则,以便维护抵押权对抵押物的支配力。
抵押权人在实行抵押权时,抵押物上后设立的租赁关系应当失去效力。
因为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公示的效力,承租人在承租财产前有义务了解财产已经抵押的情形。
承租人愿意接受这类租赁,可能租赁期限未超过抵押权实现的情形;也可能租赁期限超过了抵押权实现的期限,而错误地估计了出租人的信誉,认为其有能力在主债权到期时履行债务,从而抵押权人无需实行抵押权。
当然应当注意该款的抵押权必须是办理了抵押登记,否则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担保法解释》第66条作了类似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依该司法解释,抵押物的承租人如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失去其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利益时,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抵押人已经将租赁物设定抵押权的事实告知承租人,则抵押人不再对承租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抵押人已经将租赁物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告知了承租人,而承租人依然愿意承租该租赁物,则他已经预见到了将来如果实行抵押权时其将丧失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对这种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法律无进行保护的必要。
但现行物权法并未规定抵押人的告知义务,一方面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抵押权不限于是否登记,而对于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抵押权即发生效力的抵押权,抵押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时承租人无法了解;而现行物权法则强调必须是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方可对抗租赁关系,与登记具有公信力有关,二者的区别应予注意。
对于抵押权设立在先,租赁合同成立在后时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几种情形:第一,承租人知道租赁物已经设立抵押,知道租赁期限不能超过抵押权实现期限,而置抵押权人的利益于不顾,恶意同谋订立期限较长的租赁合同,再次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当然抵押权人也可以直接行使抵押权,而不管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第二,承租人知道租赁物已经设立抵押,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因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而导致自己无法继续承租房屋。
在这种情形下应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抵押权已经登记,则在这种情形下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权,租赁合同虽然有效,但无法继续履行,视为附解除条件的租赁合同。
另一种情形是抵押权未进行登记,在这种情形下依据物权法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在此法律强调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
则抵押权人只能就其损害向抵押人进行追偿。
四、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抵押权人)的必备要件1.禁止流押条款。
所谓流质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债权人享有的是抵押物所有权而非他物权。
依据《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该条规定即为流押条款,其性质应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该规定。
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在民法中被称为“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或“抵押物代偿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