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战备储备管理制度范文

战备储备管理制度范文

战备储备管理制度范文战备储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和管理战备储备,确保储备物资的有效利用和保障应急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战备储备管理制度是指对储备物资的组织、管理、调配、使用、监督和评估等活动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第三条战备储备物资指用于满足在军事、安全防范、国家应急等方面的需要,经过专门储备、保障和管理的物资、设备和供应品。

第四条战备储备物资的管理目标是保证有效储备、合理规模、合理配置、优先满足军队需要、供应安全可靠。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本单位设立战备储备管理部门,负责战备储备物资的组织、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战备储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储备物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二)组织储备物资的采购、储存、保管和验收;(三)制定储备物资的调配计划和使用需求;(四)负责储备物资的保障和保障体系的建设;(五)组织储备物资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六)组织战备储备物资的维护和更新;(七)负责储备物资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七条战备储备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储备物资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战备储备管理部门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进行储备物资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九条针对重要的储备物资,应设立专门的保管和监控设施,保证储备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储备物资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储备物资的需求和使用信息。

第三章储备物资的采购管理第十一条储备物资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定点采购等方式。

第十二条储备物资的采购需编制采购计划并报批,明确采购物资的种类、数量、品牌、规格和资金等要求。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活动,并优先选择符合质量要求、价格合理、供应能力可靠的供应商进行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价格和结算方法等要求。

交通战备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交通战备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战备物资仓库的管理,确保物资储备的完好和安全,提高战备物资的应急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仓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仓库所有战备物资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拨、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相关规定执行;(二)安全第一原则:确保物资储存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三)高效保障原则:提高物资储备效率,确保战时物资供应及时;(四)节约原则:合理使用物资,减少浪费。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仓库设立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物资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物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物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拨等工作;(三)监督、检查物资使用情况,确保物资合理、合规使用;(四)组织开展物资管理培训和考核;(五)负责物资报废、回收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物资采购与验收第六条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采购物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相关规定;(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三)价格合理;(四)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八条物资验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内容包括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

第四章物资储存与保管第九条物资储存应按照物资性质、特点和用途进行分类存放,确保物资安全。

第十条物资储存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安全设施齐全,符合消防、防爆、防雷等要求;(二)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完善;(三)仓库内部清洁、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物资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物资发放与调拨第十二条物资发放应严格按照领用单据进行,不得擅自发放。

第十三条物资调拨应按照上级指令或申请进行,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战备器材库管理规定

战备器材库管理规定

战备器材库管理规定
1、战备器材库要指定专人管理,熟悉各种物资器材的包装件数和摆放的位置。

2、凡存入战备器材库的战备物资和训练、执行器材均由管理人员审定后,逐项登记,建立账目。

3、战备器材库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战备、训练和执勤等物资器材要分类按建制存放,做到有序、整齐、统一,标记明确。

4、战备器材库要保持通风干燥、光线明亮、干净整洁,做到无蛛丝、无痰迹、无灰尘。

5、每月要对战备器材库进行一次检查清点并详细记录,管理人员对室内的物资器材要细查勤看,加强维护保养,防止物资器材霉变。

6、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交清账目,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交通战备工作管理制度

交通战备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战备工作,确保在战争状态下交通系统的畅通和有效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战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交通战备工作中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战备工作应以国家利益和人民安全为最高准则,坚持平战结合、军民融合、保障有力、高效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战备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交通战备管理体系,提高交通战备保障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设立交通战备领导小组,负责全国交通战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第六条交通战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战备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交通战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战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战备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战备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四)组织实施交通战备物资储备和调配;(五)组织交通战备演练和培训;(六)开展交通战备宣传教育;(七)处理交通战备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交通战备设施与建设第九条交通战备设施建设应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规划,优先保障。

第十条交通战备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防需求,满足战争状态下交通保障需要;(二)布局合理,便于平时使用和战时转换;(三)质量可靠,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四)节约资源,注重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交通战备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一)交通战备指挥中心;(二)交通战备物资储备库;(三)交通战备通道;(四)交通战备桥梁、隧道、码头等;(五)其他必要的交通战备设施。

第十二条交通战备设施建设应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提高综合利用率。

第四章交通战备物资储备与调配第十三条交通战备物资储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国家战略物资;(二)满足战争状态下交通保障需求;(三)合理布局,确保储备安全;(四)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更新。

交通战备仓库管理制度

交通战备仓库管理制度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提高国防交通物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防交通物资,是指为保障战时中者平时特殊情况下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应急抢运、抢修、防护、抢建所需的专用物资及设备、器材、工具等。

第三条国防交通物资储备,是国家特种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中央、地方相结合的储备制主。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为中央储备;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为地方储备。

第四条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应遵循平战结合、突出重点,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品种配套、注意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的职责分工第五条国家交通占备办公室主管全国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管理部门交通战备(包括民航系统国防动员办公室,下同)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交通通信管理部门和省级交通战备办公室)主管本系统、本地区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工作。

第六条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在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工作方面,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计划,拟制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规章;(二)制定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的规模、结构、布局;(三)负责国防交通中央储备物资动用的审批工作;(四)监督、检查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管理部门交通战备办公室在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系统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计划,拟制本系统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管理规章;(二)制定本系统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的规模、结构、布局建议;(三)组织订购本系统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四)了解掌握本系统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分布、数量、技术状况等有关情况;(五)承办动用本系统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申报工作;(六)监督、检查本系统国防交流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交通战备仓库管理制度

交通战备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战备仓库的管理,确保战备物资的储存安全,提高战备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运输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通战备仓库的日常管理、物资储存、使用和维护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交通战备仓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3. 严格责任,确保物资完好;4. 便捷高效,满足战备需求。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仓库管理部门:1.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制度;2. 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物资储存、使用和维护等工作;3. 负责对仓库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4. 负责对仓库安全、消防、环保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仓库管理员:1. 负责物资的入库、出库、储存、保管等工作;2. 负责对仓库物资进行分类、标识、统计和报告;3. 负责对仓库环境进行巡查,确保仓库安全;4. 负责对仓库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六条仓库保卫人员:1. 负责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盗窃、火灾等事故发生;2. 负责对出入仓库的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检查和监督;3. 负责对仓库的消防、报警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物资管理第七条物资入库:1. 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验收;2. 验收合格后,由仓库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登记库存;3. 入库物资应分类、标识、码放整齐,并确保堆放安全。

第八条物资储存:1. 根据物资特性,合理划分储存区域,确保物资安全;2. 定期对储存物资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3. 保持仓库内通风、干燥、清洁,防止物资受潮、变质。

第九条物资出库:1. 严格按照出库申请、出库凭证和出库计划进行出库;2. 出库物资应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数量、规格正确;3. 出库后,及时更新库存信息,并做好出库记录。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条仓库安全管理:1. 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2.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人员安全意识;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报警系统等。

应急交通工具储备实施方案

应急交通工具储备实施方案

应急交通工具储备实施方案概述本文档旨在制定一份应急交通工具储备实施方案,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调动合适的交通工具。

背景应急情况可能出现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当传统交通工具无法满足需求时,储备应急交通工具可以提供迅速、安全、有效的交通支持。

储备原则- 多样性:储备多种类型的交通工具,包括陆地、水上和空中交通工具,以适应不同的紧急情况需求。

- 效能:储备高效、可靠的交通工具,具备快速响应和灵活性,以便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 安全:储备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可靠性。

- 可持续性:储备的交通工具应考虑环保因素,尽量选择低污染、低能耗的交通工具。

实施步骤1. 梳理需求:分析可能发生的应急情况,并根据具体需求制定应急交通工具的分类和数量要求。

2. 选择供应商:寻找可靠的交通工具供应商,评估他们的交通工具质量、服务能力和售后支持。

3. 测试与验收:在购买交通工具之前,要进行充分的测试和验收,确保交通工具符合要求。

4. 储备计划: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储备计划,包括交通工具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和维护计划等。

5. 维护管理:定期对储备的交通工具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状态良好、可随时投入使用。

6. 培训和演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交通工具的使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熟练度。

监控与评估实施方案后,需要建立监控和评估机制,通过定期的检查和反馈,确保应急交通工具储备方案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总结通过制定应急交通工具储备实施方案,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及时有效的交通支持,确保人员和物资能够迅速到达目的地,为应对各种紧急情况提供有力保障。

交通部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规定-交计发[1998]23号

交通部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规定-交计发[1998]23号

交通部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规定正文:----------------------------------------------------------------------------------------------------------------------------------------------------交通部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规定(1998年1月19日)交计发[1998]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的管理,认真贯彻平战结合、军民两面用的原则,更好地发挥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的国防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防交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系交通部代国家储备的战备物资,其中包括:战备钢桥及架桥特种工具、索具、浮箱、承压舟、冲锋舟、捆绑加固器材、堵漏器材,以及用国防交通储备资金购置或建造的一切机具、器材、设备、设施等。

由交通部储备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有关单位。

第三条交通部化国家储备的国防交通器材的管理工作,由交通部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有关单位交通战备办公室(以下简称:代部储备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工作应本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维护、保持良好、控制使用、确保应急”的原则,积极为国防交通建设服务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代部储备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工作的领导。

对在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对因管理工作不善而造成国防交通储备器材严重丢失、损坏、锈蚀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代部储备主管部门在交通部交通战备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的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具体的管理方法;负责国防交通储备器材储放地的选择和分布;指定具体管理单位,落实管理人员编制,负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定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维护、保养以及库房建设和维修的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与抽查;负责国防交通储备器材的租赁管理工作及租赁费的收缴与使用;认真做好国防交通储备器材年度报表的汇总上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技术规范》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技术规范》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
心技术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3.01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施行日期】2024.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4年第16号
关于发布《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技术规范》的公

现发布《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技术规范》(JTG/T 6420—2024),作为公路工程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技术规范》(JTG/T 6420—2024)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北京新桥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北京新桥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0)。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4年3月1日。

战备物资运输管理制度

战备物资运输管理制度

战备物资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战备物资的安全运输,保障部队的战备物资供应,提高部队的战备能力,确保国家安全和国防需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运输管理机构1.战备物资运输管理机构由军事物资管理部门和军事运输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责任如下:(1)军事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战备物资运输计划和调度,指导各级单位开展战备物资运输工作;(2)军事运输部门负责具体的战备物资运输组织和实施工作,确保战备物资的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

2.各级单位应当设立战备物资运输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战备物资的运输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运输设备管理1.战备物资运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统一管理,保证设备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2.战备物资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因车辆故障导致战备物资运输中断或延迟。

3.战备物资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拥有相关的驾驶证件和资格,保证能够安全、熟练地驾驶车辆。

第四章运输安全管理1.战备物资运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输安全规定,确保驾驶员和战备物资的安全。

2.战备物资应当配备专门的随车护卫人员,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外部威胁或有人为干扰。

3.战备物资运输路线应当经过合理设计和评估,选择安全、畅通的道路进行运输,避免因路线选择不当导致的交通堵塞或车辆事故。

第五章运输过程管理1.战备物资运输过程中应当进行严格的监控和跟踪,确保物资的整车包装和签收。

2.为确保战备物资的及时运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输路线和时间进行调整,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战备物资的安全送达。

3.战备物资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汇报,保证物资的持续运输。

第六章运输记录和报告1.战备物资运输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运输车辆的行驶轨迹、车辆状态、运输数量等信息,并进行同步报告。

2.战备物资运输结束后,需对运输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以便提高后续的运输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3.对于战备物资运输中出现的问题或者意见建议,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反馈,以便能够及时改进和优化工作流程。

战备器材库管理规定

战备器材库管理规定
三、保持库内清洁干燥,器材存放要分门别类,做到上架、入柜、有交接、检查等制度,严格出入库登记,严禁私自动用;
五、每月清查仓库一次,做好检查登记;
六、保管人员变更时,必须在领导监督下办理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平战结合军民两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战备器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确保战备器材构件数量齐全
战备器材库管理规定
战备器材库管理规定
一、战备器材库主要用于存放和保管战备物资、器材,不得挪作它用;
二、战备器材库内放置的各种器材、物资登记造册,列入移交;

公共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公共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公共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制度1. 介绍本文档旨在建立公共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以应对突发事件对公共交通系统的影响。

该制度将确保公共交通系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高效地提供必要的物资支持。

2. 目标- 建立合理的物资储备系统,以满足公共交通系统在突发事件中的需求。

- 提高应急物资的可及性,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分发到需要的地方。

- 加强协调机制,确保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协作,实现物资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3. 制度内容3.1 物资储备- 建立物资储备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药品、食品和饮用水、防护用品等。

- 根据公共交通系统规模和需求,确定物资储备的规模和种类。

- 建立供应商合作机制,确保物资的及时供应和质量保证。

3.2 物资分发- 制定物资分发计划,明确不同场景下的应急物资分配原则和程序。

- 建立物资分发中心,负责物资的储存、分发和管理。

- 制定物资使用规范,确保物资的合理使用和节约。

3.3 协调机制- 建立跨部门、跨机构的应急物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

- 制定应急物资使用的优先级和配给原则,确保物资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物资管理效率。

4. 制度实施- 成立专门的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 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流程文件,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要求。

- 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和审查物资储备制度的执行情况。

5. 结论公共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建立将提高公共交通系统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响应能力。

通过合理的物资储备和高效的物资分发,公共交通系统能够更好地保障乘客和员工的安全,并有效地维护正常运营秩序。

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各部门和机构的密切合作和有效沟通。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租赁费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租赁费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租赁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25•【文号】交计发[1994]501号•【施行日期】1994.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租赁费标准的通知(交计发(1994)501号1994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北京市公路局,上海、天津市政工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张家港、南通港务局,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自交通部下发《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管理办法》(交计发〔1992〕57号)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普遍加强了储备器材的维护保管和租赁使用的管理工作。

通过有偿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目前,随着价格体制的改革,钢材价格放开,战备钢桥维护成本和损坏部件更新费用上涨幅度很大,原来规定的储备器材租赁费标准相对显得过低,不足以弥补由于使用所造成的损耗和管理费用的开支,不利于战备储备器材的维护保管。

为此,部决定对战备储备器材(包括钢桥、特种工具、浮箱、绑扎器等)的租赁使用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均为代部储备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战备储备器材的维护保管和开发利用为原则,根据市场价格自行调整租赁费标准,但不应低于104元/吨.月。

二、各代部储备主管单位应按以上原则制定各种器材、构件的租金标准,并报部备案。

三、各单位仍要按照交计发〔1992〕57号通知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报批程序和年报制度,不得擅自动用战备器材。

四、要建立健全维护保管制度和租赁使用资金帐目,收取的租金要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并按规定的比例上缴。

各单位对储备器材管理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或好的管理方式、办法,请报部战备办公室。

交警装备仓库管理制度及流程

交警装备仓库管理制度及流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警装备仓库的管理,确保装备物资的合理使用、安全存储和高效周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警装备仓库的物资采购、入库、出库、盘点、维护及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交警装备仓库应遵循“统一管理、责任到人、高效运转、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仓库管理职责第四条仓库主管负责:1. 制定仓库管理制度及流程;2. 组织实施仓库日常管理工作;3. 负责仓库物资的采购、验收、储存、出库等工作;4. 监督仓库安全,确保仓库物资安全。

第五条仓库管理员负责:1. 负责仓库物资的入库、出库、盘点、维护及报废等工作;2. 根据库存情况,及时向仓库主管汇报物资需求;3. 保持仓库环境整洁,确保物资安全。

第三章物资采购第六条交警装备仓库物资采购需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采购计划: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2. 询价:对所需物资进行市场询价,确定供应商;3. 订购: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责任;4. 采购验收:收到物资后,进行验收,确认数量、质量等符合要求;5. 入库:将验收合格的物资入库,填写入库单。

第四章物资入库第七条物资入库流程如下:1. 验收:收到物资后,由仓库管理员进行验收,确认数量、质量等符合要求;2. 登记:将验收合格的物资登记在入库单上;3. 入库:将物资按照类别、规格等要求进行分类存放;4. 填写入库单:将入库信息填写在入库单上,并由仓库主管签字确认。

第五章物资出库第八条物资出库流程如下:1. 领用申请:使用部门填写领用申请单,经批准后交仓库管理员;2. 出库:仓库管理员根据领用申请单,将所需物资出库;3. 填写出库单:将出库信息填写在出库单上,并由仓库主管签字确认;4. 物资归还:使用部门在使用完毕后,将物资归还仓库。

第六章物资盘点第九条仓库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库存物资准确无误。

1. 盘点准备:提前准备好盘点所需的工具和表格;2. 盘点实施:仓库管理员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填写盘点表;3. 盘点汇总:将盘点表汇总,与电脑系统进行核对;4. 异常处理:对盘点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处理。

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管理办法

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管理办法

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1.23•【文号】交计发[1992]57号•【施行日期】199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管理办法(1992年1月23日交通部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平战结合、军民两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战备器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确保战备器材构件数量齐全,质量完好,调运方便,以备急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系交通部代国家储备的战备物资,包括:战备钢桥及专用工具、索具、浮箱、承压舟、捆绑加固器材,以及用交通战备储备资金建造的一切机具、器材。

由交通部负责分别储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代部储放主管单位)。

第三条代部储放主管单位必须加强对战备储备器材管理和租赁工作的领导,落实管理人员的编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租赁制度;关心管理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支持和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条战备储备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租赁业务,由代部储放主管单位的战备部门或指定的业务部门负责,应选派业务上熟悉、责任心强、可靠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从事战备储备器材的管理、租赁工作。

所有负责管理、租赁的工作人员都应努力学习技术、业务,熟悉全部器材及构件的名称、用途、拼装架设程序、保管技术和租赁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认真执行和遵守战备器材管理、租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战备器材储放地点的选择,应根据重点交通保障目标(桥梁、渡口、码头)的分布情况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要求储放在交通运输方便,易于迅速装卸的地方。

严禁将存放点布置在低洼、崩塌、泥石流和易被洪水冲刷的危险地带。

第六条战备器材的储放地,可分室内和露天两种。

凡较长时间储放的,必须在室内仓库保管;临时堆放不超过三个月者,允许在室外露天储放。

无论室内室外均要求地面平整,构件堆放整齐、牢固、安全,不准将各种构件混杂堆放或与其它物资一同堆放。

战备器材管理制度内容

战备器材管理制度内容

战备器材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有效管理和维护军事器材设备,提高战备能力和战斗力,保障国家安全和军队安全,制定本战备器材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军事器材设备的管理工作,包括军用武器、装备、辎重物资等。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建设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 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领导,加强部队内部协调和沟通。

3. 恰当配置:合理配置器材设备,确保作战需要和训练需要。

4. 安全管理:确保器材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保障和维护工作。

5. 经济管理:增强器材设备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减少浪费和损耗。

四、管理标准1. 采购管理:按照采购程序和审批程序进行军事器材设备的采购,确保采购的合法合规。

2. 入库管理:对采购来的器材设备进行登记入库,进行清点核对,防止遗漏和错乱。

3. 配发管理:根据部队作战任务和训练需要,进行器材设备的配发和调拨,保证器材设备的及时到位。

4. 使用管理:对器材设备进行科学使用和维护,保证器材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寿命。

5. 维修管理:建立完善的维修保养机制,及时维修和保养器材设备,减少故障和损坏。

6. 盘点管理:定期进行器材设备的盘点,检查并核对库存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7. 报废处理:对经过年限和使用寿命的器材设备进行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8. 盘整管理:对停用、报废的器材设备进行整理,妥善保管和处理。

五、管理责任1. 军事机关:负责制定和实施器材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器材设备管理和监督。

2. 部队指挥员:负责组织和监督部队的器材设备管理工作,确保器材设备的安全和完整。

3. 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器材设备管理工作,实施各项管理措施和管理要求。

4. 负责人员:负责实施和执行器材设备管理制度,保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监督检查1. 军事机关:定期组织对各军事单位的器材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部队指挥员:定期组织对部队的器材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交警装备仓库管理制度

交警装备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警装备仓库的管理,确保装备物资的安全、完整和高效利用,提高装备保障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警装备仓库的物资采购、储存、使用、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交警装备仓库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操作、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仓库管理员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仓库的物资采购、验收、储存、发放等工作;2. 负责仓库的物资盘点、清查、报废等工作;3. 负责仓库的安全保卫和防火、防盗工作;4. 负责仓库的清洁卫生和设备维护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负责仓库的全面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仓库管理制度;2. 监督检查仓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3. 协调解决仓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4. 定期对仓库管理员进行考核。

第三章装备物资管理第六条装备物资的采购:1. 采购计划:根据交警部门工作需要,制定装备物资的采购计划;2. 采购程序:按照采购计划,进行市场调研、比价、招标等程序,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和价格合理;3. 采购验收:采购物资到货后,由仓库管理员负责验收,确保物资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装备物资的储存:1. 储存环境: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确保物资不受损害;2. 储存分类:根据物资的种类、性质、用途等进行分类储存;3. 物资标识:对储存的物资进行标识,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入库日期等信息。

第八条装备物资的发放:1. 发放程序:按照领用部门申请、审批、登记等程序进行;2. 发放要求:发放物资时,应核实领用部门申请单,确保发放物资符合实际需求;3. 发放记录:对发放的物资进行记录,包括领用部门、领用人、数量、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装备物资的报废:1. 报废程序:对报废的装备物资,由仓库管理员提出报废申请,经领导审批后进行报废;2. 报废物资的处理:报废物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第四章安全保卫第十条仓库安全管理:1. 仓库门禁:实行门禁制度,非仓库人员不得进入;2. 仓库巡查:定期进行仓库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防火、防盗:严格执行防火、防盗措施,确保仓库安全。

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范、公开、灵活。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支队统一管理,各中队、科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储备原则第五条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按照真实性、准确性、适时性、实用性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分类管理,包括基础物资、应急物资和专用物资。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数量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以满足日常执法工作和突发应急事件的需要。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进行定期维护、检查与更新,确保物资的完好性,以应对各种应急情况。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九条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由支队负责,具体分工如下:(一)支队:负责制定物资储备计划和任务分工,组织物资储备工作,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中队、科室:负责物资储备的实施工作,包括物资的购置、储存和维护,以及定期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协调应急救援能力和物资的配备。

第四章物资储备过程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的过程包括物资需求确定、采购计划编制、物资采购、物资收货验收、物资入库与储存等环节。

第十二条物资需求确定应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需求量评估及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采购计划编制应根据实际需求量和采购预算,进行合理编排,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物资采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确保物资的质量和供应的及时性。

第十五条物资收货验收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验收标准检查物资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性能。

交通战备仓库管理制度

交通战备仓库管理制度

交通战备仓库管理制度一、概述为加强交通战备工作,提高应急抗灾能力,确保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通战备仓库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交通战备仓库建设、管理和运营单位。

三、仓库建设1. 仓库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交通便利和设施完备。

2. 仓库建设应符合防火、防爆、防盗等相关标准,保障仓库内物资的安全。

3. 仓库应具备完善的通风、排水、照明等设施,保证仓库环境的舒适和安全。

四、仓库管理1. 仓库应有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制定仓库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

2. 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3. 仓库应建立健全的物资管理体系,包括入库、出库、盘点、保管等程序。

4. 仓库应定期检查、维护设施设备,确保仓库正常运转。

五、物资管理1. 仓库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物资分类存放系统,确保物资易于管理和使用。

2. 仓库应定期清点盘点库存物资,及时更新资料,确保物资信息准确。

3. 仓库应根据需要制定物资调拨计划,做好物资调配工作,确保物资合理利用。

4. 仓库应建立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做好各类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储备。

六、保密管理1. 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

2. 仓库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技术保障,防范信息泄露。

七、安全管理1. 仓库应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做好特种物资储存管理和安全检查。

2. 仓库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 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八、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仓库管理制度的管理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2. 对于因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制度执行1. 仓库负责人应落实制度,确保执行到位。

2. 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制度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违反制度。

以上是交通战备仓库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各单位应严格遵守,确保交通战备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持续提高应急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平战结合、军民两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战备器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确保战备器材构件数量齐全,质量完好,调运方便,以备急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系交通部代国家储备的战备物资,包括:战备钢桥及专用工具、索具、浮箱、承压舟、捆绑加固器材,以及用交通战备储备资金建造的一切机具、器材。

由交通部负责分别储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代部储放主管单位)。

第三条代部储放主管单位必须加强对战备储备器材管理和租赁工作的领导,落实管理人员的编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租赁制度;关心管理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支持和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条战备储备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租赁业务,由代部储放主管单位的战备部门或指定的业务部门负责,应选派业务上熟悉、责任心强、可靠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从事战备储备器材的管理、租赁工作。

所有负责管理、租赁的工作人员都应努力学习技术、业务,熟悉全部器材及构件的名称、用途、拼装架设程序、保管技术和租赁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认真执行和遵守战备器材管理、租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战备器材储放地点的选择,应根据重点交通保障目标(桥梁、渡口、码头)的分布情况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要求储放在交通运输方便,易于迅速装卸的地方。

严禁将存放点布置在低洼、崩塌、泥石流和易被洪水冲刷的危险地带。

第六条战备器材的储放地,可分室内和露天两种。

凡较长时间储放的,必须在室内仓库保管;临时堆放不超过三个月者,允许在室外露天储放。

无论室内室外均要求地面平整,构件堆放整齐、牢固、安全,不准将各种构件混杂堆放或与其它物资一同堆放。

仓库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室内地面上应放置高度不低于,,厘米(室外不低于,,厘米)的垫木,防止屋顶漏雨。

露天临时堆放的战备器材,应注意排水,遮盖好防雨防晒布,防止水浸、雨淋、受潮生锈。

存放木质桥面板的仓库,还应防止木材变质腐烂。

第七条战备器材入库时,管理人员应认真清点验收,分类编号,建立构件帐簿、卡片(注明构件名称、规格、数量、材质、生产厂家);对小型易丢构件(如销子、保险插销、横梁夹具、联板、各种螺拴和扳手等)应分类装箱保管,并要求箱面标志明显,注明内装构件的名称、规格、数量。

第八条对储放的战备器材应定期进行清点,定期保养,一般三年保养一次,做到构件完好无
损、帐物相符;保养时要认真检查构件的各个部位有无损伤、变
形、油漆脱落、锈蚀等情况,并按要求进行养护。

第九条凡能用于平时生产建设的交通战备储备器材,都可实行租赁。

代部储放主管单位应积极
开展租赁工作。

一次租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如因工程未完,需继续租用者,租用单位应与代部储放主管单位签定延期合同。

代部储放主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战备钢桥的租出量,库存保有量必须保持在本单位储备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以应急需。

如抢险救灾需要,动用量超过三分之二时,可专项报批。

其它战备储备器材,租赁数量不受限制。

第十条未经交通部批准,任何单位、部门无权调动、使用、租赁、报废、处理代部储放的战备
器材。

因战备演练或抢险救灾需使用时,必须事先报经交通部批准。

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报批时,各代部储放主管单位战备部门可代部先批准使用,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办理租赁时,代部储放主管单位应事先向交通部提出租赁申请报告,说明使用单位、租用器材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及租期。

经部批准后,代部储放主管单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与租用单位签订租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副本由代部储放主管单位报部备案。

如使用单位确实急需,来不及报部审批,可先用电话向交通部战备办公室报告,经同意后,代部储放主管单位可与使用单位先签订租用合同,然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对批准动用和租赁的战备器材,用后应及时拆除归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入库
前,代部储放主管单位必须组织管理人员逐件检查、清点,检查构件是否丢失、损坏、变形和锈蚀等情况,并由保管单位负责进行一次保养,养护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战备储备器材的租赁费用由租金、保养费和押金三部分组成。

战备钢桥、桥面板和特
种工具的租金,按附表一计算;承压舟、浮箱、型钢等器材的租金,按附表二计算。

租赁期一律按日
历月为计算单位,不满一月按一月计算。

出租给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可根据本租金向上浮动,,,,,,,。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一俟签订,租用单位应一次交清全部租金、保养费和押金(租金的,,,)后,方可动用战备储备器材。

租用结束归库时,构件无丢失损坏的,押金应全部退还租用单位。

第十四条代部储放主管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年度租金收入结算表(见附表三)报交通部财会司,抄报交通部战备办公室。

同时将该年度租金收入的,,,一次上缴交通部财会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银行帐号:,,,,,,,,,),作为战备储备器材开发研制、更新的补贴资金。

年度租
金收入的,,,留给代部储放主管单位,作为战备储备器材管理费用的补贴资金。

各代部储放主管单位应根据这一原则,专款专用,制定具体的使用范围和办法。

第十五条代部储放主管单位应将租赁费用收支情况列入本单位的财会帐目,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代部储放主管单位应严格执行年度报表制度,必须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年度战备储备器材的库存和使用情况(见附表四)报交通部战备办公室。

第十七条战备储备器材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等费用,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交通战备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战备物资储备暂行规定》办理。

战备物资仓库的建设费用,应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基建投资中解决。

第十八条凡因战备演练、战时交通保障和抢险救灾使用造成的战备器材构件损坏、丢失、严重变形等现象,代部储放主管单位必须及时更换补齐,所需费用分别在维护管理费、支前费和抢险救灾工程费中开支。

凡因租用造成的损坏、丢失,一律由租用单位照价赔偿。

丢失、损坏构件由代部储放主管单位负责在交通部指定的生产厂家订货,代购手续费由代部储放主管单位与租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必须保证构件质量。

第十九条租用单位必须爱护租用的战备器材,定期保养,正确使用。

按合同规定的租期按时归还。

如因工程需要延长租用期限,应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办理继续租用手续。

逾期不还,除按规定交纳租金外,还应按租金的,,,加收罚金。

第二十条如遇紧急情况(抢险救灾、军事行动)需要动用已出租的战备器材时,代部储放主管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租用单位限期归还。

租用单位应及时交回所租用的战备器材,不得借合同期未满为由进行拖延。

租金按实际日期结算,代部储放主管单位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货币和任何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各代部储放主管单位制定的储备器材租赁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时,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交通部一九八二年发布的《战备钢桥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七年发布的《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租赁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战备钢桥、特种工具各构件租金表(略)。

,:承压舟、浮箱、型钢租金表(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