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与伤害防护制度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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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伤害防护制度防护措施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一、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二、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三、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四、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2年进行1次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预防科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笔,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预防科负责记录,并存档。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五、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以《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中的方案进行处理,必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第一章操作规程1、使用人员在操作前必须熟悉该设备规格、性能和正确的操作方法,否则,不可上机操作。2、操作前,应首先检查控制台面上的各种仪表、调节器、开关等是否处于正常位置(零位或最低位)。3、接通电源总闸和机器电源按钮,调节电源电压至额定电压(220V 或380V),同时要给予足够的预热时间。4、根据摄影或透视需要,选择台位交换、技术选择开关和曝光条件。5、在曝光过程中,应观察机器负载运转是否正常,一旦出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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