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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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撤诉笔录

时间:2014年7月2日上午09:50-10:00

地点:本院

代理审判员:巫元理

书记员:王娜

原告人宋治云,男,1964年3月24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平乐镇同乐村4组,

原告人宋志红,男,1972年5月10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平乐镇同乐村4组

审:我们是邛崃法院刑庭的工作人员,你今天到我院有什么事情?

原告人宋治云、宋志红:我要申请撤回向法院提起的被告人徐贵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经审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治云、宋志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准予原告人撤回起诉,你听清楚没有?

原告人宋治云、宋志红:听清了。

审:你还有无其它补充?

原告人宋治云、宋志红:没有。

审: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原告人宋治云、宋志红: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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