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权限(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1.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审批并报我部备案,我部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备案。
2.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我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3.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8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各单位报我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货币资金的使用和处置1.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审批并报我部备案,我部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备案。
2.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我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3.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800万元以上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报我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一)各单位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对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单位财经领导小组或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提交单位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对校办企业全面进行清理规范
.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实现高校与校办企业剥离,今后高校 原则上不再投资新办企业。对管理不规范、长期亏损、扭亏 无望的校办企业,要实行关、停、并、转。尽快妥善解决校 办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消除可能影响高校稳定的重大隐患。 对高校教学科研无促进作用或长期不分红的校办企业,高校 要尽快撤出投资。严禁以土地、房屋对外投资,未经教育部 批准,不得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九、加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绩效考评
.加强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经资委)制定资 产经营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资产经营公司制定下属各级 独资、控股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办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 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 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 综合评判。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 时反馈企业,并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加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经资委) 制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资产经营公司 制定下属各级独资、控股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经 营业绩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 酬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深化校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综合考虑校办企业负 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校办 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校办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 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 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校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参 照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加强 和改进校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继续做好出版社改制工作。高校所属出版社尚未改制的, 应按照国家关于出版改制的有关规定积极进行改制。改制后的 出版社,应划入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已经改制的出版 社公司,涉及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分立等行政许可事项,须 报出版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最新版)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根据省教育厅《XX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财政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和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我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和标准学校确定。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还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等。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系、部、所)、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
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用管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对重大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对资产管理事项进行研究、审议。
第九条“国资委”统筹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监督,是学校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讨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监督、指导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经营性资产管理事项。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一年前教育部就曾发文规定,高校领导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教育部近日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直属高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
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要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要求,直属高校对所属企业要建立退出机制,清理无偿占用资产,除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财政部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1.切实行使投资人权利、履行投资人义务。
学校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加快建立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所属企业真正成为产学研用结合平台、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2.落实管理责任。
学校要落实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监管职责。
要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择管理者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
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要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章程,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3.加强绩效考评。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严格规范,确保国家资产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
本文将介绍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1.治理机构建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大学领导任职,负责领导和协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
2.内部监督机构设立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资产管理的内部监督和审核。
3.资产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核算、评估、处置和监管工作。
二、资产管理
1.资产核算大学应建立资产档案,每年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核算,确保资产状况和数量的准确。
2.资产评估大学应按照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格的准确和公正。
3.资产处置大学需要对无用或不需要的资产进行及时处置,例如拍卖、变卖、捐赠等。
4.资产监管大学应对资产进行严格监管,防止资产流失、毁损等情况的发生。
三、使用管理
1.资产利用大学应按照规定对资产进行合理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2.保养维修大学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的保养和维修,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
3.风险防范大学应加强对资产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提高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违规行为处理
1.违规行为处理大学应建立违规行为处理机制,对于严重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追责问责大学要强化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对于管理不当或疏漏的行为应进行追责问责。
综上所述,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是对国有资产进行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
大学应加强对资产的监管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资产的使用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规定权限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批,重大事项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决定。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按照规定的权限分别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学校的批复,财政部、教育部对学校报送事项的批复(备案),是学校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八条学校各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条学校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制度,单位领导有专人分管资产管理,并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
资产领用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教育部负责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高校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健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高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高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高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高校国有资产配置,推动高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高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组织编报高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督促高校按规定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一年前教育部就曾发文规定,高校领导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教育部近日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直属高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
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要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要求,直属高校对所属企业要建立退出机制,清理无偿占用资产,除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财政部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1.切实行使投资人权利、履行投资人义务。
学校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加快建立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所属企业真正成为产学研用结合平台、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2.落实管理责任。
学校要落实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监管职责。
要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择管理者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
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要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章程,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3.加强绩效考评。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保护、增值、处置行为,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政府投入或以政府名义投资的学校产权单位拥有的土地、房屋、设备、图书、文物和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坚持服务教育事业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学校国有资产的保护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合理需求和实际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合理优化的资产保护和管理体系。
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现状、变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目录和档案,定期进行整理、存储和维护。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保护,应当加强安全保卫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系统,明确责任人,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完好和安全。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保护,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长期使用。
第三章学校国有资产的增值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增值,应当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调配和使用学校拥有的各类资产。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增值,应当加强与社会合作的机会,积极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改造和升级现有设施,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增值,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和技术效益的管理,培养和发展人才,提高学校资产的管理水平。
第四章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对于不再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及时进行处置,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再利用。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处置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加强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处置程序合规和处置结果合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于损害学校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滥用职权和贪污挪用学校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篇: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时间:2016-11-25近几年来,高校所办企业不断改革创新,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增大,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服务高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绩显著。
同时,所办企业发展中也存在着产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经营效益低下等问题,制约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所办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校办产业的发展”的任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办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定位1.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有利于支持教育改革与发展、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带动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高校所办企业作为产学研用相结合平台、科技成果产业化运作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位。
2.高校作为校办企业的直接出资人,要在明确所办企业定位的基础上,制定校办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之中,与所投资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
遵循“分级监管、民主决策、服务高校、控制风险、追踪问效”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民主决策机制和全过程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高校监管企业的工作机制,促进高校和校办企业的健康发展。
3.高校应完善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调整企业投资领域,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2〕6号部属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等有关规定,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财政部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2012年11月21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五、严格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由出资人决定。高 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 请破产重大事项,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 财政部决定。高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所出资的各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合并、分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重 大事项的,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资企业决定。
.规范国有产权出让。校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公开透明, 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经批准实施的校办 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管理, 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挂牌进行交易,转让价格应 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重大国有股权转让前 要依法依规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等程序,坚持集体研究决策。要落实校办企业职工知情权,充 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利益,防 止化公为私和逃废金融债务。涉及企业职工重新安置等职工切 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实行归口管理。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 营公司,将高校所有投资企业股权(包括孵化的高科技企业) 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严禁任何校办企业游离于国有资产监 管体系外。
.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高校应建立完善校办企业国 有资产管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划分党委会议和校长 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国资委(领导小组、经资委)会议、 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三者决策权限。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事项涉及高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 序。
提纲
一、总体要求 二、对校办企业全面进行清理规范 三、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四、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五、严格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六、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七、规范企业改制行为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6.07•【文号】教财函[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教财函[2013]55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办理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和流程,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并经财政部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3年6月7日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事业资产使用(一)办理流程1.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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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二)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六条高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高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七条高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高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应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高校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应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高校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应当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高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校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高校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并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由高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高校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高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分类损失低于50万元的,由高校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分类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高校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九条高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条高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高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高校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
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应当内
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五十三条高校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四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高校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六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高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八条高校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教育部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高校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高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高校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五条高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