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集装箱运输规则
集装箱运输规则
集装箱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货物运输方式,它凭借标准化的集装箱、高效的装卸技术以及便捷的多式联运优势,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货物运输。
以下是一些集装箱运输的基本规则:
1. 货物装箱:货物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包装、上箱和固定,以确保安全运输。
不符合规定的货物将不被接受运输。
2. 集装箱尺寸:集装箱具有标准尺寸,包括20英尺(20')、40英尺(40')等常见规格。
货物必须根据实际尺寸进行装箱,以确保符合运输要求。
3. 集装箱重量:集装箱重量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内的相关规定,包括货物自重和集装箱自重。
超重或超限的集装箱将不被接受运输。
4. 托运单据:货主必须提供有效的托运单据,包括装箱单、提单等,以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5. 起运港和目的港:货物必须从指定起运港装箱,并在指定目的港提货。
货物的运输路线和港口选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6. 运输方式:集装箱可以通过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包括海运、陆运、铁路运输、空运等。
货主需要根据货物特点和运输需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7. 费用和保险:货主需要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并根据需要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保障。
8. 运输时间:集装箱运输的时间取决于货物的起运港和目的港之间的距离和运输方式。
货主需要提前合理安排货物的运输时间,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总之,集装箱运输规则包括货物装箱、集装箱尺寸和重量、托运单据、起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费用和保险以及运输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则的遵守对于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经营活动亦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和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以下简称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内陆中转站、货运站是指在港区以外,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转运堆存和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办理集装箱及货物交接等业务的企业。
海上国际集装箱是指经由海上运输的外贸进出口和国内中转的集装箱。
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海上国际集装箱的托运人、收货人、装箱人、拆箱人和外轮代理、外轮理货机构。
承运人是指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海上、水路、公路、铁路承运人或契约承运人。
集装箱经营人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租赁业务的人。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有关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有关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监督执行;(三)对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实施行业管理;(四)组织国家指令性运输计划的实施;(五)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六)协调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各方的业务关系。
第二章企业开业、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审批。
但设立经营珠江(不含港澳线)、长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航运企业,由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审批。
第六条在地方所属港口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但在长江、珠江干线设立国际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应经当地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务管理局备案;在黑龙江干线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由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主要参考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UNIMDG)和适用国内水路运输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危险货物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以下是关于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详细说明。
一、危险货物分类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相关分类,危险货物可以分为以下九大类别:1.爆炸品2.压缩容器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氧化剂6.毒性物质7.放射性物质8.腐蚀品9.其他危险物质与物品二、包装要求1.包装物应符合国内水路运输标准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相关要求。
2.包装材料应具备抗压、防漏、防爆、抗冲击等性能,以确保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露、破损。
3.包装物表面应标明货物名称、数量、分类标识、包装组装要求等信息,以方便运输人员识别和操作。
三、标识和标记1.包装物上应标明相关危险品标志,以警示运输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装卸和运输要求1.危险货物应在封闭的专用集装箱或包装好的集装箱中运输,以确保货物不会泄露、散落。
2.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操作人员进行,以确保操作安全可靠。
3.危险货物应与其他普通货物分开存放和运输,以防止因意外事故导致危险货物泄露、燃烧等危险情况。
五、运输文件要求1.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伴随着相应的运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装运货物清单、危险品运输通知书、包装检验证书等。
2.运输文件应在运输过程中随货物一同进行,并在必要时出示给相关执法人员或检查员。
六、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1.相关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2.运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组织和管理。
3.运输企业应定期对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和运输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总结: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主要是参考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适用国内水路运输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危险货物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交通部令2000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内河拖航视为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定的船期和挂港从事有规律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
(三)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
(四)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五)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
(六)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七)收货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接收货物的人。
(八)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九)单元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或者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者其受雇人驾驶驶上、驶离船舶的水路运输方式。
(十)集装箱货物运输,是指将货物装入符合国际标准(I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的水路运输方式。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运输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
第五条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航次运输合同和长期运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佚名
【期刊名称】《集装箱化》
【年(卷),期】1996(000)007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的管理,明确有关方的权利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在港口。
【总页数】4页(P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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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2024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此处填写甲方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此处填写乙方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此处填写丙方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鉴于甲方愿意将货物交由丙方通过水路集装箱运输方式运至乙方指定的目的地,乙方愿意接受甲方运来的货物,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运费,丙方愿意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为甲乙双方提供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服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货物描述1.1 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详见附件一。
1.2 甲方应确保货物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不属于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的物品。
1.3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损坏。
第二条运输方式、路线及期限2.1 丙方同意采取水路集装箱运输方式,将货物从甲方指定的起始地运至乙方指定的目的地。
2.2 运输路线为:起始地——水路——目的地。
2.3 货物运输期限为:自货物交付丙方起至货物到达乙方指定目的地之日止。
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内完成货物运输。
第三条运费及支付方式3.1 乙方向丙方支付的运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3.2 甲方应在货物交付丙方前向丙方支付运费。
支付方式可以为现金、转账等方式。
3.3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费,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为: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乘以逾期天数。
第四条货物损失、损坏及风险承担4.1 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确保货物安全。
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损坏,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2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若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完成货物运输,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逾期交付货物导致的损失。
4.3 货物在交付丙方之前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自货物交付丙方起,货物风险转移至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额的百分之一乘以违约天数。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促进水路运输发展,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上和内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托运和其他有关水路运输辅助业)、港口作业以及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等业务,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水系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运(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危险货物的分类、分级、包装和标志第五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9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第六条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
具体分级如下:一级危险货物包括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
二级危险货物包括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Ⅲ和第9类危险货物。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51197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完整版)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货物运输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我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发展时期的总任务,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安全质量第一”方针,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改进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质量,提高运输效率,主动加强内外各方面的社会主义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当好先行,以适应国家实现四个现代化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本规则是确定承运人(水运企业)和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的基本规则。
全民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包括租用外轮)在国内的货物运输,除香港、澳门与其它港口间货物运输,以及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邮件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集体所有制水运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局,可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一章基本条件第一条、货物运输分为整批、零星和集装箱。
一张运单的货物重量满30吨或体积满34立方米,应按整批货物托运,不足此数的按零星货物托运。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张运单至少一箱;但按“港到港”方式办理的集装箱运输,可以办理两个以上收货人的拼箱运输。
危险货物和易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运输。
第二条、按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条件必须相同(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超运港、换装港、到达港等项)。
易腐、易碎、流质货物、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不同、运输条件不同、不能混装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托运。
个人托运的物品中,不得夹带有危险品、流质品、易腐品、贵重品(如手表、照相机、金银首饰等)、货币、有价证券和各种票、证。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5年修正)【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交通部交水发[1995]221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2000年10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5.03.15【实施日期】1995.03.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水路货物运输规则(1995年3月15日交通部交水发[1995]221号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以及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维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货物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船舶、货运代理业务。
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港口作业合同,应则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计划,有关企业之间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港口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费用,负责将作业委托人委托的运输货物在港口进行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的合同。
(三)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四)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一)门--门方式,承运人托动人工厂或仓库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整箱交付收货 人。
(二)场--场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 人。
(三)站--站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接收散件货物并负责装箱后运至卸货港集装箱货运站, 拆箱后散件交付收货人。
第四章交接及责任划分
第四章交接及责任划分
第二十七条集装箱交接时,应填写“集装箱交接单”(附件四)。重箱交接时,双方需检查箱体、封志状况 并核对箱号无误后交接;空箱交接时,需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无误后交接。
第二十八条发现箱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填写“集装箱运输交接记录”(附件五): (一)集装箱角配件损坏; (二)箱体变形严重,影响正常运输的; (三)箱壁破损,焊缝有裂纹,梁柱断裂,密封垫件破坏; (四)箱门、门锁损坏,无法开关; (五)集装箱箱号、标志模糊不清。 对上述情况未妥善处理前,不应装船发运。 第二十九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应按约定的交接方式交接集装箱货物;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在船边交接; 船(驳)--船(驳)直取作业时,双方在接运船舶的船边交接。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1996年交通部发布的文件
01 第一章总则
目录
02 第二章运输合同
03 第三章港口作业合同 05 第五章装、拆箱合同
04
第四章交接及责任划 分
06
第六章水水集装箱联 运
目录
07 第七章特种集装箱运 输
09 第九章运输统计
08
第八章集装箱的管理 和维修
010 第十章附则
基本信息
第三章港口作业合同
第二节作业委托人 的责任
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容
第一节 心脏除颤仪
非同步直流电除颤则在心室颤动和心室扑
动等急救状态下应用,电极脉冲的发放与
(六)“区段运输承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 运输合同,完成此项多式联运中的某区段运输的人,不管他 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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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七)“托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多式 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 的人。
第十章 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 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 管理规定》
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 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近些年来,国际国内分别针对各种集装箱运输颁布了若干 项法规,对于规范集装箱运输市场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让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经营者有法可依,下面将一些主要的集 装箱运输法规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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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和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该企业具有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
的国内、外代理。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有良好的资信。增
设经营性的分支机构时,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 人民币100万元。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审批 (一)铁路系统以外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应上报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并抄报所在地市(设区 市)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 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后转报交通部。 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可直接向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一、集装箱装卸规则:1.必须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装卸作业过程中不损坏货物和集装箱。
2.在装卸作业前,应检查集装箱的结构完整性和密封性,确保能够安全运输货物。
3.严格控制装卸作业中的人员数量,避免拥挤和事故发生。
4.装卸作业时使用专业的起重设备,确保货物和集装箱能够稳定地进行装卸作业。
二、港口运输规则:1.港口应设立专门的区域用于存放集装箱,确保集装箱能够有序堆放,并且安全、便捷地进行转运。
2.港口应完善集装箱堆场管理制度,确保每个集装箱的位置都能被准确追踪,并且可以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3.港口应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对集装箱的装卸作业进行实时监控,防止盗窃和损坏等情况发生。
三、道路运输规则:1.在道路运输中,应确保运输的集装箱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尺寸、重量和密封性等。
2.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集装箱运输过程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3.集装箱运输车辆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车辆安全可靠,减少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4.运输货物时,应按照货物的特性和重量合理布置货物,确保货物不会造成车辆超载或不稳定。
四、保险和索赔规则:1.进行集装箱运输时,应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确保在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2.在货物损失或损坏发生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五、安全管理规则:1.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集装箱的安全运输。
2.进行集装箱装卸作业时,应设立专门的安全区域,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3.集装箱运输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总之,针对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各方应当从装卸作业、港口运输、道路运输、保险和索赔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管,以确保集装箱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远洋航务》
【年(卷),期】1996(000)006
【摘要】第五章装、拆箱合同第一节装、拆箱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三条装、拆
箱合同是指装、拆箱人受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委托,负责将集装箱货物装入
箱内或从箱内搬出堆码并收取费用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装、拆箱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并由委托方注明装、拆箱作业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委托装、拆箱作业的货物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标志、规格必须与、集装箱货物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总页数】1页(P32-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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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doc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发文单位:交通部文号: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发布日期:1996-11-4执行日期:2006-3-22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三章托运第四章承运第五章装卸第六章储存和交付第七章消防和泄漏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九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详见本规则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第四条水路运输危险货物有关托运人、承运人、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以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则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五条除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外,危险货物的包装按其防护性能分为: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高度危险性的货物;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中度危险性的货物;I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低度危险性的货物。
各类包装应达到的防护性能要求见本规则附件三”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各种危险货物所要求的包装类别见该货物明细表。
470-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19960301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法规名称: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法规类别: 航运、港监发布部门: 交通部发布日期: 1996-1-3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的管理,明确有关方的权利和责任,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在港口、场站的装卸业务。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一)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I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
(二)一般货物集装箱,是指按规定标准制作的除装运特种货物的专用箱以外的所有类型的集装箱。
(三)装箱人,是指从事装箱业务,将散件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
(四)拆箱人,是指从事拆箱业务,将货物从集装箱内搬(取)出来的人。
第二章运输合同第四条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集装箱运输的方式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见附件一)。
第五条一般货物集装箱禁止装运下列货物;(一)易损坏箱体或腐蚀箱体无适当包装的货物;(二)鲜活易腐货物,但在特定季节和区域内承运人和托运人另有协议的除外;(三)国家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六条下列品类的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交电、仪器、小型机械、玻璃陶瓷制品、工艺品、家用电器、家具、印刷品及纸张、医药、烟酒、食品、日用品、化工品、针纺织品、小五金及其它适箱货物。
第二节托运人的责任第七条托运人应按“托运须知”的规定填写“集装箱货物运单”。
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规格应与运单位记载相符。
托运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
由于申报不实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八条托运流质和易碎货物拆箱后需转运的,其包装必须符合散件运输的要求。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2021年)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2021年)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31852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2021年)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货物运输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我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发展时期的总任务,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安全质量第一”方针,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改进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质量,提高运输效率,主动加强内外各方面的社会主义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当好先行,以适应国家实现四个现代化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本规则是确定承运人(水运企业)和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的基本规则。
全民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包括租用外轮)在国内的货物运输,除香港、澳门与其它港口间货物运输,以及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邮件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集体所有制水运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局,可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一章基本条件第一条、货物运输分为整批、零星和集装箱。
一张运单的货物重量满30吨或体积满34立方米,应按整批货物托运,不足此数的按零星货物托运。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张运单至少一箱;但按“港到港”方式办理的集装箱运输,可以办理两个以上收货人的拼箱运输。
危险货物和易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运输。
第二条、按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条件必须相同(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超运港、换装港、到达港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第10号)
名称: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19961104执行日期:19961201发布单位:交通部文号: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发布)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三章托运第四章承运第五章装卸第六章储存和交付第七章消防和泄漏处理第八章附则附件一各类危险货物引言和明细表(略)附件二危险货物标志(略)附件三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略)附件四积载和隔离附件五可移动罐柜附件六适用于中型散装容器装运的货物及要求附件七危险性优先顺序表格式一危险货物运输声明格式二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格式三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格式四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格式五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格式六危险货物鉴定表格式七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检查证明书附录一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略)附录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22 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九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详见本规则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
国内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水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备事故发生,适应公民经济的展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例,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藏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含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还有规定外,均合用本规那么。
第三条凡拥有爆炸、易燃、迫害、腐化、放射性等特征,在运输、装卸和储藏过程中,简单造成人身伤亡和财富毁损而需要特别防备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2268?危险货物件名表?等相关国家标准,将危险货物区分为以下九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xx液体第4类xx固体、自燃物件和遇湿xx物件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迫害品和感染性物件第7类放射性物件第8类腐化品第9类杂类1/12各种危险货物依据其危险程度区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详见本规那么附件一"各种前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
第四条水道运输危险货物相关托运人、承运人、作业拜托人、港口经营人以及其余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履行本规那么的各项规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察机构应依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那么的贯彻实行和监察检查。
第二章包装和标记第五条除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感染性物件和放射性物件的包装外,危险货物的包装按其防备性能分为:I类包装合用于盛装高度危险性的货物;类包装合用于盛装xx危险性的货物;III类包装合用于盛装低度危险性的货物。
各种包装应抵达的防备性能要求见本规那么附件三"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
各样危险货物所要求的包装类型见该货物明细表。
第六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压力容器和放射性物件的包装还有规定)应按本规那么附件三的规定进行性能试验。
申报和托运危险货物应拥有交通部认同的包装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包装查考证明书 "(格式三),切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7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解析
保价运输与保险的主要区别?
1.民事法律关系及所适用的法律不同 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 主体的当事人分为投保人、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运输受保险法律、法规的调整,适用有关 保险方面的规定
作业合同的订立
作业合同订立原则 关于指令性作业合同的订立 作业合同的类型 作业合同订立的形式 作业合同条款 作业合同成立的时间
(五)货物交接的地点、时间 地点:一般在港区库场、船边、舱底等 时间:约定
港口作业合同的履行期间:
从港口经营人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第三章 作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见附录A P388
《货规》 第一章
No.1 No.2 立法目的和依据 适用范围的规定
总则
营业性运输?
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
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内河拖航?
仅提供拖船的动力及设备,与水运(客/货)不同
No.3 有关名词解释
运输费用包括:运费、加固绑扎费、共损分摊费等
(八)受载期限layday? (十)装卸货期限及计算办法 (十一)滞期费率和速遣费率 demurrage/despatch
No.10 订立合同的形式
第三章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NO.11 NO.12 NO.13 NO.14 NO.15
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 货与合同相符的义务 散装货以水尺计量(行业习惯) 按实际重量/体积缴费 关于货物包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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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的管理,明确有关方的权利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在港口、场站的装卸业务。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一)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ISO)、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
(二)一般货物集装箱,是指按规定标准制作的除装运特种货物的专用箱以外的所有类型的集装箱。
(三)装箱人,是指从事装箱业务,将散件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
(四)拆箱人,是指从事拆箱业务,将货物从集装箱内搬(取)出来的人。
第二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
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用集装箱运输的方式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一般货物集装箱禁止装运下列货物:(一)易损坏箱体或腐蚀箱体无
适当包装的货物;(二)鲜活易腐货物,但在特定季节和区域内承运人和托运人另有协议的除外;(三)国家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六条下列品类的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
交电、仪器、小型机械、玻璃陶瓷制品、工艺品、家用电器、家具、印刷好记性不如烂笔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