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生产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汇总修改版20200224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19
品种
名称
细分品种 编号
申请企业的资质
1
专用客厢车 改装类客车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商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乘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 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 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 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 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 求;但是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相 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 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 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12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向中机中心网上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 技术参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 规范等,申报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 售后服务承诺、拟销售区域说明等)
•中机中心审查 、确认试验方 案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
类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 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
•政 •府
•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省级参加)
•业
•构 •批复结果 •主 •管
•获得企业资格
•公告发布
•结果公示
•省级-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准入规则基本结构
•9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规•定第“五企章业第生产22准条入
•22
品种划分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乘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乘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乘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8款(多用途乘用车)、第2.1.1.9款(短头乘用车)、第2.1.1.10款(越野乘用车)所定义的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乘用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乘用车产品类别,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乘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轿车类、其它乘用车类产品,其中其它乘用车类产品包括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等品种,具体见《乘用车产品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五条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六条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是我国汽车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旨在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
本文将从法规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对汽车行业发展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规的背景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迅猛发展,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然而,一些乘用车生产企业存在生产不合格产品、虚假宣传等问题,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和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完善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提高乘用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相继出台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准入条件:规定乘用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和工艺水平,同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相关的认证和检测,才能取得乘用车生产企业的资格。
2.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对乘用车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设计、生产、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等环节。
要求乘用车生产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3.产品准入审查:对申请准入的乘用车产品进行审查,包括符合技术标准、合格证明文件的完备性等。
对已经获得准入的产品,还要进行定期随机抽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达到要求。
4.监管和处罚:规定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的监管责任和措施,并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法规规定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严重违法行为还可能被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对汽车行业发展的影响《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对汽车行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1.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规范的准入管理制度可以促使乘用车生产企业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减少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汽车制造专业审核作业指导书
汽车创造专业审核作业指导书编号:分发号:持有人:目录1目的2合用范围3流程简介4专业特点5审核要点和审核方法6合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录A QC/T900-1997 (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附录B GB7258-1997 (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1、目的结合汽车整车创造行业的生产特点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作为部份标准条款的审核内容的替代或者补充。
以全面满足GB/T19001—2000 idt 15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
2、合用范围本审核作业指导书合用于22DM34.10汽车整车创造企业加工(汽车零部件创造详见34.30;车身创造详见34.20)、组装调试、成品车的检验和试验、仓储、运输交付和售后服务的全过程。
3、生产和服务流程简介4.专业特点:汽车创造业的产品具有功能性、安全性、环保性,是一个特殊的行业。
其特点为:1)结构复杂,专业众多,需要广泛的社会协作,分承包方众多。
每一个创造厂都有多种车型,每一种车型都具备动力及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挂系统,车身、内饰、电气系统、空调系统等;每一个系统由多个部件或者总成组成。
每一组装厂都有众多的零部件分供方,提供配套产品,因此对分供方评价和控制是审核的一个重点。
2)汽车产品既有功能性要求又有安全性、环保性、舒适性要求。
其产品组成部份包括:实现行驶功能部件,如:发动机、传动轴、先后桥、车轮、制动器等;汽车电气设备:发机电、起动机、点火系统、电喷系统、灯具、喇叭等;实现安全性要求的部件:ABS防抱死装置、安全带等;实现舒适性要求的部件:悬挂系统、1=1减震器、座椅、内饰等;实现环保功能的:消声器、尾气净化等。
应按各类不同的法规要求和进行审核。
3)汽车整车创造具冇流程长的特点,在任何一个环节浮现的问题都会导致对最终产品的影响。
必须重点检查各个环节的检验和试验记录。
4)汽车作为安全性产品具有可追溯性惟一标识,应在现场审核中加以注意: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等标识是否清晰并记载在车辆档案中。
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注:1.表中生产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标注“*”的条款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1)现场技术审查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审查结论为通过;(2)当现场技术审查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补充审查要求》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产品类别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不同时,应按《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申请材料,并接受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补充审查。
以下从五个方面对补充准入审查说明如下。
一、申请资料1、新申请产品与已获得许可准入产品的比较说明企业应在新产品的技术来源、技术方案(技术结构和原理)、公告参数/技术备案参数等方面与已许可准入产品作以比较,并详细描述两种产品在上述方面的区别和联系,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2、《规则》第十一条的要求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企业信息、设计开发能力和产品开发方式、生产能力和条件、检验测试能力、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若无变化,可以省略《申请书》。
其中某方面若有变化,可以只说明变化部分的有关内容。
2.2新能源汽车生产条件说明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若无变化,可以省略。
若其中某方面有变化,可以只说明变化部分的有关内容。
2.3自我评估报告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若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重组、迁址、新建分公司、新建技术中心或生产线等情况,可以省略《自我评估报告》。
汽车行业生产流程作业指导书
汽车行业生产流程作业指导书第1章原材料采购与检验 (5)1.1 原材料采购流程 (5)1.1.1 采购需求分析 (5)1.1.2 供应商选择 (5)1.1.3 询价与比价 (5)1.1.4 合同签订 (5)1.1.5 订单跟踪 (5)1.2 原材料检验标准 (5)1.2.1 检验依据 (5)1.2.2 检验项目 (5)1.2.3 检验方法 (5)1.2.4 检验结果判定 (5)1.3 供应商管理 (5)1.3.1 供应商评价 (6)1.3.2 供应商激励机制 (6)1.3.3 供应商辅导 (6)1.3.4 供应商淘汰机制 (6)1.4 物流与仓储 (6)1.4.1 物流运输 (6)1.4.2 仓储管理 (6)1.4.3 出入库管理 (6)1.4.4 库存盘点 (6)第2章产品设计与开发 (6)2.1 设计输入 (6)2.1.1 市场调研 (6)2.1.2 功能需求 (6)2.1.3 技术指标 (6)2.1.4 设计规范 (7)2.2 设计输出 (7)2.2.1 概念设计 (7)2.2.2 详细设计 (7)2.2.3 设计变更 (7)2.3 设计评审 (7)2.3.1 评审组织 (7)2.3.2 评审内容 (7)2.3.3 评审结论 (8)2.4 设计验证与确认 (8)2.4.1 设计验证 (8)2.4.2 设计确认 (8)2.4.3 设计冻结 (8)第3章工艺规划与布局 (8)3.1.1 工艺流程概述 (8)3.1.2 工艺流程设计原则 (8)3.1.3 工艺流程设计内容 (9)3.2 生产线布局 (9)3.2.1 生产线布局概述 (9)3.2.2 生产线布局原则 (9)3.2.3 生产线布局方法 (9)3.3 设备选型与采购 (9)3.3.1 设备选型原则 (9)3.3.2 设备采购流程 (10)3.4 工艺参数设定 (10)3.4.1 工艺参数概述 (10)3.4.2 工艺参数种类 (10)3.4.3 工艺参数设定方法 (10)第4章冲压工艺 (11)4.1 冲压模具设计与制造 (11)4.1.1 模具设计原则 (11)4.1.2 模具制造 (11)4.2 冲压设备操作 (11)4.2.1 设备选型 (11)4.2.2 设备操作流程 (11)4.3 冲压件检验 (11)4.3.1 检验标准 (11)4.3.2 检验方法 (11)4.4 生产效率与成本控制 (11)4.4.1 生产效率提升 (11)4.4.2 成本控制 (12)第5章焊接工艺 (12)5.1 焊接方法选择 (12)5.1.1 常用焊接方法 (12)5.1.2 焊接方法选择依据 (12)5.2 焊接设备与参数设定 (12)5.2.1 焊接设备选型 (12)5.2.2 焊接参数设定 (13)5.3 焊接质量检验 (13)5.3.1 外观检验 (13)5.3.2 尺寸检验 (13)5.3.3 无损检测 (13)5.3.4 力学功能检验 (13)5.4 焊接自动化与智能化 (13)5.4.1 焊接自动化 (13)5.4.2 焊接智能化 (13)第6章涂装工艺 (14)6.1.1 脱脂 (14)6.1.2 表面调整 (14)6.1.3 酸洗 (14)6.1.4 磷化 (14)6.2 喷涂工艺 (14)6.2.1 喷涂材料 (14)6.2.2 喷涂设备 (14)6.2.3 喷涂工艺流程 (14)6.3 干燥与固化 (15)6.3.1 干燥 (15)6.3.2 固化 (15)6.4 涂装质量检验 (15)6.4.1 外观检验 (15)6.4.2 厚度检验 (15)6.4.3 附着力检验 (15)6.4.4 耐腐蚀功能检验 (15)6.4.5 功能性检验 (15)第7章总装工艺 (15)7.1 零部件配送 (15)7.1.1 零部件分类 (15)7.1.2 零部件储存 (15)7.1.3 零部件配送 (16)7.2 装配工艺 (16)7.2.1 装配顺序 (16)7.2.2 装配方法 (16)7.2.3 装配标准 (16)7.2.4 装配质量控制 (16)7.3 调试与检测 (16)7.3.1 功能性调试 (16)7.3.2 功能检测 (16)7.3.3 安全性检测 (16)7.3.4 噪音和振动检测 (16)7.4 整车下线 (16)7.4.1 整车检查 (16)7.4.2 整车清洗 (16)7.4.3 整车交付 (16)第8章质量管理 (17)8.1 质量计划制定 (17)8.1.1 制定目的 (17)8.1.2 制定依据 (17)8.1.3 制定内容 (17)8.2 过程控制与检验 (17)8.2.1 过程控制 (17)8.3 不合格品处理 (17)8.3.1 不合格品判定 (17)8.3.2 不合格品标识 (17)8.3.3 不合格品隔离 (18)8.3.4 不合格品处理 (18)8.4 持续改进 (18)8.4.1 持续改进机制 (18)8.4.2 改进措施实施 (18)8.4.3 改进效果评价 (18)第9章供应链管理 (18)9.1 供应商质量管理 (18)9.1.1 供应商选择与评估 (18)9.1.2 供应商质量控制 (18)9.1.3 供应商关系管理 (18)9.2 物流与库存管理 (18)9.2.1 物流管理 (18)9.2.2 库存管理 (19)9.3 生产计划与调度 (19)9.3.1 生产计划 (19)9.3.2 调度管理 (19)9.4 供应链协同 (19)9.4.1 信息共享 (19)9.4.2 协同计划与预测 (19)9.4.3 协同优化 (19)第10章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9)10.1 环境管理体系 (19)10.1.1 环境方针与目标 (19)10.1.2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 (19)10.1.3 环境管理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0)10.1.4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与持续改进 (20)10.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20)10.2.1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与目标 (20)10.2.2 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 (20)10.2.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0)10.2.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持续改进 (20)10.3 环保与节能 (20)10.3.1 废物分类与处理 (20)10.3.2 节能措施与实施 (20)10.3.3 污染防治与设施运行 (20)10.4 应急管理与实践操作 (20)10.4.1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21)10.4.2 应急设施与物资管理 (21)10.4.3 报告与调查处理 (21)10.4.4 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 (21)第1章原材料采购与检验1.1 原材料采购流程1.1.1 采购需求分析根据汽车生产计划,对所需原材料进行分类、编码,并分析采购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等关键要素。
中机中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作业指导书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作业指导书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7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8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乘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乘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乘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款至第款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款(多用途乘用车)、第款(短头乘用车)、第款(越野乘用车)所定义的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乘用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乘用车产品类别,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乘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轿车类、其它乘用车类产品,其中其它乘用车类产品包括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等品种,具体见《乘用车产品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五条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六条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申请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中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
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为了保障消费者安全和市场竞争公平,车辆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才能获得生产许可。
本文将介绍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和审查要求。
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1.工厂设备和建筑条件:乘用车生产企业必须拥有适宜的工厂建筑和生产设备,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这包括制造、安装和维护车辆的设备和设施,以及生产线上的测试设备和质量控制系统。
2.组织架构和人员能力:乘用车生产企业必须拥有完整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决策层应具备丰富的汽车行业经验和营销经验。
此外,生产企业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规配备足够的员工数量,并为这些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3.环保和安全管理:乘用车生产企业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和员工健康安全问题。
这包括全面实施国家的环保和能源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需要维护厂区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并记录相关指标和数据。
4.质量管理:乘用车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全员质量管理和ISO9001质量管理标准。
此外,生产企业还需要建立汽车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并与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合作。
5.技术能力:乘用车生产企业需要具备先进的技术开发能力和制造技术,拥有完善的技术服务支持和客户服务体系。
乘用车生产企业审查要求1.申请材料: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必须提交完整且真实无误的申请材料,其中包括企业评估报告、工厂建筑和设备描述、人员架构和能力表述、环保和安全管理记录、质量管理报告以及技术服务报告等。
2.审查程序:生产企业在提交申请后,相关国家部门将进行现场审查,对生产企业的工厂设备、组织架构、环保和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以及技术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为了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审查过程中将有第三方机构参与。
3.审查标准:审查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定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生产标准和质量标准,要求生产企业能够自主研发、生产和销售汽车产品,此外,生产企业还应该具备可追溯和溯源的能力,确保产品品质和生产过程的安全。
汽车制造专业审核作业指导书
汽车制造专业审核作业指导书汽车制造专业审核作业指导书编号:分发号:持有人:目录1目的2适用范围3流程简介4专业特点5审核要点和审核方法6适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录A QC/T900-1997〈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附录B GB7258-1997〈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1、目的结合汽车整车制造行业的生产特点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作为部分标准条款的审核内容的替代或补充。
以全面满足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
2、适用范围本审核作业指导书适用于22DM34.10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加工(汽车零部件制造详见34.30;车身制造详见34.20)、组装调试、成品车的检验和试验、仓储、运输交付和售后服务的全过程。
4.专业特点:汽车制造业的产品具有功能性、安全性、环保性,是一个特殊的行业。
其特点为:1)结构复杂,专业众多,需要广泛的社会协作,分承包方众多。
每一个制造厂都有多种车型,每一种车型都具备动力及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挂系统,车身、内饰、电气系统、空调系统等;每一个系统由多个部件或总成组成。
每一组装厂都有众多的零部件分供方,提供配套产品,因此对分供方评价和控制是审核的一个重点。
2)汽车产品既有功能性要求又有安全性、环保性、舒适性要求。
其产品组成部分包括:实现行驶功能部件,如:发动机、传动轴、前后桥、车轮、制动器等;汽车电气设备:发电机、起动机、点火系统、电喷系统、灯具、喇叭等;实现安全性要求的部件:ABS防抱死装置、安全带等;实现舒适性要求的部件:悬挂系统、减震器、座椅、内饰等;实现环保功能的:消声器、尾气净化等。
应按各类不同的法规要求和进行审核。
3)汽车整车制造具有流程长的特点,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都会导致对最终产品的影响。
必须重点检查各个环节的检验和试验记录。
4)汽车作为安全性产品具有可追溯性唯一标识,应在现场审核中加以注意: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等标识是否清晰并记载在车辆档案中。
新能源汽车_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新能源汽车_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一、引言新能源汽车是指以可再生能源为动力的电动汽车,具有环保、节能、低碳的特点。
为了确保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和安全性,准入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对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和管理。
本作业指导书旨在规范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的工作流程,确保审查工作的准确、高效进行。
二、审查范围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和创造工艺;2. 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系统和电池管理系统;3. 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性能和防护措施;4. 新能源汽车的环境适应性和耐久性;5. 新能源汽车的电池寿命和续航里程;6. 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设施和充电安全性。
三、审查要求1. 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申请企业应提交新能源汽车的详细设计图纸、创造工艺、技术参数、测试报告等相关资料,确保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2. 进行现场检查:审查机构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生产线设备、质量控制流程、员工培训等方面的检查,确保企业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的能力和条件。
3. 进行实车测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实车测试,包括行驶性能、安全性能、电池寿命等方面的测试,确保新能源汽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 进行充电设施检查: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充电桩的安装位置、电气安全性、充电速度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审查流程1.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企业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审查机构,包括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图纸、创造工艺、技术参数、测试报告等。
2. 审查机构初审: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现场检查:审查机构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生产设备、质量控制流程、员工培训等方面的检查。
4. 实车测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实车测试,包括行驶性能、安全性能、电池寿命等方面的测试。
5. 充电设施检查: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充电桩的安装位置、电气安全性、充电速度等方面的检查。
专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新)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审核作业指导书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说明: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考核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酒店餐厅用餐协议书1. 引言本协议书是酒店餐厅与客户之间为确保用餐体验和服务质量而达成的一份协议。
为了保证顾客的权益和满足双方的需求,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2. 协议内容2.1 用餐安排1.餐厅方应提供符合餐厅规模和档次的专业服务,确保顾客的用餐需求得到满足。
2.客户需提前预约用餐,并根据预约时间到达餐厅,以免影响其他顾客。
3.使用特定座位的请求需事先告知餐厅,餐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合适的座位。
2.2 菜单选择1.客户可以根据个人口味和需求选择菜单内的菜品。
2.餐厅将尽力提供菜品的口味和质量,但对于特定季节性食材的供应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客户需理解并接受这种情况。
2.3 用餐服务1.餐厅服务员应礼貌、热情地接待客户,并及时提供服务。
2.餐厅将尽力保证菜品的品质和用餐环境的干净整洁。
3.如客户对菜品或服务有任何不满意,应在用餐过程中及时向餐厅反馈,餐厅将尽快解决问题。
2.4 价格及支付方式1.餐厅将根据菜品的价格制定菜单,并在菜单上明确标示价格。
2.客户在用餐前需与餐厅确认价格,并且在用餐结束时按照餐厅规定的支付方式结清款项。
3. 协议生效与解除3.1 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签约之后的每一次用餐。
3.2 解除条件1.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一致解除本协议。
2.如双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 争议解决双方对于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产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应提交至协议生效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5. 其他条款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双方书面同意。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
6. 协议解释本协议的解释和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 签署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餐厅方: _____________客户方: _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_以上协议为酒店餐厅与客户之间达成的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汽车审核作业指导书
1.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本中心审核员对汽车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提供指导。
2.行业特点我国汽车标准法规体系主要参照ECE/EEC技术法规制定,目前以强制性标准形式体现,其构成及制定情况详见附件A。
我国汽车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国家机械工业部1999年发布文件,规定自2000年4 月1日起对行业生产的新车实行40项强检规定,但不同车型其强检的项目有所差异。
我国在用车辆的技术状态应符合GB7258—1997的规定。
对整车厂(含底盘生产厂及各种改装厂)不得删减7.3。
即使该厂的产品设计为外包(这种情况实际是存在的),但该厂也应对产品满足顾客要求的能力与责任负责。
国家机械工业部明确规定,汽车的强检项目是以整车为单位,而不以其零部件是否符合规定,而对整车进行评价。
所以整车厂(最终制造厂)对车辆的技术指标负责。
另一方面,国家机械工业部于1999年1月18日以国机管[1999]20号文发布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规定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国内生产的整车产品必须按VIN的规则进行标识,以便提高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
也就是说通过对整车的识别,追究组织的责任。
汽车零部件厂是否可删减7.3要视其是否存在产品开发及过程开发活动或过程而定。
零部件厂根据市场(汽车整机厂的要求)及顾客要求开发产品进行生产,或者组织根据顾客样品进行测绘及测试开发产品进行生产,或者根据顾客不完整的工程图样及要求,进行补充开发包括过程开发等,均应视为企业有开发过程,不应删减7.3。
只是可根据开发控制的内容的实际删减部分子条款或适当从简有关内容。
如果组织无设计活动或过程,但组织负有设计责任,7.3过程也不能轻易删减,而应将此作为分包过程实施有效控制。
组织仅有过程开发,无具体的产品开发活动,如删减7.3或不参照7.3实施过程开发控制,则必须说明如何有效控制过程开发活动。
汽车行业目前确实存在某些企业无顾客财产的情况。
但要注意顾客财产包括:设施、设备、工具、工装、计量及检验设备及器具、样件、图样等,重复使用的包装箱(盒)、半成品、物料等以及顾客知识产权方面。
37乘用车生产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汇总修改版20120215
审查要求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要求和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简化、调整。
其中,对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手续的乘用车企业进行的考核,本附件准入条件中第二部分“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第三部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应当按照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进行调整;对已获得准入的乘用车企业因申请变更而进行的考核,第5、6、7、8、9、15、16、17、25、27、31条款的有关要求可适当简化。
3.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4.监督检查要求:(1)所有否决项、第21条和第五章“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全部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在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有发动机建设要求的乘用车生产企业,第10条也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2)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其他一般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3: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1.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要求的全面能力。
但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底盘等方面有统一的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2.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3.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五、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面能力,并能够独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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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要求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要求和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简化、调整。
其中,对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手续的乘用车企业进行的考核,本附件准入条件中第二部分“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第三部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应当按照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进行调整;对已获得准入的乘用车企业因申请变更而进行的考核,第5、6、7、8、9、15、16、17、25、27、31条款的有关要求可适当简化。
3.审查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4.监督检查要求:
(1)所有否决项、第21条和第五章“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全部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在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有发动机建设要求的乘用车生产企业,第10条也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2)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3)其他一般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3: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1.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要求的全面能力。
但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底盘等方面有统一的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2.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3.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五、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面能力,并能够独立实施。
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4.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