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近期出台的文件简述
中央六稳六保任务措施
中央六稳六保任务措施概述中央六稳六保任务措施是指中国中央政府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下的挑战和风险采取的一系列经济政策和措施。
中央六稳包括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和稳预期;中央六保包括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粮食安全、保能源安全和保市场主体。
这些措施的出台旨在稳定经济增长,促进就业,保障人民生活,保护市场主体,防范风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中央六稳任务措施稳就业稳就业是当前经济形势下的首要任务之一。
中央政府将采取多种措施来促进就业。
首先,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继续扩大招聘规模,降低失业率。
其次,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同时,积极推动创业就业,鼓励人们自主创业,提供相关政策和金融支持。
稳金融稳定金融体系是保持经济稳定的重要保障。
中央政府将继续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监管能力,防范金融风险。
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支持,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保障金融体系平稳运行。
此外,还将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稳外贸外贸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稳定外贸是应对目前形势的关键措施之一。
中央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促进外贸稳定。
首先,扩大进口,增加进口商品的种类和数量。
其次,优化外贸产业结构,提高商品质量和附加值。
同时,拓展新兴市场,多元化贸易伙伴,降低对特定市场的依赖性。
稳外资外资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稳定外资对维持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稳定外资。
首先,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
其次,加强对外资企业的服务和保护,保障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鼓励外资企业参与国内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技术转让和人才培养。
稳投资稳定投资对保持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中央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投资力度。
同时,加强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另外,鼓励民间投资,提供必要的扶持政策和市场准入便利。
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15•【文号】计价格[2001]1531号•【施行日期】2001.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2001年8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农民负担过重的状况有所改变。
但农村“三乱”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有些地方和领域甚至更为严重。
特别是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方面存在审批部门多,收费单位多,收费项目多,收费混乱等突出问题,广大农民反映十分强烈。
为解决农民建房收费乱、负担重的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行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住房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条件。
农民建房的发展,既是农民生活改善的重要标志,也是扩大农村消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农民建房收费事关农村经济发展,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安定。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农民建房收费过多过乱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按照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刹住利用农民建房之机向农民乱收费的歪风。
二、明确规定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国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六稳”、“六保”,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综合施策。
围绕稳定和扩大就业、培育市场主体、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消费、稳外贸稳外资、保障基本民生等重点领域,以务实管用的政策和改革举措,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
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继续“啃硬骨头”,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着力清理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实施更加有效监管,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改革含金量。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推进。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各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促进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强化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立足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推进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放大综合效应,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国家出重大政策, 爆炸消息终于落地!
国家出重大政策, 爆炸消息终于落地!点击加载图片综合:金融五道口资料:国务院、招商引资内参(zsyznc)、华尔街见闻、天天说钱(liuxb0929)刘晓博一、爆炸性消息终于落地!中央政府正式公布国发5号文,第一次授权地方政府出台自己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17号晚间,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各地期待已久的《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全文。
尤为值得强调的是,国发5号文正式明确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这是中央政府62号文两年多来首次正式明确提出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势必会在全国各地引发强烈反响。
二、中国公布重大政策:银行、券商、保险等机构要注意了!点击加载图片一、国务院发文扩大对外开放:放宽银行、券商、保险等机构外资准入限制1月17日,中国国务院发布通知,为积极利用外资,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通知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针对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
制造业则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采矿业则是要求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同时,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国函〔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肩负着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大使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方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自贸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一)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投资管理领域:“出版物发行业务许可与网络发行备案联办制度”、“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管理”、“电力工程审批绿色通道”、“以三维地籍为核心的土地立体化管理模式”、“不动产登记业务便民模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智能辅助申报服务”、“证照‘一口受理、并联办理’审批服务模式”、“企业‘套餐式’注销服务模式”、“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模式”等9项。
2.贸易便利化领域:“‘融资租赁+汽车出口’业务创新”、“飞机行业内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便捷调拨监管模式”、“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进出口商品智慧申报导航服务”、“冰鲜水产品两段准入监管模式”、“货物贸易‘一保多用’管理模式”、“边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等7项。
3.金融开放创新领域:“保理公司接入央行企业征信系统”、“分布式共享模式实现‘银政互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等4项。
4.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委托公证+政府询价+异地处置’财产执行云处置模式”、“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海关公证电子送达系统”、“商事主体信用修复制度”、“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大型机场运行协调新机制”等6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我委法治机关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0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等103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徐绍史2016年1月1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30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及时间│发布部门│├──┼────────────────────┼─────────────────────┼────────────────────┤│1│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计资[1983]116号1983年2月2日│国家计委│││办法的通知│││├──┼────────────────────┼─────────────────────┼────────────────────┤│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1990]1215号1990年8月18日│国家计委│││的通知│││├──┼────────────────────┼─────────────────────┼────────────────────┤│3│国家物价局发布关于委托职工价格监督检查组│价检字[1990]811号1990年10月10日│国家物价局│││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关于颁发《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能源政法[1992]955号1992年10月4日│能源部│││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知│││├──┼────────────────────┼─────────────────────┼────────────────────┤│5│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电建[1995]36号1995年1月19日│电力工业部│││知│││├──┼────────────────────┼─────────────────────┼────────────────────┤│6│关于颁发《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电计[1995]202号1995年4月7日│电力工业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7│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国经贸运[1995]466号1995年8月31日│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业│││知││部、建设部、劳动部│├──┼────────────────────┼─────────────────────┼────────────────────┤│8│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计价格[1995]1628号1995年10月24日│国家计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关于印发《电气化铁路配套电力工程管理办法│计建设[1995]1954号1995年11月14日│国家计委│││》的通知│││├──┼────────────────────┼─────────────────────┼────────────────────┤│10│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计建设[1996]673号1996年4月6日│国家计委│││定》的通知│││├──┼────────────────────┼─────────────────────┼────────────────────┤│11│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电计[1996]280号1996年4月26日│电力工业部│││知│││├──┼────────────────────┼─────────────────────┼────────────────────┤│12│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部令[1996]第6号1996年8月21日│电力工业部│├──┼────────────────────┼─────────────────────┼────────────────────┤│13│关于印发《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电计[1996]737号1996年11月13日│电力工业部│││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14│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9号1996年12月2日│电力工业部│├──┼────────────────────┼─────────────────────┼────────────────────┤│15│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计投资[1996]2801号1996年12月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6│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电建[1997]79号1997年2月5日│电力工业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7│关于颁发《电力行业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电安生[1997]53号1997年2月13日│电力工业部│││(试行)的通知│││├──┼────────────────────┼─────────────────────┼────────────────────┤│18│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计价费[1997]698号1997年4月24日│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19│关于印发铁路货物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计价管[1997]2272号1997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铁道部│││费项目及清理整顿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20│关于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电综[1998]115号1998年3月9日│电力工业部│││的通知│││├──┼────────────────────┼─────────────────────┼────────────────────┤│21│印发《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计投资[1998]815号1998年5月12日│国家计委、财政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2│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国经贸电力[1999]72号1999年2月2日│国家经贸委│││知│││├──┼────────────────────┼─────────────────────┼────────────────────┤│23│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计基础[1999]382号1999年4月7日│国家计委│││办法》的通知│││├──┼────────────────────┼─────────────────────┼────────────────────┤│24│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计基础[1999]383号1999年4月7日│国家计委│││》的通知│││├──┼────────────────────┼─────────────────────┼────────────────────┤│2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计价格[1999]1074号1999年8月17日│国家计委│││办法》的通知│││├──┼────────────────────┼─────────────────────┼────────────────────┤│26│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计价格[1999]1610号1999年10月14日│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27│关于印发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的粮食供应│计粮办[2000]241号2000年3月14日│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暂行办法的通知││、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8│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2001年7月4日│国家计委│├──┼────────────────────┼─────────────────────┼────────────────────┤│29│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等4部委局令[2002]第42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2002年11月8日│汇管理局││││││├──┼────────────────────┼─────────────────────┼────────────────────┤│30│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2005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部委发《细则》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压缩钢铁、电解铝等
和环境准人。这些地区不得审批钢铁、 水泥、 电解铝、 平板玻 璃、 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企业。基于改进后的Z计分法模型, 笔者根据 2 0 0 7 年一 2 0 1 2 年 A股市场全行业市净率( 如表 1 所示) 以及 A公司的财务
万吨以上; 山西省到 2 0 1 7 年底, 淘汰钢铁落后产能 6 7 0 万吨; 山东省到 2 0 1 5年底,淘汰炼铁产能 2 1 1 1 万吨,炼钢产能
M e t al l u r ei c al Fi nanc i al Ac c o unt i n
六鄙委 芡《 细 则》 要求京 津冀
反 周 边 地 区压 缩 钢 铁 、 电 解 铝 等
9月 1 8日, 环境保护部 、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能源局六大部委联合印发《 京津冀 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 下称: 《 细 则》 ) , 提出目标, 到2 0 1 7 年,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细颗粒物 ( P M 2 . 5 ) 浓度在 2 0 1 2 年基础上下降 2 5 % 左右 , 山西省、 山东省 下降 2 0 %, 内蒙古 自治区下降 1 0 %。 其中, 北京市细颗粒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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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足球进校园文件解读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具体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在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国有产权时,均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在民间资本投资方向上,铁路几乎没有限制:包括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凡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营企业,允许参与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投标。对民营企业和其他各类所有制企业采用统一的招标条件,确保公平竞争。
二、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基本原则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答:《指导意见》对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途径与方式
二、投资重点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路、港口码头、航道等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参与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建设、运营和管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经营公路货运中介服务、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以及船舶代理等运输辅助业务,支持民间资本以适当方式进入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等公共事业领域并建立相应的财政奖励补贴制度。
政策扶持出台六项具体措施
实质性的审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审查。
以利马格兰进入隆平高科为例,入股过程中,外资并未申请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只有当地商务部门的批准,最终导致隆平高科间接被利马格兰所掌控。
同时也要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的有关内容,加强对外资企图控制我国种子产业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种子市场、哄抬种子价格的行为监管,特别是我国蔬菜种子市场,洋种子已经占据了大半江山,我国农民被迫接受高价种子,成本仅一分钱的种子却卖价几块钱,让农民深受垄断之 苦。
3.3 改革外资入股方式 鉴于外资在与国内企业合作后,控制科研核心技术,使得国内种子企业沦为种子生产车间的现状,我国法律对于外资入股的方式应该做出调整。
目前我国法律只对外资的入股资金数目做出了规定,但是却忽视了技术和资源等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
我国种业引进外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同时引进国外先进的种质资源、育种技术以及企业管理理念,但外资种业通过控制科研技术达到控制整个企业的目的,国内种子企业非但没有因为引进外资而强大,反而丧失了自主权。
鉴于此,对于外资企业入股国内种子企业,除了必要的资金投入外,还必须要投入一定的科研技术、优质种质资源、优良品种,并且这些知识产权应当归合资企业共同所有,让合资后的中国种子企业能真正从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受益,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3.4 调整合资种子企业的股份分配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外资在合资种子企业中的股份不得超过49%,但是外资企业通过寻找代理人的方式,多设立几个合资公司一样能使其掌握的股份超过49%,这样法律的门槛形同虚设。
因此法律应该适度调整合资种子企业的股份分配,降低外资股份的比例,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的种子,外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中方股份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保持内资控股,一旦内资股份接近51%的底线,股本的转让和抵押都必须经过种子管理委员会的严格审核,确保股本的接手方与外资没有直接或间接关联。
3.5 合资企业的科研管理透明化 外资与国内种子企业合资后,往往掌握着核心知识产权和育种科研管理,而中方只能在生产流通领域发挥作用,没有核心竞争力的内资只能依附外资存在,使得企业完全被外资控制。
新形势下财政支持政策汇总(干货版)
新形势下财政支持政策汇总(干货版)新形势下创新、财政扶持政策汇总(干货版)导读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是顶层设计文件,必读。
第2— 4页2、《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第5—6页是管理机制改革,了解一哈即可。
3、《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第7---10页此是第2个政策的专门对专项资金的补充解释,了解什么是后补助及种类。
4、《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第11页了解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4,必读第12-14页6、第15页--17页为:《加大重大技术装备融资力度的意见》《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方案》《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工业强基行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年3月13日(干货版)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任务和要求,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坚持需求导向,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
坚持人才为先,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
坚持遵循规律,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
坚持全面创新,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领域改革。
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二、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优胜劣汰。
(一)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二)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打破地方保护,纠正地方政府不当补贴或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
建筑行业最新政策2022
建筑行业最新政策2022一、国务院为建筑业顶层设计2022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这是时隔32年后,国务院再次为建筑业发文,并在当晚的新闻联播中进行了播报。
该文件是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
该意见指出:(一)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二)优化资质管理1.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2.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
(三)优化资格管理1.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2.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
(四)完善招标投标制度1.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
2.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五)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1.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2.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3.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六)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1.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2.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七)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首要责任、首要责任。
(八)全面提高监管水平1.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2.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九)建立统一开放市场1.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2.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
国务院深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
Industry产业 | 政策402023年6月14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深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有关情况。
深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将做好哪些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分批次加快推出针对性政策措施,深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突出做好三个“着力”。
一是着力深化市场化改革,充分保障公平竞争。
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启动招标投标领域重点问题专项整治。
督促银行业落实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推动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持续增量扩面。
二是着力强化法治化支撑,切实稳定企业预期。
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顶层设计,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各环节一体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开展罚款事项专项清理。
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
三是着力提升国际化水平,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推进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国务院深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
继续做好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工作,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
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带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
围绕缩小区域间营商环境差距,下一步有哪些重点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力度,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改善。
但是由于基础条件、发展状况不平衡等影响,各地落实营商环境改革事项的成效有差异,部分地方仍然存在“办事繁、问询难、多头跑、来回跑”等现象。
下一步,围绕缩小区域间营商环境差距,重点做好3方面工作。
一是促进薄弱区域加快改革步伐。
指导和督促营商环境改革相对滞后地区落实落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聚焦经营主体集中反映的普遍性、深层次问题加快改革步伐,探索差异化营商环境优化路径,提升政府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打通改革落地见效“最后一米”。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96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专用一级项目部门应对照“三定”方案,结合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调整完善专用一级项目设置,更加集中、直观反映部门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将一级项目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部门单项职责涉及支出规模较小的,应将多项职责合并设置一级项目;单项职责涉及支出规模较大的,应对职责适当细化后设置一级项目。
二、增设通用一级项目从编制2018年预算起,增设“资产运行维护”和“信息化运行维护”通用一级项目。
部门安排用于房屋、设备设施,以及办公电子设备、信息系统等的运行维护支出原则上通过公用经费解决,对于确需通过项目支出安排的大型专用设备设施、专业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支出(教育、科学等归口管理的横向支出除外),应分别纳入“资产运行维护”和“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
原通过公用经费安排的相关运行维护支出,仍通过公用经费解决,不得转列项目支出。
部门已设置的专用一级项目与“资产运行维护”和“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内容重叠的,从编制2019年预算起取消,2017年已批复执行的二级项目2017-2018年继续按原项目执行。
三、整合归并同类支出部门要完善项目预算编制,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增强预算统筹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0•【文号】国办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期,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停电限电等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
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
有条件的地方要发挥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
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
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确保政策红利落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二、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
国务院推出六项“硬核”举措稳外贸稳外资
8《中国外资》 2020年第3期Mar. 2020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9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中国外资Issue 3 2020中国贸促会:外企可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许多在华外资企业同样面临无法履约、无法按时交货的难题。
3月11日,中国贸促会表示,中国贸促会在为内资企业做好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出证工作的同时,还积极为在华外资企业提供疫情相关事实性证明的咨询和出证服务,帮助外资企业维护权益,减少损失,持续推动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事业发展处副处长左六六介绍,近日,在华美资和韩资两家企业向贸促会提出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申请,涉及合同金额分别为700多万和500多万元人民币。
认证中心指导企业提供佐证材料,快速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两家企业与中方合作伙伴就保留合同和延期交货等问题的沟通提供了有力支撑。
左六六表示,中国贸促会还为在华外资企业提供疫情相关事实性证明的政策咨询解答和业务指导服务。
日前,认证中心组织专家力量针对日资企业关注的证明出具和使用问题进行政策解读并给出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
为将服务触角延伸到更多外资企业,认证中心积极与各国驻华使领馆、中国欧盟商会、韩国贸易协会、中国日本商会等20多家机构加强沟通,向相关机构所辐射的在华外资企业提供与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有关的政策解读、在线培训、业务宣传及咨询解答等服务,介绍贸促会出具证明的法定依据、工作规范及出证原则等,取得了良好效果。
同时,贸促会还注重对在华外资企业的政策宣传,引导企业合法合规运用国际商法规则,在诚实守信和遵守契约精神的原则下,正确援引不可抗力条款,降低因疫情导致的履约困难所造成的损失,左六六说。
0603国家税务总局:帮助企业稳住外贸基本盘3月3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有关情况。
宏观与政策
宏观与政策国家发M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支持民营节能坏保企业健康发M的实施总见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围绕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完善稳定普惠的产业支持政策、推动提升企业经营水平、畅通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十二条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在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方面,要求在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持续完善招投标机制,积极兑现对企业各项承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补短板强弱项工程建设。
在完善稳定普惠的产业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引导民营企业参与节能环保重大工程建设,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
在推动提升企业经营水平方面,要求加大对民营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推进商业模式创新,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在畅通信息沟通反馈机制方面,要求有关部门了解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诉求,做好节能环保产业政策宣讲,营造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12m◄扫码获得更及时的新闻资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三方面举措:一是支持出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简化出口转 内销产品认证程序,简化企业办税程序。
促进“同线同标同质”发展,扩 大适用范围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
加强知识产权保障。
二是多渠道支持转内销。
搭建转内销平台,鼓励外贸企业对接电商平台,引导主要步行街组织开展出口产品转内销专题活动,组织大型商业企业开 展订单直采。
发挥有效投资带动作用,重点结合各地新型基础设施、新型 城镇化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组织对接一批符合条件的出口产品转内销。
精准对接消费需求,引导外贸企业研发适销对路的内销产品,创建自有品牌,充分利用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发改运行〔2022〕672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672号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2021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力支持了市场主体纾困发展,促进经济持续稳定恢复。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继续加大助企纾困力度,2022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26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坚持阶段性措施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坚持普惠公平与精准支持相结合,坚持政府帮扶与企业挖潜相结合,加大纾困支持力度,有力提振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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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近期出台的文件简述
银监会: 银监会官方网站5.26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
国资委: 国资委5.25日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14条具体意见,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证监会: 证监会5.25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和再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交通运输部:4月13日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同过去的政策措施相比,此次意见从投资领域、投资重点、投资服务、投资管理四方面进一步鼓励民资进入该领域。
卫生部: 5月21日,卫生部下发《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铁道部: 铁道部5月18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相关领域,包括参与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客货运输服务、设备器材设计生产以及相关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