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示范文本
(消防安全管理)山东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山东省消防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42d114e2cc58bd63186bdca.png)
(消防安全管理)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第二节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第三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四节消防宣传教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024年消防安全工作总结示范文本(3篇)
![2024年消防安全工作总结示范文本(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ab7fa56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ba.png)
2024年消防安全工作总结示范文本小学消防安全自查报告为____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的要求以及教育局的部署,我校在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如下:继续做好了常规消防安全工作:一、学校领导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制订了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我校成立了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段绪华担任,组员有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班班主任,小组制订了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共同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不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杜绝事故发生。
二、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使消防安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为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我校集中了全体师生召开校会,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强调消防安全的重要性,通过广播、板报、厨窗等,大力宣传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并要求每个师生员工都要熟悉消防安全职责。
共同做好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班主任参加县的消防安全学习班,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特别是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方面。
对学生普及用火、用电、用气以及防火、灭火、火场逃生自救常识,努力提高学生自防自救能力。
四、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杜绝火灾隐患。
为了做到防患于未然,我校组织定期的有关人员进行了消防安全大检查,组织完善消防设施,杜绝火灾隐患。
通过这次消防安全检查,增强了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了师生的消防法律观念。
五、消防安全小组还对重点地方进行定期检查和监察,以减少不必要事故的发生。
按照上级的要求,我校对校园消防情况自查情况如下:(1)学校对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查,按规定配齐消防栓、灭火器,对消防重点部位,作到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2)决定在教师、学生中广泛开展消防知识教育活动,将学校的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之中;学校的消防安全自查将也由领导、教师、学生共同参加,发现问题要求成云及时纠正。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9f0124f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a1.png)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气象、地震、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等,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7555a7b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f7.png)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构和规章制度,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省消防总队负责全省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市、县(市、区)消防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做好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特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各项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项目部和各自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工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十条各级消防救援队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队伍成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技能培训,确保队伍的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各级单位和个人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8ef71c531eb91a37f1115cf1.png)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设立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2024年小学消防安全责任书(3篇)
![2024年小学消防安全责任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53d0b28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99.png)
2024年小学消防安全责任书为有效执行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共财产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进而推动和谐校园的建设,现依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订立此责任书。
一、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
二、明确各部门(班、组、室)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三、实施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的逐级落实,对学校内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并妥善处理。
四、加强对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妥善保管。
五、保障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并确保灭火器材齐全、完好、有效。
六、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下班时需确保用电、用气设备已关闭。
七、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如黑板报、标语、集会等)普及消防知识,并妥善管理消防工作档案。
八、作为兼职消防安全员,应时刻保持对防火工作的重视,坚持不懈地执行,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九、学校将定期对消防工作进行检查与评比,并严格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十、严格执行“谁引发火灾,谁承担损失”的原则。
对于及时发现并扑灭火灾隐患的个人,将给予____元至____元的奖励;对于在火灾中奋力扑救,挽回重大损失的个人,将给予____元至____元的奖励。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与各部门(班、室、组)负责人各执一份。
责任人(签字):____学校(盖章):____2024年小学消防安全责任书(二)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书(一)为营造安全、和谐的消防环境,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全力保障医院消防安全。
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区域划分:各班班主任为各自班级教室及年级组办公室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各部门管理人员为所在办公室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寝室管理员分别负责男女生寝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功能室管理员为所分管功能室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后勤部门则对仓库、厨房、礼堂、门卫等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全体教职员工需对其个人住房的消防安全负责。
《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最新版)
![《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b9bf20866529647d272852c4.png)
《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最新版)发布者:zhangdongsheng 发布时间:2011-6-7 15:19:18 阅读:808次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山东省消防条例》已于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024年小学消防安全责任书范例(三篇)
![2024年小学消防安全责任书范例(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074e938f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37.png)
2024年小学消防安全责任书范例为确保学校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持续提高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水平,预防并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的稳定,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责任书:一、学校消防安全职责1.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应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2. 应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以及《江苏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
积极与公安消防、安监、教育等部门合作,接受其对学校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 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组织架构和消防安全制度。
明确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保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4. 应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 应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确保有专人负责、有记录、有落实、有整改措施。
6. 应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处于良好状态。
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确保通道畅通。
7. 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明确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人。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
8. 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确保师生能够正确报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
消防重点部位员工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培训。
9. 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
二、学校消防责任目标1. 确保消防经费的投入,维护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对公安消防机构和中心校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意见书及本单位工作人员上报的火灾隐患问题,应及时提出明确意见和解决方案。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69f562e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ca.png)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相关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第三十三条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第三十四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第三十五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第四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第四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第四十六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四十八条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双方意见诉求.第五十条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第五十一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二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三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五制造、散布谣言;六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第五十二条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二未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三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五未按照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与学校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先进单位称号,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负有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学校责任;学校尽到法定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ef05492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45.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18年2月2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3月1日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二)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设施、消防宣传教育等需要;(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六)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七)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考核;(八)按照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4年校园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校园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f7c7f4c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56.png)
2024年校园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校园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学校、幼儿园、职业培训机构等校园场所。
第三条校园重点防火部位,指的是校园内具有重要消防安全意义的建筑、场所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楼、宿舍楼、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化学品库房、机房、电气室等。
第四条校园消防安全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加强日常巡查、检测和维护保养,开展定期演练和应急预案调整,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校园重点防火部位分类及管理要求第七条校园重点防火部位应根据危险性、火灾隐患等级对其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根据火灾隐患等级划分,校园重点防火部位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九条一级校园重点防火部位:包括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如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
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消防设施的检测与维护。
第十条二级校园重点防火部位:包括实验室、化学品库房、机房等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手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三级校园重点防火部位:包括食堂、电气室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应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箱等相关消防设施,并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校园重点防火部位管理台账,记录消防设施的安装、检测、维护情况,并定期对台账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开展校园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校园重点防火部位消防设施建设要求第十四条校园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相应的灭火、报警、疏散功能。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1aa0f88a0116c175f0e4870.png)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省政府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据联校安全工作会议部署,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文件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为重点,围绕建设“平安校园”的目标,实施薄弱环节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漏洞,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为实施素质教育和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一)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明显改善,涉及师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明显减少,师生的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校园周边影响师生安全、妨碍教学秩序、威胁师生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流动摊点、违章建筑以及交通隐患等问题得到清理整顿。
(三)建立健全并深入落实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校园内部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四)广大师生及社会各界对校园安全工作及周边环境的满意度有较大提高,对专项整治成果基本满意。
三、工作措施1、牵头全面抓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定期向联校汇报工作。
2、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安全工作。
3、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校(园)长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要有一位副校(园)长分工负责,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4、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5、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6、校(园)内部的各个岗位都要有明确的安全责任要求。
7、建立并严格执行门卫、保卫的值班、巡逻制度,并对门卫、保卫进行培训。
8、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堂、饮用水、食杂店等)。
9、建立并严格执行体育运动、社会实践等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要求和防护措施。
10、建立并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11、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时要提出保障学生安全的要求。
12、学生集中上下楼时,要有专人负责疏导和指挥。
13、校园网络要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
14、建立事故及时上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预警机制。
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c144692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69.png)
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
发生火灾后,公安消防队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积极参加当地政府和群众需要的消防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活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与教学内容有机结合。
学校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练。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山东省消防条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山东省消防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3efae6daf45b307e87197d1.png)
(消防安全管理)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第二节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第三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四节消防宣传教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十项制度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十项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2e05af6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b1.png)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10项制度(一)门卫制度;(二)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七)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八)学校用车管理制度;(九)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十)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门卫制度一、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联系学校与子女等有关的事情需经学校同意后方能进入校园。
二、非放学时间家长需领子女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送至校门口,交待门卫后方可,非家长领学生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确认,并报行政值周的领导同意后方可。
三、外来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其他为学校服务的车辆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四、本单位(或本校)教职工及其他使用的自行车、摩托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行驶,并注意安全,车辆按规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五、上班时间,大门上锁,师生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外出,确需要出校办事者,需经学校同意方能外出校园.六、接待来访人员,先问清事因,然后与被访人员或有关人员联系.经同意的,办理登记手续,留下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学校。
七、上学期间,不允许学生离开校园。
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开校园的,必须有教师或家长陪伴,同时收好学生请假条,并作好情况登记,不允许学生独自离校。
八、携带学校的公用物品出校门的,应有学校有关领导陪同,搬运私人大件物品的,应有主人随行或得到主人允许。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放行。
九、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时刻注意进出校园的人员及值班室周围的情况。
十、保持值班室内外清洁,发现垃圾或丢弃物应及时清扫。
爱护值班室内外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或故障,应及时保修,不得影响工作。
校内定期安全检查制度为加强我校内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失、损害。
《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最新版) (已辨识)
![《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最新版) (已辨识)](https://img.taocdn.com/s3/m/2907019084868762caaed593.png)
《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最新版)发布者:zhangdongsheng 发布时间:2011-6-7 15:19:18 阅读:808次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山东省消防条例》已于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doc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doc](https://img.taocdn.com/s3/m/c768ec2aa98271fe910ef9a0.png)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教基发〔2017〕1号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 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感谢你的观看前言为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规定,以《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为主要依据,参照江苏、浙江、北京等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对《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本标准共分八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校舍建筑,教育装备,师资配备,经费保障和附则。
感谢你的观看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2)第三章建设用地(6)第四章校舍建筑(12)第五章教育装备(22)第六章师资队伍(27)第七章经费保障(27)第八章附则(28)附录一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29)附录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装备配备目录(53)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74)附件《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75)感谢你的观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适应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和教育现代化需要,促进全省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3150052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9d.png)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布日期】2024.03.05•【文号】教发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的通知教发厅〔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指导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2024年3月5日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为规范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细化各部门和教职员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学校实验室应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环节安全操作管理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山东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示
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
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校长是学校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
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
定,掌握学校消防安全全面情况;
(二)为消防安全提供必须的经费和保障;
(三)制定消防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各级
消防安全责任和责任人,签定责任书;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确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单位或主管人员,建立教职工义务消防队;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单位或主管人员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意见和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经费预算;
(三)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指导消防重点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
患;
(五)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对教职工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七)检查学校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运转、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工作台帐;
(八)负责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九)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
(十)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培训。
四、学校内部各单位要按照学校的要求,在消防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对单位内部的教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四)接受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整改火灾隐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五、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内部检查、考评、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
对消防安全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对发生火险、火
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
六、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校长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学校内部下列单位(部位)应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教室、学生宿舍、食堂、体育场(馆)、医务室、物资仓库及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图书馆、阅览室、档案室;
(三)水、电、气、暖等生活要害部门(部位);
(四)计算机室、电化教学中心、实验室;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
(六)施工现场;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大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学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除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外,还应该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八、学校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学生在校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将消防疏散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疏散的行为。
九、学生宿舍是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要制定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
要在学生宿舍楼内配备必要
的消防器材,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管理,严禁学生在宿舍内违章点蜡烛等使用明火的行为,严禁违章接拉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时清除宿舍内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十、学校的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十一、学校不得将场地、校舍出租给企业或他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十二、学校要对施工、大型活动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学校的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
场监管人员,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十三、发生火灾时,要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并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严禁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灭火。
学校要为公安消防机关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要配合公安消防机关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查明火灾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核定损失。
十四、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和保养,丢失、损坏、过期的,要及时补充、维修、更换,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对校园内消防供水系统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十五、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单位或主管人员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组织整改的职责。
十六、学校消防检查应坚持定期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
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消防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二)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消防通道、消防供水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完好及有效情况;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等情况;
(七)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情况;
(九)水、电、气、暖等重要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十七、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能马上整改的要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证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设施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
十八、消防安全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或相关责任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十九、学校要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对提出的工作要求,要认真落实;对要求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二十、对学校周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学校无力解决的校内重大火灾隐患,学校要提出解决方案,以文件的形式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
二十一、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安排课时,聘请公安消防专业人员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逃生技能。
二十二、学校要定期对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技能的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学校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二十三、学校制定的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指挥机构;
(二)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报警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工作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措施;
(六)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二十四、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扑救初起火灾的演练。
按照应急疏散预案的要求,组织一次火场应急疏散演练。
二十五、消防演练时,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在演练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