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不真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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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不作为的共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不作为的共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不作为的共犯
2019 法考必备考点:不作为的共犯
一、不作为的共犯
这是共同犯法内行为方式上的特别形式。

1.共同主犯:不作为的推行犯 +不作为的推行犯 ; 作为的推行犯 + 不作为的推行犯。

2.共犯与主犯
作为的关怀犯 ( 共犯 )+ 不作为的推行犯 ( 主犯 ) :建立对不作为的共犯,以主犯拥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依照限制附属性说,只有当主犯的不作为属于切合组成要件的违纪行为时,挑拨者与关怀者才能对不作为犯建立共犯 ; 而不拥有作为义务的人,只好建立不作为犯的挑拨犯或许关怀犯。

不作为的关怀犯 ( 共犯 )+ 作为的推行犯 ( 主犯 ) :不作为犯与作为犯能够建立共同主犯,但不作为行为不可以成为挑拨犯,能够建立关怀犯。

不作为行为是建立关怀犯仍是建立主犯,取决于执行作为义务对防备结果所起的作用:若是执行作为义务就的确能够防止结果发生的
不执行义务的,保证人建立不作为的共同主犯 ; 若是只是使主犯的行为更加简单的,则建立关怀犯。

作为的挑拨犯 ( 共犯 )+ 不作为的推行犯 ( 主犯 ) 。

很难建立不作为的挑拨犯+作为的推行犯( 主犯) ,由于不作为的方式很难挑拨惹起别人犯法。

3.共罪犯的作为义务
先前行为以致受害人不知不可以不敢抗争时,其法好处于紧急危
险之中,因此产生了爱惜其法益不受别人入侵的作为救援义务。

能阻
挡而不阻挡的就应付行为和结果肩负主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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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一、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一)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客观附随情状)
有的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如《刑法》第340条与第341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法狩猎罪;有的属于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抢劫罪中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持枪抢劫的”等;有的属于量刑的酌定条件。

(二)数额、次数、情节(客观的超过要素)
例如敲诈勒索罪,以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而侮辱罪、诽谤罪,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这些数额、情节、次数要素,也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素(不法要素)。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一、不真正不作为犯(一)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条件1.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位,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应为)2.作为的可能性。

(能为)3.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而不为)4.量上要求:与相对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二)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1.形式的义务依据(1)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既包括刑法,也包括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宪法等。

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刑法将此种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如亲属间的扶养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需要具体考察其职责范围,如值勤消防人员有灭火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只有创设、增加风险的先前行为才产生作为义务。

如带邻居家小孩去游泳,因游泳而陷入危险负有救助的义务。

2.实质的义务依据(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谁监管风险,谁救助风险。

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

如动物管理员阻止动物咬人,监管者、监护人对其监管、监护的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别关系(稳定的危险共同体)产生的爱护义务:谁是被害人爱护人,谁负有爱护责任。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爱护义务,如交警对交通事故的救助。

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爱护义务,如游泳教练对习泳者的救助。

基于自愿(合同与自愿接受等)而产生的爱护义务,如将遗弃女婴抱回家的抚养。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谁支配领域,谁救助风险。

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如演出场所管理者阻止淫秽表演。

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如男子对幼女猥亵其时的阻止。

(三)作为可能性(四)结果回避可能性(五)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

2019法考讲义-第03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违法构成要件(1)-杨艳霞

2019法考讲义-第03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违法构成要件(1)-杨艳霞

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构成要件要素3730%无不作为犯罪1011100%无危害结果2220%无因果关系1020100%无考点一 构成要件要素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4)1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考点二 不作为犯罪1.丁是精神病人,甲之妻郭某系丁的监护人。

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和其父母争吵,丁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了。

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

郭某事后还洗了丁的血衣,事后证明丁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

问:郭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郭某是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2【答案解析】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

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3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1答案:D2答案: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

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3答案:D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陷阱点拨】考生对本题的异议主要集中在选项A上。

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中的⼀种,是指负有防⽌危害结果发⽣的作为义务的⼈,不履⾏该防⽌义务,以致发⽣危害结果,有的也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特征:(1)违反的作为义务类型它违反的作为义务,是防⽌危害结果发⽣的义务。

(2)危害结果的发⽣,是其成⽴的必要条件。

相关法律知识什么叫不作为交通肇事罪中的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样的啊故意伤害罪中的⾮纯正不作为不作为加⼯贸易怎样写借条(作为债权⼈)仓储合同纠纷案—研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地位分配不作为犯罪由于不真正不作为犯违反的是防⽌危害结果发⽣的作为义务,危害结果的发⽣与否取决于⾏为⼈的不防⽌⾏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危害结果的发⽣上。

国外刑法理论上,称不真正不作为犯为“不作为的结果犯”。

有些国家的刑法典在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时,明确地把危害结果的发⽣当成构成要件。

这都证明把危害结果的发⽣当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特征之⼀。

它对于划清与违法的不真正不作为⾏为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有了这个标准,就可以限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以防⽌刑事责任的扩⼤化。

(3)实质特征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实质特征,是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它包含两层含义:其⼀,⾏为的性质是不作为,这种不作为是指违反作为义务的⾏为;其⼆,⾏为的⽅式虽然是不作为,但就其能犯的罪名⽽⾔,也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

如杀⼈罪,可以由⼑砍、枪击等积极的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由不给吃穿,致使被害⼈冻饿⽽死等消极的不作为形式构成。

其中以不作为形式构成杀⼈罪的,即为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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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判断不作为犯罪答题技巧

司法考试判断不作为犯罪答题技巧

司法考试判断不作为犯罪答题技巧一、不作为犯罪之实质与分类:1、实质,用口头语来说,就是需要积极作为去防止(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结果发生而未作为的犯罪。

2、分类:A 纯正不作为犯(如第261条、第311条、第313条):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只能”二字是关键词。

B 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简言之,该种犯罪既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

二、判断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四个步骤:1、危险相关性的判断法益已经处于危险之中,作为犯罪构成的危害结果即将发生,解救这种危险在客观上是否高度依赖于行为人的某种作为。

一般来说,在司法考试中,这一步可以略去,因为没有相关性的情形实在不具有可考性,出题人一般会告诉你,也几乎肯定会告诉你——危险正等待你的解救,那么,进入下一步吧。

2、应否作为的判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某种作为的义务(以下简称为保护义务)、也即“应否作为”的问题,(务必注意,如果不是以下四种情形,否定保护义务):★①法律明文规定了行为人应作为。

就刑法而言,如第261条(法定扶养)、第311条(在国安机关调查间谍犯罪时协助提供证据)、第313条(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规定之义务,此外包括其他法律法规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行为人应作为,如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等③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应作为,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④行为人先前的创设危险的行为(先行行为)要求行为人应作为,完整的表述是“行为人先前的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

”先行行为既是难点,又是考点:难点和考点之一:先行行为是正当行为的,不构成作为义务之来源(较难理解,如实在理解不了就记住它再慢慢理解,这实际是刑事政策的问题,而非形式逻辑的问题)。

正当的先行行为可以免除作为义务,如甲欲杀乙,乙正当防卫将甲打成重伤,乙没有救助的义务,虽然甲因乙不作为而死亡,但乙不构成犯罪。

什么情况下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重点

什么情况下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重点

什么情况下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重点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在法律或道德上应尽义务而故意不履行乃至推诿执法责任的行为。

它主要有两个要素:不纯正和不作为。

下面将分析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

首先,不纯正不作为犯与职务相关。

它通常发生在公务员、公职人员、法官、检察官等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之中。

在行使职务时,他们应以公正、合法为原则,对待每一个案件、每一个事件都要有责任心、勇气和担当。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人由于受到个人利益、私心杂念或其他强迫因素的影响,故意不履行职责,导致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产生。

其次,不纯正不作为犯与权力滥用相关。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行使恰当可以造福社会,而滥用则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当有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法律行使职权时,就构成了不纯正不作为犯。

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在故意违背自己的职责,将权力作为个人牟利的工具,损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

第三,不纯正不作为犯与公共安全相关。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确保公共安全的维护和保障。

然而,有些人却出于种种原因,不履行职责,不采取措施,导致公共安全出现问题,给社会带来危害。

比如,一些政府官员长时间忽视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大量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一些公安人员为了保护黑恶势力而不敢打击,导致社会治安恶化。

这些行为都构成了不纯正不作为犯。

第四,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群众利益相关。

公职人员应该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民请命,尽心尽职。

然而,有些人将自己看作是权力的享有者,不顾群众的权益,漠视群众的呼声。

比如,有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征收过程中,把自己的投资项目放在第一位,而不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有些医生在医疗过程中,虚报病情、过度医疗,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这些行为都违背了公职人员为民服务的原则,构成了不纯正不作为犯。

总结起来,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构成的情况下,关键因素包括与职务相关、权力滥用、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

这些情况下的不纯正不作为犯,会给国家带来负面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权益。

什么情况下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重点

什么情况下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重点

什么情况下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司法实践中,对于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案件,由不作为形式实施时,往往在定罪上要引起争议。

理论上称这类犯罪现象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以区别于纯正不作为犯(即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

需要指出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

因而从逻辑上讲,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即行为人在刑事法律上被要求实施一定的积极举动为前提。

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不作为犯的特定义务依据来源可归类为以下五种情况:(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包括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所规定的,且为刑法要求实施的义务;(2)职务、业务上的要求――即担任某种职务和从事某种业务的人,其职务的本身和业务的性质,就决定他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职责,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即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或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4)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自愿担负某种特定义务后,有责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该项义务,如果不履行自愿承担的义务,由此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致使刑法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受到损害,应视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5)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即在特定的场合、关系和条件下,刑法要求其履行采取措施排除危害的义务,在其确有能力履行且不损害自己较大利益的前提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是不作为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的认定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的认定

【导语】有时候,你必须⼀个⼈⾛,这不是孤独,⽽是选择。

我们时时刻刻都在选择,你选择过什么样的⽣活就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整理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的认定”,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不作为犯的认定 不作为的成⽴条件有四:(1)⾏为⼈负有实施某种⾏为的特定义务,即有义务。

(2)⾏为⼈能够履⾏特定义务,即有能⼒。

(3)⾏为⼈不履⾏特定义务,即不履⾏。

(4)造成或者可能造法益侵害结果,即不履⾏特定义务与造成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标准 1.作为:如果法益没有⾯临危险⽽⾏为⼈以积极的⾝体动作制造危险,或者法益⾯临较⼩的危险⽽⾏为⼈以积极动作制造更⼤的危险。

2.不作为:如果法益已经⾯临危险,具有保证⼈地位的⾏为⼈不消除危险的。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意义 刑法以处罚作为为原则,处罚不作为为例外。

作为犯不等于故意犯,不作为犯也不等于过失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1.审查重点不同 不作为:⾏为⼈是否处于保证⼈地位。

作为:⾏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2.判断顺序不同 不作为:结果发⽣后⼀般先判断⾏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再判断其是否具有作为的可能性。

作为:结果发⽣后⼀般先判断⾏为⼈的⾏为是否属于刑法分则所描述的⾏为,再判断结果是否归属于⾏为⼈的⾏为。

3.⼆者可能会结合或竞合 作为与不作为可能结合为⼀个犯罪⾏为。

如抗税是逃避缴纳义务的⾏为,在此意义上说,抗税⾏为包括了不作为。

但从另⼀个⾓度,抗税罪并⾮单纯的不履⾏纳税义务,还要求⾏为⼈实施了“抗”税的⾏为,即以暴⼒、胁迫⽅法拒不缴纳税款,⽽上述⾏为只能表现为作为,故抗税⾏为同时包含了作为与不作为。

(三)不作为的分类 1.真正不作为犯 只能由刑法明⽂规定。

常见的纯正不作为犯包括: (1)逃税罪 (2)遗弃罪 (3)丢失枪⽀不报罪 (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6)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童罪 (7)拒不执⾏判决、裁定罪 (8)拒不履⾏络安全管理规定罪 (9)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2.不真正不作为犯 范围极其⼴泛、与作为犯共⽤⼀个法条。

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要求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即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位,二是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即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三是行为人履行义务本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其中第二三条件是所有不作为犯罪都应该具备的条件。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如先前行为,危险动物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持,在成员发生危险时,彼此有救助的义务
如弃婴在被甲救起后,甲对弃婴就有了救助的义务,不可增设弃婴的危险,降低风险不构成犯罪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

如出租车内发生的强奸行为,司机负有阻止义务,不阻止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4.基于职务所产生的义务。

如警察对醉酒人员有约束至酒醒的义务,醉酒人员自残,警察有阻止的义务,否则就构成犯罪.
5.作为可能性
.如在出租车内发生的强奸行为,加害人持枪逼迫被害人,出租车司机阻止会有生命危险,那这个时候就没有作为的可能性。

如儿子溺水,父亲不会游泳,父亲没有救,没有作为可能性,父亲不救儿子就不构成犯罪
6.结果回避可能性
如一个警察枪支走火,被害人受伤部位为心脏,已经穿透,就算送往医院仍然无法救治,虽然因为先前过失的行为产生了救助的义务,也有作为的可能性,但是死亡的结果已经无法回避,因此警察也不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而只是构成过失犯罪。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重点知识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一级考点)1.行为人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实质的义务根据,是为了说明了具备何种实质条件时,行为人才具有作为义务。

包括监督义务、保护义务、报告和救助义务(实质三分法)。

实质的义务根据(实质三分法)与形式义务来源(形式四分法)在具体内容上是一致的,是从不同角度来说明作为义务。

实质义务说更为合理,义务来源有:【注意】如何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在于行为人对于处于危险境遇的人,是否具有“保证人”的地位,是否有保证他人安全的义务。

【注意】区分监护义务和扶助义务。

配偶之间一般只有扶助义务,而无监护义务,对于妻子的犯罪行为,丈夫没有制止义务。

但是妻子生病,丈夫有救助义务。

【注意】合同即使无效或超期也不影响作为义务。

【注意】只有形成了保护性支配的自愿接受才会产生作为义务,如果还没有形成这种保护性支配,自然就无法产生作为义务。

【注意】先前行为与风险创设、提高,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重要条件),才产生救助义务。

【注意】先前作为行为+后续的不救助行为=能否“独立成立不作为行为(不作为犯)”?一看因果关系,二看能否合并评价。

(1)先看结果可否归因于不救助(因果关系);(2)再看二行为性质是否相同、是否持续行为、结果是否包容;(3)先前行为是防卫、避险行为的,先看合并评价行为导致的结果,再考虑是否过当。

2.具有作为可能性指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和条件。

因为法律不强人所难。

3.结果回避可能性刑法给行为人附加作为义务是有意义和目的的,也即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那么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也即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危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履行该作为义务便没有意义了。

此时,就没有必要谴责行为人的不履行了。

4.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应为、能为、而不为”是成立不作为犯的定性要求,具备了,只能说明该行为属于不作为。

但是,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还有个量的要求。

对此可以参照对应的作为犯罪的程度,如果达到作为犯罪的程度,与其可以相同评价,那么就可定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一、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相当性)1.遵循条件说:没有此行为即没有此结果,环境污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用条件更容易论证。

遵循合法则的因果关系:符合科学客观规律。

2.无论采取条件说还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说,只要一个能得出肯定的结论都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相当多的案件二者均可论证。

3.如果既没有条件关系也没有合法则的条件关系就应否定因果关系。

4.一个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行为造成(多因一果),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定其他行为同样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

(二)条件关系的常考情形1.假定的因果关系因果历程:前条件(0分作用)+后条件(100分作用)→结果。

前条件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重叠的因果关系因果历程:前条件(50分作用)+后条件(50分作用)→结果。

如果相互没有意思联络,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3.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因果关系)因果历程:前条件(100分作用)+后条件(100分作用)→结果。

如果相互没有意思联络,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4.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正常的条件公式是“无A则无B,A是B的原因”。

在不作为犯中,条件公式是反过来的:“有A则无B,无A是B的原因”。

有A则无B表明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作为义务,则结果具有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作为义务,结果仍然会发生,那就属于“有A仍有B”,那么无A就不是B的原因。

5.符合义务的作为行为人没有遵守某项义务,发生了实害结果,但是查明,即使遵守了该义务结果仍会发生,也即不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6.阻断救助行为根据条件公式,如果不阻断救助行为,就不会发生危害结果,那么阻断救助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司法考试刑法易考点解析---不作为犯

司法考试刑法易考点解析---不作为犯

司法考试刑法易考点解析---不作为犯
一、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作为,是指用积极的身体动作来违反禁止性规定。

例如抢夺罪中,利用抢夺的行为违反禁止抢夺他人财物的规定,就是作为。

不作为,是指用消极的身体静止来违反义务性规定。

例如,不解救被绑架、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消极的身体静止违反解救义务,就是不作为。

考眼:如何判断某罪名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判断标准:应当根据该罪名的核心行为来判断,而不能根据其次要行为来判断。

二、不作为犯的种类
1.真正不作为犯
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注意,真正不作为犯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

2.不真正不作为犯
这是指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例如,故意杀人罪,既可用刀捅死人,也可将婴儿活活饿死。

三、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这是指,一个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由于观察角度不同,得出不同结论。

例如,闯红灯撞死人的行为,从违反禁止闯红灯的角度看,是作为;从违反应当刹车的角度看,是不作为。

结论:作为与不作为产生竞合时,优先认定为作为。

2.持有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
结论:持有属于作为,也即,持有型犯罪都是作为犯。

3.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的关系
结论:作为犯与故意犯罪没有必然对应关系,不作为犯与过失犯罪也没有必然对应关系。

既存在作为的过失犯罪,比如交通肇事罪,也存在不作为的故意犯罪,比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喂养,活活饿死。

司法考试辅导: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司法考试辅导: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一)纯正的不作为犯1.“正条”规定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例:第261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正条规定的行为(或禁止的行为或构成要件行为)就是“拒绝扶养”,即“不为”扶养,即不作为。

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类型讲,上述第261条因其法定的犯罪行为方式就是不作为(拒绝扶养),被称为“不作为犯”。

换言之,遗弃罪的构成要件类型属于“不作为犯”。

类似的条款如:例: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正条”的行为是“不及时报告”,属于不作为犯。

例: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正条”的行为是“不进行解救”,属于不作为犯。

类似还有“不征、少征税款罪”,也是正条行为就是不作为的犯罪。

2.正条规定某“不作为”行为是犯罪的特点:(1)正犯均负有特定的义务,属于特殊主体犯罪。

这与不作为成立犯罪必有义务前提是一致的。

(2)该正条确立不作为犯罪的根基是义务规范或“当为”的规范,如孝敬父母、养育未成年子女、有关官员“应当”尽职(收税、管好自己持有的枪支、主动报告事故、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3)该正条确立不作为犯罪是直接把某种义务用刑法来维护。

3.纯正不作为犯。

如果行为人(如甲)的行为构成了正条行为(构成要件行为),是“不作为”的犯罪的(不作为犯),称为纯正的不作为犯(或称真正的不作为犯)。

如甲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是纯正不作为犯。

例:甲男、乙女夫妇在医院生一女婴丙,因为属于“超生”,甲担心挨罚便在出院时将丙放在医院门口,二人离去。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由于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是由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所以需要判断的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成立条件有四:(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量上要求: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记忆公式: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犯罪的发生流程: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增大→危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一步。

作为犯中,行为通过积极的举动制造了危险,而且这种危险对法益的威胁具有直接性,具有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例如,酒店老板将醉酒的客人扔进河里,客人溺水身亡。

这是作为的杀人。

不作为犯中,某项因素制造了危险,行为人负有制止危险的义务,却没有制止危险,导致危险增大,最后现实化为危害结果。

例如,酒店老板将醉酒的客人抬放在门口路边,也即将其置于危险境地,就有义务消除这份危险,但置之不理,导致客人被过往车辆轧死。

这是不作为的杀人。

行为人负有制止危险的作为义务,从实质上看,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11.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督义务。

(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例1,主人对饲养的凶狗负有监督义务,动物园的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有管理义务。

当动物咬人时,负有阻止义务。

例2,道路设施、电力设施、矿井、广告牌等负责人对这些设施、设备负有管理义务。

例3,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机动车的使用负有管理义务,如果无驾照者、醉酒者、小孩等欲驾驶,则负有阻止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一般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例1,父母对年幼子女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

如果年幼子女伤害别人,父母有阻止和救助义务。

例2,家属对患狂躁症的家庭成员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

如果该狂躁症患者伤害别人,家属有阻止和救助义务。

例3,军官对士兵的危险行为的监控义务例4,幼儿园阿姨对小朋友的危险“恶作剧”负有监督义务。

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1

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1

第六款 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本书的立场 (一)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1.假定的因果关系 2.可替代的因果关系 3.合义务的择一的举动 4.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5.重叠的因果关系 6.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 (二)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1.介入被害人行为的情形 2.介入第三者行为的情形 3.介入行为人行为的情形 四、因果关系只说明行为与结果间关系不说明违法犯罪性质
主管人员 (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
其他主管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 作用的人员。
第三款 行为
( ) 参考第一节
第四款 行为对象
一、行为对象的概念 一般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与组织
首先,行为对象是物、人与组织 其次,行为对象要么直接或者间接体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第二款 行为主体
单位主体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 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主体资格 1.单位犯罪是否要求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3.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4.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怎么处理? 5.貌似单位犯罪,实则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1)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犯罪; (2)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 (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注意:如果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则可能属于单位犯罪。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 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款 行为主体
A纯正单位犯罪可以是双罚也可以是单罚。

2019漳州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的不作为犯

2019漳州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的不作为犯

2019漳州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的不作为犯在涉及到法律知识的考试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关于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知识点的考查,为此本文特别针对不作为犯知识点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掌握该类考点。

一、概念所谓的不作为指的是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构成此行为的又称之为不作为犯。

例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养饿死婴儿的行为,违反抚养婴儿的义务,属于不作为。

二、分类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

(一)真正不作为犯指的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由于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故真正不作为犯罪不存在类推适用的问题。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指的是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例如,故意杀人罪,既可以用刀捅人,也可以将婴儿活活饿死。

当用不作为饿死婴儿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三、认定(一)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虽然真正不作为犯是刑法规定好的,但是条文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该罪名是真正不作为犯。

因此需要有相应的判断标准,即看该罪名设立的规定是不是义务性规范。

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有两个行为:丢失枪支和不报。

显然,核心行为是不报告。

依此,该罪名是真正不作为犯。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罪名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可由不作为构成时,方称为不真正不作为犯,为此我们也需要一个判断标准。

1.所谓作为指的是积极制造危险,制造紧迫性危险;不作为是指消极的不消除危险,即有消除危险的义务但却消极地不履行该义务。

例如,母亲溺死婴儿属于作为;母亲饿死婴儿属于不作为。

2.在判断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时,应优先判断是不是作为,如果不是,在判断是不是不作为。

例如,甲开车不慎将乙撞成重伤,甲将乙抱上车,说是去医院,实际上在市里兜圈。

乙死在甲车里。

兜圈行为本身无法评价为作为的杀人行为,实际上是不履行救助义务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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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不真正不作为犯
一、不真正不作为犯
(一)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1.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位,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应为)
2.作为的可能性。

(能为)
3.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而不为)
4.量上要求: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二)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1.形式的义务根据
(1)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既包括刑法,也包括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宪法等。

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刑法将此种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如亲属间的扶养义务;
(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需要具体考察其职责范围,如值勤消防人员有灭火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只有创设、增加风险的先前行为才产生作为义务。

如带邻居家小孩去游泳,因游泳而陷入危险负有救助的义务。

2.实质的义务根据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谁监管风险,谁救助风险。

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

如动物管理员阻止动物
咬人,监管者、监护人对其监管、监护的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稳定的危险共同体)产生的保护义务:谁是被害人保护人,谁负有保护责任。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如交警对交通事故的救助。

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如游泳教练对习泳者的救助。

基于自愿(合同与自愿接受等)而产生的保护义务,如将遗弃女婴抱回家的抚养。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谁支配领域,谁救助风险。

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如演出场所管理者阻止淫秽表演。

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如男子对幼女猥亵其时的阻止。

(三)作为可能性
(四)结果回避可能性
(五)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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