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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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产生

第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第二种观点认为,有了国家与法律,经济法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第三种观点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第四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

对此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就是经济法律的制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指的是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但只有把经济法产生的涵义理解为经济法这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形成,才是比较科学的。

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经济法的产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对社会经济进行组织、协调,同时社会经济运行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都是通过法的手段实施的,于是就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传统法律迥然不同的经济性法律法规,即经济法。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化大生产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2.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日益加强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

3.现代经济法的产生也是法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

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即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就是指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特性质或根本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一) 经济法是公法

经济法是以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种经济关系属于公法所调整的服从关系的范围。

(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三)经济法是综合调整法

经济法既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对经济实行综合协调的法律部门,同时也是体现现代法系统工程的法律部门。

(四)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性经济性是指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保障合法经济权益,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经济法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经济法的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生产和再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

(二)政策性

经济法制度的形成,与经济政策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政策是制定经济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好的经济政策,就不可能产生好的经济法。政策因经济形势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法受其影响也时常处于变动之中。同时,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也很大。

(三)行政主导性

经济法中有许多命令性、服从性的强制性规范,依法享有经济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在诸如税收征收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等活动或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四)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包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法律规范、调整方法和手段以及法律责任等等都是综合的。表现在:首先,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多层次的综合性的经济关系;其次,经济法的规范也表现为多

层次的综合性的规范;再次,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多种法律调整手段和方法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方法。既有民事的方法、又有行政的、刑事的方法,既有指导性的方法又有鼓励性、抑制性的方法,既有惩罚性方法、又有奖励性方法,等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概念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应当保护、促进、限制或取缔的社会经济关系,即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简言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

第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自己的特殊性,不同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和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第二,经济法的特殊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包罗万象的。(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其一,经济法调整的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思想关系、人身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

其二,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财物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其三,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协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第一,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

第二,市场监督管理关系。

第三,宏观调控关系。

第四,社会保障关系。

平衡协调原则的内容、要求、含义

含义:指经济法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出发,实现国家协调的适时、适度、适量,保证各方利益的均衡,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内容:在各种市场主体的对立统一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包括公私之间、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同级各部门、各地区之间、强者与弱者之间,等等。

要求:平衡协调是一种价值体现,经济法兼顾公与私,既要保持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经济秩序,实现整体社会效益的增加和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意志,又要保证民法调整范围内的意思自治。

维持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要求、含义

含义: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指经济法依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各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外部条件,以使市场之竞争机制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内容:所谓公平主要是指经济法确保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的竞争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机会均等是指经营主体都有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从注重“结果平等”转到注重“机会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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