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制止农网改造中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能源〔2010〕2520号)的有关规定, 现将我省今年开始实施的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中的有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一、收费政策和标准。
我省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中, 表箱和电能表改造已纳入国家投资计划, 不得再向用户收取费用。
表后线及设施(指电能表以下到用户入墙第一支持点的电线, 含漏电保护器)可由农村用户提供合格产品, 电力施工单位免费安装, 或由农村用户自愿出资改造, 出资改造的费用标准为每户不超过150元, 费用不足部分由电力企业补贴。
除农户出资的进户线费用外, 在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中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农村用户收取其他农网改造费用。
我省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有关收费政策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电力企业要按照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 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的步伐, 不得以各种借口拖延推诿, 刁难村组和用户, 将施工过程中的“挖坑、运杆、栽杆、架线”等施工费用转嫁给农村用户, 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户多收费。
乡镇和村组不得以农网改造升级费用的名义多向群众收取费用, 不得借机将农村建校、修路、村务等其他费用在农网改造费用中搭车收取, 也不得强制农民群众在农网改造升级中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等, 变相增加农民群众负担。
山东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及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及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公布日期】2000.08.21•【字号】鲁价工发[2000]268号•【施行日期】200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及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工发[2000]268号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各市物价局、电业(供电)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的工作正在顺利进行。
今年内,列入全国第一批农网改造重点县的“两改”工作将陆续结束。
为此,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全省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及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网改造过程中电价执行及收费管理问题1、随着“两改”工作的进展,在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出台前,为便于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和考虑农网改造期间还息的需要,一县范围内农村各类用电要逐步实现同价,即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农村工副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要分别实现同价。
各类用电的同价水平,要充分体现“两改”效益,低于改造前农民实际负担的各类电价平均水平,具体由市地物价部门按照第二条4款所列公式加差价还息标准(年应还息额/农村年用电量)的原则逐县核定。
预留的差价必须专款专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待出台方案时予以冲减。
凡完成改造的村庄,各类用电均执行以上核定的电价,并执行到同价方案出台为止,不作为测算城乡同价方案的电价依据。
2、农网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向农民收取费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农户电表更换和入户线改造均应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经校验不合格,不能继续使用的电表除外),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180元,并不得另外再加收管理费、施工费等任何费用。
3、农网改造所需设备材料一律以招标采购价格为到用户的最终价格,不得再另加任何费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8•【字号】闽政办[2000]151号•【施行日期】200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明确城乡用电同价的有关政策,规范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中的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024号、[2000]364号和省政府闽政[1999]1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
一、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同价”工作中发挥综合协调和主导作用,确保“同价”与“两改”工作有机衔接,促进城乡用电同价目标顺利实现。
二、为保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工作。
一是要参与农网项目的资产评估、招投标和验收工作。
农网改造项目概算的调整应考虑还贷加价情况,征求省物价部门的意见。
二是要加强对农网改造中设备材料价格与收费的管理。
(1)农网改造过程中除经招投标采购的材料价格外,其他工程材料价格应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认定,才能作为今后核定价格的依据;(2)农网改造所需设备材料要按采购价格计入投资改造成本,不准加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1.07•【字号】陕价管调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3]1号2003年1月7日)各设区市(不含榆林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电力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农电局,各有关电厂: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疏导陕西省电价矛盾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网电价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网内有关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略阳电厂(4#、5#机组)0 .27元,地方小水电、小火电0.26元。
2、核定新投和改制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国华神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302元,杨凌燃机热电厂0.40元,秦岭(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23元,石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郎坝水力发电公司0.27元。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对应的上网结算电量见附件七。
二、为解决以上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等问题,在清理原有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将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
调整后的电网销售电价见附件一、二。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峰谷分时电价、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三、四、五。
按照国家计委要求,这次销售电价调整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由省上统一下达。
各市、县价格水平详见附件六。
四、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均从2003年元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黑价格[2012]192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黑价格〔2012〕192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为了加强农村(二次发行)电量电价管理,我局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梳理归纳,现将国家和我局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国家界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性质及构成的有关规定(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1998]39号)文件规定:“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由县及县以上供电企业销售给乡电管站的电价加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构成。
各地要从严核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
其构成为:(1)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运行维护费用;(2)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3)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电能损耗费用。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标准……东北地区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20元。
”(二)《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文件规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
其中:(1)农村电能损耗指农村低压电网的供电变线损。
原则上按国家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技术指标核定;低于规定指标的据实核定。
(2)电工合理报酬指农村供电所电工的工资及相关费用……。
(3)农网运行费用指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农网折旧、大修费、保险费及农村供电所发生的运行管理费用……。
要将‘两改’后变线损降低、用电增长带来的整体效益用于降低农村电价,不能简单的将城乡电价平均计算实现城乡同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1.20•【字号】晋价商字[2009]275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09]275号)各市物价局,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9号)精神,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决定适当调整销售电价水平。
现将我省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我省销售电价水平。
按照国家发改委通知规定,将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88分钱(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各类用户电价调整安排如下:(一)除居民生活用电及提黄灌溉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外,其它类别用电电价同步调整。
(二)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
适当拉开电压等级差价,将35千伏及以下各电压等级价差再拉大每千瓦时0.5分钱。
新增20千伏电压等级用电电价标准。
(三)大工业生产用电基本电价标准统一为:按变压器容量计费为每月每千伏安25元,按最大需量计费为每月每千瓦37.5元。
对电解铝行业用电,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生产用电执行“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能力达到经济规模且采用离子膜法工业的氯碱生产用电,在调整后的电碱烧碱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3分钱执行。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淘汰类、限制类工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调整后的《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一。
根据调整后的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相应调整《山西省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附件二)。
二、实现全省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7]41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7〕413号2007年12月21日)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为促进农村电力事业发展,保证农村供电所的正常运营,现将《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管理,保障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减轻农村用户的电费负担,促进农村电力事业发展和城乡电力管理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核定、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电网维护费是指保证农村电网资产的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管理监督部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有关政策、定价原则和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农村电网维护费按照适度从紧原则核定,做到收支基本平衡。
第六条农村电网维护费由农村电网的运行、农村电网资产的折旧、修理以及电能损耗等费用构成。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按照农村居民照明电量分流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和按照农村全口径电量分流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在确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时,各项费用的核价基础及计算方法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农村电网资产是指现存所有农村电网资产,包括农网改造前形成的资产以及农网改造后新增的资产。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已投产水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已投产水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湘价电[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已投产水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湘价电〔2012〕133号)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和我局有关文件精神,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缓解发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已投产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省内水电企业成本增支压力,鼓励水电资源开发,自2011年12月1日起适当调整省电网内已投产水电项目上网电价;已投产水电项目上网电价水平详见附件。
二、为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鼓励自发自供水电企业停止对高耗能企业供电,经核实后,对其新增上省网电量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7元结算。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规定,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四、有关要求1、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通知,并结合实际,迅速对所辖地方电网内小水电企业上网电价进行调整。
2、严格规范对水电企业的收费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对水电企业的收费行为,对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协会采用各种名义直接或变相对水电企业乱摊派或违规收费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本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依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江西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江西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01•【字号】赣府发[1998]19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江西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19号1998年7月1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制订的《江西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振兴江西经济以及讲政治的高度来统一对降低农村电价的认识。
农村用电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息息相关。
过高的农村电价,直接加重了农民负担,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
对此,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主要领导多次过问。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加强农村电价管理、降低过高的农村电价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振兴全省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加大整顿农村电价工作力度,将这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目标,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解决农村电价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针对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和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确保迅速取得成效;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将这项工作做好,让农民用得起电。
二、要把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作为解决过高农村电价的关键环节来抓。
当前,农电管理体制不顺,管理不严,多环节加价、摊派、收费是造成农村电价过高的主要原因。
加快农村用电管理体制改革,减少中间环节,实行农村电力直供到户是降低不合理农村电价的关键。
全省农电管理体制,县以上的维持原有格局不变,待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下发后,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农电总站计提农村低压农网维护费的范围和标准
关于农电总站计提农村低压农网维护费的范围和标准(一)已实行同网同价计提农网维护费的问题1、根据国家计委1999年8月19日下发的文件[计价格(1999)10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电价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在城乡同价实现后即自行取消。
2、根据湖南省物价局2004年10月28日是发的文件[湘价金(2004)156号]《关于加强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加价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2003年省电网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时,将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的低压电网维护费在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上平摊加价,该项加价资金仍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应及时、合理地下拨到农村供电所。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加价资金(以下简称同价经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计提,统一分配,专项用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
3,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湘价重〔2004〕90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疏导省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一[ 湖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表列说明;6、表列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中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具体标准为: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039元,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159元,在供电给农村供电所时,将两者差额的每千瓦时0.12元在表列电价基础上直接降低;统一提取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0.039元,由省按统一办法拨付。
因此,农电总站已实行同网同价的居民生活用电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已由省公司统一提取,统一分配,不得再提取农村电网维护费。
(二)未实行同网同价部分计提农网维护费问题1、根据湖南省电力公司2004年8月25日下发的文件《湖南省电力公司电价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销售电价管理:①农村销售电价是指农村低压电网用户用电的到户电价;②农村到户电价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国家电价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构成;③农村到户电价的制定,按照农村电价的管理权限,由各县电力局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经县物价局审查,上报市物价局审批,并报省公司财务处备案,农村到户电价应每年核定一次。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2011)-鲁价格发[2011]97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2011)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97号)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补偿电煤价格上涨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1、山东电网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1),新投产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19元。
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未获得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
2、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4137元。
二、调整销售电价1、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29分钱,扣除居民生活用电等不提价电量后,大工业、中小化肥生产、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07分钱,调整后各类用户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2。
2、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3、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按照以鲁价格发[2009]219号文件为基础同步调整、维持现有利益、促进县级供电发展、简化结算方式的原则,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测算,报我局核定备案后执行。
三、执行时间1、我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提高0.18分钱,自2011年4月10日起每千瓦时提高2.27分钱。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管[2012]48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管〔2012〕48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附件: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居民阶梯电价采取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试行、整体推进的办法。
长远目标是逐步反映电力资源价值和稀缺性,引导居民节约用电。
起步阶段着力于建立合理的电价机制、公平负担的用电机制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机制,保证大多数居民用电价格基本稳定。
二、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和电价的确定将全省城乡居民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需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18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水平。
其中:不满1千伏用户电价每度0.52元;1-10千伏用户电价每度0.47元。
第二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181度-280度,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5元。
第三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281度及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30元。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其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相应扣减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冀价政调[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的通知(冀价政调[2009]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扩权县(市)物价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持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繁荣,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我省的有关涉农价格(收费)政策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附件: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一、农业灌溉用水利用地下水或地表水进行农业灌溉,暂免征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农业灌溉用水,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斗渠口水价和农渠口水价,严禁在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二、农村用电1.全省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52元。
对2006年底在册的农村最低保障户实行优惠电价,每户每年定额优惠10元,优惠电价政策执行年限统一确定为2007年-2010年。
优惠电价政策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并由各县(市)供电公司在收取电费时直接落实到户。
2.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指导中心等,其用电价格一律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农村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3.农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公布的城乡同价标准执行。
供电企业向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的专用变压器用户收取电费时,按照表计电量和对应的电压等级的电价执行。
对供电企业只抄表到农村综合变压器的,按该类到户电价扣减相应的低压维护费标准后确定结算价格。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豫价工字[2000]005号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豫价工字[2000]005号二000年元月十九日)各市地物价局、电业局,省直有关单位:1987年以来,我省实行的多种电价政策,对电力工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主要是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平议电量分配不合理,电价负担不平衡,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为了理顺电价体系、平衡电价负担,规范电价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经国家计委批准,在电价调整的基础上,从2000年起在河南电网实行统一销售电价。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381号《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河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就电价调整和统一销售电价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根据国家计委通知精神,从今年开始,取消双轨制电价政策,在全省实行统一的销售电价,即根据电力产品的特点,考虑合理的比价和差价关系,考虑合理分摊电力成本,将现有的统配电量、集资电量、地方电量的销售电价加权平均,综合成统一的分类销售电价,对同网、同类、同电压用户,实行同一销售电价。
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原则是:(1)实施统一销售电价,发、供、用电三方原有的总体利益格局基本不变;(2)全省各类用户和地区,原有统配电量基数取消,同网同类同电压用户,实行同一销售电价;(3)根据现有的电力趸售管理体制,趸售电价管理体制不变。
(4)逐步理顺电价的比价和差价关系。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皖价服[2002]191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2]191号2002年7月8日)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局:省物价局和原省电力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皖价工字[1995]240号)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物价部门、供电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农村电价的混乱状况得到了有效遏制,电价秩序明显好转,对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随着全省统一销售电价的实行和“两改一同价”工作的进行,农村电价的构成、测算标准、收取行为都发生了变化,原《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农村电价管理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电价行为,维护农村用电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商省电力公司,重新修订了《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一:《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附件二:《安徽省农网维护费测算办法》附件三:《农村电力资产运行维护及电工经费测算表》(略)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维护农村用电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农村电力设施供电并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电价的核定、调整和监督检查工作。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提高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提高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1.22•【字号】苏价工[2002]405号•【施行日期】200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提高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苏价工[2002]405号2002年11月22日)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和省政府的要求,我省已经实行了城乡居民用电、非居民用电同网同价,减轻了农民的电费负担,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为保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顺利推进,妥善处理同价后造成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亏损的问题,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对各地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审核情况,为保证农村供电所的正常运行,确保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实施,按照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适当提高2002年度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准见附表)。
二、上半年省下达的临时性低维费补贴额,在年度低压电网维护费中相应扣减。
三、省电力公司要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供电公司必须按《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2]333号)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各地农村低维费标准表单位:元/千瓦时┌────────┬────────┐│单位│标准│├────────┼────────┤│南京│0.0958│├────────┼────────┤│江宁│0.0790│├────────┼────────┤│江浦│0.1446│├────────┼────────┤│六合│0.1485│├────────┼────────┤│溧水│0.1496│├────────┼────────┤│高淳│0.1599│├────────┼────────┤│市郊│0.0592│└────────┴────────┘。
关于农电总站计提农村低压农网维护费的范围和标准
关于农电总站计提农村低压农网维护费的范围和标准(一)已实行同网同价计提农网维护费的问题1、根据国家计委1999年8月19日下发的文件[计价格(1999)10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电价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在城乡同价实现后即自行取消。
2、根据湖南省物价局2004年10月28日是发的文件[湘价金(2004)156号]《关于加强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加价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2003年省电网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时,将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的低压电网维护费在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上平摊加价,该项加价资金仍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应及时、合理地下拨到农村供电所。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加价资金(以下简称同价经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计提,统一分配,专项用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
3,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湘价重〔2004〕90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疏导省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一[ 湖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表列说明;6、表列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中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具体标准为: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039元,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159元,在供电给农村供电所时,将两者差额的每千瓦时0.12元在表列电价基础上直接降低;统一提取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0.039元,由省按统一办法拨付。
因此,农电总站已实行同网同价的居民生活用电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已由省公司统一提取,统一分配,不得再提取农村电网维护费。
(二)未实行同网同价部分计提农网维护费问题1、根据湖南省电力公司2004年8月25日下发的文件《湖南省电力公司电价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销售电价管理:①农村销售电价是指农村低压电网用户用电的到户电价;②农村到户电价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国家电价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构成;③农村到户电价的制定,按照农村电价的管理权限,由各县电力局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经县物价局审查,上报市物价局审批,并报省公司财务处备案,农村到户电价应每年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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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A026-D0100-2012-157 生成日期: 2012-05-08
发布机构: 物价局文件编号:扬价工〔2012〕72号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通知》(苏价工〔2012〕139号)转发给你们,请与当地供电公司共同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物价局:
为促进农村电力事业发展,保证农村电网正常运行,根据《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苏价工[2007]413号)的有关规定及《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电网维护费测算工作的通知》(苏价工[2012]33号)的要求,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现就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政策和2012年农村电网维护费分流标准明确如下:
一、为公平用户电费负担,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计提范围自今年起调整为城乡居民生活电量,各地供电公司按照文件核定的分流标准乘以本地区域城乡居民生活电量计算分流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再对农村居民生活电量单独分流农村电网维护费。
二、统一全省农维费分流标准,考虑国、省网供电区域农村综合变电量、当地工资水平变化、供电所管理费用增加等因素,按照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核定2012年国网供电区域农村电网维护费分流标准为0.1905元/千瓦时,省网供电区域分流标准为0.3039元/千瓦时。
三、全省农维费分流标准统一后,各地农维费测算工作流程不变,每年农维费资金需求仍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当地供电公司测算后上报,省物价局根据各地上报情况总体平衡后,公布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分流标准。
四、为继续维护农林场圃内部自建自管电网的正常运营,自2012年起,对省内尚未由供电部门直供到户的农村场辅企业,按照2011年用电量和当年本地区分流标准计算的补贴金额与2007年实际补贴额孰大的原则给予补贴。
五、农村电网维护费计提范围和分流标准调整后,请各地价格、供电部门按新的标准尽快做好今年的农村电网维护费调整工作,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监管,确保农村电网维护费按规定收足用好。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