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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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A026-D0100-2012-157 生成日期: 2012-05-08
发布机构: 物价局文件编号:扬价工〔2012〕72号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通知》(苏价工〔2012〕139号)转发给你们,请与当地供电公司共同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物价局:
为促进农村电力事业发展,保证农村电网正常运行,根据《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苏价工[2007]413号)的有关规定及《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电网维护费测算工作的通知》(苏价工[2012]33号)的要求,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现就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政策和2012年农村电网维护费分流标准明确如下:
一、为公平用户电费负担,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计提范围自今年起调整为城乡居民生活电量,各地供电公司按照文件核定的分流标准乘以本地区域城乡居民生活电量计算分流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再对农村居民生活电量单独分流农村电网维护费。
二、统一全省农维费分流标准,考虑国、省网供电区域农村综合变电量、当地工资水平变化、供电所管理费用增加等因素,按照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核定2012年国网供电区域农村电网维护费分流标准为0.1905元/千瓦时,省网供电区域分流标准为0.3039元/千瓦时。
三、全省农维费分流标准统一后,各地农维费测算工作流程不变,每年农维费资金需求仍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当地供电公司测算后上报,省物价局根据各地上报情况总体平衡后,公布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分流标准。
四、为继续维护农林场圃内部自建自管电网的正常运营,自2012年起,对省内尚未由供电部门直供到户的农村场辅企业,按照2011年用电量和当年本地区分流标准计算的补贴金额与2007年实际补贴额孰大的原则给予补贴。
五、农村电网维护费计提范围和分流标准调整后,请各地价格、供电部门按新的标准尽快做好今年的农村电网维护费调整工作,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监管,确保农村电网维护费按规定收足用好。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