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及对策研究(同名1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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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及对策研究(同名13927)

务经营活动不再以产品为中心,而是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方向转变。客户对金融产品的认知性也日益提高,对金融产品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希望金融机构能够按照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产品服务。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

银行保险在国际上迅速发展,在国内也是方兴未艾。但是,我国的银行保险总的来说还处于比较松散的协议合作阶段,基本上采用“销售联盟”的形式。在这一合作模式下,我国银行保险存在粗放式经营、产品严重同质化等多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状况

在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起步于1995年,但银行以兼业代理的身份出售人身保险产品是始于19%年,当时华安、泰康、新华等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为尽快占领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开始尝试联手开拓市场,迈出了我国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第一步。

到1999年,国内开始出现了“银保合作”热,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都己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发展势头迅猛。2001年,平安保险率先推出了专为银行销售渠道订制的产品“千禧红”系列产品,开创了银保合作的新局面,自此我国银行保险步入高速发展轨道。

(二)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主要合作模式

国内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面对外资金融机构大举进入中国市场的巨大竞争压力,主动出击,开展各种形式的金融合作,以取长补短,共享资源,降低成本,增强效率,提高综合经营能力。

目前国内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主要有:

1、业务代理型

在最初的银保合作中,主要采取简单代理模式,表现为:保险公司为拓宽其产品销售渠道,扩大业务范围,占领尽可能大的市场份额,而与银行签订代理销售保险、代收代付保险费等协议。这一模式,一方面在合作中采取了简单的“委托—代理”模式,代理费用结算简单,易于开展;另一方面还能够充分

利用银行网点多、客源广、结算快、服务好、信誉高以及一线营业场所可以和客户面对面交流等有利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保险代理人销售方式的不足,对降低保险公司销售成本、扩大保险市场销售份额、方便居民办理保险、提高国民保险意识等均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受制于金融发展的环境和金融服务的水平,业务代理目前还是我国银行保险的主要模式。

2、创新服务型

创新服务型是一种简单代理模式,对代理人双方都缺乏硬约束,在信息沟通,资源共享上存在不足,于是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逐渐深化双方的合作方式。这一合作模式特点是:双方在原有的产品基础上进行融合,创造出新的银行保险产品,并以高质量的服务吸引客户,同时推动了银行、保险业务双方面业务的发展。如在上海,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合作,推出“保单质押贷款”,只要将具有一定现金价值的、尚未到期的保单拿到上述两家银行质押,就可获得保单现金价值%%的个人贷款。这类金融创新服务,初步整合了银行和保险的业务资源,挖掘了更深层次的金融需求,也方便了消费者的理财需求。

3、业务全面合作型

在这一合作模式下,双方进一步拓宽业务渠道,扩大服务领域,逐渐从业务代理和费用结算,逐渐扩展到全方位资金业务、投资业务等方面,谋求共同发展壮大。早在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合作范围包括代收保险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网络结算等等。不久,招商银行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全面开展业务国交通保险公司(设立于香港),但是,这些参股或者控股的银行保险,多是财务投资和战略布局,还没有真正实现业务整合。多家证券公司的行业分析报告一致认为,银保渠道将成为今后寿险业务拓展的主要渠道,通过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方式,将银行与保险公司利益捆绑起来将成为发展趋势。

三、发展我国银行保险的对策

(一)营造利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

构造银行、保险多赢的合作机制,需要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目前我国在

银行代理保险的监管上是比较宽松的,可是在资本和产权融合方面的监管则比较严,这样就极大阻碍了银行保险的发展。针对我国银行保险中暴露出的众多问题,我们应该适当放松产权监管的严厉控制,根据形势的发展适时地对现行分业经营的立法限制逐渐修正,通过产业组织形态的重组,并健全相关的监管机制,实现将保险业务充分整合于银行的销售模式中,促进银保向纵深发展。国务院、银监会、保监会也已明确鼓励银行设立保险公司,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入股商业银行,建立更深层次的交叉销售和代理合作关系。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6月开始,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股票、股权,并支持保险机构参股、控股部分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较好、拥有客户资源的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与银行业的战略合作。以上种种事实表明我国的制度环境不断在朝着相对宽松的方向发展。

(二)加强对银行保险合作的监管力度

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分别受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监管内容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的传统业务。随着银行保险的发展,银行与保险业日益融合,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交叉型业务和替代型产品,双方还可能在资本市场上协同对某种金融工具进行选择和运用,以达到特定的目的,这些变化很可能会引发新的金融问题。因此,需要加强银保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形成以银监会和保监会发挥监管功能为主体,银行、保险公司自我管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格局,针对行业风险建立风险发现、追踪和评估机制,杜绝手续费过高等各种不规范问题的发生。同时,对同一金融集团内的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构筑有效的“防火墙”,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人事交流等方面做出规范性要求,加大监管力度,防范和打击误导客户的行为,有效地防范风险。2006年3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已就“主监管人制”达成卫致的共识,即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集团将以保监会监管为主,以银行为主体的集团则以银监会为主。央行也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控股公司旗下的银、证、保子公司之间及金融和实业之间将设置“防火墙”,以有效隔离风险。

(三)放宽银行保险进入的市场准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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