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原则,它保障了物权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维护了交易秩序。
本文将从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两个方面,阐述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当以法定方式向外界公示,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应当进行登记或交付。
1.登记公示登记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情况记载于国家有关机关的登记簿上的公示方式。
登记公示具有以下特点:(1)登记具有法定性。
物权法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否则物权变动无效。
(2)登记具有法定程序和要求。
物权法规定,登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否则登记无效。
(3)登记具有公信力。
物权法规定,经过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2.交付公示交付公示是指通过转移占有标的物的公示方式。
交付公示具有以下特点:(1)交付具有法定性。
物权法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交付,否则物权变动无效。
(2)交付具有象征性。
交付是以转移占有为特征的公示方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即视为交付,无需转移实物。
(3)交付具有公信力。
物权法规定,经过交付的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
即使公示的物权与实际的物权不符,善意受让人也可以根据公示的记载来认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1.公信原则的适用条件公信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示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登记或交付)的物权变动才能适用公信原则。
(2)公示内容真实有效。
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实际的物权变动情况相符,否则公信原则不适用。
(3)善意受让人主观上无过错。
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
2.公信原则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则的法律效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善意取得。
在符合公信原则的条件下,善意受让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从而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 所谓“物权公示”,就是公示物的权利状态,即物现归何人所有,物上设有何种权种负担,是否发生权利变动等。
“公示"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比如:甲为乙在自己的房产上设定抵押权,并约定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以后设定的抵押权,但没有进行登记;后甲又以该房产与丙设定抵押权,并进行了登记.后来,甲不能清偿乙、丙的债务,乙、丙都要行使抵押权,但甲的这套房屋不足以清偿乙、丙的债务,乙、丙就因谁优先行使抵押权的问题诉诸法院。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拖了2年多的时间才得以解决。
如果有了物权法草案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这个问题很容易得到解决。
物权法草案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三)抵押权有的已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依据这条确立的公示公信原则,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抵押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是必须进行登记才有效的,因此,只能是丙先行使抵押权。
乙的优先权最后不能实现,并不是因为你们这个约定本身没有发生效力,而是因为物权法当中规定,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所谓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的,即使标的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一种原则。
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及对日常生活的意义来源: 作者:日期:10—05—07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而《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的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物权的公示表现为登记和占有两种表征。
公示公信原则名词解释
公示公信原则名词解释
公示公信原则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职权、开展活
动时,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其工作的相关信息,以保证社会公众
对其行为的监督和评价。
该原则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旨在促进政府和其他组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其对社会公众的责
任感和信任度。
在实践中,公示公信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与民生、经济等领域
相关的信息,包括政策文件、预算报告、行政许可等。
这有助于增强
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合法性,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质量。
2. 企事业单位信息披露:企业应当及时向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
关者披露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这有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促
进企业规范运营。
3.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各类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身的活
动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这有助于提高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诚信度,增强公众对其的信任。
4. 公共资源信息公开:政府和其他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自身所管理的
公共资源的情况,如土地、水源、环境等。
这有助于促进资源公平分配,保障公众利益。
公示公信原则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促进政府
和其他组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其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感和信任度。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一、本文概述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示公信原则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通过法定方式公开进行,使外界能够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从而维护交易的公信力和安全性。
在实践中,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应用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实践中的困境与难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本文将概述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和理论基础,阐述其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分析公示公信原则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如公示方式的多样性、公示效力的认定、公示错误的救济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如何完善公示公信原则的制度设计,提高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还将对公示公信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物权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希望能够加深对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解,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同时也为物权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贡献一份力量。
二、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论基础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其理论基础深厚而广泛,涉及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公信力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等多个方面。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确保物权变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示公信原则应运而生。
公示是指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一定方式公开表现出来,使社会公众能够知晓;公信则是指一旦物权变动经过公示,即使公示与实际权利状态不符,善意第三人也能够信赖公示内容,其基于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公信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属性之一。
在物权变动中,公信力体现在善意第三人对公示内容的信赖上。
当公示内容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时,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内容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这种信赖在客观上存在风险。
论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
公示原则要求对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公示,让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
公示原则的重要性在于,通过公示可以使社会大众了解到物权的变动情况,特别是对于不特定的第三人,他们需要获得相关信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示的方式可以包括在媒体上发布、登报公告、注册登记等形式,确保信息能够被潜在利害关系人获取。
而公信原则强调了公示所传达的信息应当是真实、可信的,从而维护公示的效力和社会的信任。
在物权变动的公示中,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只有在信息真实可信的前提下,公示才能发挥其预警作用,并确保各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综合来看,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并使当事人能够依靠公示获取的信息进行交易决策。
这一原则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确保交易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物权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包括物权的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方式法定。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公信原则是指一旦物权的取得和变动经过公示,当事人就有理由产生合理信赖,相信以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权利人和权利状态是正确的。
3、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4、区分原则
所谓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即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
是两个区分的法律事实。
浅论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地位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
物权法有四项基本原则:1.物权平等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一物一权原则,4.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基于物权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变动,必然纠纷不止,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物权的变动,就必然需要有公示公信原则。
二、公示原则1.概念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这是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其变动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将其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
譬如房屋买卖过程中,若不对房屋所有权转换进行公示,第三人便无法得知所有权转换信息,可能从而蒙受损失。
因此物权的变动应当对社会公示。
2.公示的适用关于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这与登记不同,交付没有永久的公示力。
这是因为动产物权变动不仅容易而且频繁,无法以登记方法予以公示,只能用移转占有这一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
3.公示的效力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形成效力,也称为公示的成立要件主义,这种立法主义主要为德国等国家所采用;另一种是对抗效力,也称作公示的对抗要件主义,这种立法主义主要为法国等国家所采用。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这就引出了公信原则。
二、公信原则1.概念所谓公信,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在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所有权不存在或有瑕疵,对于信赖该所有权存在并从事了所有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事实的所有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首先,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使得交易的相对人可以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从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
具体来说,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包括交付、登记等。
交付是指通过实物转移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对外界公示,而登记则是指通过在法定机构进行登记的方式公示物权变动的事实。
其次,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具有公信力,即相对人可以信赖公示所表示的物权变动情况,并在信赖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防止因欺诈或不实信息导致的损失。
公信原则要求公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交易中,如果物权变动的信息不透明或存在虚假信息,将会给相对人带来巨大的风险,导致交易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而通过公示和公信原则,可以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减少交易风险,保障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总之,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应该严格遵守这一原则,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的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一、我国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史上一个里程碑,是中国私法的重大进步。
对我国物权的规范和物权理论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影响。
作为物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公示公信规则在《物权法》中延续了以往的立法思路,采纳债权形式主义与公示对抗制度相结合的模式。
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确立了“变动公示主义”,即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为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对动产物权变动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以下情形,其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通过征收、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等法律事实取得动产物权的情形;其二,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也属于动产物权的设立,但是由于抵押权的设立无须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所以不存在交付问题;其三,动产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因当事人合意而产生,因此也无须自交付时设立。
因此,《物权法》第23条规定的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仅指动产所有权和动产质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生效,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形下,考虑到便捷的需要,也承认以观念交付代替现实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
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物权法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
公信公示
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是物权对世效力之来源公示即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
[2]公示原则之所以能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主要是由物权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
物权法是规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财产法。
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其一项基本特征。
与债权相比,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而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就可以实现起权利内容。
从另一角度来看,即表现为物权的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
正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要想发挥它的排他、优先效力,就必须首先对物权这种进行公示。
这是因为物权对抗世人效力主要是对抗知情人,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则不能对他主张物权。
可见这种对世权要想发挥对世的效力,它的首要前提就是公示。
并且,通过公示使知情人的范围越大,它的对世效力也就越强。
公示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物权对世效力的来源,是物权之所以为物权而非债权的根源。
可以说,物权的存在离不开公示制度,物权公示体现了物权的总体精神,并贯穿于整个物权。
因此,物权公示作为物权的基本原则的地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能得到共识。
(二)公示的对象与性质目前,学界对物权公示对象大致有四种学说:分别是享有说或者权利说:物权公示是指物权享有(即物权存在或者权属状况)的公示。
依照此说,物权公示的对象为物权本身;变动说:物权公示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依照此说,物权公示的对象为物权变动行为(或者物权变动的事实);享有及变动说:物权公示是指物权的享有及变动的公示,依照此说,物权公示的对象为前述两种说法的综合;享有、变动及消灭说:物权公示是指物权的得失变更的公示,依照此说,物权公示的对象为物权享有事实、物权变动行为以及物权消灭事实。
[3] 为何物权公示对象会存在不同的学说,我认为本质上是对物权公示性质认识未能弄清。
物权公示究竟是物权权利的公示还是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学界上大致有权利公示说和行为公示说和统一说三种学说。
权利公示说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上权利的公示;行为公示说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统一说就是二者的统一,认为物权公示既是对权利的公示也是对物权变动的公示。
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研究
付 的方法 。
二 、公 信原 则
所谓公信 ,是指一旦 当事人变更权时 ,依据法律的规定进 行 了公示 ,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 出来 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 , 但对 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 己从事 了物权交易的人 ,法律仍然 承认其具有真实的物权存在 的相 同法律效果 ,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实际上是斌 予公示 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公示与公 信是 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此 ,公信原则对鼓励交易有着重大的作 用 ,有 了公信原则 ,交易人可 以不必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处分人是否是真正的
仍然有效。第三 ,公示原则要求各种公示方 式必须准确地反映 物权变动的结果 ,以使公众 了解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 ,但公信 并不要求这一点。 笔者认为公 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 ,物权变动之公示
转或变更时 ,应当履行公示方式 ,即采用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
信赖; 公信却进一步保护 当事人积极的信赖 ,即 “ 只要有公示就 有物权 的变动”的信赖 。其次 。公示原则的 目的在于确认依公
示方法取得 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通过公示 ,不仅保 护了交易当事人利益 ,也使第三人 已知不动产产变动 的情况 ,
物 权法公 示公信原 则研 究
公安海警 高等专科 学校 ( 浙江 宁波) 王雪松 3 5 0 18 1
【 摘 要】 :关于物权的取得 、丧失与变更 ,各国民法无不 实行公示公信制度 ,其对维护物 的 占 有秩序和 交易安全均具有重要
的意义。
【 关键词】 :公示公信 物权 法 公信 力
对方 占有而与其从事动产交易活动的善意第 三人 ,司法实践采
种物权 ,第三人并不知道 ,而该人要 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 时 , 必然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 ,没有安全 的交易保障就必然会 损害 甚至窒息交易 ,物权公示 就是 为物 的交易提供安全保障。例如 , 甲向乙方借款 6 0万元 ,以其拥有的一幢价值 8 0万元的房屋作
《物权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常州司法局
《物权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张鹏副教授一、公示公信原则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这条是公示公信原则的规定。
在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稿中,第4条规定,“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23条规定,“基于不动产登记簿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在取得权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有瑕疵的除外。
”在物权法五次审议稿中,第4条规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但是,后来有人说,这样权利推定是保护坏人。
因此删改成这样,但原理还是相同的。
儿子取得法院判决书没有登记,父亲进行登记后出让的,根据公信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再如,房子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一方卖掉了,也过户了,过了几年,妻子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宣布买卖无效。
不行。
动产占有的公信力相信占有人是合法占有人。
一般而言,根据其占有所表现出来的权利特征来推定他是以什么的身份占有,如以所有人身份占有的,推定为所有权;如以质权人身份占有的,推定为质权人;如以留置权人身份占有的,推定为留置权人。
如果不能确定占有人是以什么身份占有动产的,那么,推定其为所有人。
二、物权变动模式1.我国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动产、不动产物权通用)注意:我国(1)承认物权变动区分原则,(2)承认一物二卖,但(3)不承认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4)不承认无因性;(5)所有权转移和是否支付价款没有联系《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总10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内容摘要公示公信原则正是符合物权变动的要求,而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认识并理解该原则基本原理,讨论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物权公示公信制度,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释了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原理,分别分析了两个原则的定义、历史发展、立法理由、功能,并详细研究了公信原则的适用问题,指出对不动产的公信原则各国有不同的态度,并分析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
第二部分讨论的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第三部分讨论了物权公示的效力。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公示的公信力,包括登记的公信力和占有的公信力。
第五部分探讨了我国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实施的现状与完善。
结合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提出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下,统一登记机关、采登记的实质审查主义,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登记交付公示的效力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meets the requirement of the real right alternation, so it has been accepted by many countries and become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property. Since the demonstrative principl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law of property, how to understand its fundamental theory and set up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will be solved in the essay. There are five parts in the essay.Part 1 mainly studies the fundamental theory abou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I separately discuss the conception, development, legislation caus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two principles, then put the stress on the applying of the indication principle, point out different attitude toward the indication principle on real property, and analyze the reason.Part 2 elaborate the methods of the publication of alteration of property.Part 3 discuss the validity of property publication.Part 4 mainly researches the indication validity of property publication, including the indication validity of registration and the possession.Part 5 mainly explores how to perfec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property of our country, the essay suggest that in creation mode of publication, we should integrate the office of the registration, carry out essence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and entitle the registration with the indication validity.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dication, registration, delivery, validity of publication目录一、公示公信原则概述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对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解
对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解
公示公信原则是社会交往中的重要原则,强调了公示信息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具体来说,公示公信原则是指在社会交往中,公示信息应当尽可能准确、真实、可靠,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信息,同时也不得随意篡改或伪造公示信息。
公示公信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公正,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信任度和影响力。
通过落实公示公信原则,可以保证公示信息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有效降低社会沟通的成本和风险,同时也可以增强社会信任度和公信力,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和发展。
在具体实践中,公示公信原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信息。
2. 公示信息需要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公示信息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
4. 公示信息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传播和发布,提高公示信息的受众度和知晓度。
5. 公示机构需要加强对公示信息的监管和管理,防范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风险。
在现代社会,公示公信原则已经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只有落实公示公信原则,才能够提高社会信任度和公信力,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和发展。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第二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 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条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ꎮ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1, 同等原则: 身份同等, 没有公权力的介入2, 自愿原则: 不肯定也不能违法3, 公允原则: 双方权利义务均衡同等ꎻ4, 诚恳信用原则☆: (民法的帝王条款)不欺诈, 要守信5, 公序良俗原则: 良好的秩序, 和善的风俗6,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可以运用权利, 但不能有碍他人或有损他人第二节民事主体一, 自然人概述自然人, 是依自然规律诞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是及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ꎮ(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资格。
ꎮ1, 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始于诞生, 诞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 以医院出具的诞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ꎮ2, 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最终死亡, 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ꎮ(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ꎮ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类型包括:1, 完全的民事行为实力(完人)(1)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ꎻ(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ꎮ2, 限制民事行为实力(限人)(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ꎻ(2) 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ꎻ(3) 只能实施及他的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包括纯获利行为, 比如赠送), 其他民事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比如: 16岁的孩子经过父亲的同意卖了钢琴。
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一、物权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变动之所以需要权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物权为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的权利,若某一物上已经成立物权,则与之不能两立的有着同一内容的物权便不得再行成立。
物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常生排他效果,如无由外界查悉其变动的征象,则难免致第三人于不测的损害。
因此,要发挥物权的排他作用,防止人对物的争奇、对他人财产的侵犯,法律必须设立物权公示制度及公法方法,基于此公示制度,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与现象,使物权法律关系据此得以透明。
反之,若无该项制度,则于交易旺盛、物权变动频繁的市场交易中,不仅物权交易的安全会受到损害,而且也将损及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导致财产交易中的秩序陷入紊乱境地。
可见物权公示制度对于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现代各国物权立法无不实行公示公信原则。
在民法典物权编中以专章、专节或专门条文规定物权的分示方法,并辅之以有关单行法律、法规,以建立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如德国民法典对此就有详细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也有对所有权移转的公示问题作出了原则的规定。
此外,我国制定的有关土地、房屋登记的单行法律,也直接涉及物权的公示问题。
在现代各国法制下,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包括两项,物权公示的方法与物权公示的效力,兹分述如下。
物权公示的方法,因不动产物权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以占有的转移即变付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法律通过赋予登记和登记变更,及占有交付以公信力,社会公众也就可以通过登记、登记变更、占有和交付等悉知物权的享有与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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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 所谓“物权公示”,就是公示物的权利状态,即物现归何人所有,物上设有何种权种负担,是否发生权利变动等。
“公示”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比如:甲为乙在自己的房产上设定抵押权,并约定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以后设定的抵押权,但没有进行登记;后甲又以该房产与丙设定抵押权,并进行了登记。
后来,甲不能清偿乙、丙的债务,乙、丙都要行使抵押权,但甲的这套房屋不足以清偿乙、丙的债务,乙、丙就因谁优先行使抵押权的问题诉诸法院。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拖了2年多的时间才得以解决。
如果有了物权法草案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这个问题很容易得到解决。
物权法草案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三)抵押权有的已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依据这条确立的公示公信原则,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抵押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是必须进行登记才有效的,因此,只能是丙先行使抵押权。
乙的优先权最后不能实现,并不是因为你们这个约定本身没有发生效力,而是因为物权法当中规定,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所谓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的,即使标的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一种原则。
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及对日常生活的意义来源:作者:日期:10-05-07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而《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的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物权的公示表现为登记和占有两种表征。
对于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不产生任何影响,这就是物权的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原则因物区分为不动产和动产而表现为两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可见,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变更登记作为物权取得和变动的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取得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为权利变更的公示方法。
物权是对世权,是绝对权,物权一旦经公示即告成立,即使某所有物是被无处分权的人“合法地”转移到第三人的手中,如果第三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相信处分物的人为所有权人并善意地取得了该物,那么物的真正主人也无权追回该物,而只能向处分该物的人主张债权。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对我们在日常生活从事与物权相关的法律行为时,将产生重要的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不动产物权变动后要及时到登记机关登记。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确立的是实质主义的登记原则,即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
这就是说,关于物权的一切法律行为,都必须在具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之外,还必须将该意思表示予以登记,并自登记时起该法律行为方可生效。
(二)取得他人的不动产前,要充分审查该不动产的产权登记簿,以确认对方是否对该不动产有处分权。
只有不动产产权登记薄人记载的权利人对该不动产才有完全的处分权,如果在取得他人的不动产前未经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即使出于善意,也不会产生物权的变更。
(三)不动产转让协议达成后要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以防止转让人对该不动产的再次处分。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防止现在的出卖人在不动产未登记前将该不动产再次处分而采取的一项约定措施。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行为不产生物权变更的效力。
(四)利害关系人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应当及时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的事项有错误而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又不同意更正的情况下,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登记机关根据事实情况予以更正的一项法律制度。
该制度是一项临时性的措施,异议人必须在提出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物权法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地保护物的真正权利人,防止登记的权利人对不动产恶意处分。
(五)动产变更要及时交付。
交付是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一。
交付与登记不同,登记可以作为不动产物权一切变更形式的公示手段,而交付不能作为动产物权一切变动形式的公示手段,只有在以民事法律行为让与动产所有权及设定质权时,交付才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规定在原则上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要件的同时,也允许例外。
(六)需登记的动产物权的产权产生与变动也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的不知情的第三人。
在现代法制下,以登记为公示的方法并不以不动产物权为限。
例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也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物权变动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即登记并非这些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只是不能登记,对外不能产生对抗效力。
物权法确立的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同等保护的原则,必将加强对私人财产的保护。
而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则是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保护的最有效的手段。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决定建立完善的现代化的公示公信制度的必要性,可以肯定,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完善的、与世界各国相通的公示公信制度终将在我国建立。
论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来源:作者:日期:09-12-21作者:山东律协转贴自:山东省第十五次律师业务理论研讨会论文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邵玉民(此论文获全省第十五次(2005年度)律师业务理论研讨活动优秀论文民事类一等奖)内容摘要:物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方面,在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如何在兼顾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和静态安全的同时又能满足我国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是物权法所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提高其在物权法中的价值定位,建立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核心的物权变动制度模式,并辅之以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和扩大公信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注重对物权的变动程序的规定等方式,从而来实现物权法对上述矛盾的平衡功能。
关于物权的变动,近代各国民法无不实行公示公信制度,这对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的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着重就物权的概念和公示公信原则的概念、起源、适用和效力及二者相互间的关系作了论述。
关键词:物权公示公信一、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
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第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的权利。
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各国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大概可归结为以下几类:第一、所有权;第二、用益物权;第三、担保物权;第四、占有。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基于物权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变动,必然纠纷不止,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物权的变动,就必然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二、公示原则:(一)公示的概念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这是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其变动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将其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
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而受让该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损害。
因此,关于物权的变动,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对于动产则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这与登记不同,交付没有永久的公示力。
这是因为动产物权变动不仅容易而且频繁,无法以登记方法予以公示,只能用移转占有这一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
甚至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为保证交易的迅速进行,物权法上还有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指示交付等补充方式。
可见,从经济发展的需要看,交付足以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有效公示方法。
(二)公示的起源作为公示的方式,以保障交易安全为目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以12世纪前后德国北部城市“关于土地的物权变动须记载于市政会掌管的城市公薄上为起源”,其后不久,这一制度因德国大量的继受罗马法而在多数地方废止,仅在个别地方略有采用。
至18世纪,该登记制度在普鲁士和法国抵押权中重新适用。
从此以后,登记制度就在欧洲大陆各国被广泛推行。
法国抵押权采用登记制度,表明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式诞生。
正因为这样,法国抵押权登记制度成为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直接渊源。
在我国法制史上,物权变动采用公示主义也有悠久的历史,我国史书《隋唐》《食货志》对此均有记载。
自唐宋明清,到民国,公示的方法,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
可见,我国历史上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与前面谈到的近现代各国的公示方法至少形式上没出入。
(三)公示的适用在物权的公示方法中,最重要的就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不动产的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的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如上所述,登记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交易安全,当事人因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果登记或登记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或法律对此种情形无相应的措施,当事人一方也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它的准确率比动产交付要强得多,因为:不动产登记是国家行为,采用文字记载并有严格的程序,同时登记簿对社会公开,易于检查,公示的权利与实际的权利相一致的几率较高。
因此法律赋予登记以公信力,使行为人可以信赖登记所公示的物权状态去进行交易,而不必担心其实际的权利状况。
①又据梁慧星先生所说,“物权变动的公示,指物的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