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公示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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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原则。
物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的,即使标的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一种原则。
简单来说,公示就是使人“知”使其他人可以知道,以确保交易安全。而公信则是使人“信”使社会上普遍的人认为可以相信。
物权公示的内容
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采取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公示方法。
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该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物权公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物权人享有物权,物权的内容变更或者物权消灭以什么方式确定。
2)物权具有排他性,要求义务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因此必须让其知道权利人是谁,不应该妨碍谁。而且,权利人转让自己的物时,也要让买主知道他有无资格转让该物。这都要求以令公众信服的特定方式确定,以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物权公示的效力归纳为三大效力:
⑴物权转让效力。
即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不发生物权之得失变更的法律效力;
⑵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即推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以动产的占有为正确的权利人占有。
⑶善意保护效力。
即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追夺,即使登记错误,从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即使占有人为非权利人,从占有人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
公信的内容
①确立了权利登记效力,存在产权争议时首先应以登记簿作为产权确立的依据,
具体来说:A.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认定为真正的权利人。B.如当事人想通过合同设定某种依法应办理登记但尚未登记的也没有完成公示要求则人们可以相信此种债权并未产生。C.依法要办理登记的物权,即便已经发生物权变动,但没有通过登记,人们也无法相信此种物权已经发生变动。D.登记一旦被注销或变更,即使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在法律上也认定其权利不存在了。
②公信力是在交易过程中因涉及第三人才可能发生的效力。具体来说:A.所谓
公信力实际上是保护第三人的实际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产权争议,实际上只涉及物权归属等内容等实体物权争议,而不涉及公信力一般不能采
用权利的推定效力来涉及物权的归属。B.公信力维护的是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安全。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对我们在日常生活从事与物权相关的法律行为时,将产生重要的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后要及时到登记机关登记。
(二)取得他人的不动产前,要充分审查该不动产的产权登记簿,以确认对方是否对该不动产有处分权。
(三)不动产转让协议达成后要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以防止转让人对该不动产的再次处分。
(四)利害关系人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应当及时申请异议登记。
(五)动产变更要及时交付。
(六)需登记的动产物权的产权产生与变动也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的不知情的第三人。
物权法确立的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同等保护的原则,必将加强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而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则是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保护的最有效的手段。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决定建立完善的现代化的公示公信制度的必要性,可以肯定,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完善的、与世界各国相通的公示公信制度终将在我国建立。
公信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有足够的证据或迹象使某人相信该房屋属于登记簿上记载的人所有,从而与其从事买卖关系,即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是真的权利人,该买卖也有效,某人也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公信。从这方面看很像善意取得,但公信并不等同于善意取得,主要可以从构成要件来看其中第三人的善意是关键构成要件;而公示公信原则则依赖于公示行为的公信力,而不区分第三人是否善意。善意取得以公信力为基础,但并非公信力的具体化,而是以公信力所要求的信赖等为要素,同时又考虑了其他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