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公示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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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原则,它保障了物权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维护了交易秩序。

本文将从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两个方面,阐述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当以法定方式向外界公示,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应当进行登记或交付。

1.登记公示登记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情况记载于国家有关机关的登记簿上的公示方式。

登记公示具有以下特点:(1)登记具有法定性。

物权法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否则物权变动无效。

(2)登记具有法定程序和要求。

物权法规定,登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否则登记无效。

(3)登记具有公信力。

物权法规定,经过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2.交付公示交付公示是指通过转移占有标的物的公示方式。

交付公示具有以下特点:(1)交付具有法定性。

物权法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交付,否则物权变动无效。

(2)交付具有象征性。

交付是以转移占有为特征的公示方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即视为交付,无需转移实物。

(3)交付具有公信力。

物权法规定,经过交付的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

即使公示的物权与实际的物权不符,善意受让人也可以根据公示的记载来认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1.公信原则的适用条件公信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示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登记或交付)的物权变动才能适用公信原则。

(2)公示内容真实有效。

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实际的物权变动情况相符,否则公信原则不适用。

(3)善意受让人主观上无过错。

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

2.公信原则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则的法律效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善意取得。

在符合公信原则的条件下,善意受让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从而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 所谓“物权公示”,就是公示物的权利状态,即物现归何人所有,物上设有何种权种负担,是否发生权利变动等。

“公示"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比如:甲为乙在自己的房产上设定抵押权,并约定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以后设定的抵押权,但没有进行登记;后甲又以该房产与丙设定抵押权,并进行了登记.后来,甲不能清偿乙、丙的债务,乙、丙都要行使抵押权,但甲的这套房屋不足以清偿乙、丙的债务,乙、丙就因谁优先行使抵押权的问题诉诸法院。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拖了2年多的时间才得以解决。

如果有了物权法草案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这个问题很容易得到解决。

物权法草案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三)抵押权有的已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依据这条确立的公示公信原则,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抵押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是必须进行登记才有效的,因此,只能是丙先行使抵押权。

乙的优先权最后不能实现,并不是因为你们这个约定本身没有发生效力,而是因为物权法当中规定,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所谓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的,即使标的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一种原则。

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及对日常生活的意义来源: 作者:日期:10—05—07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而《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的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物权的公示表现为登记和占有两种表征。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一、本文概述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示公信原则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通过法定方式公开进行,使外界能够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从而维护交易的公信力和安全性。

在实践中,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应用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实践中的困境与难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本文将概述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和理论基础,阐述其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分析公示公信原则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如公示方式的多样性、公示效力的认定、公示错误的救济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如何完善公示公信原则的制度设计,提高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还将对公示公信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物权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希望能够加深对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解,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同时也为物权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贡献一份力量。

二、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论基础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其理论基础深厚而广泛,涉及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公信力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等多个方面。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确保物权变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示公信原则应运而生。

公示是指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一定方式公开表现出来,使社会公众能够知晓;公信则是指一旦物权变动经过公示,即使公示与实际权利状态不符,善意第三人也能够信赖公示内容,其基于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公信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属性之一。

在物权变动中,公信力体现在善意第三人对公示内容的信赖上。

当公示内容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时,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内容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这种信赖在客观上存在风险。

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

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

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呢,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担保法物权公示原则有哪些呢,公示的概念有哪些呢,公示的起源有哪些呢,相关法律规定有些什么呢。

我整理了“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这是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其变动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将其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

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而受让该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损害。

因此,关于物权的变动,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对于动产则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这与登记不同,交付没有永久的公示力。

这是因为动产物权变动不仅容易而且频繁,无法以登记方法予以公示,只能用移转占有这一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

甚至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为保证交易的迅速进行,物权法上还有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指示交付等补充方式。

可见,从经济发展的需要看,交付足以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有效公示方法。

在物权的公示方法中,最重要的就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不动产的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的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如上所述,登记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交易安全,当事人因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果登记或登记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或法律对此种情形无相应的措施,当事人一方也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它的准确率比动产交付要强得多,因为:不动产登记是国家行为,采用文字记载并有严格的程序,同时登记簿对社会公开,易于检查,公示的权利与实际的权利相一致的几率较高。

因此法律赋予登记以公信力,使行为人可以信赖登记所公示的物权状态去进行交易,而不必担心其实际的权利状况《民法典》第六十六条【公示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

国际法学院1220 秦瑞物权法基本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造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公信是指物权发生了变动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

简单来说,公示就是使人“知”使其他人可以知道,以确保交易安全。

而公信则是使人“信”使社会上普遍的人认为可以相信。

比如,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方式是登记。

在房管局登记就是使人知道权利属于谁,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交易安全的利益必须同登记权利人的隐私权相平衡,所以事实上登记的公开程度是有限的,就如我们不能通过查询登记资料的方式知道官员们登记在册的资料,不能因此来判断他是否贪污、受贿。

我国的《物权法》有明确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资料,公示的原则本就是为了保护交易相关方的利益,但同时登记资料涉及权利人的很多隐私,如房屋面积、位置等关于隐私权,所以只要权利人不愿将其这些资料公开,那么这些就属于权利人隐私的范围,任何人没有法定理由都不能获准查询或复制,因此对于有一阵所说的官员财产公示,如果他们不愿意公众就没有任何办法知道了解他们在册的资产情况。

公信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有足够的证据或迹象使某人相信该房屋属于登记簿上记载的人所有,从而与其从事买卖关系,即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是真的权利人,该买卖也有效,某人也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公信。

从这方面看很像善意取得,但公信并不等同于善意取得,主要可以从构成要件来看其中第三人的善意是关键构成要件;而公示公信原则则依赖于公示行为的公信力,而不区分第三人是否善意。

善意取得以为基础,但并非的具体化,而是以公信力所要求的信赖等为要素,同时又考虑了其他的因素。

论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

公示原则要求对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公示,让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

公示原则的重要性在于,通过公示可以使社会大众了解到物权的变动情况,特别是对于不特定的第三人,他们需要获得相关信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示的方式可以包括在媒体上发布、登报公告、注册登记等形式,确保信息能够被潜在利害关系人获取。

而公信原则强调了公示所传达的信息应当是真实、可信的,从而维护公示的效力和社会的信任。

在物权变动的公示中,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只有在信息真实可信的前提下,公示才能发挥其预警作用,并确保各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综合来看,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并使当事人能够依靠公示获取的信息进行交易决策。

这一原则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确保交易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首先,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使得交易的相对人可以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从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

具体来说,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包括交付、登记等。

交付是指通过实物转移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对外界公示,而登记则是指通过在法定机构进行登记的方式公示物权变动的事实。

其次,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具有公信力,即相对人可以信赖公示所表示的物权变动情况,并在信赖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防止因欺诈或不实信息导致的损失。

公信原则要求公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交易中,如果物权变动的信息不透明或存在虚假信息,将会给相对人带来巨大的风险,导致交易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而通过公示和公信原则,可以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减少交易风险,保障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总之,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应该严格遵守这一原则,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和公信原则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法律原则。

物权公示要求物权应当通过公示的方式来保护权利人的权益,而公信原则则要求各方必须遵守契约、信守承诺。

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健全的物权制度。

首先,物权公示是一个江山永固的法律原则。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想出售他的房屋,他必须先在房屋销售平台上登记,并披露自己的身份。

如果没有登记,他将失去与房屋有关的法律权利。

这无疑增加了购房者的信任度,保护了不动产的交易双方的利益,使物权公示成为一项政策和社会制度。

其次,公信原则保障了相互信任和契约精神。

在商品交易中,由于卖方对商品的不同描述的影响,买方可以对所购买的商品产生不同的期望,而公信原则强制卖方必须严格遵守售后承诺等条件。

例如,在某台灯被卖家介绍为新品并具有完美运转的情况下,如果它在收到后发现问题,可以向卖方申请售后服务。

如果卖家拒绝兑现承诺,则公信原则允许买家投诉,索赔可行。

最后,物权公示和公信原则的运用可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当所有交易都在公示平台上进行,并且卖家们信守承诺时,就会逐渐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长期保持这种良好的信用记录,能够使更多的人愿意塑造社会公信力。

综上所述,物权公示和公信原则历史悠久,实践证明是运用最广泛的法律原则之一。

它们对推进国家与社会的文明建设,保护人民权益,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例1:当中国最大的房产开发商绿地地产在新加坡交易所公开露面时,它不能靠绿地香港、英国和新加坡分公司而顺利上市。

相反,它必须把证券登记在中空控股有限公司名下,并要求其担任该公司的代理商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人,以确保公信力。

案例2:正面案例的例证是一家来自中银集团100名外籍员工检查手册,这部在业内较为少见的手册对银行资本开发进行了说明,并承诺保护全球投资者的长期收益,并为其快速思考,确保收益率。

它还指出,中国的立法机构率先建立了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的公信监管体系。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的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一、我国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史上一个里程碑,是中国私法的重大进步。

对我国物权的规范和物权理论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影响。

作为物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公示公信规则在《物权法》中延续了以往的立法思路,采纳债权形式主义与公示对抗制度相结合的模式。

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确立了“变动公示主义”,即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为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对动产物权变动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以下情形,其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通过征收、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等法律事实取得动产物权的情形;其二,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也属于动产物权的设立,但是由于抵押权的设立无须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所以不存在交付问题;其三,动产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因当事人合意而产生,因此也无须自交付时设立。

因此,《物权法》第23条规定的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仅指动产所有权和动产质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生效,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形下,考虑到便捷的需要,也承认以观念交付代替现实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

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物权法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高富平)

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高富平)

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高富平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4-7-4[内容提要]长期以来,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即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移转、设定过程的公示手段,而且认为,交付和登记本身具有公信力,即一旦完成公示,则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或对世效力。

本文认为,物权变动公示只是物权本身公示和公信力的延伸,而物权公示是物权权利人向世人公开表明其拥有物权以及第三人据以判断某人享有物权的标志;而公信力无非是法律上建立某种公示手段公示的权利为真实权利的一种规则。

本文试图阐述这一思想,并以此为思路重构作为物权法的基础的公示公信原则。

关键词:物权;占有;登记;公示;公信力一、公示:物权对世效力之来源公示即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需要公开,也能公开。

这是因为物权对抗世人效力主要是对抗知情人,知情人的范围愈大,所有权对抗力的范围也愈大。

对于不情者,例如,对于所有权人而言,在其物被无处分权人“合法地”流转到第三人手中时,第三人如不知道真正的所有权人而善意地相信处分人有所有权,那么所有权人即不能追回该物,亦即对该第三人没有对抗效力。

因此,所有权人的对抗效力是以第三人知道他享有所有权为前提的。

英国学者劳森和拉登也指出:“物的关系只能对抗受公示而知情的人。

”。

而如何体现对世性,使他人知情,知道谁是某物的所有者,权利范围有多大或状态如何,即是物权的公示要解决的问题。

显然,物权公示是静态的,为了区别于传统物权法所讲的变动公示,可将物权人向世人公开、显露、表明其拥有权利的手段、方式或象征,称为物权的表征。

物权表征是权利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向外人表明其拥有物权的事实和外观,是世人借以判断某人拥有物权的初步依据。

因此,物权表征也可以说是一种权利表象或权利外观。

物权可以公示以对抗第三人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根本特征。

物权需要而且能公示,而债权的产生是当事人意思或行为之结果,通常只在两个或几个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且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下安排,故一般不需也不宜公开。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简述物权的基本原则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简述物权的基本原则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简述物权的基本原则简述物权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2、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个权利人主体一体保护。

其基本内容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真抓实干,更上一层楼青年是五月的花海,青年是初升的太阳,5月2日,我队在本队会议室隆重召开综采队青年突击队启动仪式,根据我队前一阶段的各项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加之我队员工队伍结构的构成,结合公司当前生产建设的主要任务,综采队团委在队领导、队党委、公…砂卵石地层浅埋暗挖隧道近桥桩施工注浆加固技术----即砂卵石地层浅埋暗挖法快速施工技术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黄树炉. 砂卵石地层浅埋暗挖隧道近桥桩施工注浆加固技术研究[D]. 北京:北京交通大学, 2006 Huang Shan…简述物权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2、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个权利人主体一体保护。

其基本内容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

3、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

该原则的内容包括物权类型和物权内容及其效力变动的方法。

4、所为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

所为公信,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依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即发生权利存在与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

可见,公司产生公信,公信是公示的补充。

简述物权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2、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个权利人主体一体保护。

《物权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常州司法局

《物权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常州司法局

《物权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张鹏副教授一、公示公信原则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这条是公示公信原则的规定。

在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稿中,第4条规定,“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23条规定,“基于不动产登记簿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在取得权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有瑕疵的除外。

”在物权法五次审议稿中,第4条规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但是,后来有人说,这样权利推定是保护坏人。

因此删改成这样,但原理还是相同的。

儿子取得法院判决书没有登记,父亲进行登记后出让的,根据公信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再如,房子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一方卖掉了,也过户了,过了几年,妻子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宣布买卖无效。

不行。

动产占有的公信力相信占有人是合法占有人。

一般而言,根据其占有所表现出来的权利特征来推定他是以什么的身份占有,如以所有人身份占有的,推定为所有权;如以质权人身份占有的,推定为质权人;如以留置权人身份占有的,推定为留置权人。

如果不能确定占有人是以什么身份占有动产的,那么,推定其为所有人。

二、物权变动模式1.我国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动产、不动产物权通用)注意:我国(1)承认物权变动区分原则,(2)承认一物二卖,但(3)不承认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4)不承认无因性;(5)所有权转移和是否支付价款没有联系《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作者:申洋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摘要: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作用在于明晰物权法律关系,维护物权变动以及交易的安全与快捷。

通过讨论公示、公信原则的内涵、方式、效力等一系列基本理论,使公示、公信原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作用便更为明晰。

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善意取得《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说明我国《物权法》明确承认物权的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的时候,必须透过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现此种变动的后果,即经过变动后物上权利性质与权利归属,否则就无法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这也就意味着无论动产或不动产在发生物权变动时,都应当可以从外部可以知晓。

公示原则要求在物权变动中,必须通过法定的方式向外界加以显示,能够使他人知悉。

现代物权法中,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动产的公示方式则为交付占有。

物权一经公示,就会产生法定效力。

一为物权转让效力,即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果;二为权利推定的效力,即推定动产的占有为正确权利人占有,推定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亦或占有动产的人可以推定为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的登记人可以推定为不动产权利人,即使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的动产物权不一致,对任何善意第三人均推定为正确。

物权变动之所以需要公示,首先是由物权的属性决定的。

物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具有排他性,这就要求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物权,不得随意侵害、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力。

由于物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所以就需要物权在变动时就应当通过法定形式在外部予以显示,让其他人得以知晓,否则不仅不利于明晰权利归属,还可能让第三人陷于不安定的状态,使其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损害进,而无法保障现代社会高频交易的效率与安全。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总10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内容摘要公示公信原则正是符合物权变动的要求,而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认识并理解该原则基本原理,讨论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物权公示公信制度,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释了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原理,分别分析了两个原则的定义、历史发展、立法理由、功能,并详细研究了公信原则的适用问题,指出对不动产的公信原则各国有不同的态度,并分析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

第二部分讨论的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第三部分讨论了物权公示的效力。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公示的公信力,包括登记的公信力和占有的公信力。

第五部分探讨了我国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实施的现状与完善。

结合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提出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下,统一登记机关、采登记的实质审查主义,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登记交付公示的效力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meets the requirement of the real right alternation, so it has been accepted by many countries and become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property. Since the demonstrative principl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law of property, how to understand its fundamental theory and set up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will be solved in the essay. There are five parts in the essay.Part 1 mainly studies the fundamental theory abou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I separately discuss the conception, development, legislation caus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two principles, then put the stress on the applying of the indication principle, point out different attitude toward the indication principle on real property, and analyze the reason.Part 2 elaborate the methods of the publication of alteration of property.Part 3 discuss the validity of property publication.Part 4 mainly researches the indication validity of property publication, including the indication validity of registration and the possession.Part 5 mainly explores how to perfec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property of our country, the essay suggest that in creation mode of publication, we should integrate the office of the registration, carry out essence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and entitle the registration with the indication validity.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dication, registration, delivery, validity of publication目录一、公示公信原则概述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

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

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物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最大特点是“支配”,支配总是表示一种强势的力气,是一种意志对支配对象的主导,在某种程度上表达了一种支配者主权的观念。

假如这样的一种支配还具有排他,即排出他人干涉的本领,那么就可以称作是任意支配了,在法律上这通常被称为肯定效力。

物权为什么能够具有如此强的效力呢?有说这是法律所给予的,确实任何法律权利都是由法律肯认和保障的,否则就只能归属于自然法上的权利。

《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正是法律给予物权以肯定效力的论证技术,其首先是一种法律说理技巧。

《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必需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公示,如此才略获得普遍的公信力,才略真正的发生物权的效力,这是从静态的角度察看的结果。

物权表明的是特定的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而这是物权的第一重含义,界定了人与物的法律联系;之后,这样的一种人对物的支配还具有排出他人干涉的效力,换言之,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

支配是一种事实状态,而排他对抗则是一种法律效果,法律认为只有将特定的支配事实状态公之于众,使他人周知权利人是谁,如此才略产生一种受他人敬重而不为肆意干涉的法律效果1、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即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

公示原则之所以能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紧要制度,重要是由物权的基天性质和特征所决议的。

物权法是规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资产法。

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其一项基本特征。

与债权相比,物权人可以依本身的意思,而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就可以实现起权利内容。

从另一角度来看,即表现为物权的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

正由于物权是一种对世权,要想发挥它的排他、优先效力,就必需首先对物权这种进行公示。

这是由于物权对抗世人效力重要是对抗知情人,对于不知情的第3人则不能对他主张物权。

可见这种对世权要想发挥对世的效力,它的首要前提就是公示。

而且,通过公示使知情人的范围越大,它的对世效力也就越强。

论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关于财产权的法律,其基本原则在物权法的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以下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等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事人合意进行设定。

这一原则保证了物权的设定和转移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了因任意性而导致的混乱和矛盾。

2. 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这一原则保证了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避免了因多个所有权存在而导致的冲突和纠纷。

3.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应当向社会公开,物权的设立、变动应具有公信力。

这一原则保护了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了因私下交易而导致的欺诈和不公平现象。

4. 支配原则
支配原则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介入对物直接支配。

这一原则保证了物权人对物的支配自由和独立性,使其能够充分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

5. 绝对原则
绝对原则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且义务主体负有绝对服从义务。

这一原则保证了物
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使其能够充分实现自己的权利。

6. 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是指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这一原则对物权进行了全面保护,无论是因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的物权侵害,权利人都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以上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物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了物权法的有效实施和财产权的充分保护。

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一、物权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变动之所以需要权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物权为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的权利,若某一物上已经成立物权,则与之不能两立的有着同一内容的物权便不得再行成立。

物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常生排他效果,如无由外界查悉其变动的征象,则难免致第三人于不测的损害。

因此,要发挥物权的排他作用,防止人对物的争奇、对他人财产的侵犯,法律必须设立物权公示制度及公法方法,基于此公示制度,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与现象,使物权法律关系据此得以透明。

反之,若无该项制度,则于交易旺盛、物权变动频繁的市场交易中,不仅物权交易的安全会受到损害,而且也将损及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导致财产交易中的秩序陷入紊乱境地。

可见物权公示制度对于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现代各国物权立法无不实行公示公信原则。

在民法典物权编中以专章、专节或专门条文规定物权的分示方法,并辅之以有关单行法律、法规,以建立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如德国民法典对此就有详细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也有对所有权移转的公示问题作出了原则的规定。

此外,我国制定的有关土地、房屋登记的单行法律,也直接涉及物权的公示问题。

在现代各国法制下,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包括两项,物权公示的方法与物权公示的效力,兹分述如下。

物权公示的方法,因不动产物权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以占有的转移即变付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法律通过赋予登记和登记变更,及占有交付以公信力,社会公众也就可以通过登记、登记变更、占有和交付等悉知物权的享有与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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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原则。

物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的,即使标的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一种原则。

简单来说,公示就是使人“知”使其他人可以知道,以确保交易安全。

而公信则是使人“信”使社会上普遍的人认为可以相信。

物权公示的内容
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采取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公示方法。

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该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物权公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物权人享有物权,物权的内容变更或者物权消灭以什么方式确定。

2)物权具有排他性,要求义务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因此必须让其知道权利人是谁,不应该妨碍谁。

而且,权利人转让自己的物时,也要让买主知道他有无资格转让该物。

这都要求以令公众信服的特定方式确定,以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物权公示的效力归纳为三大效力:
⑴物权转让效力。

即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不发生物权之得失变更的法律效力;
⑵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即推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以动产的占有为正确的权利人占有。

⑶善意保护效力。

即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追夺,即使登记错误,从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即使占有人为非权利人,从占有人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

公信的内容
①确立了权利登记效力,存在产权争议时首先应以登记簿作为产权确立的依据,
具体来说:A.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认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B.如当事人想通过合同设定某种依法应办理登记但尚未登记的也没有完成公示要求则人们可以相信此种债权并未产生。

C.依法要办理登记的物权,即便已经发生物权变动,但没有通过登记,人们也无法相信此种物权已经发生变动。

D.登记一旦被注销或变更,即使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在法律上也认定其权利不存在了。

②公信力是在交易过程中因涉及第三人才可能发生的效力。

具体来说:A.所谓
公信力实际上是保护第三人的实际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产权争议,实际上只涉及物权归属等内容等实体物权争议,而不涉及公信力一般不能采
用权利的推定效力来涉及物权的归属。

B.公信力维护的是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安全。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对我们在日常生活从事与物权相关的法律行为时,将产生重要的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后要及时到登记机关登记。

(二)取得他人的不动产前,要充分审查该不动产的产权登记簿,以确认对方是否对该不动产有处分权。

(三)不动产转让协议达成后要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以防止转让人对该不动产的再次处分。

(四)利害关系人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应当及时申请异议登记。

(五)动产变更要及时交付。

(六)需登记的动产物权的产权产生与变动也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的不知情的第三人。

物权法确立的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同等保护的原则,必将加强对私人财产的保护。

而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则是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保护的最有效的手段。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决定建立完善的现代化的公示公信制度的必要性,可以肯定,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完善的、与世界各国相通的公示公信制度终将在我国建立。

公信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有足够的证据或迹象使某人相信该房屋属于登记簿上记载的人所有,从而与其从事买卖关系,即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是真的权利人,该买卖也有效,某人也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公信。

从这方面看很像善意取得,但公信并不等同于善意取得,主要可以从构成要件来看其中第三人的善意是关键构成要件;而公示公信原则则依赖于公示行为的公信力,而不区分第三人是否善意。

善意取得以公信力为基础,但并非公信力的具体化,而是以公信力所要求的信赖等为要素,同时又考虑了其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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