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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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原则,它保障了物权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维护了交易秩序。

本文将从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两个方面,阐述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当以法定方式向外界公示,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应当进行登记或交付。

1.登记公示登记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情况记载于国家有关机关的登记簿上的公示方式。

登记公示具有以下特点:(1)登记具有法定性。

物权法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否则物权变动无效。

(2)登记具有法定程序和要求。

物权法规定,登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否则登记无效。

(3)登记具有公信力。

物权法规定,经过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2.交付公示交付公示是指通过转移占有标的物的公示方式。

交付公示具有以下特点:(1)交付具有法定性。

物权法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交付,否则物权变动无效。

(2)交付具有象征性。

交付是以转移占有为特征的公示方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即视为交付,无需转移实物。

(3)交付具有公信力。

物权法规定,经过交付的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

即使公示的物权与实际的物权不符,善意受让人也可以根据公示的记载来认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1.公信原则的适用条件公信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示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登记或交付)的物权变动才能适用公信原则。

(2)公示内容真实有效。

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实际的物权变动情况相符,否则公信原则不适用。

(3)善意受让人主观上无过错。

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

2.公信原则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则的法律效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善意取得。

在符合公信原则的条件下,善意受让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从而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4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掌握)(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 + 合同【记忆】买方先借(租)后买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生效【示例】甲租用乙的相机,乙之后将相机卖给丙,乙指示甲直接将相机交付于丙,通过这种交付的方式代替现实交付,而这个指示通知到达丙的时候视为交付,发生了物权效力。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买卖合同 + 借用或保管合同(自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记忆】卖方先卖后借(管)【示例】甲购买乙的相机,买卖合同订立后,乙表示相机已归甲,但要求甲让自己再用一个月,甲同意。

表面看起来乙尚未向甲交付相机,但实际上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身份由卖方变为了借用方,从借用合同生效起视为交付。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向乙企业租赁了一台设备并已占有。

之后两家企业订立合同,约定甲企业购买乙企业的该台设备。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企业自( )时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A.买卖合同成立B.买卖合同生效C.占有该设备D.租赁合同生效[答疑编号57570304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

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

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变动的公示1. 什么是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是指对物体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而物权变动的公示,是指将对物权进行变动的事项公之于众,通过公示的方式告知相关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物权变动公示的重要性2.1 确保权益的合法性物权变动涉及到财产关系和权益的转移,公示能够确保权益变动的合法性,防止非法侵占和侵犯。

2.2 维护公平正义公示物权变动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到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避免权贵阶层的秘密交易和非法转移,保障公平正义。

2.3 增加交易安全性公示物权变动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让各交易当事人能够全面了解物权的状况,避免信息不对称和交易纠纷。

3. 物权变动公示的方法物权变动的公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3.1 公告公示将物权变动的相关信息通过报纸、官方网站、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告,以便社会公众了解。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变动物权的基本信息、受让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以及公告期限等。

3.2 网络公示在政府官方网站、物权交易平台等互联网媒体上进行公示,使更多的人能够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

同时,网络公示可以提供在线查询服务,方便交易当事人随时查询物权变动信息。

3.3 物权登记备案将物权变动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提供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交易文件等材料,确保变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物权登记备案是物权变动公示的重要环节,也是法律保护权益的手段之一。

3.4 司法公示在法院公告栏、法院官方网站等地方进行公示,将法院认定的物权变动事项告知社会公众,确保权益的公正裁决和司法透明。

4. 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物权变动的公示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其具体效力取决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物权变动的公示是保护权益的重要手段,拥有证据效力,能够确保权益的合法转移和公正受让。

•部分国家和地区对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有特殊规定,需要进一步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官方机构。

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所谓动产交付,就是指对于某⼀标的动产的债务⼈将动产所有权转移到债权⼈⼿中的⼀种特殊的程序。

在法律上这也是合同的⼀部分。

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有关问题。

⼀、动产交付的概念动产物权变动的公⽰⽅法,是交付。

⼆、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最传统的交付⽅式,是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的转移,使受让⼈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动产因交付⽽取得直接占有,故动产的交付使受让⼈取得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

《物权法》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现实交付。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现实交付也有了不同的情况,出现了假借他⼈之⼿⽽进⾏的交付。

主要有三种情况:1、经由占有辅助⼈为交付;2、经由占有媒介关系为交付;3、经由被指令⼈为交付。

(⼆)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交易标的物已经为受让⼈占有,转让⼈⽆须进⾏现实交付的⽆形交付⽅式。

我国《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合同之前已为买受⼈占有的,合同⽣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这⼀规定实际就是对简易交付形态的确认。

《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法律⾏为⽣效时发⽣效⼒。

”这⾥规定的是简易交付。

(三)指⽰交付指⽰交付⼜叫做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占有的场合,出让⼈与受让⼈约定,出让⼈将其对占有⼈得返还请求权移转给受让⼈,由受让⼈向第三⼈⾏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式。

我国《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可以向买受⼈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替代物的现实交付。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第三⼈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因此,我国法律确认指⽰交付这种观念交付形态。

指⽰交付也称之为返还请求权代位,就是说指⽰交付是在作为标的物的动产由第三⼈占有时让与⼈以⾃⼰对第三⼈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以代替交付,实质上就是返还请求权的观念交付(四)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与受让⼈约定,由出让⼈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取得对于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各国物权公示制度

各国物权公示制度
德国采取了物权形式主义。这种模式认为,物权变动仅有债权法上的意思表示还不够,还需有当事人独立的物权合意,这种物权合意在双方订立债权契约之后又形成的单独就产生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这种合意需通过一种法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物权才发生变动。这样一来,自然而然产生了物权公示制度,将物权的归属和变动的状态展示给世人,从而保护交易安全。根据这一模式,区分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而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的一部分。债权法上的合意产生负担行为,物权法上的合意产生处分行为,因此物权法上的合意是物权变动的真正原因。物权变动之时不在负担行为生效之时,而在处分行为生效之时。
缺陷三:这种模式认为物权变动仅仅须存在债权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即为已足,不需要当事人另有物权合意。认为在债权合意之外根本就不存在有独立的物权合意。交付、登记的实质是债权合同而履行义务的事实行为,是自然而然的行为,是债权意思的延伸。但是,我认为,交付、登记的基础不是债权意思,而是双方有关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交付、登记是物权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两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且,交付和登记符合法律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有其意思表示——物权合意,并且基于这个意思表示能产生当事人希望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效果。因此,交付和登记是物权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
由于法国不承认物权变动时的物权合意和物权行为,物权变动只因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即可,所以交付行为是包含在债权契约里面的,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所以,在法国看来,交付、登记只是一个事实。但是,这种模式下,物权在双方变动的事实无法为外界所知,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
2.德国式的物权形式主义
一、各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根据胡果、格劳修斯等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理论,以及由法律行为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理论,物权变动主要的原因是基于法律行为。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

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型态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型态。

1.物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提示】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都属于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如继承。

物权的继受取得可能是移转型,如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让与他人,亦可能是创设型,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

【提示】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1)绝对消灭: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例如,客体消灭将导致物权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指物权转让的含义,即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

回顾与总结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物权变动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提示1】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提示2】法律文书须具有改变原物权关系的形成效力,不包括给付判决。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取得。

基于上述三款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司考】物权的公示方法、多重买卖

【司考】物权的公示方法、多重买卖

物权的公示方法、多重买卖一、物权的公示方法(一)交付以交付作为公示方式的物权包括:(1)普通动产的所有权;(2)动产质权。

【注意】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但是其公示的方法,则是登记。

因此,第三人判断交通工具所有权归属的依据,并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1.现实交付(1)现实交付有三种特殊情况: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

(2)现实交付的法律效果:①动产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②风险移转给买受人承担;③利益承受——由买受人取得孳息所有权。

(3)动产买卖中交付完成的判断:①约定了交货地点:目的地交货、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

【注意】目的地交货不等于送货上门。

②未约定交货地点且标的物不需要运输:订立合同时已知的货物存放地点——该存放点、订立合同时不知货物存放地点——营业地。

③未约定交货地点且标的物需要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

2.简易交付构成要件①动产已经由对方直接占有,但物权并未变动;②引起简易交付的合意,法律要求较为宽松:既可以表现为“债权性合意”,如买卖合意、质押合意,也可以表现为“物权性合意”,如让渡所有权的合意、设立质权的合意;③简易交付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点,为上述合意达成之时。

3.指示交付(1)两个合意:产生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

(2)物权变动时间:指示交付的两个合意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但该指示通知到达直接占有人之前,就算已经发生物权变动,也不对直接占有人发生效力。

4.占有改定(1)两个合意:①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法律对引起占有改定的合意要求较为严格:必须以“物权性合意”(“它是你的了”)为限。

反之,“债权性合意”(“我愿意把它卖给你”)不能够引起占有改定。

②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

(2)占有改定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点,两个合意达成之时。

简述物权公示原则

简述物权公示原则

简述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法律规定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及权利状态以公开的方式公示于众的原则。

它是现代法治国家中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众对物权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和诚信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开公示:法律规定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及权利状态以公开的方式公示于众,如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需要公告等。

2. 自主选择:物权公示的方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可以是书面公告、口头公告、张贴公告、电子公告等方式。

3. 公开透明:物权公示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应当公开透明,以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4. 保护隐私:在物权公示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

5. 民主原则:物权公示应当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采用民主的方式决定公示的时间、内容等。

物权公示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中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在具体实践中,物权公示原则也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2019年法考必背之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

2019年法考必背之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

2019年法考必背之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一步分为两大模式:登记/交付生效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其依据是公示方式的不同。

我国立法原则上采用登记/交付生效主义模式,例外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1.原则:登记/交付生效主义基于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以该法律行为的有效为前提,否则物权不发生变动。

该模式称为“债权形式主义”。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简化为: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简化为:有效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然遵循交付生效主义原则,但其还有一项特殊规则,即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要件。

简化为:有效合同+交付=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1)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属于一般规定。

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属于例外情形,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仅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豁免登记。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能够不登记。

注意,不动产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39条);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7条)。

权利质权的设立仍适用于这个原则: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动产物权变动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属于一般规定。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交付仍然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要件)。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首先,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使得交易的相对人可以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从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

具体来说,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包括交付、登记等。

交付是指通过实物转移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对外界公示,而登记则是指通过在法定机构进行登记的方式公示物权变动的事实。

其次,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具有公信力,即相对人可以信赖公示所表示的物权变动情况,并在信赖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防止因欺诈或不实信息导致的损失。

公信原则要求公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交易中,如果物权变动的信息不透明或存在虚假信息,将会给相对人带来巨大的风险,导致交易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而通过公示和公信原则,可以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减少交易风险,保障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总之,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应该严格遵守这一原则,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物权公示的方式是如何的

物权公示的方式是如何的

物权公⽰的⽅式是如何的物权是指⼈对依法享有的所有物的⽀配使⽤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当物权变动时,需要对其进⾏登记等,这就是物权的公⽰。

那么物权公⽰的⽅式是如何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物权公⽰的⽅式是如何的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法。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以民⽤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辆为客体的物权以登记为其公⽰⽅法。

占有为享有动产物权的公⽰⽅法,是权利存在的外⾐。

所谓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的状态。

交付是让与动产的物权的公⽰⽅法。

交付与登记不同,登记可以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切变动形式的公⽰⽅法,⽽交付只能作为基于法律⾏为的让与动产物权的公⽰⽅法。

所谓让与,包括转让所有权与设定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

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配⼒,移转于受让⼈。

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交付。

物权法对各种交付⽅式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第⼆百零⼋条【物权公⽰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百⼀⼗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统⼀登记制度。

统⼀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政法规规定。

第⼆百⼆⼗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交付时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是⼈对其所有物所拥有的权利。

但是当对其所有物进⾏变动、登记等。

就要⽤到物权公⽰。

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店铺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交付、占有、登记与物权变动

交付、占有、登记与物权变动

权关系, 保障了交易安全 。因此 , 交付、 占有、 登记都不能决定物权变
动本身的效力。 二 、 确 认识 交付 、 正 占有 、 记 与物 权 变动 关 系 的意 义 登
正确认识交付、 占有 、 登记 与物权 变动 的关系对 于明确物权 公示 与物权 变动的关 系意义重大 。除 了对交付 、 占有 、 登记各 自的功能的 认识不足外 , 传统物权理论之所 以认 为物权 公示 的方式 动产 为占有,
但 只 能 是 例 外 而 非 原 则 。 此 , 记 公 示 从 原 则 上 讲 最 多 只 具 对 抗 的 因 登 功能 。
是 由当事人再达成转移物权 的合 意, 专门明确物权变动 , 当然这种
了物 , 推 定 当事 人 有 变 动 物 权 的合 意 , 时 , 权 确 定 发 生 了转 移 。 则 此 物
同 , 就是 说 登记 的 效 力 强 于 占 有 的 效 力 , 一 点 在 动 产 与 不 动 产 上 也 这 是 没有 差 别 的 , 是 二者 在 公 示 的 效 力 方 面存 在 巨 大 差 别 。 但


交付 、 占有、 登记 与物权 变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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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占有 、 记 与 物 仅 复 矽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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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交付 只 是推 定 物权 转移 的标 志 。 占有 、 登记 等物 权公 示行 为是 一种 物 权 变动后 的 “ 强化行 为” 是物 权公 示 的 方 , 式, 一方 面 经公 示 出的物 权 具有 了对世 的 效 力, 一方 面 , 第三人 来 说 , 明 了物权 关 系, 障 了交 易安全 。 另 对 透 保

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

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

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这可都是生活中很重要的事儿呢!
先来说说第一种方式,那就是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这就好像你决定去买个超级喜欢的玩具,你付了钱,玩具就归你啦,物权就发生了变动。

你看,就这么简单直接!这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事儿,得认真对待哦,不然到时候出了问题可就麻烦啦!
再讲讲第二种,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这就好比天上突然掉下个大馅饼,砸到你面前,物权就这么莫名其妙地变动啦!比如说继承,长辈突然离世,那财产就到你这儿啦。

还有建造房屋,你辛辛苦苦盖起来,这房子可不就归你啦!是不是很神奇呢?
接着是第三种,公示引起的物权变动。

这就像是给物权穿上一件显眼的衣服,让大家都能看到它的归属。

比如不动产要登记,这就像给房子贴上你的名字标签一样,大家一看就知道这是谁的啦!动产要交付,你把东西交到别人手里,物权也就跟着变动啦,这多直观呀!
最后一种是善意取得。

这就像是在路上捡到一个宝贝,你不知道它原来是谁的,但你是善意地拥有它,而且符合一些条件,那这个宝贝就归你啦!这不是很幸运的事儿嘛!
咱生活中到处都有物权变动的影子呀!你想想,买房子、买车,不都是物权变动嘛!要是不了解这些,那可不得吃大亏呀!所以说,咱得把这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牢牢记住,就像记住自己的名字一样。

这样在面对各种情况的时候,咱就能心里有底,知道该怎么处理啦!可别小看了这些,说不定哪天就能派上大用场呢!这物权变动的学问可大着呢,咱可得好好琢磨琢磨,让自己在物权的世界里游刃有余,不被那些复杂的情况给弄晕啦!反正我觉得,搞清楚这些,对咱的生活肯定有好处,难道不是吗?
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民法典的物权公示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的物权公示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的物权公⽰原则有哪些
公⽰不是公告,公⽰是公开宣⽰,让公众了解并可提出异议。

公告就是当众正式公布或通告。

物权在民法典中是⼀项很重要的权利,也是对公民⽇常⽣活中⾮常重要的权利,直接影响着物品的归属和经济利益的划分。

那么民法典中物权公⽰原则是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物权公⽰原则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公⽰原则是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零⼋条【物权公⽰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变动的规则和公⽰⽅法是什么
(⼀)物权变动规则:物权享有⼈享有物权、物权的内容变更或以何种⽅式消灭物权,须采⽤以公众信服的⽅式让义务⼈清楚知道谁是权利⼈且不应妨碍谁。

转让⽆时,也要让买受⼈知道他有⽆资格转让该物。

(⼆)物权公⽰⽅法:第⼀种是登记。

欲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或出售,登记后才发⽣所有权的转移。

欲了解不动产所有权⼈,查不动产登记簿即可。

第⼆种是交付。

这是对动产⽽⾔。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公⽰的⽅法和⽅式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保证公开、公平和公正。

这样也能让公民信服。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动产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

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很多同学经常分不清楚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接下来我们就分析下相关内容。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交付的类型: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现实地移转给另一方的交付方式。

观念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通过特别的约定而没有现实转移标的物的交付方式。

观念交付主要包括下列三种形式:(1)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双方当事人达成让与合意,代替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形态。

例子:张小花借用王小草的照相机,后张小花与王小草达成协议购买该照相机,则动产自双方达成合意即转移。

(2)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的交付形态。

例子:将借给王小图的照相机出卖,由王小图将照相机直接交付给受让人李明,自通知王小图向李明交付照相机时交付转移。

(3)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让与合意,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交付形态。

例子:赵茜茜将照相机卖给刘丽丽,并约定赵茜茜再使用一个月,自物权让与的合意达成时即完成交付。

例题分析:李某于4月1日将一套藏书借给王某,借期1个月,4月10日,王某向李某表示愿意购买此书,李某同意。

物 权 变 动

物 权 变 动

(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登记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 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买卖、建设用地 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 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不动产登记范围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 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 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规定办理登记: ①集体土地所有权;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③ 森林、林木所有权; ④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⑤建设用地使用权;⑥宅基地使用权; ⑦海域使用权;⑧地役权;⑨抵押权;⑩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4.不动产登记的程序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及相关申请 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5.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特殊登记
(1)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
2.动产物权交付替代
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以下 几种交付方式,发生与现实交付同样的法律效果。具体包括:

物权变动有哪些原则

物权变动有哪些原则

通说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方法之抽象,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效力之抽象。

1、公示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物权具有主体上的对世性和效力上的排他性,这就决定了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公开,以让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保证交易安全。

根据物权法原理以及中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

一般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中国《物权法》对上述两种公示方法作出规定外,还作出了关于物权变动效力发生的其他规定。

其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其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其四,上述三种情况下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公信原则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

根据这一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信原则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让物权秩序稳定,不管事实上的真实物权人是谁,只要是合法的公示程序即认定为法律物权,带有明显的“拟制”色彩。

所以,有学者指出,公示原则要求各种公示方式必须准确反映物权变动的结果,以使社会公众了解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但公信原则并不要求这一点。

应该说,不管是公示原则还是公信原则,设立的初衷都是为维护交易安全。

公示原则之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信原则之功能则是让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

司考物权法考点: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司考物权法考点: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考点说明 《物权法》⾸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式。

⼆、理论分析 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定的公⽰⽅法向社会公开,从⽽使第三⼈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物权变动的效⼒。

(⼆)公信原则,是指⼀旦当事⼈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了公⽰,则即使依公⽰⽅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法律教育原创保护交易安全。

公⽰原则在于使⼈“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信”。

公⽰⽅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法。

同时,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三、例题解析 [例题1]张先⽣夫妇拥有⼀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

l996年,张先⽣以⾃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夫妇⾃愿将l间南房赠与了⼥⼉张平。

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续。

1998年,张先⽣的妻⼦病故。

此后不久,张先⽣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张丰的⼥⼉张⼩⼩,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续。

⾃此,张先⽣与张丰⼀家在四合院内居住。

2002年,张先⽣的⼥⼉张平将张先⽣、张丰告⾄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所有,⼆⼈腾退房屋。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平主张南房归⾃⼰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B.张先⽣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的⾏为是部分有效的 c.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 D.张先⽣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张⼩⼩的⾏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续,所以张⼩⼩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A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公⽰⽅法、公⽰的效⼒,以及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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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后买 购买前为第 通知到达第三人 三人占有 时
卖方先卖后 借用(租赁)合 借(租) 同生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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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例题·单选题】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 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 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 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 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 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 像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 )。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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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4年考查了一道客观题, 重点在于简易交付、预告登记结合案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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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规则(已讲授,请熟读法条):
交付 生效
登记 对抗
总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质押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①预购商品房(期房);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示例】1月1日甲和乙签订合同,决定于乙结婚时,
甲将房子转让给乙,为了防止甲在这个期间将房子卖
给其他人,可以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若预
告登记有效期间内,甲将房子再次卖给丙,只要乙未
同意,丙不能得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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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例题·多选题】(2014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 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 ( )。 A.预购商品房 B.租赁商业用房 C.房屋所有权转让 D.房屋抵押
(2)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①集体 土地所有权;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③森林、林木所有权;④耕地、林地、草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⑤建设用地使用权;⑥宅基 地使用权;⑦海域使用权;⑧地役权;⑨抵押 权;⑩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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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
土地登记
房屋登记
生效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
建设用地使 理登记手续,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用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
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
登记 土地承包经 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 营权 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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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规则(已讲授,请熟读法条):
总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
登记 抵押★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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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交付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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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 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 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买方先 借(租)后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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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 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 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 付。——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生效 【示例】甲租用乙的相机,乙之后将相机 卖给丙,乙指示甲直接将相机交付于丙,通过 这种交付的方式代替现实交付,而这个指示通 知到达甲的时候视为交付,发生了物权效力。
总登记(对辖区内全部土地全面 ×
登记)
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权利主体变更) 变更登记(权利内容变更)
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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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登记不一致(P38):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
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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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 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 生效时发生效力。——卖方先卖后借(自第二个 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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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总结】三种观念交付★
方式
当事人
简易交付 两方 指示交付 三方
占有改定 两方
核心识别 物权转移时间
标志
买方先借 买卖合同生效时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
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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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6.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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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作用 期限
情形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阻止物权变动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 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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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2009年)甲向乙出售房屋并 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分期 支付完毕价款;甲先将房屋交付乙使用,一年 后转移所有权。房屋交付后,双方前往房屋登 记机构办理了预告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 有( )。 A.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B.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丙, 则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C.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丁,该 抵押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D.若甲因为乙没有按期支付价款而依法解 除合同,则预告登记失效
对抗 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
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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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新增) (1)机制: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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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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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14原因更正登

处理
原因
异议登 处理 记
责任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 记载的事项错误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 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 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1)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 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不能阻止物权变动,但受让人不 可善意取得。
特殊动产所有权
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
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抵押★
三人; (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
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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