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毕业论文
民法物权法论文4900字_民法物权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民法物权法论文4900字_民法物权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民法物权法论文4900字(一):民法典如何对待物权法的结构原则论文一、物权法的四项结构原则依据学界通说,物权法存在四项结构原则:与物权的类型有关,存在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的客体有关,存在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与物权的变动有关,存在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的效力有关,存在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无论是2 007年3月16日审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其中对物权客体与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效力与物权效力优先原则并未以具体法律条文的形式呈现出来。
物权客体与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为什么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呈现出来?对此,目前未见学界有更多的讨论。
但对于物权效力与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不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呈现出来,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曾展开过讨论。
2006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用半天的时间组织专题研讨会,讨论要不要在物权法第一章就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据笔者了解,当时尽管存在激烈的争论,但立法机关采纳的意见是不支持在物权法第一章规定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对此,比较有力的理由是: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是不一样的,物权效力优先原则只是对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与物权之间、物权与债权之间关系所涉及的调整规则进行理论上的概括和总结,该原则本身没有任何特定的价值取向,因而不能成为裁判者处理纠纷的裁断依据。
在法律就特定纠纷未设明文规定的时候,裁判者不能依据物权效力优先原则创制对相关纠纷进行处理的具体裁判规则,也无法就现行法上特定法律条文的复数解释结论,依据物权效力优先原则进行筛选。
因此,《物权法》也就没有规定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但是,笔者注意到,在《物权法》《民法总则》《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中,有两项物权法的结构原则被保留了下来。
这两项原则即: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
而在 公示 、 信原 则下 , 甲 乙之 间 的买卖 合 同无 效或被撤 销 公 在 时, 甲仍 为物 的所 有人 , 基 于物权 请 求权 要求 乙返 还 原物 , 在 可 而 无 因性理 论下 , 乙 已确 定地 取得 了所 有权 。可见 此 时公示 公信 则 原则 有效 地 保护 了原权 利 人 的利 益 。当第 三人 丙 出现之 后 , 形 情 则立 刻发 生变 化 , 为 甲乙之 间合 同 无效 , 因 乙对 该物 无处 分权 。 但 丙仍 可基 于对 公示 的信 赖 而与 乙发 生交 易取得 该物 所有 权 ,甲的 追 索被 阻 断 , 权 利人 的利 益 向交 易安 全让 步 。在此 时 , 原 丙需 为善 意第三 人 , 则 , 权利 人 可 向恶意 第三 人 请求 返还 原物 。 否 原 ( 公示 、 二) 公信 原 则 与善意 取 得制 度之 比较 善意 取得 制度 ,通 说 认 为起源 于 日耳 曼法 上 的” 以手护 手 ” 原 则, 其核 心 内容 为” 意与他 人 以 占有者 , 得 向相对 人请 求返 还 任 除 外 , 于第 三人 不得 追 回 , 得对 相对 人请 求 损害 赔偿 。” 对 惟 基于 善 意 取得 制度 , 意受 让 人可 以从 无权 处 分他人 财 产 的让与 人那 里 善 取 得物 权 。原权 利 人不 得 要求 返还 ,从 而在 交 易频繁 的商 品经 济 社 会 中, 效保 证 了交 易安 全 , 有 降低 了交 易成 本 。我 国《 物权 法》 也 规 定 了善意取 得制 度 , 并突 破 原来 的只适 用 于动产 领域 的 限制 , 将 善 意取 得制度 扩 及 不动 产领 域 。 同时 , 根据 我 国 《 权 法》 1 6条规 定 ,无 处分权 人将 不动 物 第 0 ” 产 或者动 产转 让给 受 让人 的 , 有 权人有 权追 回; 所 除法 律另 有规 定 外 , 合下列 情形 的, 让人取得 该不 动产或 者动产 的所 有权: 一) 符 受 ( 受让 人受 让 该不动 产 或 者动产 时 是善 意 的 ; 二 ) ( 以合理 的价 格转 让;三) ( 转让 的 不动 产或 者动 产 依照 法律 规定 应 当登记 的 已经登 记 ,不需 要登 记 的 已经 交 付给 受 让人 。受 让人 依照 前款 规定 取得 不动 产或 者动 产 的所 有权 的,原所 有权 人 有权 向无 处分权 人 请求 赔偿 损失 。 当事 人 善意 取得 其他 物权 的 , 照前 两款规 定 。第 17 参 ” 0 条 规 定 ,所有 权 人或 者其 他权 利 人有 权追 回遗 失物 。该遗 失物 通 ” 过 转 让被他 人 占有 的 , 利人 有权 向无处 分权 人请求 损 害赔偿 , 权 或 者 自知道或 者应 当 知道 受让人 之 曰起 二年 内向受让 人请求 返还 原 物 , 受让 人通 过 拍卖 或 者 向具有 经营 资格 的经 营者 购得 该遗 失 但 物 的 , 利 人请 求返 还 原物 时应 当支 付受 让 人所 付的 费用 。权利 权 人 向受让人 支 付所付 费用后 , 权 向无 处分 权人追 偿 。” 18 有 第 0 条 规 定 ,善 意受 让人 取得 动 产后 , ” 该动 产上 的原 有权 利 消灭 , 善 意 但 受 让 人在 受 让 时知 道或 者 应 当知 道 该权 利 的 除外 。” 们可 以看 我 出, 善意取 得制度 在一定 程度上 是对 公示 、 公信原则 的补 充和限制 。 通 过 以上分 析 ,我们 可 以看 出物权 公 示 公信 原 则确 立 的价值 在 于对 交 易安全 的保 护 , 且在 物权 的变动 中 , 并 较之 无 因性理 论 、 善 意第三 人制 度 等更 有利 于 保护 交 易安全 , 该被 我 国构建 物权 应 变动 模式 所推 崇 。 参考 文献 : [】 1陈华 彬. 权法 原 理[ . 物 M】 国家行 政学 院 出版社 19 年版 . 98 第
[物权,公示,公信力]论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
论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论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论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论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摘要]物权公示原则是现代各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所奉行的重要原则,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本文认为,物权变动公示不仅包括物权变动的公示而且应当包括物权本身公示和其公信力,而物权公示其旨在表明权利人通过公示使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悉其权利:而公信力是法律上建立某种公示手段公示的权利为真实权利的一种规则。
[关键词]物权占有登记公示交付公信力一、物权对世效力的基础传统民法区分物权与债权,并赋予其不同的效力,认为物权具有对世性和优先性,债权具有特定性,仅得对抗特定的人。
债权不论发生先后,均居于同等地位。
物权既具有绝对性,在物权之间并有排他的优先效力。
学者在论述债权仅具有特定性时皆以债权仅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其理由,此二点也正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之所在。
因此,公示性是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的权利之对世效力的源泉所在。
二、物权公示的效力简单说物权公示的效力是指在物权法上所产生的公信力和确认依公示方法所取得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所谓公信力,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3]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内容,效力,变动等必须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的公示是法律为透明物权关系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而物权公示保护交易安全的主要途径就是为公众提供了解物权的归属以及物上所存在的其他支配权。
物权的效力如上所述,包括三个方面,即三大效力:[4](一)物权转让的效力,即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不发生物权之得失变更的法律效力。
(二)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即推定以不动产登记薄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以动产的占有为正确的权利人占有。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摘要: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原则在物权法的运用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特殊关系导致公示原则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理论上提高对于公示原则的认识,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局限一、物权法的基本理论1.“物”的概念“物权法”的“物”,具体分为两类,即“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地上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树木、植物等,不能与土地分离或从土地上移动,否则会影响其价值。
“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一切财物,如工厂机器、机动车辆、各种动物以及生活设施等等,“动产”的特点即可以移动,移动后不影响其价值。
2.“物权”的概念“物权“属于民事财产权,与债券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物权”从字面理解即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权。
在《物权法》中第2条明确规定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所指的“所有权”可以解释为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全面支配权。
而“物权”所指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体现的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于物在使用价值方面的支配权,而“担保物权”是指对于物在交换价值方面的支配权。
3.《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它是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在遇到特殊情况也可能是国家)在利用和支配物的过程中,规范和调节人与物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一项法律。
《物权法》具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即具有实际意义的物权法,它是用来规范和调整人对物的利用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物权法则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篇,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
相对于《民法》中的其他部分,物权篇比较直接的反映了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中国《物权法》的主要原则就是围绕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即权利人对物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方面所具有的全面和部分的支配权。
论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论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品交易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基本需求。
在各种交易场合中,物品的公示与公信原则相当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论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一、什么是物的公示物的公示是指商人在商品陈列、广告、装饰、包装、标志等方面尽可能准确、明确的标识和表现商品的特点、成分、性能、价值等有关信息,让消费者直观地了解所要购买的物品的信息。
物的公示是商家与顾客之间交流的重要桥梁,它直接影响到商家与顾客之间的信任关系。
二、什么是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商家或其他机构在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经营管理方面所承诺的诚信原则。
商家应该恪守直接或默许的承诺,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度,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和满意度。
三、论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对消费者的影响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对消费者的影响非常重要。
任何不诚信的商家都会对消费者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需要引入公信原则的概念,以构建良好的商业环境。
3.1 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在商品标识和品牌形象上,必须做到准确、明确和客观,以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3.2 促进消费通过详细的商品介绍和准确的标志来促进消费者的购物欲望,提高销售。
3.3 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公信原则提供了一种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方式,形成了对商家的约束和监督。
四、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的实施4.1 规范包装标示包装和标示的规范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珍贵的信息,其内容应该准确、详细。
4.2 严格控制质量贵商务交往中,产品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商家应该要努力提高商品的质量对传统价值的重视,转向客户价值的尊重。
4.3 利用广告宣传促销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商家可以利用广告宣传、促销策略等手段进行商品推销。
五、总结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商家信誉度而制定的规则,其实施对于商家和消费者都是有利的。
物的公示和公信原则能够树立诚信经营的形象,促进商业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它也需要良好的执行力和公正的监管,以确保真正落实这些原则。
论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作者:山东律协转贴自:山东省第十五次律师业务理论研讨会论文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邵玉民(此论文获全省第十五次(2005年度)律师业务理论研讨活动优秀论文民事类一等奖)内容摘要:物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方面,在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如何在兼顾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和静态安全的同时又能满足我国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是物权法所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提高其在物权法中的价值定位,建立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核心的物权变动制度模式,并辅之以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和扩大公信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注重对物权的变动程序的规定等方式,从而来实现物权法对上述矛盾的平衡功能。
关于物权的变动,近代各国民法无不实行公示公信制度,这对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的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着重就物权的概念和公示公信原则的概念、起源、适用和效力及二者相互间的关系作了论述。
关键词:物权公示公信一、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
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第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的权利。
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各国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大概可归结为以下几类:第一、所有权;第二、用益物权;第三、担保物权;第四、占有。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基于物权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变动,必然纠纷不止,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物权的变动,就必然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二、公示原则:(一)公示的概念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论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论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内容提要】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要发挥物权的排他作用,防止他人对物的争夺,对他人财产的侵犯,法律就必须明确规定物权的公示方法,使人通过一定的外部形成,一见便知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某物的物权在某人之间发生了转移。
因此,自近代以来,关于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各国民法无不实行公示公信制度,对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功能与意义,以及我国关于公示与公信制度的规定及其发展历史作以阐述。
【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登记、占有、交付、善意取得一、物权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变动之所以需要权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物权为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的权利,若某一物上已经成立物权,则与之不能两立的有着同一内容的物权便不得再行成立。
物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常生排他效果,如无由外界查悉其变动的征象,则难免致第三人于不测的损害。
因此,要发挥物权的排他作用,防止人对物的争奇、对他人财产的侵犯,法律必须设立物权公示制度及公法方法,基于此公示制度,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与现象,使物权法律关系据此得以透明。
反之,若无该项制度,则于交易旺盛、物权变动频繁的市场交易中,不仅物权交易的安全会受到损害,而且也将损及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导致财产交易中的秩序陷入紊乱境地。
可见物权公示制度对于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现代各国物权立法无不实行公示公信原则。
在民法典物权编中以专章、专节或专门条文规定物权的分示方法,并辅之以有关单行法律、法规,以建立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如德国民法典对此就有详细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也有对所有权移转的公示问题作出了原则的规定。
论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
公示原则要求对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公示,让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
公示原则的重要性在于,通过公示可以使社会大众了解到物权的变动情况,特别是对于不特定的第三人,他们需要获得相关信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示的方式可以包括在媒体上发布、登报公告、注册登记等形式,确保信息能够被潜在利害关系人获取。
而公信原则强调了公示所传达的信息应当是真实、可信的,从而维护公示的效力和社会的信任。
在物权变动的公示中,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只有在信息真实可信的前提下,公示才能发挥其预警作用,并确保各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综合来看,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并使当事人能够依靠公示获取的信息进行交易决策。
这一原则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确保交易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和公信原则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法律原则。
物权公示要求物权应当通过公示的方式来保护权利人的权益,而公信原则则要求各方必须遵守契约、信守承诺。
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健全的物权制度。
首先,物权公示是一个江山永固的法律原则。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想出售他的房屋,他必须先在房屋销售平台上登记,并披露自己的身份。
如果没有登记,他将失去与房屋有关的法律权利。
这无疑增加了购房者的信任度,保护了不动产的交易双方的利益,使物权公示成为一项政策和社会制度。
其次,公信原则保障了相互信任和契约精神。
在商品交易中,由于卖方对商品的不同描述的影响,买方可以对所购买的商品产生不同的期望,而公信原则强制卖方必须严格遵守售后承诺等条件。
例如,在某台灯被卖家介绍为新品并具有完美运转的情况下,如果它在收到后发现问题,可以向卖方申请售后服务。
如果卖家拒绝兑现承诺,则公信原则允许买家投诉,索赔可行。
最后,物权公示和公信原则的运用可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当所有交易都在公示平台上进行,并且卖家们信守承诺时,就会逐渐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长期保持这种良好的信用记录,能够使更多的人愿意塑造社会公信力。
综上所述,物权公示和公信原则历史悠久,实践证明是运用最广泛的法律原则之一。
它们对推进国家与社会的文明建设,保护人民权益,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例1:当中国最大的房产开发商绿地地产在新加坡交易所公开露面时,它不能靠绿地香港、英国和新加坡分公司而顺利上市。
相反,它必须把证券登记在中空控股有限公司名下,并要求其担任该公司的代理商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人,以确保公信力。
案例2:正面案例的例证是一家来自中银集团100名外籍员工检查手册,这部在业内较为少见的手册对银行资本开发进行了说明,并承诺保护全球投资者的长期收益,并为其快速思考,确保收益率。
它还指出,中国的立法机构率先建立了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的公信监管体系。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的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一、我国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史上一个里程碑,是中国私法的重大进步。
对我国物权的规范和物权理论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影响。
作为物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公示公信规则在《物权法》中延续了以往的立法思路,采纳债权形式主义与公示对抗制度相结合的模式。
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确立了“变动公示主义”,即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为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对动产物权变动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以下情形,其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通过征收、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等法律事实取得动产物权的情形;其二,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也属于动产物权的设立,但是由于抵押权的设立无须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所以不存在交付问题;其三,动产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因当事人合意而产生,因此也无须自交付时设立。
因此,《物权法》第23条规定的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仅指动产所有权和动产质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生效,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形下,考虑到便捷的需要,也承认以观念交付代替现实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
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物权法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作者:王济坤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11期【摘要】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及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公示与公信都是为了维护物权变动及交易的安全性而设定的,但究其内容而言美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有各有不同。
本文从公示及公信原则的内容出发,对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做出阐述。
【关键词】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是使得物权状态发生变化的法律效果,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的总称。
而公示原则及公信原则则是保障促进物权更迭、流转同时也是物权变动赖以存在的两项基本原则。
一、公示原则物权不同与债权,其具有支配性、对世性及排他性,为了有效保护物权人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将物的权属状态以一定的方式公开,使其透明、周知,能被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知悉。
而债权是相对权,是当事双方的意思自治,大部分债权的变动不需要公开。
动产的公示方式为占有及交付,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24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之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起发生效力。
法律对占有人与某物之间的事实控制关系基于保护,实际上使得占有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了权利推定效力和表征效力,即哪怕具有占有表象的人是非法占有他人之物的人,法律也不允许他人以同样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之物,甚至真正的所有权人此时也不能用非法的手段夺回属于自己的财产,除非这种手段是法律认可的自力救济。
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这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我国《物权法》第是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该机构办理。
即国家统一向不动产的产权人颁发权利证书以便公开地、正式地对财产的拥有进行确认,原则上可供公众查阅,即使其具有向社会公开所有权信息的功能。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公信原则是基于物权的公示原则,对物权公示给予确认并加以公信力的原则。
换言之,物的权属状态向社会公示后,即便公示的状态与无的真实权属状态不一致,也必须以公示为准,这便使得公信原则具有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为真实、正确的物的权属状态的效力。
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论文
摘要作为对世权的物权,其得丧变更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始可透明其法律关系,这就是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物权经公示后即产生一定效力。
当公示的物权与真实物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对第三人信赖之公示物权予以保护,这就是物权的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上的基本原则。
从讨论公示、公信原则的内涵、方法、效力、构成等一系列基本理论着眼,公示、公信原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中的作用即为明朗。
通过比较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在保护第三人利益范围、手段、效果等方面的不同之处,公示、公信原则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较为周全,同时又可以平衡真正权利人利益,相较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更为合理,而善意取得制度只能作为公示、公信原则的补充。
我国的法律,尤其是新近颁布的物权法,第一次对物权的公示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但未规定公信原则,这是我国物权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对第三人保护的问题上,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大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以此来全面代替公信原则,在物权公信原则下,善意取得制度无法独立承担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重任,这一制度安排,将在实际适用中限制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从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造成不利的影响。
因而,应当确立以公示、公信制度为主的对第三利益保护的制度。
关键词:物权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第三人利益ABSTRACTThe real right, as an absolute right, its acquisition, loss and change all need enough expressions which can be recognized from the exterior, and making the legal relation clear, this is the publication principle in the changes of real right. The real right begins to effect after publication. When conflicts occurred between the publication real right and the actual real right, the law protect the publication real right if there is a third party’s credit, this is the credit principle. Both the publication principle and the credit principle ar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real right law. Seeing from the connotation, method, effect, constitution and series of other basic theories of the principles of credit and publication, its effect is si gnificant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third party’s benefit. Through the comparisonof the differences about the scope, means, effect. etc. in the third party’s benefit protection, between the principles of credit and publication to the institution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the abstract theory of the juristic act of real right, we can see that the principles of credit and publication can protect the third party’s benefit more thoroughly, meanwhile, they can balance the rights of the actual rights owner, they are more reasonably compared with the abstract theory of the juristic act of real right, and the institution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can only serves as an complementarity to the principles of credit and publication. The Chinese laws, especially the recently promulgated Real Right Law, which made explicit provision of the publication principle for the first time, had no provision of the credit principle, this is a big blemish of the lawmaking. On the problem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third party’s bene fit, The Real Right Law extended the apply of the institution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to the movable property and real estate, in order to replace the credit principl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redit principle of real right lacks, the institution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can not undertake the heavy responsibility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third party’s benefit independently. This system arrangement, will block the protection of the third party’s benefit in practice, and bring disadvantages to the pr otection of the trade safety. Thus, we should establish a system which consisted mainly by the institutions of publication and credit to protect the third party’s benefit.Keyword: the real right;the credit principle; the publication principle; the third party’s benefit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作者:申洋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摘要: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作用在于明晰物权法律关系,维护物权变动以及交易的安全与快捷。
通过讨论公示、公信原则的内涵、方式、效力等一系列基本理论,使公示、公信原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作用便更为明晰。
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善意取得《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说明我国《物权法》明确承认物权的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的时候,必须透过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现此种变动的后果,即经过变动后物上权利性质与权利归属,否则就无法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这也就意味着无论动产或不动产在发生物权变动时,都应当可以从外部可以知晓。
公示原则要求在物权变动中,必须通过法定的方式向外界加以显示,能够使他人知悉。
现代物权法中,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动产的公示方式则为交付占有。
物权一经公示,就会产生法定效力。
一为物权转让效力,即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果;二为权利推定的效力,即推定动产的占有为正确权利人占有,推定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亦或占有动产的人可以推定为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的登记人可以推定为不动产权利人,即使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的动产物权不一致,对任何善意第三人均推定为正确。
物权变动之所以需要公示,首先是由物权的属性决定的。
物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具有排他性,这就要求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物权,不得随意侵害、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力。
由于物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所以就需要物权在变动时就应当通过法定形式在外部予以显示,让其他人得以知晓,否则不仅不利于明晰权利归属,还可能让第三人陷于不安定的状态,使其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损害进,而无法保障现代社会高频交易的效率与安全。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总10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内容摘要公示公信原则正是符合物权变动的要求,而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认识并理解该原则基本原理,讨论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物权公示公信制度,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释了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原理,分别分析了两个原则的定义、历史发展、立法理由、功能,并详细研究了公信原则的适用问题,指出对不动产的公信原则各国有不同的态度,并分析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
第二部分讨论的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第三部分讨论了物权公示的效力。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公示的公信力,包括登记的公信力和占有的公信力。
第五部分探讨了我国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实施的现状与完善。
结合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提出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下,统一登记机关、采登记的实质审查主义,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登记交付公示的效力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meets the requirement of the real right alternation, so it has been accepted by many countries and become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property. Since the demonstrative principl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law of property, how to understand its fundamental theory and set up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will be solved in the essay. There are five parts in the essay.Part 1 mainly studies the fundamental theory abou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I separately discuss the conception, development, legislation caus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two principles, then put the stress on the applying of the indication principle, point out different attitude toward the indication principle on real property, and analyze the reason.Part 2 elaborate the methods of the publication of alteration of property.Part 3 discuss the validity of property publication.Part 4 mainly researches the indication validity of property publication, including the indication validity of registration and the possession.Part 5 mainly explores how to perfec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property of our country, the essay suggest that in creation mode of publication, we should integrate the office of the registration, carry out essence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and entitle the registration with the indication validity.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dication, registration, delivery, validity of publication目录一、公示公信原则概述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物权变动中公示公信原则的应用论文
物权变动中公示公信原则的应用论文物权变动中公示公信原则的应用论文物权是一种确定权,具有排他性,除对物享有物上的权利以外,任何人不得对他人享有的物权主见权利,通过某种方式对物的性质进行明确的标示有助于第三人更便捷的与全部权人进行交易。
而且,物权的变动意味着财产的转移占有,关系着交易的平安以及第三人权利的爱惜,因此通过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各界表明物权的归属,有助于明晰权利基础,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两种物权变动的方式,即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否则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是公示公信原则的基础。
因此,为了爱惜物权人的利益,也为了防止因物权变动而损害他人利益,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必需具有法定的效力,也即可以从外部加以识别标志并作为权利存在的公示方法,如此方能最大程度地维护物的交易平安。
一、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要义所谓公示,指的是通过某种方式将某一行为公之于众,目的是为了使社会公众清楚事实的真相。
物的公示原则指的是在物权发生变动时,要通过某种法定的方式向外界表明这种变动的后果,包括物权变动后的权利性质与权利归属等,否则物权的变动就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我国实行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变动之后只有通过公示,才能使潜在的他人明晰交易内容的性质,避开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包括两种,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支付的公示,只有通过公示的方式才能使物权变动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例如,张三向李四借钱后,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就将自己的汽车向债权人设立了抵押担保,并在车管所进行了抵押登记。
后因张三无钱还给李四,还将汽车卖给了王五,试问,李四能行使自己的抵押权吗?答案当然是确定的。
即使王五是善意的第三人,也不会产生汽车产权变更的后果,由于机动车的转让必需要经过登记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王五在办理登记时必定会发觉该车在之前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在该抵押登记取消之前无法将汽车登记到自己名下。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作者:甘丰柳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20年第11期摘要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物权变动阶段,为了实现物权变动的效力,促进物尽其用、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平衡物權人、受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必须坚持的原则。
目前我国物权变动坚持“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这一公示方法,即在公示效力上兼容了“公示对抗主义”和“公示要件主义”理论。
而公信力具有推定权利效力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总之,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公信原则的基础,物权公信原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发展和必要结果。
两者缺一不可,不可互相替代,否则无法实现物权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公示对抗主义善意取得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1概述从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来看,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或称物的静态价值已经不再是时代的主旋律,而促进高效率的物尽其用、商品流通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
因此,需要确立某种物权变动制度,以建立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确立物权变动的法定模式,于是公示公信制度应运而生。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具有以下功能:发生物权变动,促进物尽其用、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平衡物权人、受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2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当物权所有人和物权受让人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促使物权变动时,应当以一种法定的公开方式即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方式来展示物权的变动事实。
2.1物权公示方式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是“交付”。
对于未经“登记”的以不动产为交易标的的法律行为或未经“交付”的以动产为交易标的的法律行为,法律将否定其物权变动效力。
如甲与乙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了合同价款,但是乙始终没有为甲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那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不能够实现商品房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如果乙一房二卖,则甲不能够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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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题目有些只是研究方向或范围,并非具体题目,故仅供学生参考。
学生选题可在学院提供的参考题目范围内选定,也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批订,但最终均须教研中心负责人认定。
6、学生题目选定后须经开题程序,方可撰写毕业论文。
法学院民商法、经济法类[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民法学:1。
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7。
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8。
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10。
雇主民事责任浅析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12。
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13。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14。
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20。
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24。
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26。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29。
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31。
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式对外公开,以保护交易安全。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公示原则,并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从物权公示原则的概述、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物权公示原则概述1. 物权公示原则的概念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式对外公开,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方式主要包括登记和交付两种。
2. 物权公示原则的意义(1)保障交易安全。
物权公示原则能够使交易当事人充分了解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情况,避免因不了解真实物权状况而造成经济损失。
(2)维护社会秩序。
物权公示原则有助于规范物权交易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3)降低交易成本。
通过物权公示,交易当事人可以快速了解物权状况,减少调查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三、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规定1.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依法应当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3.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付的,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4. 《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 《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四、物权公示原则的适用范围1. 不动产物权公示(1)房屋所有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登记。
(2)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登记。
(3)抵押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登记。
2. 动产物权公示(1)动产交付时,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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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1)(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1)(二)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2)二、交易安全 (2)(一)交易安全概述……………………………………………………………2(二)交易安全的保护 (3)三、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对物权变动的交易安全的保护 (4)(一)公示制度与交易安全 (4)(二)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 (5)四、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交易安全保护失效时的措施—善意取得 6 (一)善意取得概念……………………………………………………………6(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6)(三)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7)五、物权公示公信制度的不足以及完善 (8)六、结语 (9)参考文献 (10)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摘要:在整个物权制度的体系中,物权变动的地位日益显现出来,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则,公示是整个物权变动的核心,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而公信则在于维护交易中第三人的正当利益。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公示公信原则对物权的交易安全也会失效,这时就需要善意取得作为补充。
总的来说在交易旺盛,物权变动频繁的现代社会,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对维护交易安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示公信原则交易安全善意取得理论综述物权是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具有排他与优先效力,因此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必须有一定的公示方法,以保障交易安全。
动产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由于公示仅仅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此为真正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标,法律须进一步赋予登记以公信力。
不动产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即使登记权利与实质权利不符,对于依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示的物权,而进行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的相同法律效果,这就是公信原则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体现。
法律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无疑是一种法政策上的选择。
在交易旺盛,物权变动频繁的现代社会,为避免造成重大困扰与混乱,法律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通过牺牲某些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以保障交易安全,自有其重大意义。
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完善的今天,对于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的深入研究具有学理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公示原则是由物权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物权是对世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其义务主体涉及权利人以外所有的人,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会使其丧失可以使外部辩认的表征,则在交易繁盛,物权变动频繁的现今社会,势必造成重大困扰和混乱,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方式表现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而受让该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损害。
这样客观上就需要对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加以一定的限制,使物权人负公示义务,将其物权变动的事实以一定的方式公之于众,使第三人在参与交易时,有一可资识别、判断物权的客观标准,而不至于因权利瑕疵遭受不测损害。
因此物权公示原则贯彻着现代社会交易安全的社会理念。
按照现代各国物权法,物权的公示方法因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之不同而有所区别。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则以占有与交付(占有移转)为公示方法。
为贯彻公示原则,各国物权法就公示原则所生法律效果亦有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主义。
成立要件主义以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行为成立的要件,即物权变动行为未经公示,其变动不仅不能产生对世的效力,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而对抗要件主义以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物权变动依当事人意思即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要使物权变动的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则必须经过公示。
成立要件主义与对抗要件主义,为近现代两种显著对立的立法主义。
但是,物权公示的对抗要件主义与成立要件主义,并非当然的近现代制度,而只能是民法制定当时各国特有的经济、文化与社会背景综合作用的结果1。
两种立法主义并非非此即彼,我国采用两种制度并用有折衷方法。
(二)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公信原则的的基本要求是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任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的效力2。
公示方法有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机能,此种机能从法律效果上看,就是公信力。
因此通过公信原则如果在公示方法上表现出来的权利为甲所有,就算乙是真正的权利人而甲为无权利人,此时倘使有人与甲为物权交易,则甲就被视为真权利人,从而对交易人产生与有权交易一样的法律效果。
二、交易安全(一)交易安全概述交易安全是在交易过程中,善意的交易当事人依双方为交易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主张交易行为有效,从而基于该有效的交易行为取得交易之新利益,以保障善意当事人利益、交易效率及交易秩序的制度。
具体地说,包括以下要素:1.交易安全指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一方面,交易行为泛指一切移转财产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的双方1宫丽彦:《浅析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宁夏社会科学,2008年7月。
2肖厚国:《物权变动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
有偿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事实及法律行为理论,法律关系主体基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事件)产生创设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效果。
也就是说,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合法有效的法律事实产生,否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因缺乏理论依据而丧失其效力。
因此,必须保护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的目的是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让渡一物之所有权的方式而取得他物之使用价值,若交易行为无效(即自始无效),则当事人的目的将无法满足,这对于交易当事人来说未必是一种合适的保护。
另外,法律保护交易安全就是要保护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即让交易行为有效或尽量使其有效。
2.交易安全指善意当事人利益的安全理想状态下的善意,是实事求是,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的特点。
然而此一标准太过严格而无法在法律上予以适用。
因此,善意本质上讲是一种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是以行为的正当性为特点的,即善意是当事人不知或不应当知的一种情形。
当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交易行为的迅捷不允许当事人在辨别真伪虚实的事项上花费过多的功夫。
若法律不对善意当事人予以特别保护(善意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交易的迅捷性将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交易安全必须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
(二)交易安全的保护在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内在地包含着物权变动的过程。
市场主体通过频繁的物权变动建立经济联系,体现平等关系,实现经济目的,满足生活需求,得到各自在财产上的归属利益或利用利益。
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出卖人、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客观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上的冲突,也就是说交易很可能会出现风险。
从实践中看,这种交易中的利益冲突很常见:如甲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乙又为丙设定抵押权,然后甲与乙的转让合同出现问题,丙的利益如何保护?又如乙将一部电脑卖给丙,但电脑是甲所有,乙没有对电脑的处分权,乙将电脑交付给丙的行为是否有效或者说丙能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丙的利益能否受到保护,如何保护?出卖入在商品交易中总是希望不丧失其权利归属的利益,要求静的安全。
而买受人和第三人则总是希望法律保护其基于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利益。
要求动的安全。
静的安全以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为宗旨,力图维护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动的安全则以保护善意的交易者的利益为使命,意在促进财产流通和交易便捷,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
如果法律不保护丙的利益,那么交易存在风险,如果法律保护丙的利益,交易安全得以实现。
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秩序是否稳定和安全,主要看第三人的交易利益能否得到妥当的保护。
交易安全主要是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设计的法律制度,即保护动态的安全。
各国法律设立很多制度模式为防止或减少风险,以确保交易安全,如代理制度、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制度等,但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中物权法的保护是不可替代的。
三、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对物权变动的交易安全的保护(一)公示制度与交易安全物权是对世权,可以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
权利人要享受物权的此种排他性的权利,需告知社会一般人其享有此项物权。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情况需要以一种可令社会一般人得知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样既向世人宣示权利人享有物权,又可让交易方比较容易得知交易的物权的状态如何,不必受权利状态不明而导致之交易不安全侵害。
因此,物权的特征要求物权状态能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顺应此种要求,法律上出现了公示主义、公示制度,“物权法之采行公示主义,贯彻着近现代社会对交易安全的社会理念”3。
基于物权的公示这种物权权利状态的公开性,人们可以一定的可感知的方式获得关于物权的权利状态,而根据连续的一系列的权利状态的公开,人们又可获知物权变动的情况。
公示的目的在于使人“知”4,其作用在于向社会一般人展示物权静的状态与物权发生变动时其归属改变这一动的过程,不动产物权状态使人“知”的方式是登记,这在各国已成通例,不过虽然方式上比较统一,但效力上各国的规定却有不同。
据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不同。
可以分为“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侧重于保护交易的效率和当事人的意思,“登记要件主义”则更关心交易的安全。
在登记要件主义下,只有依办理了登记,物权才能有效地设立并发生变动,即,某一不动产物权要发生变动时,不仅仅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满足登记这一形式要件才可以,在而一旦登记他人就可以从这种表现方式上知道物权发生变动,以此来消除交易中风险。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采用登记要件主义”。
德国、瑞士、台湾均采取此种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是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在此规定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虽然未经登记,当事人之间仍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是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动产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国、日本采取此种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对于交易安全的维护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法律赋予登记此种效力,乃是为了激励人们积极地进行登记,因为只有经过登记,不动产交易中的受让方才能够获得此项不动产物权,其实是法律采用了一定的技术强制人们去进行登记,而这种强制的结果又可以使得不动产物权变动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
4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的情形基本上可以从登记簿上显示出来,这样真实的权利状态登记又使得后来的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