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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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1)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1)

(二)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2)

二、交易安全 (2)

(一)交易安全概述……………………………………………………………

2

(二)交易安全的保护 (3)

三、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对物权变动的交易安全的保护 (4)

(一)公示制度与交易安全 (4)

(二)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 (5)

四、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交易安全保护失效时的措施—善意取得 6 (一)善意取得概念……………………………………………………………

6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6)

(三)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情

形 (7)

五、物权公示公信制度的不足以及完善 (8)

六、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摘要:在整个物权制度的体系中,物权变动的地位日益显现出来,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则,公示是整个物权变动的核心,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而公信则在于维护交易中第三人的正当利益。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公示公信原则对物权的交易安全也会失效,这时就需要善意取得作为补充。总的来说在交易旺盛,物权变动频繁的现代社会,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对维护交易安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示公信原则交易安全善意取得

理论综述

物权是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具有排他与优先效力,因此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必须有一定的公示方法,以保障交易安全。动产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由于公示仅仅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此为真正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标,法律须进一步赋予登记以公信力。不动产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即使登记权利与实质权利不符,对于依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示的物权,而进行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的相同法律效果,这就是公信原则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体现。法律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无疑是

一种法政策上的选择。在交易旺盛,物权变动频繁的现代社会,为避免造成重大困扰与混乱,法律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通过牺牲某些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以保障交易安全,自有其重大意义。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完善的今天,对于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的深入研究具有学理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公示原则是由物权本身的性质决定的。物权是对世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其义务主体涉及权利人以外所有的人,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会使其丧失可以使外部辩认的表征,则在交易繁盛,物权变动频繁的现今社会,势必造成重大困扰和混乱,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方式表现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而受让该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损害。这样客观上就需要对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加以一定的限制,使物权人负公示义务,将其物权变动的事实以一定的方式公之于众,使第三人在参与交易时,有一可资识别、判断物权的客观标准,而不至于因权利瑕疵遭受不测损害。因此物权公示原则贯彻着现代社会交易安全的社会理念。

按照现代各国物权法,物权的公示方法因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之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则以占有与交付(占有移转)为公示方法。为贯彻公示原则,各国物权法就公示原则所生法律效果亦有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主义。成立要件主义以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行为成立的要件,即物权变动行为未经公示,其变动不仅不能产生对世的效力,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能产生物权变动

的效力。而对抗要件主义以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物权变动依当事人意思即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要使物权变动的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则必须经过公示。成立要件主义与对抗要件主义,为近现代两种显著对立的立法主义。但是,物权公示的对抗要件主义与成立要件主义,并非当然的近现代制度,而只能是民法制定当时各国特有的经济、文化与社会背景综合作用的结果1。两种立法主义并非非此即彼,我国采用两种制度并用有折衷方法。

(二)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的的基本要求是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任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的效力2。公示方法有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机能,此种机能从法律效果上看,就是公信力。因此通过公信原则如果在公示方法上表现出来的权利为甲所有,就算乙是真正的权利人而甲为无权利人,此时倘使有人与甲为物权交易,则甲就被视为真权利人,从而对交易人产生与有权交易一样的法律效果。

二、交易安全

(一)交易安全概述

交易安全是在交易过程中,善意的交易当事人依双方为交易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主张交易行为有效,从而基于该有效的交易行为取得交易之新利益,以保障善意当事人利益、交易效率及交易秩序的制度。具体地说,包括以下要素:

1.交易安全指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

一方面,交易行为泛指一切移转财产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的双方

1宫丽彦:《浅析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宁夏社会科学,2008年7月。

2肖厚国:《物权变动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

有偿法律行为。根据法律事实及法律行为理论,法律关系主体基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事件)产生创设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效果。也就是说,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合法有效的法律事实产生,否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因缺乏理论依据而丧失其效力。因此,必须保护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的目的是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让渡一物之所有权的方式而取得他物之使用价值,若交易行为无效(即自始无效),则当事人的目的将无法满足,这对于交易当事人来说未必是一种合适的保护。

另外,法律保护交易安全就是要保护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即让交易行为有效或尽量使其有效。

2.交易安全指善意当事人利益的安全

理想状态下的善意,是实事求是,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的特点。然而此一标准太过严格而无法在法律上予以适用。因此,善意本质上讲是一种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是以行为的正当性为特点的,即善意是当事人不知或不应当知的一种情形。当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交易行为的迅捷不允许当事人在辨别真伪虚实的事项上花费过多的功夫。若法律不对善意当事人予以特别保护(善意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交易的迅捷性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交易安全必须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

(二)交易安全的保护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内在地包含着物权变动的过程。市场主体通过频繁的物权变动建立经济联系,体现平等关系,实现经济目的,满足生活需求,得到各自在财产上的归属利益或利用利益。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出卖人、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客观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上的冲突,也就是说交易很可能会出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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