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存在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原则,它保障了物权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维护了交易秩序。
本文将从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两个方面,阐述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当以法定方式向外界公示,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应当进行登记或交付。
1.登记公示登记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情况记载于国家有关机关的登记簿上的公示方式。
登记公示具有以下特点:(1)登记具有法定性。
物权法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否则物权变动无效。
(2)登记具有法定程序和要求。
物权法规定,登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否则登记无效。
(3)登记具有公信力。
物权法规定,经过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2.交付公示交付公示是指通过转移占有标的物的公示方式。
交付公示具有以下特点:(1)交付具有法定性。
物权法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交付,否则物权变动无效。
(2)交付具有象征性。
交付是以转移占有为特征的公示方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即视为交付,无需转移实物。
(3)交付具有公信力。
物权法规定,经过交付的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
即使公示的物权与实际的物权不符,善意受让人也可以根据公示的记载来认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1.公信原则的适用条件公信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示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登记或交付)的物权变动才能适用公信原则。
(2)公示内容真实有效。
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实际的物权变动情况相符,否则公信原则不适用。
(3)善意受让人主观上无过错。
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
2.公信原则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则的法律效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善意取得。
在符合公信原则的条件下,善意受让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从而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
[物权,公示,公信力]论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
论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论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论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论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摘要]物权公示原则是现代各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所奉行的重要原则,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本文认为,物权变动公示不仅包括物权变动的公示而且应当包括物权本身公示和其公信力,而物权公示其旨在表明权利人通过公示使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悉其权利:而公信力是法律上建立某种公示手段公示的权利为真实权利的一种规则。
[关键词]物权占有登记公示交付公信力一、物权对世效力的基础传统民法区分物权与债权,并赋予其不同的效力,认为物权具有对世性和优先性,债权具有特定性,仅得对抗特定的人。
债权不论发生先后,均居于同等地位。
物权既具有绝对性,在物权之间并有排他的优先效力。
学者在论述债权仅具有特定性时皆以债权仅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其理由,此二点也正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之所在。
因此,公示性是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的权利之对世效力的源泉所在。
二、物权公示的效力简单说物权公示的效力是指在物权法上所产生的公信力和确认依公示方法所取得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所谓公信力,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3]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内容,效力,变动等必须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的公示是法律为透明物权关系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而物权公示保护交易安全的主要途径就是为公众提供了解物权的归属以及物上所存在的其他支配权。
物权的效力如上所述,包括三个方面,即三大效力:[4](一)物权转让的效力,即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不发生物权之得失变更的法律效力。
(二)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即推定以不动产登记薄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以动产的占有为正确的权利人占有。
论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论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品交易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基本需求。
在各种交易场合中,物品的公示与公信原则相当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论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一、什么是物的公示物的公示是指商人在商品陈列、广告、装饰、包装、标志等方面尽可能准确、明确的标识和表现商品的特点、成分、性能、价值等有关信息,让消费者直观地了解所要购买的物品的信息。
物的公示是商家与顾客之间交流的重要桥梁,它直接影响到商家与顾客之间的信任关系。
二、什么是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商家或其他机构在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经营管理方面所承诺的诚信原则。
商家应该恪守直接或默许的承诺,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度,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和满意度。
三、论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对消费者的影响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对消费者的影响非常重要。
任何不诚信的商家都会对消费者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需要引入公信原则的概念,以构建良好的商业环境。
3.1 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在商品标识和品牌形象上,必须做到准确、明确和客观,以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3.2 促进消费通过详细的商品介绍和准确的标志来促进消费者的购物欲望,提高销售。
3.3 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公信原则提供了一种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方式,形成了对商家的约束和监督。
四、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的实施4.1 规范包装标示包装和标示的规范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珍贵的信息,其内容应该准确、详细。
4.2 严格控制质量贵商务交往中,产品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商家应该要努力提高商品的质量对传统价值的重视,转向客户价值的尊重。
4.3 利用广告宣传促销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商家可以利用广告宣传、促销策略等手段进行商品推销。
五、总结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商家信誉度而制定的规则,其实施对于商家和消费者都是有利的。
物的公示和公信原则能够树立诚信经营的形象,促进商业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它也需要良好的执行力和公正的监管,以确保真正落实这些原则。
浅论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地位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
物权法有四项基本原则:1.物权平等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一物一权原则,4.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基于物权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变动,必然纠纷不止,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物权的变动,就必然需要有公示公信原则。
二、公示原则1.概念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这是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其变动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将其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
譬如房屋买卖过程中,若不对房屋所有权转换进行公示,第三人便无法得知所有权转换信息,可能从而蒙受损失。
因此物权的变动应当对社会公示。
2.公示的适用关于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这与登记不同,交付没有永久的公示力。
这是因为动产物权变动不仅容易而且频繁,无法以登记方法予以公示,只能用移转占有这一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
3.公示的效力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形成效力,也称为公示的成立要件主义,这种立法主义主要为德国等国家所采用;另一种是对抗效力,也称作公示的对抗要件主义,这种立法主义主要为法国等国家所采用。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论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作者:山东律协转贴自:山东省第十五次律师业务理论研讨会论文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邵玉民(此论文获全省第十五次(2005年度)律师业务理论研讨活动优秀论文民事类一等奖)内容摘要:物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方面,在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如何在兼顾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和静态安全的同时又能满足我国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是物权法所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提高其在物权法中的价值定位,建立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核心的物权变动制度模式,并辅之以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和扩大公信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注重对物权的变动程序的规定等方式,从而来实现物权法对上述矛盾的平衡功能。
关于物权的变动,近代各国民法无不实行公示公信制度,这对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的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着重就物权的概念和公示公信原则的概念、起源、适用和效力及二者相互间的关系作了论述。
关键词:物权公示公信一、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
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第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的权利。
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各国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大概可归结为以下几类:第一、所有权;第二、用益物权;第三、担保物权;第四、占有。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基于物权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变动,必然纠纷不止,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物权的变动,就必然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二、公示原则:(一)公示的概念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原则的浅议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原则的浅议【摘要】公信力原则作为近现代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秩序,贯彻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
【关键词】物权登记公示公信力公信力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所变更的物权进行了公示,即使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实施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依此原则,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该公示方法所表示的物权而与之有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诺有和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如土地登记薄上,A笔土地被登记为甲所有,乙信赖该登记而向甲买该笔土地,并为所有权的移转登记,其后,即使发现土地的真正所有人为丙而非甲时,对于土地所有权所生的转移,法律仍予以保护,某乙仍取得A笔土地的所有权。
不动产物权的公信力原则起源于德国法,以保护交易安全为使命,实现交易便捷。
参与交易行为的人,只需依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变动从事交易即可,不必再费时费力,详查标的物的权利状态的真实底细。
因此,公信力原则完全符合市场交易便捷和迅速的要求,从事交易行为的人不必再担忧有公示方法所表现以外的物权状态存在,而遭受不测的损害。
交易的动的安全获得保障,公信力原则因此成为近现代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物权法采纳的是以登记要件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的不动产变动模式,其中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
这样既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又可以全面贯彻物权公示原则。
另外,将物权静态的公信力贯彻到物权变动中,意味着所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或取得都须进行登记,比如遗嘱继承、法院判决、公开拍卖等,只是在这些情形下,不动产物权取得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权利取得人要取得对抗世人的效力必须取得对抗世人的公示手段——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登记由于是由国家机关主持进行,经过严格的程序,具有文字记载,通常情况下可信程度较高,能真正地反映权利归属。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一、本文概述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示公信原则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通过法定方式公开进行,使外界能够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从而维护交易的公信力和安全性。
在实践中,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应用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实践中的困境与难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本文将概述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和理论基础,阐述其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分析公示公信原则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如公示方式的多样性、公示效力的认定、公示错误的救济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如何完善公示公信原则的制度设计,提高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还将对公示公信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物权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希望能够加深对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解,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同时也为物权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贡献一份力量。
二、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论基础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其理论基础深厚而广泛,涉及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公信力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等多个方面。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确保物权变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示公信原则应运而生。
公示是指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一定方式公开表现出来,使社会公众能够知晓;公信则是指一旦物权变动经过公示,即使公示与实际权利状态不符,善意第三人也能够信赖公示内容,其基于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公信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属性之一。
在物权变动中,公信力体现在善意第三人对公示内容的信赖上。
当公示内容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时,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内容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这种信赖在客观上存在风险。
论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论物的公示与公信原则【内容提要】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要发挥物权的排他作用,防止他人对物的争夺,对他人财产的侵犯,法律就必须明确规定物权的公示方法,使人通过一定的外部形成,一见便知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某物的物权在某人之间发生了转移。
因此,自近代以来,关于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各国民法无不实行公示公信制度,对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功能与意义,以及我国关于公示与公信制度的规定及其发展历史作以阐述。
【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登记、占有、交付、善意取得一、物权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变动之所以需要权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物权为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的权利,若某一物上已经成立物权,则与之不能两立的有着同一内容的物权便不得再行成立。
物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常生排他效果,如无由外界查悉其变动的征象,则难免致第三人于不测的损害。
因此,要发挥物权的排他作用,防止人对物的争奇、对他人财产的侵犯,法律必须设立物权公示制度及公法方法,基于此公示制度,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与现象,使物权法律关系据此得以透明。
反之,若无该项制度,则于交易旺盛、物权变动频繁的市场交易中,不仅物权交易的安全会受到损害,而且也将损及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导致财产交易中的秩序陷入紊乱境地。
可见物权公示制度对于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现代各国物权立法无不实行公示公信原则。
在民法典物权编中以专章、专节或专门条文规定物权的分示方法,并辅之以有关单行法律、法规,以建立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如德国民法典对此就有详细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也有对所有权移转的公示问题作出了原则的规定。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概念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2、物权公示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公示原则是由物权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物权是对世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其义务主体涉及权利人以外所有的人,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使其得丧变更有可从外部辨认的表征,则在交易繁盛,物权变动频繁的现今社会,势必造成重大困扰和混乱,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方式表现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而受让该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损害。
这样,客观上就需要对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加以一定的限制,使物权人负公示义务,将其物权变动的事实以一定的方式公之于众,使第三人在参与交易时,有一个可资识别、判断物权的客观标准,而不至于因权利瑕疵遭受不测损害。
因此物权公示原则贯彻着现代社会交易安全的社会理念。
物权公示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从静态角度看,物权公示使物上法律关系得以透明,权利归属明确,起着定纷止争的作用。
物权公示制度的这一权利归属宣示功能,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稳定财产关系,具有重要的秩序价值,有益于财产静态安全的保护。
从动态角度看,物权公示制度使外界得以明了物上权属状况,并从中查知物权的变动,对此变动予以认可和信任。
物权公示制度的这一变动宣示功能,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安全价值,有助于交易安全。
此外,物权公示制度还是平衡财产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的调和点,是协调二者冲突的手段,物权是否公示,具有对抗力和公信力,成为物权人能否主张权利,第三人是否善意以及能否善意取得的衡量标准。
物权公示制度的这一权利冲突平衡功能,使物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得以合理,对协调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的冲突,具有重要的公平和效益价值,有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和发展。
[3]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一)不动产物权的公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即不动产登记。
浅析《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
浅析《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
牛惠兰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
【年(卷),期】2018(0)5
【摘要】公示公信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一项重要且基本的原则,随着群众对物权变动的便捷性需求,登记已不再是唯一的公示方法,其他的公示方法与登记方法一样具有公信力。
为了保证物权变动的安全,应该赋
予登记最强的公信力。
要想贯彻落实公信原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动产、不动产交易,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文章在此基础上主要阐述了《物权法》中公示原
则的概念,分析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的方法及效力,以明确物权的属性。
【总页数】2页(P108-109)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作者】牛惠兰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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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
公示原则要求对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公示,让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
公示原则的重要性在于,通过公示可以使社会大众了解到物权的变动情况,特别是对于不特定的第三人,他们需要获得相关信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示的方式可以包括在媒体上发布、登报公告、注册登记等形式,确保信息能够被潜在利害关系人获取。
而公信原则强调了公示所传达的信息应当是真实、可信的,从而维护公示的效力和社会的信任。
在物权变动的公示中,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只有在信息真实可信的前提下,公示才能发挥其预警作用,并确保各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综合来看,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并使当事人能够依靠公示获取的信息进行交易决策。
这一原则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确保交易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首先,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使得交易的相对人可以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从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
具体来说,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包括交付、登记等。
交付是指通过实物转移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对外界公示,而登记则是指通过在法定机构进行登记的方式公示物权变动的事实。
其次,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具有公信力,即相对人可以信赖公示所表示的物权变动情况,并在信赖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防止因欺诈或不实信息导致的损失。
公信原则要求公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交易中,如果物权变动的信息不透明或存在虚假信息,将会给相对人带来巨大的风险,导致交易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而通过公示和公信原则,可以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减少交易风险,保障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总之,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应该严格遵守这一原则,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和公信原则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法律原则。
物权公示要求物权应当通过公示的方式来保护权利人的权益,而公信原则则要求各方必须遵守契约、信守承诺。
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健全的物权制度。
首先,物权公示是一个江山永固的法律原则。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想出售他的房屋,他必须先在房屋销售平台上登记,并披露自己的身份。
如果没有登记,他将失去与房屋有关的法律权利。
这无疑增加了购房者的信任度,保护了不动产的交易双方的利益,使物权公示成为一项政策和社会制度。
其次,公信原则保障了相互信任和契约精神。
在商品交易中,由于卖方对商品的不同描述的影响,买方可以对所购买的商品产生不同的期望,而公信原则强制卖方必须严格遵守售后承诺等条件。
例如,在某台灯被卖家介绍为新品并具有完美运转的情况下,如果它在收到后发现问题,可以向卖方申请售后服务。
如果卖家拒绝兑现承诺,则公信原则允许买家投诉,索赔可行。
最后,物权公示和公信原则的运用可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当所有交易都在公示平台上进行,并且卖家们信守承诺时,就会逐渐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长期保持这种良好的信用记录,能够使更多的人愿意塑造社会公信力。
综上所述,物权公示和公信原则历史悠久,实践证明是运用最广泛的法律原则之一。
它们对推进国家与社会的文明建设,保护人民权益,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例1:当中国最大的房产开发商绿地地产在新加坡交易所公开露面时,它不能靠绿地香港、英国和新加坡分公司而顺利上市。
相反,它必须把证券登记在中空控股有限公司名下,并要求其担任该公司的代理商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人,以确保公信力。
案例2:正面案例的例证是一家来自中银集团100名外籍员工检查手册,这部在业内较为少见的手册对银行资本开发进行了说明,并承诺保护全球投资者的长期收益,并为其快速思考,确保收益率。
它还指出,中国的立法机构率先建立了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的公信监管体系。
浅谈物权公示原则
浅谈物权公示原则【摘要】《物权法》完善了公民物权设立、变更、终止等各种物权变动中出现的各种权益的纷争的解决方式,切实的保护了公民的私权。
同时物权公示原则就成为了公民物权保护中的贴身“保镖”。
因而对物权公示进行研究规划也在现实社会有了更加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公示;渊源;效力一、公示公信原则的研究意义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1]公示原则之所以能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主要是由物权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
从另一角度来看,即表现为物权的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
正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要想发挥它的排他、优先效力,就必须首先对物权进行公示。
这种对世权要想发挥对世的效力,它的首要前提就是公示。
通过公示使知情人的范围越大,它的对世效力也就越强。
公示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物权对世效力的来源,是物权之所以为物权而非债权的根源。
[2]可以说,物权的存在离不开公示制度,这样才能保证交易安全,从而避免第三人权利免遭损害。
又据梁慧星先生所说,“物权变动的公示,指物的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3]这就把物权静止的公示和运动的公示结合起来了,包括了物权变动前的物权享有的公示和物权变动的公示,而物权变动的公示事实上正是物权变动后的物权享有的公示。
二、公示公信原则的历史渊源按照通常的说法,近代法上的动产公信原则是由日耳曼法的“授予他人信赖”原则以及法国固有法上的“动产不许追及”原则发展而来,而不动产物权公信原则,则以德国法为其端绪。
无论不动产或动产公信原则,均以保护交易安全为其使命,并以此实现交易便捷。
参与交易行为的人,只需依公示方式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从事交易即可。
[4]日本判例确认明认的方式发生物权的变动,例如削去树木之皮、墨书为何人所有等。
[5]在我国法制史上,物权变动采用公示主义也有悠久的历史,我国史书《隋唐》《食货志》对此均有记载。
浅析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浅析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浅析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摘要:我国的《物权法》采取的是形式主义即公示要件主义的模式。
我国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与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特殊动产的公示方式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关键词:物权变动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占有与交付登记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是由物权的性质决定的。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具有排他的、优先的效力,因此,除极少数法定物权以外,多数物权的产生都是以公示为要件的。
为了对第三人的利益加以保护,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必然要求物权的设立、移转公开且透明。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的概念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时期,目前各国家或地区几乎都规定了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到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
”物权公示原则要求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展现物权及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的公信力及变动的效力。
该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物权人享有物权,物权的内容变更或以什么方式确定,这些都是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方式问题,称为物权变动;另一方面,物权的公示是以令公众信服的方式确定让大众很容易、很明白地知道物是谁的,以维护权利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这是物权的公信问题。
二、物权变动公示的立法模式(一)现代物权变动公示的立法模式对于公示的法律效力,现代各国立法上分别采取了“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两种不同的立场,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两种立法模式。
形式主义立法模式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再履行一定的形式方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公示便成了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公示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的效力。
采取形式主义的国家以德国为代表,包括瑞士、奥地利等国家。
意思主义立法模式是指,物权的变动在当事人之间无须进行公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但只有在公示之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具有对抗力。
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论文
摘要作为对世权的物权,其得丧变更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始可透明其法律关系,这就是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物权经公示后即产生一定效力。
当公示的物权与真实物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对第三人信赖之公示物权予以保护,这就是物权的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上的基本原则。
从讨论公示、公信原则的内涵、方法、效力、构成等一系列基本理论着眼,公示、公信原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中的作用即为明朗。
通过比较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在保护第三人利益范围、手段、效果等方面的不同之处,公示、公信原则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较为周全,同时又可以平衡真正权利人利益,相较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更为合理,而善意取得制度只能作为公示、公信原则的补充。
我国的法律,尤其是新近颁布的物权法,第一次对物权的公示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但未规定公信原则,这是我国物权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对第三人保护的问题上,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大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以此来全面代替公信原则,在物权公信原则下,善意取得制度无法独立承担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重任,这一制度安排,将在实际适用中限制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从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造成不利的影响。
因而,应当确立以公示、公信制度为主的对第三利益保护的制度。
关键词:物权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第三人利益ABSTRACTThe real right, as an absolute right, its acquisition, loss and change all need enough expressions which can be recognized from the exterior, and making the legal relation clear, this is the publication principle in the changes of real right. The real right begins to effect after publication. When conflicts occurred between the publication real right and the actual real right, the law protect the publication real right if there is a third party’s credit, this is the credit principle. Both the publication principle and the credit principle ar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real right law. Seeing from the connotation, method, effect, constitution and series of other basic theories of the principles of credit and publication, its effect is si gnificant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third party’s benefit. Through the comparisonof the differences about the scope, means, effect. etc. in the third party’s benefit protection, between the principles of credit and publication to the institution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the abstract theory of the juristic act of real right, we can see that the principles of credit and publication can protect the third party’s benefit more thoroughly, meanwhile, they can balance the rights of the actual rights owner, they are more reasonably compared with the abstract theory of the juristic act of real right, and the institution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can only serves as an complementarity to the principles of credit and publication. The Chinese laws, especially the recently promulgated Real Right Law, which made explicit provision of the publication principle for the first time, had no provision of the credit principle, this is a big blemish of the lawmaking. On the problem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third party’s bene fit, The Real Right Law extended the apply of the institution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to the movable property and real estate, in order to replace the credit principl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redit principle of real right lacks, the institution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can not undertake the heavy responsibility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third party’s benefit independently. This system arrangement, will block the protection of the third party’s benefit in practice, and bring disadvantages to the pr otection of the trade safety. Thus, we should establish a system which consisted mainly by the institutions of publication and credit to protect the third party’s benefit.Keyword: the real right;the credit principle; the publication principle; the third party’s benefit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总10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内容摘要公示公信原则正是符合物权变动的要求,而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认识并理解该原则基本原理,讨论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物权公示公信制度,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释了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原理,分别分析了两个原则的定义、历史发展、立法理由、功能,并详细研究了公信原则的适用问题,指出对不动产的公信原则各国有不同的态度,并分析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
第二部分讨论的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第三部分讨论了物权公示的效力。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公示的公信力,包括登记的公信力和占有的公信力。
第五部分探讨了我国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实施的现状与完善。
结合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提出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下,统一登记机关、采登记的实质审查主义,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登记交付公示的效力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meets the requirement of the real right alternation, so it has been accepted by many countries and become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property. Since the demonstrative principl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law of property, how to understand its fundamental theory and set up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will be solved in the essay. There are five parts in the essay.Part 1 mainly studies the fundamental theory abou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I separately discuss the conception, development, legislation caus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two principles, then put the stress on the applying of the indication principle, point out different attitude toward the indication principle on real property, and analyze the reason.Part 2 elaborate the methods of the publication of alteration of property.Part 3 discuss the validity of property publication.Part 4 mainly researches the indication validity of property publication, including the indication validity of registration and the possession.Part 5 mainly explores how to perfec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property of our country, the essay suggest that in creation mode of publication, we should integrate the office of the registration, carry out essence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and entitle the registration with the indication validity.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dication, registration, delivery, validity of publication目录一、公示公信原则概述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物权变动中公示公信原则的应用论文
物权变动中公示公信原则的应用论文物权变动中公示公信原则的应用论文物权是一种确定权,具有排他性,除对物享有物上的权利以外,任何人不得对他人享有的物权主见权利,通过某种方式对物的性质进行明确的标示有助于第三人更便捷的与全部权人进行交易。
而且,物权的变动意味着财产的转移占有,关系着交易的平安以及第三人权利的爱惜,因此通过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各界表明物权的归属,有助于明晰权利基础,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两种物权变动的方式,即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否则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是公示公信原则的基础。
因此,为了爱惜物权人的利益,也为了防止因物权变动而损害他人利益,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必需具有法定的效力,也即可以从外部加以识别标志并作为权利存在的公示方法,如此方能最大程度地维护物的交易平安。
一、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要义所谓公示,指的是通过某种方式将某一行为公之于众,目的是为了使社会公众清楚事实的真相。
物的公示原则指的是在物权发生变动时,要通过某种法定的方式向外界表明这种变动的后果,包括物权变动后的权利性质与权利归属等,否则物权的变动就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我国实行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变动之后只有通过公示,才能使潜在的他人明晰交易内容的性质,避开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包括两种,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支付的公示,只有通过公示的方式才能使物权变动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例如,张三向李四借钱后,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就将自己的汽车向债权人设立了抵押担保,并在车管所进行了抵押登记。
后因张三无钱还给李四,还将汽车卖给了王五,试问,李四能行使自己的抵押权吗?答案当然是确定的。
即使王五是善意的第三人,也不会产生汽车产权变更的后果,由于机动车的转让必需要经过登记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王五在办理登记时必定会发觉该车在之前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在该抵押登记取消之前无法将汽车登记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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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存在[摘要]在物权法起草之际,关于物权基本原则可谓众说纷纭,但是物权公示公信作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学术界的态度较为一致。
为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受到如此青睐呢?本文将主要从物权公示公信的自身制度结构和性质、物权公示公信与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在逻辑关系、物权公示公信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取舍三个方面来分析其存在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物权行为形式主义原则善意取得前言:物权法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规则,在理论学界争论较多,大致有二原则说、三原则说、四原则说等学说。
但是纵观各种学说,学界对物权公示与公信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大多持肯定态度。
在目前两大学者草案——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及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人大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都加以了规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也在总则中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作了明文规定。
可见,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受到青睐。
但与表面现象相反,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有关理论并非十分清晰周到,一些最为基本的问题尚存模糊。
本文将对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存在的依据加以论述。
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是物权对世效力之来源公示即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
公示原则之所以能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主要是由物权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
物权法是规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财产法。
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其一项基本特征。
与债权相比,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而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就可以实现起权利内容。
从另一角度来看,即表现为物权的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
正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要想发挥它的排他、优先效力,就必须首先对物权这种进行公示。
这是因为物权对抗世人效力主要是对抗知情人,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则不能对他主张物权。
可见这种对世权要想发挥对世的效力,它的首要前提就是公示。
并且,通过公示使知情人的范围越大,它的对世效力也就越强。
公示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物权对世效力的来源,是物权之所以为物权而非债权的根源。
可以说,物权的存在离不开公示制度,物权公示体现了物权的总体精神,并贯穿于整个物权。
因此,物权公示作为物权的基本原则的地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能得到共识。
(二)公示的对象与性质目前,学界对物权公示对象大致有四种学说:分别是享有说或者权利说:物权公示是指物权享有(即物权存在或者权属状况)的公示。
依照此说,物权公示的对象为物权本身;变动说:物权公示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依照此说,物权公示的对象为物权变动行为(或者物权变动的事实);享有及变动说:物权公示是指物权的享有及变动的公示,依照此说,物权公示的对象为前述两种说法的综合;享有、变动及消灭说:物权公示是指物权的得失变更的公示,依照此说,物权公示的对象为物权享有事实、物权变动行为以及物权消灭事实。
为何物权公示对象会存在不同的学说,我认为本质上是对物权公示性质认识未能弄清。
物权公示究竟是物权权利的公示还是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学界上大致有权利公示说和行为公示说和统一说三种学说。
权利公示说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上权利的公示;行为公示说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统一说就是二者的统一,认为物权公示既是对权利的公示也是对物权变动的公示。
物权公示究为物权权利的公示还是为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讨论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确定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和范围,界定物权公示制度的概念,确定物权公示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以及物权公示是否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公示的效力。
目前大多数学者主张行为公示说,认为物权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公示。
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梁慧星教授认为“物权的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
”我比较赞同“权利公示说” .权利公示说认为物权公示是对权利的公示,它公示的是物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即物权的归属者是谁,物权的种类、对象是什么。
首先,这一观点符合物权公示的字面逻辑,其公示内容是物权静态,而物权变动行为不是物权公示的内容。
其次,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它须向不特定的第三人进行公示。
而这些第三人并不关注物权变动的过程,他们关注的是物的权属状况如何,他们在乎的是他们需要的那一时刻物的静态归属。
再次,当前,物权变动的形式日益多样化,物权公示制度也无法对各种不同的变动的轨迹进行公示。
它只能对以不变应万变,通过公示物权的静态权属状况来保障交易安全和秩序。
最后,物权的得失变更的方法和效力都是物权法定的内容。
物权变动公示原则说混淆了物权法定和物权公示的内容。
物权变动如何才能有效,与公示方法无关,是物权法定的内容。
因此,物权公示是对权利的公示,该物权原则应成为物权权属状况公示的原则,不应称之为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目前大多数物权法著作中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放在物权变动中论述,我认为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认清公示的性质后,应对此做以更正。
当然我不否认,物权公示的功能在物权变动中体现最为突出。
(三)公示与公信的关系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包括公示与公信两大原则。
有的学者仅主张公示原则,有的学者主张两个原则应有机统一。
上面已经详细论述了公示原则。
何为公信原则呢?它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公信原则并不是和公示原则同时产生。
公信原则产生晚于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最早适用于动产物权,以后逐渐扩展到不动产物权。
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二者的功能和效力完全不同。
公示是向社会不特定第三人公开权利人的权属状况,从而发挥物权的对世效力,以保护物权权利人。
而公信原则,即信赖物权存在的表象的人,即使该表象背后并不拌有实质的权利,善意信赖并进行交易的人也同样受到保护。
公信原则旨在保护信赖公示的权利的第三人,即使公示的权利与真正的权利状态不符合,也要对其因信赖公示而做出的处分行为进行保护。
在建立了公信原则的法制下,公示原则的作用会变小。
各国的经验表明,若不在切实实行公示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公信原则,则静的安全就会受到威胁。
承认公信原则,是对公示原则功能不足的补充,但另一方面也就承认了公示的可错误性。
换句话来说,越重视公信原则在交易安全中的作用,就会客观上纵容公示的出错。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公信原则存在的价值。
现代社会,随着交易的日益频繁,交易安全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也越来越多,如善意第三人制度、无权处分制度。
但我认为这些制度虽然能一定程度上保护善意的相对人,但都没有公信原则这种物权法上的保护彻底。
另外,公示制度的技术缺陷的确存在,如登记机关登记错误。
我们不能回避这个问题,更不能为了回避这个问题而否认公信原则的存在。
相反,我们应该承认公示与公信原则的统一,并对公示制度的具体技术操作问题加以完善,以求尽量减少这种错误的发生。
一旦这种错误发生,便可使用公信原则来维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保护交易的安全。
二、物权行为理论与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的内在逻辑(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在部分物权行为是德国法系民法中的概念,这一概念是极端的法律抽象的产物,为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首创。
目前我国学者对物权行为这一理论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人完全彻底否认物权行为:有人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否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有人主张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不可分割。
那么到底完整的物权行为的内涵是怎样的呢?其实,德国民法界对物权行为的一般认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区分原则;二是无因性原则;三是是形式主义原则。
区分原则是指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它们依各自不同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
大体可体现为我国学界的物权的独立性理论。
无因性原则是物权变动是物权意思表示的结果,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如物权法上的意思没被撤销,债权法上的意思被撤销,物权已发生转移,只能借助不当得利理论来解决债权上意思表示的瑕疵引起的后果。
形式主义原则,是指当事人发生物权变动时,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排它性意思。
由于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产生对第三人的排斥,所以要用公示方法把这种意思表示一体现出来。
民法中的公正是形式的公正,物权变动的意思,必须借助客观形式,能凭借一定形式而确定其意思表示的内容。
笔者认为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物权公示的体现。
正如以上所说我国目前关于物权行为内涵的讨论多囿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两方面,即上述的区分原则和无因性原则,而忽视了形式主义原则作为物权行为的内涵的地位。
区分原则是无因性原则的逻辑起点,无因性原则的要求决定了形式主义原则的出现,形式主义原则又从客观上体现了区分原则,承认区分原则就必然承认无因性原则,承认前面两者就为形式主义原则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这三者的共同存在构成了严密的逻辑体系,相互呼应,成为一体。
否定任何一个方面在理论上都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可以说完整的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存在的理论基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承认也必须要以完整的物权行为理论为前提。
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孤立地分析物权公示公信制度。
前文已述,我国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对公示公信制度予以了肯定,但是要想真正的认识到它的内涵和意义,必须以肯定完整的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即一并接受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因为它们和物权公示公信或称形式主义原则是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
也只有在这个完整的体系下,才能深刻理解并充分的发挥物权公示公信这一原则的在物权法中的作用。
(二)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对于物权公示公信制度的影响以上分析了物权公示公信在物权行为理论内涵中的地位。
下面这点将主要谈谈物权变动模式对物权公示公信的影响。
物权行为理论不是一种孤立的、纯粹的理论观察方法,而是具有实用效能的一种理论工具。
这一理论将交易过程一分为二,其首要的作用在于为一种独特的物权变动模式提供依据。
物权变动,指以所有权转移为中心并包括各种物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在内的法律现象。
了解物权行为,必须首先了解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主要存在法国式的“意思主义”和德国式的“形式主义”(包括德国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与以瑞士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两种,依法国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得因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动产的交付或者不动产的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但非物权变动的根据;而依德国的“形式主义”,动产的交付或者不动产的登记,不仅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而且是物权变动的根据。
而德国民法中,物权行为除须要合意外,对于不动产物权则还需要登记,登记既作为物权移转的公示手段又作为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而排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时最初的意愿的决定作用。
对于动产物权则还需要物之交付。